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摘要 ▲ 日期
第5/98/M號法令,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 若干廢止。 1998/02/02
第88/85/M號法令, 核准關於密碼及廣州音譯音字彙。 1985/10/11
第59/85/M號訓令, 增設有關公共行政當局之表格及其他一般用途文件之若干指導性措施。 1985/03/16
第101/GM/97號批示, 核准財政司使用之信封式樣。 1997/12/29
第18/GM/95號批示, 規定有關印件、表格、類似文件以及接待公眾時需使用中文及葡文。 1995/04/24

被廢止/不生效

第36/88/M號法令, 已廢止 - 核准海外公務員紀律章程--撤消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七○六九號訓令。 1988/05/09
第46/86/M號法令, 已廢止 - 訂定政府各機關使用之明信片款式。 1986/10/06
第6/86/M號法令, 已廢止 - 訂定備有透明紙窗開口在上面或側面信封之標準並將之廣泛使用。 1986/01/25
第5/86/M號法令, 已廢止 - 對澳門行政當局一般使用之紙張及表格採用標準化措施。 1986/01/25
第8/81/M號法令, 已廢止 - 在本地區以外發給之證書有效期延長至六個月。 198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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