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經濟財政司司長


相關類別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摘要 日期 ▼
第97/2024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24/12/20
第98/2024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24/12/20
第11/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20/04/14
第3/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20/01/30
第4/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20/01/30
第2/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20/01/30
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19/12/20
第5/2016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16/01/25
第16/2015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15/04/27
第67/2013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13/10/28
第4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佈“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及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許可申請時所使用的專用表格。 2012/01/03
第24/2010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 2010/12/27
第112/2010號行政命令,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2010/12/27
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2009/12/20
第22/2009號法律, 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 2009/12/17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第97/99/M號法令 1999/12/13

被廢止/不生效

第19/2021號行政命令, 已廢止 - 修改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四款。 2021/06/28

相關內容

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21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作為簽訂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續期的相關公證書的簽署人 2004/08/18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2004/05/10
第2/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給予該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2004/01/21
第7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8/SEF/2003號批示,並具有追溯效力 2003/11/05
第1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3/08/11
第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給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2003/01/22
第1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一個名為「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的諮詢組織。 2002/09/02
第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給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2002/02/15
第68/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更新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2001/10/31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2001/10/29

政府機關批示摘錄,通告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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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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