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的居留
摘要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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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7號行政法規, 訂定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 2007/04/03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 核准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 | 2005/04/04 |
第56/2015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2015/10/26 |
被廢止/不生效
第22/97/M號法令, ![]() |
1997/06/11 |
第22/96/M號法令, ![]() |
1996/04/22 |
第14/95/M號法令, ![]() |
199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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