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2
II
SÉRIE

Quarta-feira, 21 de Março de 2012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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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酒類流通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12。

澳門酒類流通商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酒類流通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irculação de Bebidas Alcoólic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amber of Commerce of Circulation of Alcoholic Beverages in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200號海洋工業大廈第二期5樓A,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團結和凝聚澳門酒類流通業者,推動交流和業務發展;

b)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發展任何其他有助業界之活動;

c)透過社團活動,推動所屬業界之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進行酒類流通業者或提供服務供應的自然人或法人,及任何對澳門酒類流通、業務發展有專業知識、有興趣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上述法人或自然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會員。

3.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b)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會務工作的發展方向。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大會秘書長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任期三年,可連任。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20%的成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授權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資產。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和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五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星斗居佛學研究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12。

星斗居佛學研究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星斗居佛學研究中心。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約翰4世大馬路44號金來大廈第2座4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促進澳門本地佛學、玄學文化等方面的發展。

2、 致力於推動各階層社群和諧發展,提倡禮、義、仁、愛。

3、 舉辦各類慈善活動,增進澳門與內地及世界各地公益事業交流。

4、 募集基金,協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佛學文化和諧共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佛學文化、藝術等方面狀況有一定認識或有興趣的人士,認同並擁護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能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 繳交入會費和會費;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具投票之權利;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5、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八條——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書面譴責、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 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要求在正常會期以外時間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不少於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

6、 通過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7、 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在任期中進行增選;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計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4、 理事會決議須經多數票作出;

5、 理事會由單數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

6、 理事會成員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7、 理事會可下設刊物編輯、基金運作等機構,並可成立臨時性工作小組,以適應會務需要;

8、 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並須取得會員大會通過;

9、 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門開展工作;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十三條——在領導層任期內可聘請社會人士及專業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入會費外,還可接受不同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理事會得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規章。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月盈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2。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月盈體育會”;

葡文名稱“Clube Desportivo de Ut Ieng de Macau” 。

第二條——宗旨

發展澳門體育運動,培育澳門年青運動員。通過體育運動增強澳門市民的健康。

第三條——會址

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1樓G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功能: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的性質,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選舉本會的領導機構等權力。

2. 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大會舉行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必須提前十天並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

3. 會員大會的決議: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時,必須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條——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的職能主要是召開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出席外事活動。

第六條——理事會

1. 在會員大會結束後,會務由理事會負責執行。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七人組成。通過理事們的互選,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四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有關事務。

3. 理事會的職能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領導各部門的有關工作。

4. 理事會每季度內最少開會一次,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作不定期的召集。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執行情況。

2. 監事會成員同樣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三人組成。通過監事們互選,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報告,鑑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是否詳實,並在會員大會上對理事會之任內工作作出評價。

4. 監事會有權列席一切理事會會議。

第八條——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貢獻之離職領導人,經會員大會半數通過可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入會手續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員大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第十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參加之一切體育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會員有遵守每月繳交會費之義務。

3. 支持和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體育活動、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十二條——撤銷會籍

會員如不履行本會的義務,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濟收入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1. 會員的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3. 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藝術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藝術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青藝發展”,英文名為“Macau Youth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ADA”。

第二條——宗旨

宗旨以協助本澳青年藝術工作的發展和創作,為從事藝術之工作者提供空間與機會,讓其發揮才華與成就夢想。並培育和團結藝術社群,融入和改變藝術文化,加強周邊的交流合作與和諧互動,積極推動本地之文化藝術產業發展。

第三條——任務與活動

整合和創新藝術元素,製作與舉辦有關藝術之活動,為藝術愛好者和工作者建立平臺,給予表現與欣賞機會。引入外地藝術概念和流行元素,填補和發揮藝術空間。

第四條——會址

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新花園第一座21樓F座。

第二章

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內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4. 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可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全體會員每年進行一次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要過半數會員,會議方為合法。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理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和兩名副理事長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倘若理事長缺席時可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其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2. 規劃本會之各類活動;

3.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監事會

第九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副監事長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倘若監事長缺席時可由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其職權為:

1.監督行政管理機構的運作;

2.審核財務狀況和帳目;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會員資格

凡對藝術有興趣的人士並願意遵守本會的宗旨和規章,經過報名,並繳交100元的會費便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力及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4. 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5. 可建議活動之舉辦;

6. 可對活動發表個人見解;

7. 可向本會申請借用資源;

8. 不得破壞本會之聲譽;

9. 不得盜用本會名稱;

10. 義務參與公益性活動;

11. 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1. 會員費;

2. 活動收入;

3. 政府資助;

4. 機構贊助。

第五章

會徽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 º CARTÓRIO NOTARIALDE MACAU

CERTIFICADO

基督教澳門禮拜堂

葡文名稱為“Igreja Cristã Capel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ristian Chapel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基督教澳門禮拜堂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堂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為“基督教澳門禮拜堂,葡文名稱為“Igreja Cristã Capel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ristian Chapel of Macau”,以下簡稱「本禮拜堂」。

第二條——會址

1. 本禮拜堂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祐漢新村第一街30號牡丹樓地下。

2. 經本禮拜堂理事會決議,可以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

第三條——存續期

本禮拜堂成立之日開始存在,其存續期無限制。

第四條——宗旨

1. 本禮拜堂為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社團,效法基督捨己的愛,服務社會不同階層人士。

2. 本禮拜堂以基督教《聖經》和《使徒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帶領全體信徒敬拜上帝,追求靈命長進,教導信徒遵紀守法,榮神益人。

3. 為貫徹上述宗旨,本禮拜堂可按基督教教義,開辦和支持宗教或教育活動,向社會提供慈惠和社會服務。

第二章

會友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凡蒙聖靈光照,知罪悔改,誠心相信主耶穌為其救主,常到本禮拜堂聚集者,均可申請加入本禮拜堂;

2. 經本禮拜堂主任牧師/傳道考核信仰合格,由本禮拜堂理事會會議通過,即為本禮拜堂「會員」;

3. 倘屬其他基督教教會之信徒,與本禮拜堂具同一信仰且曾受過水禮者,而願意遵守本禮拜堂會章之基督徒,得憑其本人之申請書或其母會之篤書申請入會。經本禮拜堂理事會會議通過,即為本禮拜堂「會員」。

第六條——權利和義務

1. 所有會員須遵守本禮拜堂章程、內部規章及本禮拜堂之內部決議,履行應盡之責任;

2. 凡「會員」,年滿二十一歲,其在與會前一年內,經常參加本禮拜堂的崇拜聚會及各項活動者,均可參加本禮拜堂「會員大會」,有選舉和被選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組成機關

本禮拜堂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禮拜堂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以全權行使其權利,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主持各項會議並挑選秘書。

2.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應理事會或百分之十會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每一位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之職能:

a)批准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b)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c)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帳目;

d)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e)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及

f)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5.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a)修改本禮拜堂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對行政機關成員之紀律處分,需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贊同票;

c)解散本禮拜堂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禮拜堂的執行機關,由一位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理事會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2. 本禮拜堂主任牧師或主任傳道為當然理事長。

3. 理事會的職權為負責督導一切事務活動。

4. 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決議成事。

5.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相互推舉產生。

2.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監事長或兩名監事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4. 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決議成事。

5.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財務收支

1. 本禮拜堂的收入,尤其包括:

a)本禮拜堂募集的資金;

b)遺產、遺贈或由個人或法人作出的無責任或負擔之贈送;及

c)任何其他本禮拜堂合法取得之財產。

本禮拜堂之經費收支狀況,每月列表向會眾公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健康養生素食協會

中文簡稱為“養生素食”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Health and Health Maintenance Vegetarian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健康養生素食協會,中文簡稱:養生素食,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Health and Health Maintenance Vegetarian Society。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弘揚和傳播健康、環保慈善的中外素食文化理念,為人類健康和諧發展,加強與國內外素食協會、素食生產加工的相關企業合作和進行素食養生文化交流。

3. 本會地址:澳門菜園路新寶花園63號地下C舖,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4. 凡熱心和從事於弘揚和傳播健康、環保慈善素食文化的人士,願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遵守會章及決議;

d. 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a.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人數總體數目最多十七名,每屆任期三年;

b. 制定或修改會章;

c. 選舉理監事;

d. 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一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規定。

12.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有半數以上組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佛教慈慧服務中心(澳門)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佛教慈慧服務中心(澳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定名——中文名:佛教慈慧服務中心(澳門)。

英文名:The Buddhist Merit and Wisdom Service (Macao)。

2. 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221號美居廣場第4座L舖地下。

3.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宗教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4. 宗旨——推動澳門佛教發展,宏揚佛法,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組織和推動社會和諧,提升市民身心健康。

5. 會員資格——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者,經創會會員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6.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會員必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之義務。

第二章

組織

1.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本會一切開支由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本會所有財產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民法典》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所補足。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筆社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筆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筆社」。

二、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的本地青年文學社團,秉承“以文會友”的宗旨,望能聚結本澳有志於文學創作的作者,以加強聯繫、交流寫作經驗、研討文學問題、推動文學發展、促進文學繁榮、積極建立與保持本地和各地區之文學組織的聯繫。

三、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青洲大馬路50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新勝閣22樓N座。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四、 凡從事文學創作的華籍或華裔作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五、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投稿支持本會文學刊物;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六、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得取消其會籍。本會會員有退會權利。

七、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名及正副會長同意,邀請加入本會。

第三章

組織

八、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 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工作報告。

十、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八至十二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務的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務狀況。

十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十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出席,且絕對多數票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十四、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出席,且絕對多數票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十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而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十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召開。

十七、若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十九、本會收入如下:

1. 會費:本會會員繳交入會費澳門元一百元正,每年會費澳門元五十元正;

2. 政府機構資助;

3. 熱心人士贊助;

4. 其他。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萬維網智能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萬維網智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萬維網智能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Web Intelligence Consortium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促進萬維智能研究與技術開發在本澳的發展,加強本澳研究人員以及技術開發人員與國際萬維網智能協會之間的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並藉此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透過舉辦專題報告或出版學術刊物,以科技知識服務澳門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76號金灣豪庭24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具大專程度學歷或以上者,從事相關工作或學習,認同促進萬維智能研究與技術開發的理念,積極參與研究工作或活動,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及批評,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推動會務,繳納會費等義務。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3名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聘請本澳、內地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年度計劃,以及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且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且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的財政來源包括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年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以及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贈、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鄺翠芬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辛亥革命與中山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1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5座10樓C座。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2、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

4、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可主動、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同。

第十三條——為了推進會務,在每屆領導層任期內均可聘社會人士擔任屬榮譽性質之職位,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新馬路區坊眾互助會

(簡稱:新馬路坊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Avenida Almeida Ribeir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坊眾及積極參與本會事務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或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基本會員;年齡在12至45歲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青年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正面一吋半身免冠相片兩張,身份證副本,由一位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普通會員與永久會員及青年委員會委員,本會會員可享受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如下:會員的權利:(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二)支持參與會務工作。(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其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四)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廿一至卅五人(但必須為單數)。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理事會的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下設:文教、組織、總務、福利、康樂、婦女、體育、財務、青年委員會及秘書處。各部部長、青委主任及秘書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職級工作人員。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至十一人(但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稽核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充任。其職能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定期審查賬目;(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青年委員會下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及青委部委若干人,負責策劃及參與青委各項工作,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青年委員會主任及青委各部委均由常務理事會所委任。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理事會提交新成員遞補之,會長、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設創會會長一人,由本會第一屆會長擔任;永遠會長若干人,由本會曾任會長級成員擔任,協助本會會務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由會長按章召集之,並主持是次會員大會,在特殊情況下如有半數會員要求或三分之二理事贊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普通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年費;永遠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永久會員費用;21歲以下青年委員會委員繳納青委入會基金,年費豁免;年屆21歲青年委員會委員則按章每年繳納年費或繳納永久會員費。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Clube Desportivo Cycle»,

em chinês,“世紀體育會”,

em romanização «Sai Kei Tai Iok Wui»,

e em inglês «Cycle Sports Club»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doze barra ASS barra M1,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e cinco,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Clube Desportivo Cycle», em inglês «Cycle Sports Club», em chinês “世紀體育會” e em romanização «Sai Kei Tai Iok Wui»,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Gov. Tamagnini Barbosa, 42-50 R/C, Taipa.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quatr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anyin (Quanzhou Xianguan) de País Interior e Exterio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Através da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da em cinc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foi aprovada a alteração do artigo décimo dos estatutos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pelo que, pelo presente documento, vem a mesma proceder à alteração do artigo décimo dos estatutos, o qual pass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tória da Assembleia Geral

Nos termos do artigo 17.º dos Estatutos d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na sede do LECM, na Av. Wai Long n.º 185, Taipa, Macau, pelas 10,30 horas, d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2, quarta-feir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Ponto 1: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o Exercício de 2011.

Ponto 2: Outras questões.

Em caso de falta do quór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trinta minutos depois (11,00 horas),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considerando-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representado.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Direcção, Ao Peng Kong — Leong Man Io — Lau Veng Seng.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Convocatória par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am-se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Anual, no próximo dia 30 de Março de 2012, sexta-feira, pelas 11,00 horas, na sede desta Sociedade, sita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Borja, 718,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a proposta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e o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1.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ee Seng Wei.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和十四條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在荷蘭園正街77號A會議室舉行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二零一一年之報告及帳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2. 其他有關事項。

股東會主席

創科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2,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 de Abril de 2012 a 31 de Março de 2014;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o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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