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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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426號立法性法規, 飭在一九三三年八月十日第310號立法証書規定所借之大借款一十二萬三千元壹款中得支購測量電力器具由。  《公報》第12期1935/03/23
第42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款一千八百一十六元九角三分以為馬交兵艦士兵百分之二五補助伙食之用由。  《公報》第12期1935/03/23
第423號立法性法規, 飭公用征收缸瓶巷號房屋。  《公報》第9期1935/03/02
第422號立法性法規, 改良工務廳工人組織。  《公報》第9期1935/03/02
第421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私人或機關團體請求挖掘路面以修造坑渠或安設自來水管或安設電線等管者當由該原請求人負責出資補填地面。  《公報》第9期1935/03/02
第420號立法性法規, 飭地段業主或團體凡將其所有地建築圍墻或建築屋宇時須負責建築行大路。  《公報》第9期1935/03/02
第41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板樟堂街第二十八號屋一部購拆為公益之用。  《公報》第5期1935/02/02
第418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議事公局地段一段為牛畜豢養之用免予收費。  《公報》第5期1935/02/02
第417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11號立法証書所定將一等電話員二缺二等電員四缺裁撤一案著自一九三五年七月一日起照舊恢復原職但郵電局應裁去二等分局長一缺嗣後凡有電話員缺出應改稱郵電局二等學習錄事。  《公報》第2期1935/01/12
第416號立法性法規, 飭自本年七月一日起應於預算冊內登入支款一千八百一十六元九毫三仙為支給馬交兵艦船員二成五膳費之用并飭該艦應只設司爐一員暨於本年度特開款項一宗以備本年度該項支銷。  《公報》第50期1934/12/15
第41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凡現役及長俸之軍官士兵在澳身故者應給助喪費。  《公報》第50期1934/12/15
第414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中學校教員團改組。  《公報》第50期1934/12/15
第41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中學校第一班至第九班實任教員減為七員。  《公報》第50期1934/12/15
第40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二千零八十六元七毫為支給工務廳職員長俸之用。  《公報》第42期1934/12/02
第34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40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公報》第48期1934/12/01
第339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39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公報》第48期1934/12/01
第338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38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公報》第48期1934/12/01
第32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20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公報》第48期1934/12/01
第30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00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公報》第48期1934/12/01
第412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本年八月十八日第395號證書延期至一九三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  《公報》第47期1934/11/24
第411號立法性法規, 飭設外來火柴消費稅每小盒征稅八文三厘。  《公報》第47期1934/11/24
第410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大堂前地地段一部買收以為展拓皮梓堂巷之用。  《公報》第47期1934/11/24
第40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白鴿巢前地及大三巴街地段買收以為展拓連勝街大三巴街之用。  《公報》第47期1934/11/24
第408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茨林圍第五巷葵寮數間買收。  《公報》第47期1934/11/24
第40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河邊新街及媽閣廟前地屋宇數間買收。  《公報》第47期1934/11/24
第406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百二十五元即一千士姑度為葡京地理學會與澳門學校通訊費之用。  《公報》第45期1934/11/10
第405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將現有屋宇及將來所有屋宇如認為合宜時得依一九三年四月十日第288號立法証書第四九款規定將其拍賣。  《公報》第42期1934/10/20
第403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千零五十一元三毫六仙為支給工務廳職員長俸之用。  《公報》第42期1934/10/20
第39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澳門征收業鈔章程第一七零款。  《公報》第42期1934/10/20
第40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准由澳門政府於一九三四至一九三五年度預算冊內加列一千士姑度折合元數以撥助葡京地理學會經費為澳門學校通訊費之用事。  《公報》第41期1934/10/13
第40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款十元零五角以為購買關於航行紹海區域及船名書籍一本事。  《公報》第40期1934/10/06
第40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鐵筋三合土章程。  《公報》第38期1934/09/22
第380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萬元為支還莫甚鼻基省墊支澳門充軍兵士費用事。  《公報》第37期1934/09/15
第399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一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329號立法証書內增加數條。  《公報》第36期1934/09/08
第39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郵電局管理機器之員應名為機器佐并定為永遠僱傭職。  《公報》第36期1934/09/08
第397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千九百四十六元六毫四仙為本年度軍醫上校一員薪俸之用。  《公報》第36期1934/09/08
第39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互助會會員繳費及領卹方法事。  《公報》第35期1934/09/01
第39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元九毫為支給郵電局職員一九三至一九四年度第四季應收佣金之用。  《公報》第31期1934/08/04
第39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解釋澳門水師廠實職員丁及別項職員享受長俸及津貼之權。  《公報》第28期1934/07/14
第393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萬三千元為莫甚鼻基土兵隊到澳填防經費之用。  《公報》第26期1934/06/30
第39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佰六十五元為支給晏高喇省財政廳三等主事博地利應收長俸之用。  《公報》第26期1934/06/30
第389號立法性法規, Mandando entrar em vigor, a partir de 1 de Julho do corrente ano, o orçamento da receita e a tabela de despesa ordinária para o ano económico de 1934-1935. 《公報》第25期1934/06/30
第384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澳門魚務生意著定澳自由營業事。  《公報》第26期1934/06/30
第390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籤舖票白鴿票山票聯合為一種承充事業。 《公報》第26期1934/06/30
第388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衛生廳職責內增加保嬰事務。  《公報》第23期1934/06/09
第38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軍事廳第一局副局長之職責。  《公報》第23期1934/06/09
第38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路環船政分局裁撤改設海島市船政分局并將葡籍司舵一缺裁去。  《公報》第23期1934/06/09
第38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百二十一元二亮七仙為支給軍醫上校澳門衛生廳長一個月薪俸之用。  《公報》第21期1934/05/26
第38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49號立法証書核准之印花章程附表第一百項D種修正文字。  《公報》第20期1934/05/19
第38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百八十元為支給土兵隊及屬地展覽會音樂隊經費之用。  《公報》第20期1934/05/19
第381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海島市議事公局地段一坵為建造貧民房屋葵寮之用。  《公報》第20期1934/05/19
第379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元四毫為郵電局職員本年第三季五厘佣金之用。  《公報》第16期1934/04/21
第37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元以補充預算冊內澳門參加葡京屬地展覽會經費五千元之內以便支用事。  《公報》第16期1934/04/21
第378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五百六十一元七毫六仙為支給郵電局職員本年度第一第二季五厘佣金之用。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6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因政府產業或管理財產等事如與私家訂立合同俱在財政廳繕立。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5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年四月十日第288號立法條例內所定購建或修整房屋以便公職人員居住一節著停止執行。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郵政儲金部遇有訴訟事務除對於立契官外凡法院及官廳均免納印花等稅。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3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一九三四年七月一日起將澳門憲報報費及私家告示告白等費增加。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2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文員裕後會及海陸軍三畫裕後會繳費及支給給卹金方法著彙成規條以便遵守事。  《公報》第10期1934/03/10
第37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一度預算冊第九五款經費增加三萬二千六百一十九元六毫一仙為支給一九三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328號立法証書規定新委職員薪俸之用至本年一月三十日第364號立法証書所定之特別款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元九毫八仙應行注銷。  《公報》第9期1934/03/03
第37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80號札諭核准之澳門消防隊章程第十款規定。  《公報》第8期1934/02/24
第368號立法性法規, 飭海島市公鈔局委員及收銀員缺應以財政班次一員充當由政府依據財政廳長荐任派充作為差委職。  《公報》第8期1934/02/24
第359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一九二年九月六日第64號立法証書應行注銷另定澳門巡河船助理員丁額數表施行。  《公報》第6期1934/02/10
第36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二元九毫七仙以支給農林局一九三年十一月至一九三四年六月份經費事。  《公報》第5期1934/02/03
第367號立法性法規, Verificando e declarando de utilidade pública e urgente, para o alargamento da Travessa do Paiva, a expropriação do prédio n.º 46 da Rua de S. Lourenço.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5號立法性法規, Determinando que os vencimentos do médico-cirurgião, contratado para o quadro sanitário de Macau, sejam fixados na importância correspondente aos de médico de 1ª classe do mesmo quadro, e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507,74 para pagamento da diferença para completar o vencimento do médico de 1ª classe ao médico de 2ª classe, contratado, especializado em cirurgia.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4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34.184,98, destinado ao pagamento d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a criação de lugares a que se refere 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28, de 31 de Outu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3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suplementar de $1.679,00, destinado à aquisição de aparelhos, instrumentos, utensílios e ferramentas para a Repartição dos Correios e Telégrafos.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2號立法性法規, Criando as rubricas de receita orçamental «Taxa de consumo sôbre o cimento estrangeiro» e «Taxa de consumo sôbre o café estrangeiro».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1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2.568,10, destinado a satisfazer 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o aumento do quadro do pessoal do Corpo de Salv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0號立法性法規, Alterando as disposições dos artigos 176.º e 179º do regulamento para o comércio de armas, munições e explosivos e indústrias de panchões e fogos de artifícios, aprova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42, de 16 de Dez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8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419,47, para satisfação das despesas a que se refere o artigo 264.º do decreto-lei nº 23229, de 15 de Nov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7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1.010,64, para satisfação das despesas a que se referem os artigos 17.º e 18º do decreto-lei n.º 23229, de 15 de Nov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6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1.011,29, destinado a satisfazer o encargo resultante da criação de dois lugares para os serviços designados n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21, de 27 de Set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5號立法性法規, Aditando dois artigos ao regulamento para a concessão de terrenos na colónia de Macau, aprova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18, de 19 de Maio de 1928.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4號立法性法規, 飭設立六毫稅費一種凡證明貨物出產地或証明行李由本地出口者用之「暨解明印花章程一款之意義」  《公報》第4期1934/01/27
第35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至一九三四年一年度預算冊第四章第九十五款附表改用別表代之。  《公報》第3期1934/01/20
第35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廳職員代私家繪圖時應收之公費。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5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廳職員代私家繪圖時應收之公費。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9號立法性法規, 准將交通章程修正數條。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8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疑項一宗該銀五千元為屬地展覽會第一次開會本澳參加之經費。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7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凡陸軍三畫四畫及同等官士在澳門服務者每日給補助費加足二元。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水上警察增加十五名。  《公報》第51期1933/12/23
第345號立法性法規, 准議事公局依照本年八月七日政府所准發行債票免納一切印花鈔稅。  《公報》第50期1933/12/16
第344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澳門政府將中學校學生掛號費六十三元陸續給還。  《公報》第50期1933/12/16
第342號立法性法規, 批准售賣軍器子彈爆炸品砲使煙花章程。  《公報》第50期1933/12/16
第341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澳門外國架啡消費稅每基盧收銀二毫無論是否除一律照收至焙焦者或研器光力療病器之用。  《公報》第47期1933/11/25
第337號立法性法規, 將1931年5月21日第171號立法性法規及1932年2月10日第221號立法性法規的規定集合在獨一法規中。 《公報》第47期1933/11/25
第33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146號立法証書第二款所定海陸軍士長俸事宜增加附款一條。  《公報》第47期1933/11/25
第33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八百元為支給香港葡僑公會補助費之用。  《公報》第46期1933/11/18
第33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八百六十七元以便加入本年預算冊第七章第一九九款第三項B節為支給郵電局散工薪餉之用。  《公報》第46期1933/11/18
第33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百元為支給登記局錄事四月至六月薪金事。  《公報》第45期1933/11/11
第33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外部口岸碼頭及水泡租價。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3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消隊職員額數增加。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30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預算冊內加入外來磚稅一項。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澳設立播音機及收音條規。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8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警察廳職員額數增加。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軍械局職員額數更改。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6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議事公局地段乙坵坐落賴思喇提督馬路附近為建築新街市之用。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5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特開款一宗該銀一千二百元為協助委港葡僑公會並飭於預算冊內添列此款以應支銷。  《公報》第42期193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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