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1
II
SÉRIE

Quarta-feira, 4 de Agosto de 201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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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爵士樂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10。

澳門爵士樂推廣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爵士樂推廣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Jazz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大廈26樓B。

第三條——宗旨:

促進本澳爵士樂發展,並達至向青少年及社會大眾推廣爵士樂的使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爵士樂感興趣,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10。

澳門聲樂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聲樂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Voc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大廈26樓B。

第三條——宗旨:

促進本澳藝術發展,包括歌劇、藝術歌曲及重唱等型式,並達至向青少年及社會大眾推廣藝術的使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歌唱藝術感興趣,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台旅遊文化產業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9/2010。

澳台旅遊文化產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台旅遊文化產業促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dústria Turística e Cultural entre Macau e Taiwan”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o & Taiwan Tourist Culture Industry Promotion”

第二條——本會目前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2樓。

第三條——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1. 通過動員澳台兩地熱衷於推動旅遊文化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配合政府致力推廣旅遊及旅遊文化;

2. 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開展澳台兩地交流,加強區域合作;

3. 服務行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無論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3. 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旅遊或與旅遊文化相關的行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4. 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旅遊或與旅遊文化相關的行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基本會員除享有選舉權與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結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構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會長任期為3年,理事長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任,任期3年,次數不限,其他管理機關成員任期3年,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選舉舉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會長與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至6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監督理事會工作,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6人;其他為理事,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總結與財務預算、結算。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在徵得會長同意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會務。正、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為單數,其中1人為監事長,副監事長2至4人,其它為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

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將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名譽會長、專職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處,專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聘用專職人員出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一條——財務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賬目接受註冊核數師監察,並須將財務開支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機構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利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2.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五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濠江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0/2010。

澳門國際濠江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濠江志願者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志願者聯絡交流,培育志願服務隊伍,促進澳門志願服務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祐漢新邨第六街26號興隆樓1樓170室G。

第二章

會員

4. 凡參與和關心志願服務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總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自然保健醫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atural Medicina Saúde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o Natural Health Medicin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自然保健醫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自然保健醫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Natural Medicina Saúde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Macao Natural Health Medicine Association。

1.2. 宗旨

1.2.1. 加強團結和聯繫國內外及本澳關注自然保健醫學之人士;

1.2.2. 致力發展本澳自然保健醫學,用自然飲食及健體強身方法促進全民健康;

1.2.3. 爭取和保障自然保健醫學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

1.2.4. 為澳門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提高自然保健醫學研究的學術水準;

1.2.5.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1.3. 會址

澳門高原街老人院前地利滿樓44號三A。

2. 會員

2.1. 凡任何對自然保健醫學有興趣之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會員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2.2.3. 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援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可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保留會員會籍及免繳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但不可以進行3.2.7程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3.2.6.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可連選連任;

3.3.4. 理事會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一至七名;(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3.5.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可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4. 顧問

4.1. 會員大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主席;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顧問及名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4.3. 顧問及名譽主席需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6.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7. 會徽

7.1.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國澳門學學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學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Macaulogia da China em Macau”

葡文簡稱為“SMCM”

英文名稱為“Macaology Society of China in Macao”

英文簡稱為“MSC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國澳門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澳門學學會”,簡稱“澳門學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Macaulogia da China em Macau”,葡文簡稱“SMCM”;英文名稱為“Macaology Society of China in Macao”,英文簡稱“MSC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本土及海內外人文學者,積極開展澳門學相關問題的研究與發佈,以及與澳門學相關的專業培訓,向澳門市民社會推廣和宣傳澳門文化和澳門精神,資助和培養從事澳門文化和澳門精神研究的青年學子,為澳門的文化建設、文明建設積極建言獻策,為澳門知識體系和解釋體系的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139號華寶花園第1座28樓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澳門研究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生機養生推廣協會

中文簡稱為“生機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Natural Health Vitali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生機養生推廣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為「中華生機養生推廣協會」,以下簡稱「生機協會」;

英文名稱“Chinese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Natural Health Vitality”。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普及傳統食療養生及營養知識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宣傳合理膳食,提高民眾營養膳食品質,促進傳統食療與養生學術交流與發展。促進澳門與祖國各地養生團體的經驗、學術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傳統養生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民眾健康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十一號協興大廈D/3,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個人會員:凡年滿18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各類團體,經由正式團體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正式團體會員。

第六條——榮譽會員: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或團體同意,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正式榮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1. 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4.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4. 交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於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一條——榮譽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可出席本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發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之多寡,本次會議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

2.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五至十一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一人,並設秘書長一人,理事二至八人。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6.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六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會務日常運行。

2. 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及監事一至三人。

第十七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秘書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3. 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4. 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部擬定,經理事會審查,再行公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平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quilíbrio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o Balancing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平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quilíb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alanc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置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31號宏開大廈第四座11樓F。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參與各項體育文化活動,推廣平衡身心健康的訊息,以促進各年齡人群精神體魄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已繳納入會基金者,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 執行決議;

(三) 團結會員;

(四) 發展會務。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入會基金。

(二) 社會人士捐贈。

(三) 其他集資。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各領導成員由會員以不記名投票產生;任期為兩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位主席、二位副主席、秘書及若干成員組成。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審議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財務、秘書及若干成員組成,人數保持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若干成員組成,人數保持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權力為監督理事會工作,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如有需要可由會員大會審議及修訂本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藝術家聯盟

Chinese Artists Alliance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1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四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藝術家聯盟

Chinese Artists Alliance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中華藝術家聯盟」,英文名稱為“Chinese Artists Allianc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37號廣悅華庭26樓B座。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

a)團結海內外中華藝術工作者,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藝術及文化,豐富各地群眾的文化生活;

b)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海內外華人藝術家的聯繫、交流和合作,共同開發國際藝術產業和國際藝術市場,為各國藝術工作者走向國際市場搭建交流平台;

c)致力提高世界各地華人社會的文化藝術水準,倡導以崇高的藝術追求及以文學、音樂等藝術作品來淨化人類文明,提高人類藝術素養和人文素質,推動世界文明的現代化進程;及

d)培育藝術家真善美的藝術風尚與內涵,提高藝術家自身的藝術素養,推動華人藝術家在藝術創作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一、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及設法提高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 一、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即中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條——一、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連續三次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以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三、常年大會每年一次在第一季內召開,日期由前一次之會員大會決定,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並可按實際會務需要而聘用職員若干人以處理日常的會務。

三、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或委員會,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 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 一、監事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一、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 一、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1 本會定名為“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

1.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4-26號A富華閣4樓A座,本會會址可移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2.1 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2 加強與澳門特區政府的溝通,參與本澳醫療衛生改革;

2.3 與國內,外醫學界交流,促進澳門醫療衛生水平的提高;

2.4 團結澳門各醫務社團和澳門社會各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

2.5 崇尚醫學道德,維護醫務界人士的合理合法權益;

2.6 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醫學專業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3.1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

團體會員入會條件

4.1 其會員在澳門從事醫務行業的各個醫療社團;

4.2 已向澳門特區政府註冊超過3年;

4.3 認同本會章程;

4.4 履行入會申請手續;

4.5 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批。

第五條

團體會員權利

5.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5.2 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3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5.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5 團體會員委派不少於1名代表參加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團體會員義務

6.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6.2 積極參與本會的會務,促進各團體會員之間的友好合作;

6.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6.4 向本會提交該會的最新會章、領導架構和會員總數;

6.5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

團體會員紀律

7.1 任何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不能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可給與警告及至終止職務或終止會籍處分;

7.2 團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權利。團體會員退會,必須履行申請手續,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

第八條

會員代表

8.1 會員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委派不少於1名代表出任,任期和該屆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8.2 團體會員須於換屆年的9月底前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交其會員代表名單;

8.3 會員代表於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中,參加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九條

9.1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10.1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由各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進行及完成換屆工作。其職能是:

10.1.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10.1.2 制定本會方針、政策和任務;

10.1.3 通過提案和決議;

10.1.4 審批入會申請;

10.1.5 審議、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10.1.6 選舉和罷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10.1.7 決定對團體會員的處分;

10.1.8 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

11.1 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至六人。

11.2 會長和副會長的產生及任期:

11.2.1 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一屆;

11.2.2 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11.2.3 會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會長中推選補缺;

11.2.4 副會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11.2.5 會長及副會長不因所在團體會員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團體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11.3 會長和副會長的職權:

11.3.1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11.3.2 會長簽署本會包括法庭內外的一切責任承擔之文件;

11.3.3 會長代表本會對外交流和聯繫;

11.3.4 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11.3.5 檢查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11.3.6 會長暫缺,可委託一名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11.3.7 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11.3.8 會長、副會長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2.1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統籌,專責部門具體執行制。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進行及完成換屆工作。其職能是:

12.1.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12.1.2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常年期各項會務工作;

12.1.3 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12.1.4 向會員代表大會作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12.1.5 委任及撤換理事會各專責部門負責人;

12.1.6 制定及通過對本會有益及必須的內部規章;

12.1.7 要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

13.1 理事會成員五至若干名,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至六名和理事若干名;

13.2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及任期:

13.2.1 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一屆;

13.2.2 副理事長和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3.2.3 理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理事長中推選補缺;

13.2.4 副理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理事中推選補缺;

13.2.5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不因所在團體會員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團體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13.3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職權:

13.3.1 理事長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13.3.2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的具體會務,組織和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協調理事會屬下各部之間的工作;

13.3.3 理事長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理事會工作報告;

13.3.4 理事長暫缺,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13.3.5 副理事長可協助理事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4.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進行及完成換屆工作。其職能是:

14.1.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14.1.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14.1.3 列席理事會會議;

14.1.4 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14.1.5 審核本會財務;

14.1.6 向會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

15.1 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或四名。

15.2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的產生及任期:

15.2.1 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一屆;

15.2.2 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以連任;

15.2.3 監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監事長中推選補缺;

15.2.4 副監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15.2.5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不因所在團體會員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團體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15.3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的職權:

15.3.1 監事長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15.3.2 監事長領導監事會的具體會務;

15.3.3 監事長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15.3.4 監事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提出建議和批評;

15.3.5 監事長暫缺,可委託一名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16.1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平常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16.2 平常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於會議前最少十四個工作日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召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6.3 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會和監事會聯署或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要求召開,必須清楚說明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的目的;

16.4 由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16.5 出席率超過會員代表之半數方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未過半數者,大會將在會議預定時間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再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代表人數多少,均可合法進行會議;

16.6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二多數票方可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

17.1 理事會會議不少於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17.2 理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理事聯署要求,得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17.3 每次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通過決議;

17.4 理事會會議之表決以每個理事成員一票計算。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

18.1 監事會會議不少於十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18.2 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監事聯署要求,得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18.3 每次會議須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能有效通過決議。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九條

選舉細則

19.1 每屆第二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前進行及完成換屆工作;

19.2 於每屆第二年度之九月底前由監事會組成三人選舉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整項選舉活動;

19.3 於每屆第二年度之九月底前各團體會員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交其會員代表名單;

19.4 在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內,會員代表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財產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20.1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由理事會議定費額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財產

21.1 本會財產屬本會會員所有。倘若本會終結,會所交還澳門特區政府,其餘財產全部捐給本澳慈善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22.1 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制定有關內部規章,但有關之內部規章、決定須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追認;

22.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

23.1 為表揚本會前屆會長,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以推舉為榮譽會長,並可指導及協助會務;

23.2 為推進會務,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以推舉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該等人士不參與本會之會務。

第二十四條

會徽

24.1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會徽:

第二十五條

25.1 本章程經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即時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醫療人員協會

中文簡稱為“醫協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Pessoal Médic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MM”

英文名稱為“ 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Medical Staff”

英文簡稱為“MAM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商業大馬路地段澳門財富中心5樓。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港澳戰略研究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中心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號皇朝廣場18樓E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心靈瑜伽中心

英文名稱為“Heart Yoga Center”

英文簡稱為“HY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中文名稱為“澳門心靈瑜伽、舞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eart Yoga、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DA”。會址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1-11C協興大廈D/MZ(閣樓D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象棋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Xadrez Chinê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X.C.M.”

拼音名稱為“Ou Mun Cheong Kei Chông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象棋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象棋總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Geral de Xadrez Chinês de Macau;

葡文簡寫:(A.X.C.M);

英文:The Macau Chinese Chess General Association。

會徽:

第二條——宗旨:加強象棋界之團結,發展象棋運動。

第三條——會址:氹仔美副將馬路AC/V4創福豪庭地下——體育發展局運動培訓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已立案之中國象棋團體並在澳門體育發展局登錄,有本會一會員單位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已在體育發展局登錄者方有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權;

3. 享受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加強團結,發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欠交會費一年,並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不服從本會決議,破壞本會情事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職、棋員,如有上列第八條之行為時,本會理事會有權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各會員之代表組成之。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上訴委員會;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和上訴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5. 可以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27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設秘書、財務、賽務、總務、聯絡、訓練、學術等常設部門,各部門設部長1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而聘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17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首位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上訴委員會設主席1人、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處理有關不服比賽仲裁或其他之上訴案,並將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審核後作出判決。

第十五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所述架構之人員,均在會員代表大會以統一表格提出競選人士之全部名單投票選出。

第十六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所述架構之人員任期為2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促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並列具理由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通知可用信函、短訊或電話方式。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參加方能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監事會議,會議須有監事會人數一半以上參加方能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會員於入會時繳交入會費100元(澳門幣),並每年交會費60元(澳門幣)。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林志鴻 羅美玉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Leong Kam Ku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ong Meng Hon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趙龍文
行政主席
吳佳民
財務管理總經理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ong Iok Kit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Michael Ho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hyllis Owen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Gerente Geral de Deputado, Sueursal de Macau,
Ngou Kuok Kong
O Chefe da Contabllidade,
Lao Kam Ia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Deputy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Lee, Sau Yee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innie Lou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0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nthony L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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