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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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646號立法性法規, 釋明本省一九六五年度總預算冊應遵之基本方針。  《公報》第44期1964/10/31
第164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21號立法條例第十條獨附款、一九五七年第1383號立法條例第八條及一九五七年第1398號立法條例第五三條獨附款等內文(繳納消費稅事宜)。  《公報》第38期1964/09/19
第164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治安警察廳移民對於外籍人士停留本省時應繳之手續費。  《公報》第37期1964/09/12
第164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五二年第1242號立法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及其獨附款、第五十七條附款一、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內文(官立學校報名事宜)。  《公報》第35期1964/08/29
第164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五三條內文(如何証明婚姻及合法或不合法子女)。  《公報》第33期1964/08/15
第164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發給營業牌照及征稅手續時須根據一九六四年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營業牌照稅總章程工商業總表之分類名稱。  《公報》第24期1964/06/13
第1639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總章程附表第一零三條附註甲項內文(關於中國人經營之工商業帳冊印花稅事宜)。  《公報》第24期1964/06/13
第163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關於違犯省財政會計廳征稅章程之統一罰款分配辦法。  《公報》第23期1964/06/06
第163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征收業鈔之附加稅此項附加稅係撥給澳門市與海島市市政委員會及救濟處者。  《公報》第23期1964/06/06
第1636號立法性法規, 取消一九六三年第1592號立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關於工廠內附加新部門事宜)。  《公報》第23期1964/06/06
第1635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起額純利稅暨核准其章程。  《公報》第22期1964/06/02
第163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營業牌照稅章程──取消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以前頒佈所有本省營業牌照稅法例尤其一九四零年第688號立法條例第三九條第四零條及第一款第二款暨一九四三年第804號立法條例與其他修正或更改之有關法例。  《公報》第22期1964/05/30
第163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國立幼稚園、小學及中葡小學之教育活動章程內文數條。  《公報》第22期1964/05/30
第1632號立法性法規, 在本省設立職業稅並取消生藝鈔內所指工商業僱員與自由職業及專門職業之有關事宜──核准職業稅章程。  《公報》第20期1964/05/16
第163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其他豁免章)第二九項內文(彩票印花稅之豁免)。  《公報》第19期1964/05/09
第163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征收業鈔章程──取消一八九三年三月九日頒行之征收業鈔章程暨以後其他頒行與修正之有關條例。  《公報》第19期1964/05/09
第1629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海軍軍務廳福利會。  《公報》第18期1964/05/02
第162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本省商業銀行監察處之職權──取消一九六三年第7206號訓令。  《公報》第18期1964/05/02
第162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市政廳市政委員會之組織──取消一九五七年第1378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五九年第145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18期1964/05/02
第162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並實施澳門省立法委員會章程。  《公報》第17期1964/04/25
第162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有關措施預防及抑制將賽狗成績作標準而進行之非法博彩或彩票以便保障本省暨澳門逸園賽狗總會專利權益。  《公報》第16期1964/04/18
第162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77號立法條例第七條內文(委派治安警察在澳門市行政局服務事宜)。  《公報》第13期1964/03/28
第162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納稅人除業鈔外倘由法院或其他有關委員會對其抗議書全部或一部予以接納時之取消納稅辦法。  《公報》第12期1964/03/21
第162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對於所征收稅款倘發覺有因資料不完備或不準確而計算錯誤時之追收辦法。  《公報》第12期1964/03/21
第1621號立法性法規, 綜合有關本省經濟活動暨工商業必需使用原料及其他物質之轉運及入口證明條例為一立法條例──取消第1207號、第1280號、第1381號及第1422號立法條例暨第5416號訓令。  《公報》第12期1964/03/21
第162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在澳門省設立經營及使用無線電章程。  《公報》第8期1964/02/22
第161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607號立法條例伸展至自治機關、行政團體及公用機構有效。  《公報》第7期1964/02/15
第1618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享有居住政府屋宇之權利伸展至治安警察廳督察有效。  《公報》第6期1964/02/08
第161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現在或將來在本省製造之船上設備從價征稅百分之五。  《公報》第4期1964/01/25
第161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百四十四元二角六分以便支付平政院秘書薪俸之增加。  《公報》第4期1964/01/25
第1615號立法性法規, Abre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 50 000,00 para fazer face ao abono do subsídio de renda de casa, estabeleci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1607 de 1963.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4號立法性法規, Abre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 21 000,00 destinado ao reforço da verba do capítulo 9.º, artigo 244º, n.º 1), da tabela de despesa ordinária do orçamento geral para o ano económico de 1963.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3號立法性法規, Abre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 34 000,00, destinada ao pagamento de férias a imputar directamente às obras executadas nas Oficinas Navais.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零年十月第1464號立法條例第八條所指之長期散工薪金附表。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經濟計劃彙集專理委員會在秘書處設立並受總督宜轄。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仔路環及仔路環內河輪渡必須以專營方式經營并將一九六三年第1594號立法條例取消。  《公報》第50期1963/12/14
第1609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政府公報刊登廣告及其他文件收費及該報零售或長期定閱價目表并將一九四七年第1022號立法條例取消。  《公報》第50期1963/12/14
第160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水警稽查隊隊員名稱並將現有隊員調整使適合新名稱。  《公報》第48期1963/11/30
第160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省各機關軍政公務員屋租補助費。  《公報》第48期1963/11/30
第160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二萬六千八百一十七元四角七分以為追加本年度平常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八章第二三九條之款項。  《公報》第44期1963/11/02
第160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千四百元以為支付民事及物業豋記處房租。  《公報》第44期1963/11/02
第1604號立法性法規, 對於一九六四年省預算冊規定應遵守原則。  《公報》第44期1963/11/02
第160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款銀一一九六三四。九零元附加入本年度預算冊特別支出部門。  《公報》第35期1963/08/31
第160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十萬元以應付清潔與預防霍亂費用。  《公報》第33期1963/08/21
第160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七十三萬五千元以為應付東望洋及大砲台兩處緊急不能延期之修理擴充及維持工程。  《公報》第32期1963/08/10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並取消本省前頒佈之條例在本立法條例範圍以內者尤其是一九四六年第966號立法條例暨一九四九年第1100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0期1963/07/31
第1599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第三款(貨物復出口應納稅項。)  《公報》第29期1963/07/20
第1598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澳門司法警察處褔利會。  《公報》第29期1963/07/20
第159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1號立法條例內文第一條(公務員住宅分配辦法。)  《公報》第21期1963/05/25
第1596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並增加一九四三年第8050號立法條例核准商業牌照征收章程第八條內文(商業牌照費係由澳門市公鈔局或海島市財政分局征收。)  《公報》第10期1963/03/09
第1595號立法性法規, 將原民政廳教育科一等文員及女打字員調教育處服務。  《公報》第10期1963/03/09
第159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與氹仔路環客運事業以專營方式經營又廢除一九五零年第111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8期1963/02/23
第159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博彩監察委員會委員得按照一九六二年第7026號訓令附表之規定收受津貼費由該訓令執行之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公報》第8期1963/02/23
第159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一年第1497號立法條例第一八條及第一九條暨附款(關於工業設備條件。)  《公報》第8期1963/02/23
第159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輸血將金第一次七十元以後每次九十元取消一九六一年第1507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7期1963/02/16
第159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救濟處職員團體增加三等科員一名稽查員三名汽車司機一名。  《公報》第7期1963/02/16
第1589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按照一九六二年第158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修正(關于本省出產品征收原價百分一稅率。)  《公報》第6期1963/02/09
第1588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六二年第1551號立法條例第七條修正(關于公務員住宅分配事宜。)  《公報》第6期1963/02/09
第1587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本省民防隊(後備治安警察。)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6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十九條附款一內文修正(關于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出席証書)。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5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民事登記處手續費表。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本省各醫院設立民事豋記站三處並直轄於民事豋記處長。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四三五五一七,七一元以便追加一九六二年預算冊平常支出部門各項費用。  《公報》第3期1963/01/19
第1582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增加五號碼電錶新稅項。  《公報》第3期1963/01/19
第158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佈一九六一年第1497號立法條例第三條及其附款(在澳門省內設立工廠)。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8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佈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及其附款(澳門製造品或外地製品在澳改裝出口應納稅則)。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警察廳社會復員所章程。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澳門慈善印花稅總表第二三條內文。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7號立法性法規, 頒佈數立法性質條例以便在澳門省就地團體內增減職員。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公務員派赴遠東地區(帝汶) 服務旅費津貼表。  《公報》第52期1962/12/29
第1575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本省批地章程第五三條修正(關于批租政府公地)。  《公報》第51期1962/12/22
第1574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現署任新聞旅遊處職員委任實職。  《公報》第51期1962/12/22
第15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平常辦公時間外之額外工作津貼費。  《公報》第51期1962/12/22
第157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一一一零四二。三零元為警察廳購置噴水滅火裝甲車之用。  《公報》第49期1962/12/08
第157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二四零八一。三二元發還警察廳一區長一九四六年八月一日至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七日家庭補助費。  《公報》第49期1962/12/08
第157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三萬元追加社會復員所經費。  《公報》第49期1962/12/08
第156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三七一七七四。九八元為工務港口運輸廳繁榮工作科維持屋字費用。  《公報》第49期1962/12/08
第156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零年第1480號立法條例第十八條 (關于調整公共救濟會各委員之津貼費) 。  《公報》第47期1962/11/24
第1567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新聞旅遊處職員團體及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十三條 (關于委任事宜) 。  《公報》第47期1962/11/24
第156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四六八一三。三零元以便加警察廳社會褔利基金。  《公報》第47期1962/11/24
第156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一八一四零零。八零元以為旅遊處宣傳費用。  《公報》第47期1962/11/24
第156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伍千元以為按照一九六二年第7077號訓令設立之司法警察訓練班訓練員津貼費。  《公報》第46期1962/11/17
第156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三一八五三一。四三元以便追加海外國防基金。  《公報》第46期1962/11/17
第156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佈本省現行小學章程第二條(聘請教員年歲限制。)  《公報》第46期1962/11/17
第1561號立法性法規, 若在本省開設葡文夜班(第三級)以便華人兒童及成年人學習葡文。  《公報》第46期1962/11/17
第156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司法警察處長每月津貼費。  《公報》第44期1962/11/03
第155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二三六六零零元以便修理颶風溫黛所毀壞政府物業費用。  《公報》第42期1962/10/27
第1558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位於青洲大馬路的、曾無償批給澳門市政廳的土地無償歸屬政府,用作為葡國難民興建居所。 《公報》第42期1962/10/20
第155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六三年度本省預算冊應遵守條例。  《公報》第41期1962/10/13
第155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五二四二零。二八元追加警察廳社會復員所基金。  《公報》第41期1962/10/13
第1555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新聞旅遊處章程。  《公報》第38期1962/09/22
第155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四三七五。七零元以便追加本年度預算冊平常支出部門第八章第二二六條之款項。  《公報》第38期1962/09/22
第155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零年第1480號立法條例所核准之公共救濟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八條附款二之內文。  《公報》第38期1962/09/22
第155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三六六三五。八四元為幸運博彩監察人員本年度費用。  《公報》第38期1962/09/22
第1551號立法性法規, 解釋及更新或修正一九四八年第1072號立法條例關于政府建築屋宇及購置傢私訂定租金按階級分配給公務員居住。  《公報》第37期1962/09/15
第1550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表第一三四條原文修正(關于收據、了結單或任何交易及服務行為收費証件之印花稅。)  《公報》第37期1962/09/15
第1549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一九六零年第1476號立法條例第七條增加一項關于規定教育處所發國立小學葡文夜校伯多祿商業學校及鮑斯高學校等之証書費。  《公報》第37期1962/09/15
第1548-A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五年第887號立法條例取消關于保留媽閣山及西望洋山地段之限制;並規定該地得批租作建築房室但須先將草圖送交工務廳。  《公報》第37期1962/09/15
第154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佈一九五九年第1449號立法條例第一條附款之內文(免納業鈔稅。)  《公報》第35期1962/09/01
第1547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兩宗以為一九六二年第44465號國令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規定之費用(仁慈堂及立契處之家具費用。)  《公報》第35期1962/09/01
29/3/2024 10:29:27 WF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