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9
II
SÉRIE

Quarta-feira, 2 de Março de 2011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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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攀山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11。

中國澳門攀山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澳門攀山總會”,葡文為“Federação de Montanhismo Macau China”,英文為“Mountaineering Federation Macau China”。

第二條——總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89至427號,新世界花園第二座8樓B座。

第三條——總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推動、規範、推廣、促進及領導澳門山藝及攀登類運動 (山藝、攀岩、攀石、攀山、冰雪攀登……等等)之發展、培訓運動專才。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為貳年,可連選可連任,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會議需提早八天前以掛號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需定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如出席會議人數不夠,一個小時後不論人數多少也會舉行。

第七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至九名,但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貳年。可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二人,任期為貳年。可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另聘請社會賢達為本會顧問。

第十三條——審判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A) 審判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審判委員會之職權為:

A) 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B)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C)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D)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六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七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八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得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修改章程的決議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一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籃運五十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11。

澳門籃運五十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Basquetebol dos Cinquenta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澳門籃運五十聯誼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Basquetebol dos Cinquent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橋打纜前地6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宗旨是:

團結曾參與澳門籃球運動及曾為本澳籃球運動作出貢獻之人士,提升會員身體素質,積極創造籃球運動愛好者直接交流之機會,致力推動和支持籃球運動的良好發展。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1. 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組織,舉辦各項本地或國際性質籃球比賽活動;

2. 不定期舉辦籃球界人士聚會或研討會;

3. 致力搜集與本澳籃球運動有關之材料,編輯本澳籃球運動歷史檔案。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曾從事本澳籃球運動、年齡達五十歲以上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未達五十歲人士,如經理事會核准,亦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3.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作出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視乎嚴重情況而決定作出下列任一或全部處分:

1. 口頭勸告;

2. 書面譴責;

3. 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及秘書各壹或多名,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須情況下,不少於總收五分一社員以正當目的提請時召開特別會議,但屬首次召集會議除外。會議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制定或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獲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或多名,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其餘為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不定期舉行會議,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或多名,其餘為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及來自各機構和熱心人士之捐獻及其他資助等。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及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九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

第二十條——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亦可聘請其他專業人士(包括律師及核數師)協助發展會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份,適用有關社團之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顏色:黑白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群力智庫中心

中文簡稱為“群力智庫”

葡文名稱為“Centro da Política da Sabedoria Coletiva”

英文名稱為“Collective Wisdom Policy Center”

英文簡稱為“C. W. P. 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群力智庫中心章程

前言

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現正急速發展,我們應該勇於承擔,敢於創新,發揚真誠實幹的傳統和愛國愛澳的主人翁精神,組織起來,群策群力,為我們美好的家園——澳門特區奉獻智慧、力量和熱情,促進社會的公正和諧與繁榮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群力智庫中心”,葡文名為“Centro da Política da Sabedoria Coletiva”,英文名為“Collective Wisdom Policy Center”。英文簡稱“C.W.P.C”,中文簡稱“群力智庫”(以下稱“本中心”)。

本中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

宗旨

團結本澳熱心關注社會、積極為居民服務的人士;群策群力,滙集民智,參政議政,推動澳門社會公平正義、居民安居樂業;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

第三條

地址

本中心地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7號豐盛大廈三樓A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本澳居民,認同本中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中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中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中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中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中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中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中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

4.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2至4人,理事8至15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中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中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等5至9人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及捐獻;

2.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勤立自閉人士之家

葡文名稱為“Casa de Kanner para Autistas”

英文名稱為“Kanner’s Home for the Autisti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勤立自閉人士之家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勤立自閉人士之家”,葡文名稱為“Casa de Kanner para Autistas”,英文名稱為“Kanner’s Home for the Autistic”。

第二條——本會會址在澳門友誼大馬路888號友誼大廈2樓G-L(新口岸宣道堂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其宗旨是增進自閉人士家庭團結互助、加強家長間之聯繫、建立溝通平台;對政府在自閉人士的政策、規劃、未來方向提出意見及建議;對公眾提供教育,推廣宣傳渠道,讓公眾對自閉人士有更多認識;以維護自閉症人士及家長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其子女是被評估為患有自閉症的本澳居民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附則;

2. 遵守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3. 按時繳交會費;

4.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5.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6.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7. 會員可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申請即被接納。

第七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4. 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理事長:為本會會務代表,帶領理事會工作,實踐本會宗旨。

2.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及當理事長不在時代其執行理事長職務。

3. 財政: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4. 秘書:處理本會對外或對內屬記錄性質之文件,包括會議記錄,函件及公告等,並擔當會員大會文書。

5. 其他理事:理事會經得會員大會同意。可彈性處理其他理事的職銜及職責。

理事會最少每2個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及組織籌募經費。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4.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5. 平常會議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八條——本會按實際需要,可由理事會邀請適當人選任其任內之本會顧問,並經常與之保持密切聯繫。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監事會成員和理事原則上是義務工作人員,倘本會需聘用受薪之全職或半職人員,理事會對其負有任免之權。

第二十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其他資助。

第二十一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會計其中兩位或以上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服務社會之非牟利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樂街杏花新村9樓G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是為弘揚愛國愛澳和無私貢獻、服務社會的精神,開展各項的服務、培訓、文娛康體及其他活動,積極推廣社會服務和社會企業,共同推進澳門發展,共建和諧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認同本會宗旨,並得到理事會批准申請之各界人士,入會申請之手續由理事會制定。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每年按會員大會的制定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名譽會及顧問團。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二、 監察會務活動。

第十條——一、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或未完善處將先按照內部指引指示執行,及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作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思萌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im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Simang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 : 澳門思萌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im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imang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56號至尊花城第一座麗鑽閣7樓C。

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

宗旨

宗旨是釋放社會潛在人力資源,通過教育,培訓及指導協助社會邊緣 人士(指投身社會與貢獻社會有困難之人士,如個人之社會階層、教育背景、性別、年齡、弱勢社群和有犯罪記錄之更新人士等),認識自我、肯定自我、建立自我、勇於訂定自己未來發展路向,鼓勵他們發展多元事業及創造自己的價值,不單改變弱勢身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也可獻出自己的力量回饋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澳門居民,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公益,推動社會和諧,經申請登記,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當他們的權利消滅時,即自動終止會員資格 。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甲.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 繳納會費者,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甲. 遵守本會會章;

乙.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 繳交會費;

丁.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組織之每屆任期為2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執行架構,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事的權力,大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特殊的情況下,按以下其中之一項規定可召開會員大會 1)三分之二理事或成員贊成。 2)半數以上大會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乙. 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組織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 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會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4)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5)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 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丙.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設立

甲.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 會費;

乙. 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 政府資助;

丁. 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人權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os Direitos Humanos de Macau

Macao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處第1/2011/Ass檔案組內,編號為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 barra Ass, sob o número três, o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人權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人權研究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os Direitos Humano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研究人權理論、歷史和現狀,探索人權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開展學術交流,普及和宣傳人權知識,促進澳門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10號M凱旋門廣場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由有志於研究人權問題的專家、學者、工作者和有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任何人士經本人申請、由兩名會員推薦及經會員確認委員會確認,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首屆會員確認委員會由本會五名創會會員組成,由第二屆起其成員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確認委員會之任期與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相同。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資料和研究成果;

(五)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分配的課題研究任務和工作;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七)議決章程之修改;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信件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員工公積金計劃——計劃A

設立合同

第二補充協議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在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廈內,在本人潘志輝,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面前,下述兩方簽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員工公積金計劃 ─ 計劃A」之設立合同的第二補充協議:

甲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公司住址位於澳門蘇鴉利士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註冊編號為2428〔SO〕,由葉兆佳及劉澤光代表,作為本基金的參與法人。

乙方: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億元,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註冊編號為16021,由苗秋月代表,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實體,下簡稱為「管理實體」。

鑑於:

(1)「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員工公積金計劃 ─ 計劃A」(下簡稱為「本基金」)乃依據甲乙雙方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之書面合同及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的補充協議(下統稱為「設立合同」)而設立的封閉式退休基金,設立合同已刊登於《政府公報》。

(2)根據設立合同第四條3.a 及3.b項,管理實體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及參與法人的同意後,可更改投資基金的投資政策(投資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列載於設立合同之附件二)。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同意更改「澳中行保證基金」的名稱以及投資政策,並對設立合同之附件二作出下述之修改。有關修改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現確認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第二補充協議另有規定,否則本第二補充協議之文字及詞句將採用設立合同對有關文字及詞句所作出之定義。

第二條

設立合同之修改

2.1 設立合同之附件二(即投資目標及政策)將修改如下(經修改之附件二列載於本第二補充協議之附件):

2.1.1 於第四段的分段標題「澳中行保證基金」修改為「澳中行退休基金」。

2.1.2 於修改後的第四段分段標題「澳中行退休基金」以下的段落全部刪除,並由以下文字取替:

「——澳中行退休基金主要尋求保障資本,將貫徹有系統地運用可投資的資金,爭取穩定之回報。基金將採用中長線投資策略。

——澳中行退休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尋求保障資本為主要目標的相關基金。

——澳中行退休基金為風險程度相對較低之投資組合。」。

第三條

生效日期及其他條款及條件

3.1 本第二補充協議所述之修改將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3.2 除本第二補充協議提出之修訂外,載於設立合同內之所有條款及條件將維持不變,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

第四條

管轄

本第二補充協議受澳門法律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本第二補充協議具備管轄權之法院。

於澳門,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授權代表

姓名:葉兆佳 劉澤光

職銜:副總經理 助理總經理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姓名:苗秋月

職銜:董事總經理

上述補充協議在本人面前簽訂: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潘志輝)

附件

附件二

投資目標及政策

本基金包含以下六個投資基金:

1. 澳中行增長基金

——澳中行增長基金務求爭取較平均資本增值為高的回報。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澳中行增長基金為一管理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

——澳中行增長基金為風險相對較高之投資組合。

2. 澳中行均衡基金

——澳中行均衡基金務求爭取長遠的資本增長。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澳中行均衡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將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均衡地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以及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

——澳中行均衡基金為風險程度由中至高等之投資組合。

3. 澳中行平穩基金

——澳中行平穩基金將以穩當策略減低資本損失的風險,同時亦會嘗試爭取合理水平的資本收益。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澳中行平穩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將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

——澳中行平穩基金為風險程度由低至中等之投資組合。

4. 澳中行退休基金

——澳中行退休基金主要尋求保障資本,將貫徹有系統地運用可投資的資金,爭取穩定之回報。基金將採用中長線投資策略。

——澳中行退休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尋求保障資本為主要目標的相關基金。

——澳中行退休基金為風險程度相對較低之投資組合。

5.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為一股票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活動。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旨在通過主要投資於其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而向投資者提供長期的資本增長。

——一般情況下,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香港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基金可以接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券市場。基金亦可投資於在中國內地及香港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的證券,該等證券可於紐約、倫敦或新加坡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例如美國預托證券及全球預托證券等證券,條件是該等證券是由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發行的。管理實體可按情況隨時調整投資項目的地理分佈。

——在適當時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可能考慮持有現金、定期存款、債務證券、貨幣市場或定息證券。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為風險非常高之投資組合。

6. 澳中行安定基金

——澳中行安定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存款及債務證券。

——澳中行安定基金為一非常低風險之投資組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青年進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物業設施管理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Gestão de Propriedades e Facilidad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Properties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PF”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章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經營及從事物業管理、設施管理及工程等相關行業的任何人士/法人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會員,而會員分有本地會員、非本地會員和團體會員。

1. 本地會員:符合上款並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2. 非本地會員:符合上款但不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3. 團體會員:符合上款的法人組織。

第二章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擁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2. 向本會反映意見、批評及建議。

3. 本地會員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 非本地會員不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 團體會員不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

Sede: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693 — Edifício Tai Wah — 14.º andar — Macau

Capital Social: MOP$ 10,000,000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 Registo Comercial de Macau sob o n.º 2.146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nvocatória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são convocados o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a realizar na sede social, no próximo dia 22 de Março de 2011, pelas 10,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º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balanço, as conta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0;

2.º Deliberar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Nos termos do disposto no n.º 2 do artigo 222.º e no artigo 430.º do Código Comercial, desde a data da publicação desta convocatória serão facultados à consulta dos accionistas, na sede social e às horas de serviço, os elementos de informação preparatória previstos nessas normas, designadament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 os textos das propostas a apresentar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on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representada por Dr. José Pedro Poiares Cobra Ferreira.


KUNGFU TELEVISÃO SATÉLITE, S.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s artigos nono e décimo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um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KUNGFU Televisão Satélite, S.A.», para reunir no próximo dia 18 de Março de 2011, pelas 15,30 horas, na su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o Governador Tamagnini Barbosa, n.º 80, Edifício Kam Sau Kok, rés-do-chão, loja C, na Taipa,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a)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10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b)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Mesa de Assembleia Geral, 劉建新.


COMPANHIA DE SERVIÇOS DE CARGA

MASCARGO,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 artigo 10.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Companhia de Serviços de Carga Mascargo,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11, pelas 16,00 horas,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398, Edf. CNAC, 9.º andar B,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0.

2.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o ano 2011 apresent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ociais.

5.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nz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r. Li Jinlin.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23 de Març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0,0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able Holding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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