第3/2007號法律, 道路交通法。 |
2007/05/07 |
第21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除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外,亦得採用氣相色譜儀的色譜法,以及酶分析法。 |
2014/07/21 |
第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道路法規修改草案的提交期限延長四十五日。 |
2002/04/01 |
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訂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在該批示增加一條款。 |
2001/04/02 |
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 |
2000/10/03 |
第114/99/M號法令, 在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中增加第一百零七-A條。 |
1999/12/17 |
第105/99/M號法令, 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五十條。 |
1999/12/13 |
第70/95/M號法令, 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
1995/12/26 |
第16/93/M號法令,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
1993/04/28 |
第32/92/M號法令, 中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生效日期直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為止。 |
1992/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