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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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39/GM/98號批示, 將派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17期,
第二組,
1998/04/29
第16/1.2/98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數名主管。 《公報》第16期,
第二組,
1998/04/22
第38/GM/98號批示, 核准行使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所需之印件(入職申請書、人員及親屬資料表、職業資料表、人員表及報到憑單等)式樣。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1998/04/20
第37/GM/98號批示, 規定在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所指貨物表內增加本批示附件A及附件B所指之貨物(規範外貿活動)。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1998/04/20
第36/GM/98號批示, 將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之存續期延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1998/04/20
第35/GM/98號批示, 委任派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1998/04/15
第14/1.1/98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副司長。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32/GM/98號批示, 核准對外貿易統計專業補充培訓課程。 《公報》第14期,
第一組,
1998/04/06
第34/GM/98號批示, 委任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之秘書。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8/04/01
第33/GM/98號批示, 委任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之秘書。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8/04/01
第31/GM/98號批示, 委任派駐澳門電力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8/04/01
第30/GM/98號批示, 免除派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8/04/01
第29/GM/98號批示, 延長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之存續期。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1998/03/23
第21/GM/98號批示, 制定聯合指揮行動部指揮官之代任規則 。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1998/03/18
第28/GM/98號批示, 命令將公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百一十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之共和國議會第11/88號決議公布於《政府公報》,該決議係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待批准。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1998/03/16
第27/GM/98號批示, 核准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適用大綱。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1998/03/16
第26/GM/98號批示, 許可設立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1998/03/11
第25/GM/98號批示, 委任地區招募委員會執行第二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八男性投考人之體格檢查。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1998/03/11
第20/GM/98號批示, 委任聯合指揮行動指揮官。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1998/03/11
第19/GM/98號批示, 許可消費者委員會設立一仲裁中心。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1998/03/11
第24/GM/98號批示, 命令公布六月三十日第67/84/M號法令之中譯本(規範在澳門行駛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之駕駛人狀況)。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1998/03/09
第23/GM/98號批示, 命令公布八月二日第25/80/M號法令之中譯本(於澳門廢除接種天花疫苗之法定義務)。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1998/03/09
第22/GM/98號批示, 命令公布八月六日第28/77/M號法令之中譯本(特許賽馬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彩票及互相博彩方式在澳門專營賽馬車業務,且在特許期間內豁免若干稅項)。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1998/03/09
第17/GM/98號批示, 核准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1998/03/09
第15/GM/98號批示, 核准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司法文員職程之晉升及法院書記長職位之任用培訓課程規章。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1998/03/09
第18/GM/98號批示, 將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8/03/04
第16/GM/98號批示, 核准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1998/03/02
第14/GM/98號批示, 委任派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1998/02/18
第12/GM/98號批示, 給予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11/GM/98號批示, 給予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10/GM/98號批示, 給予經濟協調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9/GM/98號批示, 給予司法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8/GM/98號批示, 給予保安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7/GM/98號批示, 給予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6/GM/98號批示, 給予總督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5/GM/98號批示, 給予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4/GM/98號批示, 給予大型基建協調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13/GM/98號批示, 確定將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六個月。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8/02/09
第3/GM/98號批示, 免除駐澳門電力公司之政府代表之職務。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8/02/02
第2/GM/98號批示, 組成一個由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協調之工作小組。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1998/01/14
第1/GM/98號批示, 終止審計法院一名法官之定期委任。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1998/01/14
第102/GM/97號批示, 設立負責訂定一九九八年本地區取得車輛之價格、氣缸容量及馬力特徵之委員會。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101/GM/97號批示, 核准財政司使用之信封式樣。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100/GM/97號批示, 延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存續期。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99/GM/97號批示, 委任健康檢查委員會,以便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五期警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之投考人進行身體檢查。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98/GM/97號批示, 委任經濟委員會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代表。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97/GM/97號批示, 重新給予一筆名為「經常性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環境委員會」之款項。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95/GM/97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執行澳門基金會管理委員會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7/12/03
第96/GM/97號批示, 規範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0/GM/96號批示。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7/12/02
第94/GM/97號批示, 設立直屬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之專責工作小組,以便研究及制訂殘障人士之預防、治療、復康和融入社會政策之綱要法法律提案。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7/12/02
第93/GM/97號批示, 更新一切必須憑處方配售之藥品,以及在特別預防措施下有關方面要求祇限醫院使用之藥品,並將兩者列於一清單內。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7/12/02
第92/GM/97號批示, 延長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7/12/02
第91/GM/97號批示, 無限期禁止Fenfluramina 及Dexfenfluramina藥物以原材料方式進口,而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亦禁止進口。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1997/11/10
第90/GM/97號批示, 命令將司法官培訓中心之教員所提供之服務續期並委任新教員。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1997/11/05
第89/GM/97號批示, 將一九九八年在登記局及公證署每月所徵得之手續費之百分之五十撥給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公報》第44期,
第一組,
1997/11/03
第88/GM/97號批示, 委任一名步兵上校擔任聯合部隊隊長之職務。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1997/10/29
第74/GM/97號批示, 委任專業培訓協調委員會副主席。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1997/10/29
第75/GM/97號批示, 命令剔除五月二十八日第40/GM/96號批示附表內所載之若干成藥。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1997/10/27
第73/GM/97號批示, 命令公布二月九日第7/85/M號法令之中譯本,以及修改該法令之六月十五日第47/85/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並公布現行文本之中譯本。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1997/10/27
第72/GM/97號批示, 委任派駐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1997/10/22
第70/GM/97號批示, 委任派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1997/10/22
第69/GM/97號批示, 委任派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1997/10/22
第68/GM/97號批示, 免除派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之職務。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1997/10/22
第71/GM/97號批示, 命令公布十一月十九日第116/84/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文譯本,以及公布該法令經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號法令修改後之現行文本之中文譯本。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1997/10/20
第67/GM/97號批示, 將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會及董事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1997/10/15
第66/GM/97號批示, 終止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董事會董事長之職務,並委任另一位董事長。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1997/10/15
第65/GM/97號批示, 將一名派駐澳門賽馬會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1997/10/02
第64/GM/97號批示, 將一名派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1997/10/02
第63/GM/97號批示, 將一名派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之政府代表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1997/10/02
第62/GM/97號批示, 將一名派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1997/10/02
第61/GM/97號批示, 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規章之M/12及M/16格式之印件。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1997/09/22
第60/GM/97號批示, 修改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規章之M/8格式之印件。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1997/09/22
第59/GM/97號批示, 修改九月九月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規章之M/5,M/6及M/7格式之印件。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1997/09/22
第58/GM/97號批示, 委任為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八年男性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之地區招募委員會。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1997/09/18
第57/GM/97號批示, 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之成員。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1997/09/10
第56/GM/97號批示, 許可將所有權屬於本地區之住宅分配予公共機關及機構編制內之公務員之公開競投。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7/09/03
第55/GM/97號批示, 將準備分配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所有權屬本地區之住宅分類。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7/09/03
第54/GM/97號批示, 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 《公報》第35期,
第一組,
1997/09/01
第53/GM/97號批示, 將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之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1997/08/27
第52/GM/97號批示, 將一名派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政府代表之學士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1997/08/20
第51/GM/97號批示, 委任財政司一名一等技術輔導員加入一九九七年設立之本地區房屋評核委員會。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1997/08/20
第49/GM/97號批示, 許可澳門房屋司向家團出售若干發展商興建之房屋。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1997/08/20
第50/GM/97號批示,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 《公報》第33期,
第一組,
1997/08/18
第48/GM/97號批示, 核准對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所作之修改。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1997/08/04
第47/GM/97號批示, 終止派駐第一審法院之一名檢察官之定期委任。 《公報》第31期,
第二組,
1997/07/30
第46/GM/97號批示, 終止第一審法院一名法官之定期委任。 《公報》第31期,
第二組,
1997/07/30
第45/GM/97號批示, 訂定士姑度之匯率降值系數,以便調整在本地區服務之軍人以士姑度計算之報酬。 《公報》第30期,
第一組,
1997/07/28
第44/GM/97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統計諮詢委員會之委員。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1997/07/23
第43/GM/97號批示, 設立一工作小組,以準備澳門經濟及財政狀況分析報告,該份報告將附於施政方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九八)以及許可一九九八年之收入及支出之法律提案之草案內。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1997/07/16
第42/GM/97號批示, 特許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及三十一日下午不 用上班。 《公報》第27期,
第一組,
1997/07/07
第40/GM/97號批示, 確定終止派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一名政府代表之職務,並委任一名學士擔任該職務。 《公報》第27期,
第二組,
1997/07/02
第41/GM/97號批示, 修正二月八日第4/GM/93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款,該批示係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1997/06/30
第39/GM/97號批示, 規範發放出生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1997/06/30
第38/GM/97號批示, 規範發放結婚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1997/06/30
第37/GM/97號批示,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f項及I項所指之疾病津貼及喪葬津貼之金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1997/06/30
第36/GM/97號批示, 命令公布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原稿之中文本以及經一月十五日第5/96/M號法令修改而現正生效之文本。 《公報》第25期,
第一組,
1997/06/23
第35/GM/97號批示, 規定對於已經由總督核准但仍未公布中文文本之任何現行規範性行為,總督得以批示隨時命令將有關中文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公報》第24期,
第一組,
1997/06/16
第34/GM/97號批示, 訂定準備一九九八年本地區總預算及一九九八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時間表。 《公報》第24期,
第一組,
1997/06/16
第33/GM/97號批示, 委任影演甄審委員會一名成員。 《公報》第23期,
第二組,
1997/06/04
第31/GM/97號批示, 確定將派駐“香港油麻地小輪有限公司”之一名作為政府代表之學士之職務終止,並委任一名海軍少校擔任該職務。 《公報》第23期,
第二組,
1997/06/04
29/3/2024 10:29:49 WF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