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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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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摘要 日期 ▼
第15/2018號法律, 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2018/12/27

被廢止/不生效

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替代經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所附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附表。 2017/09/18
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替代附於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類別表。 2005/06/13
第237/GM/99號批示, 已廢止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1999/11/08
第236/GM/99號批示, 已廢止 - 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1999/11/08
第58/99/M號法令, 已廢止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1999/10/18
第25/87/M號法令, 已廢止 - 規定澳門地區離岸銀行之設立或組織及其有關活動方式。 1987/05/04
第6/85/M號法律, 已廢止 - 訂定離岸銀行營業稅及所得補充稅特別制度。 1985/12/28

相關內容

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49/2018號行政命令, 廢止經第7/2013號行政命令給予“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2018/02/21
第45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八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2017/12/04
第5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七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2016/12/28
第5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六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2016/01/04
第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五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2015/01/19
第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四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2014/01/20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里斯本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2013/01/28
第3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三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2012/12/03
第3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二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2011/12/12
第35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一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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