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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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66/78號批示, 關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五/七七/M號法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第二條二款內文之解釋。 《公報》第29期,
1978/07/22
第59/78號批示, 將發出准照之一九六八年八月廿九日第一七六七號立法條例第一五條一款c項所指行動之權授予經濟廳長。 《公報》第28期,
1978/07/15
第55/78號批示, 組織會計師及核數師註冊委員會。 《公報》第26期,
1978/07/01
第49/78號批示, 關於本地區總預算冊及自治、機關就地預算冊、社團基金之行政及財政自治款項建議書之遞交期限。 《公報》第23期,
1978/06/10
第45/78號批示, 組織「葡國日暨葡僑日」慶祝籌備委員會。 《公報》第21期,
1978/05/27
第41/78號批示, 授權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主任對被邀請前來澳門服務之公務人員主持就職事宜。 《公報》第20期,
1978/05/20
第33/78號批示, 關於人員轉入新設職位事宜。 《公報》第19期,
1978/05/13
第27/78號批示, 關於組織地區錄用委員會。 《公報》第16期,
1978/04/22
第17/78號批示, 委任駐澳門葡國海外銀行之第二名政府代表。 《公報》第12期,
1978/03/25
第16/78號批示, 委任澳門新發行銀行籌備委員會政府代表及主席。 《公報》第12期,
1978/03/25
第160/77號批示, 關於委任本廳職員帛金會行政委員會事宜。 《公報》第1期,
1978/01/07
第141/77號批示, 關於本會人員轉入事宜。 《公報》第52期,
1977/12/24
第143/77號批示, 關於在香港設立「澳門館」事宜。 《公報》第50期,
1977/12/10
第134/77號批示, 設立澳門工商業發展基金籌備委員會。 《公報》第48期,
1977/11/26
第124/77號批示, 委任諮詢會委員一名。 《公報》第44期,
1977/10/29
第118/77號批示, 關於紀念何東爵士官立中葡小學人員轉入六月廿五日第二二/七七/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八二條二款所指的新職位。 《公報》第44期,
1977/10/29
第116/77號批示, 委任地區治安服務(一九七七年第二期)應考人健康檢騐委員會。 《公報》第41期,
1977/10/08
第101/77號批示, 保留一屋宇作為海軍軍務廳海事主任住宅。 《公報》第38期,
1977/09/17
第96/77號批示, 關於更換「接收已撤銷澳門獨立地區陸軍司令部及海部司令部器材委員會」主席事宜。 《公報》第35期,
1977/08/27
第95/77號批示, 關於更換「接收陸軍防衛設施委員會」主席事宜。 《公報》第35期,
1977/08/27
第93/77號批示, 關於一等海外郵電廳長梁寶時担任澳門郵電廳長之職任期中止事宜。 《公報》第35期,
1977/08/27
第90/77號批示, 關於委任地區召募健康檢驗委員會事宜。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78/77號批示, 成立一研究檢討商業學校計劃大綱之委員會。 《公報》第32期,
1977/08/06
第67/77號批示, 設立消費者委員會籌備小組。 《公報》第26期,
1977/06/25
第64/77號批示, 著將澳門廣播電台委任人員團體一般定期性委任服務之台長,其任期作為告滿論。 《公報》第26期,
1977/06/25
第61/77號批示, 著將澳門地圖繪製研究委員會現有工作人數增加兩人。 《公報》第26期,
1977/06/25
第59/77號批示, 硬性規定各公共機關包括行政與財政獨立者在內須將款項繳存發行銀行並向該銀行兌出對外支付的剩餘及所需外幣。 《公報》第25期,
1977/06/18
第57/77號批示, 著組織一委員會以草擬財政廳重組法律草案。 《公報》第24期,
1977/06/11
第52/77號批示, 規定在發行銀行的外幣存款可取得按照國際市場情況而訂定之浮動利息。 《公報》第22期, 副刊,
1977/05/28
第51/77號批示, 關於定期性委任統計廳一技術人員在經濟廳服務。 《公報》第22期,
1977/05/28
第48/77號批示, 關於按照澳門政府與印度航空公司簽訂合約第六條而給予之免費機票五張,訂定其使用原則。 《公報》第19期,
1977/05/07
第40/77號批示, 關於委任駐「葡國海外銀行澳門分行」之署任政府代表。 《公報》第17期,
1977/04/23
第37/77號批示, 著每年組織一委員會以制訂,調協紀念賈梅士及葡國社團日之慶祝節目並組織本年度委員會。 《公報》第17期,
1977/04/23
第34/77號批示, 關於慶祝「四月二十五日」--葡國日事宜。 《公報》第15期,
1977/04/09
第30/77號批示, 關於政府船廠有關人員轉入十一月十三日第四九/七六/M號法令第五四條所指之團體。 《公報》第14期,
1977/04/02
第19/77號批示, 按照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市區風景及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將解決事務之權限授予工務交通司。 《公報》第10期,
1977/03/05
第15/77號批示, 委任對地區治安服務(一九七七年第一期)應考人檢騐體格之錄用委員會。 《公報》第7期,
1977/02/12
第1/77號批示, 關於對編製一九七八年度預算案之建議事宜。 《公報》第2期,
1977/01/08
第108/76號批示, 訂定有關享受渡假準則。 《公報》第1期,
1977/01/01
第92/76號批示, 著將民政廳華務處人員由十一月一日起轉入華務廳人員團體有關職位。 《公報》第49期,
1976/12/04
第88/76號批示, 組織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所設之「維護澳門財產、風景及文化委員會」。 《公報》第46期,
1976/11/13
第80/76號批示, 委任地區入伍檢驗委員會以便檢驗參加地區保安服務者之體格。 《公報》第35期,
1976/08/28
第66/76號批示, 著甄別委員會停止執行被委任之職務。 《公報》第31期,
1976/07/31
第57/76號批示, 將共和國檢察長加入一九七四年第三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的有權居住政府屋宇的據位人名單內。 《公報》第28期,
1976/07/10
第56/76號批示, 委任一行政委員會以主持直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之小型足球活動。 《公報》第28期,
1976/07/10
第43/76號批示, 著將五月三十一日第三六/七六號批示有關市政警察方面之授權伸展給予澳門市政廳長。 《公報》第28期,
1976/07/10
第36/76號批示, 關於十一月三十日第234/74號訓令第一條所指之職權分別再轉授給水警稽查隊長、司法警察廳長及消防局長。 《公報》第24期,
1976/06/12
第35/76號批示, 規定給予赴葡渡假之澳門公務員本人及其家屬以來回旅費。 《公報》第22期,
1976/05/29
第33/76號批示, 關於在里斯本澳門留學生助學金之支付事宜。 《公報》第21期,
1976/05/22
第25/76號批示, 關於政府屋宇之配給事宜。 《公報》第18期,
1976/05/01
第23/76號批示, 制定有關社團登記的規則─撤銷第13/76號批示。 《公報》第16期,
1976/04/17
第13/76號批示, 制定有關社團登記之規則。 《公報》第14期,
1976/04/03
第7/76號批示, 著將座落聖三澤馬路二及四號屋宇改為保留樓宇,以配給澳門保安部隊司令居住。 《公報》第10期,
1976/03/06
第6/76號批示, 委出接收陸軍防衛設施委員會若干工作小組。 《公報》第8期,
1976/02/21
第1/76號批示, 着將市政警察之指揮權及行政權授給澳門市政廰長 《公報》第5期,
1976/01/31
18/4/2024 19:15:22 BO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