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9/M號法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適用於離岸業務之稅務制度。 |
1999/08/09 |
第15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二零零零年度離岸金融機構須每半年繳納一次的運作費。 |
2000/08/21 |
第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一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2002/01/21 |
第15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二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的運作費。 |
2002/07/08 |
第17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三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2003/06/30 |
第30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銀行分行於二零零四年須繳納每半年的運作費 |
2003/12/29 |
第32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繳納一次的運作費 |
2004/12/30 |
第21/2005號行政命令, 許可“葡萄牙儲金總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
2005/06/13 |
第2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用。 |
2005/08/22 |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六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2006/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