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1
II
SÉRIE

Quarta-feira, 21 de Maio de 2008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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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08。

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s Aspirações d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9號皇子商業大廈15樓;本會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團結青年,激發潛能,立定志向,發展所長,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與各地青年之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周年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如遇重大或特別專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主席召集;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或公開刊登報章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會員大會擁有以下許可權: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五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許可權為: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提請召開會員大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監事會之許可權為: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奇藝閣話劇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08。

奇藝閣話劇社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奇藝閣話劇社。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澳門雅廉訪馬路,23號,泰興大廈,3/B。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助本澳藝術文化發展,推動本澳青年作多元化藝術創作,及提高青年對戲劇的興趣,以幫助發展本澳的藝術事業。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入會條件及其手續,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凡對表演藝術有興趣的人士,贊同本會章程,且同意遵守內部規章之人士即可申請入會。

2. 申請入會後須經過理事會同意,方可正式入會。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2. 出席會員大會及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計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計劃。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違反章程而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阻礙本會運作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兩名,一名為理事長,另一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互選產生理事長(社長)一人,副理事長(副社長)二人,其職權如下:

1. 理事長為會員大會主席之一,負責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

2.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3. 於每月的例行會議作詳細安排該月的事務;

4.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出示週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演出計劃、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監事長由會員大會互選產生,監事由監事長任命。其職權如下:

負責監督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的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任期

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任期三年,競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1. 接受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入;

2. 接受政府之資助。

第十四條

經費支出

1.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以及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演出之一切開支,須經財政以及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會章之解釋

對本章程若有任何疑問,而沒有適當之參考資料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六條

會章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1. 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2.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經本會會員八成票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起拍爵士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08。

起拍爵士樂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 “起拍爵士樂團”;

英文名稱為 “Upbeat Jazz Big Band”。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逸麗花園第一座25樓B座;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四條——宗旨:

為推廣爵士樂(Jazz),培養和發掘本地音樂人才,提供會員排練培訓及演出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有意推廣爵士樂、對爵士樂感興趣或有意學習爵士樂和參予樂隊演出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l、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08。

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Guangxi de Macau”;

英文名稱 “Guangxi Associations General Feder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擁護 “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在澳廣西社團、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廣西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協調和帶領澳門廣西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本澳廣西社團與國際廣西社團聯繫。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18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社團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廣西社團,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社團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

2. 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3. 申請入會: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監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社團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社團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二十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十一至六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十六人,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理事二至五人。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

6.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五至四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十四人及監事二至二十六人組成。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仟元,年費為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佰元,年費為壹佰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和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關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六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四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08。

澳門廣西總商會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Geral de Comércio Guangxi em Macau”;

英文名稱 “Guangxi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擁護 “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本澳工商界人士推動澳門與廣西兩地的商貿交往和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因投資、商貿或有關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年滿18歲之個人,社團、商號,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社團會員:凡在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澳門廣西工商社團,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2.商號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登記而在廣西有投資的商號、與廣西有業務往來之商號、與澳門有密切關係而在廣西註冊登記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如在廣西或本澳範圍內沒有投資註冊的商號,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3.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4.申請入會:凡社團、商號、個人申請入會者,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社團/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二十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4.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由十一至六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十六人,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理事二至五人。

4.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

6.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監事會設監事五至四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十四人及監事二至二十六人組成。

3.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為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之屬會,配合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開展會務。澳門廣西社團總會會長、理事長為本會永遠會長。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4.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提出要求。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及商號會員之入會費為伍佰元,年費為貳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貳佰伍拾元,年費為壹佰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和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關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六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四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廈門大學醫學院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廈門大學醫學院醫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廈門大學醫學院醫學會」。

第二條——會址:祐漢長壽大馬路49號順利樓一樓AM04室。

第三條——宗旨:愛國愛澳,發揚廈門大學(自強不息,止于至善)的精神,團結同業,加強學術信息交流,服務社會,促進醫學發展。

第四條——性質:非牟利推廣學術的組織。

第五條——經費:會員繳交之會費,政府有關單位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支持。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得設會長,名譽會長,可據實際情況聘請專科學術顧問、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改會章,可任免本會所屬架構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得連任。當主席或成員空缺時,在會員大會補選填缺。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需提前八日書面通知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大會主席提出、或理事會提出、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出召開。

3. 會員大會須有超過二分之一大多數會員才可通過決議。

4.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才可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財務,共不少於十一人,在會員大會內選出,總人數由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1. 理事會按實際情況召開會員大會。

2. 於每週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活動計劃,以便大會通過。

3.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並在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4. 制定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5. 理事會於逢雙月份召開,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出席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人數不少於三人,在會員大會內選出,總人數由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1. 監督理事會運作。

2. 查核社團之財政。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凡就讀于廈門大學醫學院體系,或相關中醫學的本澳合法居民,承認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1. 按期繳交規定的會費,遵守本會章程。

2. 就會務的實況向理事會提出動議。

3. 在其意願下,選舉或被選舉,出任管理架構職務。

4. 出席會員大會,參予本會所舉辦的各類活動,享受本會設定之福利,協助會務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章事宜須通過會員大會議決。

獨一條——任何成員被確證違反法律,損害本會聲譽,由理事會聯席監事會的議決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會徽,印鑑。

會徽黑白版

印章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學會

英文名稱為 “MACAO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l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學會”。

英文名稱為 “Macao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澳門有志於推動食品安全管理的社會各界人士、個人所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其宗旨為提高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務水準;參與有關食品安全技術標準的制定;推廣教育、協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冀為澳門食品安全管理的健康發展,對澳門經濟社會繁榮起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營地大街鍾家圍8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食品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經驗及具備大專學歷程度或以上者,或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飲業工作兩年或以上之專業人士,認同本會章程,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可獲簽發會員證書,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不少於兩名,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四條:本會可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城市規劃學會

葡文名稱為 “Instituto de Planeamento Urban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o Urban Planning Institut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城市規劃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 “澳門城市規劃學會”, 中文簡稱:“澳門城規學會”,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Planeamento Urbano de Macau”,葡文簡稱:“IPUM”,英文名稱:“Macao Urban Planning Institute”,英文簡稱:“MUPI”(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8樓A。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澳門具城市規劃專業及有心之士,為本地區城市規劃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反映會員願望,鼓勵業界互相交流,加強政府與行業間之溝通。促進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城市規劃組織之交流與合作。提升澳門城市規劃技術水平。”

第四條

目標

一、組織各類城市規劃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社會對城市規劃的認知與地位;

二、開展學術交流研究,提高澳門城市規劃專業水平;

三、促進官、民及專業人士之溝通,反映意見及建議;

四、推動與其他具類似目標之學會或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普通會員——凡具有城市規劃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具有兩年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經驗(對於修讀學士以上學位課程之時間可等同於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經驗時間)或大專畢業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五年或以上者,且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本會創會會員將不受本條限制;

二、資深會員——凡入會滿五年之普通會員,可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本人過去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城市規劃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的人士,經十名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四、特邀會員——凡接受本會理事會邀請之人士,均可成為特邀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六歲或以上,持有澳門居留權,正修讀城市規劃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課程(於本地或外地大專院校),在已完成首年課程,並繼續修讀餘下課程的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申請時須附上首年課程之學業成績單),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六、準會員——學生會員在完成城市規劃類之學士學位課程,須向本會提交學位證書副本,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現有的一切設備及福利;

二、所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成為本會會員大會執委,理事會,監事會和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四、榮譽會員、特邀會員、準會員及學生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可被邀成為本會所屬規劃專業組織之成員;

五、所有有選舉權的會員,均不可以授權他人代表投票選舉;

六、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必須遵守澳門的現行有關法律及本會章程,決議及各種守則,維護本會聲譽;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除榮譽會員及特邀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納理事會所訂立的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但完成理事會所訂之繳費責任者除外;

四、協助監事會審查本會各項工作;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b)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固定資產之使用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會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重慶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Chongqi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重慶同鄉會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Chongqing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重慶同鄉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Chongqing de Macau。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聖庇道街19號偉倫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深重慶與澳門兩地鄉親之間的交往。更望促進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2. 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重慶鄉親,皆可申請加入,但申請入會時須經合資格之會員介紹,及後經理事會審核,於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3. 會員若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審核為準。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

5. 介紹新會員入會;

6. 退出本會;

7. 凡新入會不足十二個月之會員,不能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理監事會之議決;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利益活動時,經理事會決議而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各機關組成與任期

第八條——本會各行政機關由(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組成。上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每兩年為一任,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緊急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或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及主持,若會長因事缺席時,則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5. 會員大會之“召集書”必須於開會前八天郵寄予會員或會員親自簽收的方式代替。

6.“召集書”上應列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出席會員人數超逾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會議可正式開始。

8. 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但出席會員人數不足百分之五十,則會議需延遲半小時再作召集(第二次),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內之決議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與財務報告,以及省覽監事會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下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理事會會議每月第一個星期一,為召開例會之日期。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3. 制定會務工作策劃及預算;

4. 理事會領導與執行日常會務上,行政管理及財務預算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帳目結算;

5. 審理會員入會與取消資格,處理違章之會員,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每兩月開平常會議一次。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2. 監督上年度會務工作上的進展與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書,以便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報告。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因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納之會費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四川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Sichuan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四川同鄉會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Sichuan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四川同鄉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Sichuan de Macau”。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一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聖庇道街19號偉倫大廈地下。

第二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深四川與澳門兩地鄉親之間的交往。更望促進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四川籍人士和鄉親,皆可申請加入,但申請入會時須經合資格之會員介紹,及後經理事會審核,於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若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審核為準。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新入會不足十二個月之會員,不能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理監事會之議決;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六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利益活動時,經理事會決議而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各機關組成與任期

第七條——本會機關由(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組成。上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每二年為一任,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緊急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或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及主持,若會長因事缺席時,則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書”必須於開會前八天郵寄予會員或會員親自簽收的方式代替。

(六)“召集書”上應列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第一次),出席會員人數超逾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會議可正式開始。

(八) 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但出席會員人數不足百分之五十,則會議需延遲半小時再作召集(第二次),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內之決議視為有效。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理理事會的工作與財務報告,以及省覽監事會相關意見書;

(四)决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决議;

(五)通過下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月第一個星期一,為召開例會之日期。

第十一條——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三)制定會務工作策劃及預算;

(四)理事會領導與執行日常會務上,行政管理及財務預算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帳目結算。

(五)審理會員入會與取消資格,處理違章之會員,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每兩月開平常會議一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二)監督上年度會務工作上的進展與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書,以便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報告。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四條——經濟來源

因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納之會費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十五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極限運動協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Radicais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 “Extreme Sports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極限運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Radicais de Macau, China

Extreme Sports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 “中國澳門極限運動協會”、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Radicai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Extreme Sports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會址設於澳門聖庇道街19號A偉倫大廈地下。

第二條

宗旨

1. 冀能提高本地極限運動技術水平、增進市民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

2. 與本地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行極限運動之國際組織。

3. 本協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極限運動團體。

4. 本協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成為會員的資格

1. 必須已於政府註冊的本澳合法團體、及經體育發展局登錄及確認。

2. 向本協會申請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審批同意接納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協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使用會內設施的權利。

2. 成為會員後,必須於每年度中,不少於一次以該會的名義派遣運動員,參加本協會主辦之極限運動比賽。

3. 若於任期屆滿之年度中,無派遣運動員,參加本協會主辦之極限運動比賽,則只保留會籍,不能行使提名及投票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協會規章與積極參加活動。

2. 並必須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協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協會行政機關組織架構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裁判委員會;

(5)技術委員會;

(6)仲裁委員會。

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各屬會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進行決議或選舉。

2. 上述代表必須於會員大會會議開始時,提交由該屬會理事會主席及理事會委員任何一人聯署的委托書。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秘書組成。

4.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逾半小時,而主席仍未列席,則由本協會理事會主席出任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屬會代表出任主席。另外,倘某代任主席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甲)制定或修改會章;

(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丁)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兩名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不少於召開一次會議,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丙)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工作及財務狀況報告;

(丁)決定會員入會接納或除名。

4.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委員八名組成。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2.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兩名。

第十一條

裁判委員會

1. 裁判委員會其職權如下:監察及提高裁判員的執法水平。

2. 裁判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及委員兩名。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

1. 技術委員會其職權如下:發展及提高運動之技術水平。

2. 技術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及委員兩名。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

1.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理事會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並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

2. 仲裁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及委員兩名。

第十四條——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繳納之會費、熱心人士捐贈及政府的資助。

第十五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出席會議四分三會員贊成投票,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於正式通過後生效。

第十七條——本協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廖氏自然療法醫學會

英文名稱為 “Lio’s Natural Medicin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LNM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廖氏自然療法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組織定名為廖氏自然療法醫學會,英文名稱為:Lio’s Natural Medicine Association(縮寫為LNMA)。

第二條——性質:本組織是由自然療法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是本著公益的目的,在非盈利性的公益上建立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繼承並弘揚全球自然療法醫學文化,並尋求如何使之更好的推動現代醫學的發展,造福人類的健康。

(二)團結世界自然療法醫學和傳統醫學的團體及傑出人士,促進世界自然療法醫學的繁榮與發展;促進世界自然療法醫學人才的成長。

(三)促進無毒、無創傷性的自然療法對廣大民眾的廣泛惠及與運用,增強民眾對疾病預防,提高民眾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

第四條——本組織法人代表姓名及中國澳門地址:

姓名:廖忠鈺 Lio, Chong Iok(會長);

地址:本會總部設于澳門連勝街1D號麗豪花園第二期四樓M。

第五條——聲明(一)

本組織的組成和從事的活動基于宣傳公益事業的宗旨,可接受捐款。

聲明(二)

本組織不允許有任何政治性宣傳或任何違反法規的活動,且不允許在各種活動中,代表任何黨派介入任何政治活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定義

自然療法是以人體健康為核心,重點強調維持身體健康和預防疾病。具體包括食物療法、藥膳療法、體育療法、按摩療法、推拿療法、耳壓療法、足部療法、藥敷療法、刮痧療法、心理療法、音樂療法、泉水療法、泥土療法、森林療法、香精療法等等。

第七條——業務範圍

(一)開展世界自然療法學術交流,組織自然療法重點學術問題的探討和科研等;加強與世界各地的自然療法學術交往,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二)普及自然療法醫學知識,提高“預防為主”的認識,增強全民的預防保健意識,提高廣大民眾對身體健康的認識關注;教育民眾提高自我免疫能力的方法。

(三)通過授課、專題講座等方式,幫助會員及廣大自然療法醫學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專才;研究揭示人體秘密,探討如何用更多更好的無毒無創傷性自然療法來為人民解除病痛。

(四)編輯出版有關自然療法醫學的刊物和書籍,在世界各大醫院刊物上發表論文。

(五)建立健康管理專用網絡,為自然療法醫學工作者提供網上學術交流平台,為民眾提供數字化健康管理和網上咨詢的平台。

(六)發現和推薦自然療法醫學領域中的優秀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和論文作品。

(七)積極向企事業單位提供自然療法技術咨詢和服務。

(八)建立廖氏自然療法慈善基金會,為人類的健康進行慈善救助。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一、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和普通會員,須年滿十八周歲的各國公民。專業會員針對自然療法專家、醫學專家、科研工作者或團體;普通會員針對對自然療法有興趣,希望通過自然療法獲得健康的普通人士或團體。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填寫入會表,經秘書長辦公室審核會長批准後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在世界各地舉行的學術交流、講座和相關科研活動。

(2)優先申請本會頒發的自然療法醫學資格鑒定和評獎。

(3)優惠獲得本會的刊物、書籍;優先享受在本會的刊物、書籍、網站上發表論文、作品、交流心得等。

(4)優先享受本會專用網絡服務,包括網上學術交流、資料查詢、免費檢查身體、健康咨詢。

(5)優惠獲得本會傳授的廖氏保健氣功,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

(6)優惠獲得本會擁有的自然療法保健品或本會為醫療單位、保健器材單位或研制單位的相關產品。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的規章制度;履行理事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的良好形象和名譽。

(2)按期交納會費;(專業會員和普通會員按各自規定繳納)。

(3)對外宣傳自然療法對健康的重大益處,主動向理事會推薦新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退會者應提交書面聲明並自動向本會交回會員證。凡會員沒按期交納會費,按自動退會處理,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會務機構

第十一條—— 一、會務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三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職權。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政報告。

第十三條——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于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1)會長要求;

(2)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理事會

第十四條——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總人數由單數組成)。

二、若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提交項目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計劃。

(3)廣泛發展會員並團結會員深造本會技術及精神。

(4)制定入會會費和每月會費。

(5)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6)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六條——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總人數由單數組成)。

二、若監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 一、監事會職權: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2)查核本會的財務。

(3)定期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義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或撥款。

(三)向世界各地醫學科研機構申請科研經費。

(四)世界各團體和個人捐贈和資助。

(五)本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使用

(一)經本會確立的貧困民眾自然療法捐助對象,進行慈善救助。

(二)組織學術交流會、自然療法講座和培訓的活動經費。

(三)課題攻關、科研、教育出版、網絡建設運營等相關經費。

(四)本會日常營運的經費。

(五)獎勵、表彰費用。

第二十條——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常務理事會定期提交財務計劃,由本會秘書長組織會長、副會長審議通過;會長簽名生效;兩位副會長根據會長簽名付款單直接支付款項。

(二)本會的資金來源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

第六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一條——會員自覺保護本會的自然療法技術和知識產權,未經會長授權不能擅自泄密或轉讓。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條——章程修改的決議,需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統一設計、制作會員證、會徽、工章。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廖氏自然療法醫學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管理教育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管理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管理教育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The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進行管理研究、管理教育研究、經濟發展前景分析、各類管理技能培訓,以及為企業提供諮詢、培訓服務的社會團體。並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核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從事管理與管理教育方面的研究,提出相對專業的意見。

二、探討經濟的發展趨勢,提升澳門的企業與相關組織的管理水平,促進澳門的經濟繁榮與發展。

三、為各類企業與組織培養高技能、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人才;並為澳門各類管理人才提供一個交流與溝通的平臺。

四、進行各類專業管理技能和相關知識的培訓,並對相關的專業管理技能進行認證。還可根據市場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而進行相應的高層次課程的培訓等等。

五、為澳門各類企業與相關組織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諮詢、培訓服務,進一步提升澳門企業的國際化形象。

六、加強澳門與內地、臺灣、香港,以及國際間的相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相互間的有益的研討、交流、培訓,達到共贏的目的。

第四條——本會的地址:澳門興隆街11號福勝大廈5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本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是本會的具體執行機構。設一名理事長,以及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理事長是本會負責人。

二、召開和主持理事會議,檢查理事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與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事項。

四、制訂本會的管理制度與決定本會章程的修改。

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理事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人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四、出席理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九條——本會可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一名主席,以及副主席二名,每屆任期三年,負責對理事會成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以及查核法人之財產等。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出席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所有決議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申請入會。凡認同本會宗旨的各界人士,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以及其他活動的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澳門的法律,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的種類: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指認同本會章程的各類機構、企業、公司、酒店以及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

本會將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所有會員。在會上將報告本會的具體工作狀況與進展,與會者可就本會存在問題提出意見,例如各個部門的管理者是否勝任以及解任之問題,還有決定章程的修改,以及社團的消滅等事項。另外還包括針對有關管理部門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做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等。

第四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費。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所得的報酬。

三、其他機構的捐贈與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的資產。本會的所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以及團體不得侵佔與挪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的使用。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與師資的工資和福利外,以及其他正常的運營開支外,須用作本會章程規定的用處,並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通過。

第六章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解散。如果理事會成員認為本會不利於繼續運作時,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等,可考慮解散。但須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通過。餘下資產除了支付正常的費用外,將作其他合法的安排或捐贈給慈善機構,或按出席會議者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安排。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典當按押業商會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Penhores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典當按押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定為:澳門典當按押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Penh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awnbrok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2樓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團結及維護同業權益,促進典當按押行業的發展。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之組織架構

本會各組織之組織架構,由以下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權限

除法律上特定權限外,會員大會尚有以下權限:

1. 制定本會領導方針;

2. 為本章程與本會內部守則的修改,進行討論、投票並議決;

3. 以不記名投票推選本會各機關成員;

4. 為對本會有貢獻人士,頒授榮譽、名譽、顧問之等名銜;

5. 審查和表決理事會制定的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第六條

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並組成主席團領導本會。

3.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之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2. 會議召開日期至少兩星期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3. 通知書內應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當日的議程;

4. 會員大會普通會議應於每年召開一次,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特別會議須由會長或理事會負責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15日以上第2及第3項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通知。

5. 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會員大會會議須共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逾開會時間仍未達上述指定人數,則會長須宣佈會議延遲半小時舉行,屆時則人數不限。

四、一般議案之表決,均以舉手或不記名方式作出,表決設贊成、反對及棄權,凡不表示贊成或反對者均當棄權論。

五、一般議案表決時,須有出席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才可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會長除本身之票外,仍有權再投一票。

六、如會長贊成,則議案通過;如會長表示反對或棄權,則議案被駁回。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理事,分別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但必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四、理事會的決議,以其全體成員的多數票而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仍有權再投一票。

五、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或其壹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八條

理事會之職責

一、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二、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及管理報告。

三、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

三、監事會普通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主動召集召開,但亦可就其成員或理事會的要求而召集召開。

五、監事會的決議,以其全體成員的多數票而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仍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成員職責

監事會職責:

一、監察理事會之行政管理活動;

二、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三、編制年度監察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

會員資格:本會祇接受從事典當按押的同業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之申請

由會員介紹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同意、批准方可成為會員。當申請入會之人被接納成為會員時,須繳納會員費。

第十三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本會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職務;

2.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3.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享有會員福利。

二、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案;

2. 依期繳納會員費;

3. 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動會務。

第十四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請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為會務顧問、名譽理事,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倘違反以下任一情況,即具備喪失會員資格之理由:

1. 欠繳會員費超過六個月者;

2. 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3. 理監事成員若連續六次未有合理解釋缺席理監事會議者作自動退職論。

二、為上款的效力,當經由理事會的三分二的票數通過後,即可取消違反會規的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本會組織任期

第十六條

任期

任期:

1. 本會各組織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任期完滿後,各組織成員必須維持其職務,直至新任成員取代其職務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運用

第十七條

經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

2.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3.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八條

運用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第六章

第十九條

會徽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其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會徽式樣如下:

圖-1

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泛珠三角經貿合作商會

Associação da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do Grande Delta do Rio de Pérolas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更正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泛珠三角經貿合作商會

茲有關“澳門泛珠三角經貿合作商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章程中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中須要更改如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MATADOURO DE MACAU, S.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de Matadouro de Macau, S.A.R.L., convoco todos os membros da Assembleia Geral, para reunir no dia 18 de Junho de 2008, pelas 15,00 horas, para realiz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a ter lugar na sede da Sociedade, sita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s/n, Macau.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do projecto do aumento de receitas da sociedade;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ZhangYifeng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戴耀權 余景豪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8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BANCO LUSO INTERNACIONAL, S.A.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5.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MOP

MOP

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07

Conta de exploração

MOP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MOP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p Kai Ming  Tsoi Lai Ha

Macau, aos 24 de Abril de 2008.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Em 2007, verificou-se um rápido e forte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de Macau, bem como da cooperação regional e do intercâmbio com o exterior. O mercado financeiro mantém um crescimento estável, apesar do problema da escassez de recursos humanos especializados se ter intensificado.

Com o espírito de inovação que nos caracteriza, aproveitámos os diversos desafios e oportunidades de mercado para crescer e inovar. Conseguimos um aumento contínuo dos activos e dos lucros. Mantivemos um bom nível de qualidade dos nossos activos e obtivémos um aumento conjunto do volume de negócios, eficácia e qualidade. Até ao fim de 2007, os saldos dos depósitos dos clientes e do crédito concedido foram, respectivamente, de 16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 de 6,5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stes valores correspondem a um acréscimo de 17,0% e 29,7%, respectivamente, face aos resultados obtidos no ano transacto. O lucro do exercício de 2007, deduzido de impostos, foi de 187 milhões de patacas, o que corresponde a um acréscimo de 24,6%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anterior. A taxa de rentabilização dos fundos próprios ultrapassou os 20%.

Em 2007, com a abertura da sucursal da Taipa expandimos, pela primeira vez, o nosso serviço às ilhas. Além do normal desenvolvimento da nossa actividade, ainda implementámos um sistema avançado de gestão de riscos, de forma a melhorar o nível de gestão. Também valorizámos a formação dos funcionários do banco e a construção de uma cultura da empresa, com o objectivo de elevar a qualidade dos nossos recursos humanos.

Para o nosso êxito foi, sem dúvida, decisiva a confiança, apoio e colaboração do Governo da RAEM,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dos nossos estimados clientes, das outras instituições bancárias e da sociedade em geral, bem como a dedicação e profissionalismo de todos os colaboradores desta instituição.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gradece sinceramente a todos pelo vosso contributo.

Com a implementação de uma estratégia de maior diversidade da economia de Macau, o sector bancário vai ter novas oportunidades em 2008. Procuraremos incrementar o conceito de desenvolvimento comercial «Desenvolvimento prudente mas inovador, fornecendo serviços de qualidade», e continuaremos a esforçarmo-nos no sentido de atingir novas metas no desenvolvimento comercial. Vamos igualmente reorganizar os processos de gestão e implementar uma plataforma informática avançada. Vamos promover o reforço da nossa cultura empresarial e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procedimentos e de gestão, para podermos crescer continuamente. Resumindo, estamos empenhados a prestar melhores serviços aos nossos clientes, a criar valor acrescentado para os nossos accionistas e a contribuir para a prosperidade e estabilidade da sociedade de Macau.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 Banco Luso Internacional, S.A., tem o prazer em submeter aos accionistas o seguinte resultado do exercício respeitante a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Lucros após pagamento do imposto relativos ao corrente ano MOP 186 758 974,45
Ajuste inicial adoptado nos termos das novas normas de Contabilidade Internacionais 8 451 507,73
O saldo do lucro do ano passado
588,64
Lucros distribuíveis MOP 195 211 070,82
Transferência para a reserva legal (19 521 000,00)
Transferência para a reserva geral
(175 690 000,00)
O saldo do lucro MOP
70,82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Presidente,
Lu Yao Ming
Macau, aos 19 de Março 2008.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Por força do disposto no artigo 37.º, alínea f), do n.º 1, dos estatutos do Banco Luso Internacional, S.A.,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certificar-se da exactidão e de forma apropriada do balanço e d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apresentar anualmente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ubmetido à consideração do Conselho,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ferentes a 31 de Dezembro de 2007, bem assim, o relatório d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datado de 19 de Março de 2008, no qual se afirma qu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presentam de forma verdadeira e apropriad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o Banc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e o lucro apurado no exercício então findo.

Examinados os documentos anteriormente mencionados, o Conselho Fiscal pronunciou-se no sentido de que o relatório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ão em condições de serem apresentadas à apreciação e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os Accionistas do Banco Luso Internacional, S.A.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ee Fai Ming
Macau, aos 25 de Março de 2008.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ê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Accionista qualificada

Xiam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Nomes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Lu Yao Ming*
Administrador: Ding Shi Da*
  Chen Gui Zong*
  Zhu Xue Lun*
  Ip Kai Ming*
  Huang Ming Yuan
  Jiao Yun Di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residente: FUXING PARK DEVELOPMENT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Lu Yao Ming
Vice-Presidente: PRETTY WON COMPANY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Tsoi Lai Ha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Lee Fai Ming
Vice-Presidente: Gui Lin
Vogal: Wong Wai Pan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Leong Ut Sin

* Membros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cau, aos 19 de Março de 2008.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o
Banco Luso Internacional, S.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Banco Luso Internacional, S.A.: (o Banco)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 Banco.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o Banc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Banco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9 de Março de 2008.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o Banco.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o Banco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24 de Abril de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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