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19
II
SΙRIE

Quarta-feira, 9 de Maio de 2012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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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慈幼校友會青年委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12。

澳門慈幼校友會青年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慈幼校友會青年委員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Juventude Antigos Alunos da Instituto Salesiano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直屬澳門慈幼校友會。本會的宗旨為廣泛聯絡慈幼年輕校友,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引導年輕校友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為更好延續慈幼校友會的使命。本會將主力舉辦適合年輕人的活動,例如球賽、旅行、園遊會、舞會等等;與慈幼校友會互相配合互補作用。

第三條——會址:澳門風順堂街16號慈幼中學。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本會的會員須年齡界乎18-45歲之間,於澳門慈幼中學畢業或曾就讀者。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校友,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以上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及副會長由慈幼校友會提名,經各會員選出。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研究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部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部組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由慈幼校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由會員會費,其次是由母會慈幼校友會提供以及政府機關和其他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好消息(澳門)傳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12。

好消息(澳門)傳播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好消息(澳門)傳播協會(簡稱 “好消息”)

英文名為:Good TV (Macau) Broadcasting Association(簡稱“Good TV”)

會址:澳門文第士街39A地下

第二條——本會存在期不限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宗教社團, 宗旨為:

透過大眾傳播媒介:

一. 推動基督教信仰而提供聖經教導,深化和加強基督徒的靈修生活。

二. 提供老少咸宜的健康娛樂。

三. 提升生命視野,促進及改善家庭和諧。

第四條——為貫徹上條所指的目標, 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一. 透過出版、廣告、信函、函授課程、錄像、光碟、數碼影視光碟、互聯網、電信設計、盒式錄音帶、廣播和電視節目、閉路電視製作、電影、戲劇、網站和其他方式來傳播和宣揚基督福音、老少咸宜的健康娛樂或促進及改善家庭和諧。

二. 推行不同形式的工作或聚會以及其他傳播基督福音的活動。

三. 印刷和出版刊物、報章期刊、書籍、單張,小冊子,傳單或網站。

四. 製作、出版,採購、分發,出租及出售所有類型的基督教文學、視聽資料及其他大眾媒體。

五. 本會將合法取得和使用版權、代表權、牌照及文學上的其他權利或利益、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包括書籍、小冊子、播放歌曲、組合(音樂性質或其他方式)、圖片、照片,電影和錄像。亦安排製作、印刷、出版本會擁有版權或有權製作、印刷或出版之任何物品,以及出售、分發和處理本會認為適宜的任何物品,並就本會任何的財產授予許可或權利予其他個人、商號、公司、團體或機構。

六. 透過不同形式的溝通來高舉耶穌基督,以推動基督訊息。包括設立和運作本會認為必要的一切非牟利場所、教育、醫療或慈善機構。以及支持宣教活動。

七. 可接受捐贈(金錢或物品),以及接受遺贈的財產或物品。

八. 可捐獻以促進任何慈善社團或組織。

九. 可與任何政府機關、當權者、巿政、地方、大眾傳播媒介,不限於公營或私營的電視台、其他個人或公司訂立安排或合同。

十. 可建立、監督、指導和管理慈善款金,以捐贈或預付款項給貧困和應得援助之人士,以及接受該慈善基金的捐贈或特定捐款。

十一. 可建設、重建、改建、保持和維修本會任何的土地、建築物或住宅。

十二. 提供培訓予其他教會或基督教機構之人士。

十三. 將作出必要的和有利於達到上述目標的其他一切合法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六條——一.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資深及榮譽會員。

二. 申請人透過填妥經理事會核准之表格,並得理事會通過,才納入為普通會員。

三. 資深會員的條件必需先為普通會員超過7年,並且踴躍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工作、推行本會宗旨。需經其中2位資深會員推薦,再由理事會一致通過。

四. 凡在本會發放薪酬聘請的全職僱員或任何其他職能而接受回報他們的服務則只能成為普通會員。

五. 由於本會乃是一所非牟利性質之宗教社團,故有需要邀請本地或海外合適的領袖成為榮譽會員,以加強本會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但需經理事會一致通過。

六. 本會章程中所指的理事會或監事會中的相關人士均具資深會員身份。

七. 除榮譽會員外,普通及資深會員需按時繳交本會每年經理事會決議的會費。會員終止請參考內部守則。

八. 任何人對本會的宗旨感興趣並且願意遵守本章程及內部守則,且符合資格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最基本資格為接受耶穌基督為主信仰且受洗及參加教會的信徒。

第三章

內部組織機關及其權限

第七條——本會組織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行政管理機關)。

三.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及權限

會員大會的職權及權限為:

一. 召開會員大會時,需要一位主持人來主持大會流程,使大會順利完成。

二. 普通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也沒有投票權除了本條的第八項外。

三.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四.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

五. 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六. 所有重大投資,包括買賣昂貴物業,則需要出席會員一半以上通過。

七. 章程之修改,則需要出席資深會員四分三以上通過。

八. 若解散本會,則需要全體會員(普通及資深)一致通過。

九.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內部組織內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十.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需要召開一次。理事會有責任最少八天在開會員大會前,以透過簽收或掛號及電郵回覆的形式以召集書通知會員。召集書需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十一. 非會員可應邀列席,但需經理事會預先同意。

第九條——理事會人數及任期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司庫各一名及其他委員。理事會成員由不多於七名,不少於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及其他理事職能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年任期以週年大會作計。

二. 往後新一任理事長、秘書長、司庫、委員及第一後補人皆由上屆推薦,經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在任期間,假若理事會內任何職能因任何理由不能執行職務而放棄一職,其他委員則可互選。

三. 第一屆的領導架構是由創會成員組成,並視為本會資深會員。理事長一職乃由創會申請人擔任及其他首屆理事會成員則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四. 退任理事會成員具有重選的資格。

第十條——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 負責本會管理及運作,履行本會宗旨。

二. 提交年度管理及財務報告。

三. 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及決策領導層。

六. 假若理事會任何成員在任期內作出違法或缺乏道德操手的行為而影響 本會聲譽,經監事會一致同意有權終止其職位及會員資格。

七. 在執行其職務時,有權委託他人代理。規定內部組織內職責範圍之事宜,包括聘請全職僱員和其他專業和非專業人士(本地或海外),並以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回報他們的服務而發放薪酬。

第十一條——監事會人數

一. 監事會有三名成員,設監事長及二位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年任期以週年大會作計。

二. 首屆監事長及委員一職乃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監事長一職如需填補則由前監事長從現任監事會成員推薦。監事委員空缺則由監事長從會員邀任。經會員大會半數通過。

四. 理事會成員不能同時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督法人理事會之運作。

二. 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內部運作

第十三條——票據或銀行户口

理事會可決定向澳門任何一間或多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下認可的銀行申請不同需要的户口,以方便管理或營運用途。須由理事長及司庫或理事長及其中二名委任理事會成員的共同簽名來構成對所有開户、關户、支票、本票、匯款單、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作出簽署、發出、接受和通過,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理事會可不時作出委任。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捐款、捐獻和其他各方捐助不論本地或海外、任何公司、機構、團體、教會、基金會、政府,入會費及會費、本會所有的銷售和購買本會產品等。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萬騰網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12。

“萬騰網球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萬騰網球會”。

b)會址: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大廈15樓E室。

c)宗旨:廣結網球知音朋友,發揚網球傳統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網球有興趣,熱心推廣網球運動,遵守本會會章者,由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三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私人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台灣同鄉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台灣同鄉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台灣同鄉互助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受本組織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0樓O。

第二條——本會之存續

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本會宗旨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維護旅澳華人的正當權益,關注社會事務,促進華人互助,做好會員福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一、凡在澳門合法定居或工作的台灣籍人士,年齡滿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

二、申請入會者,須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身份證副本或旅遊證件副本,經審核通過方為會員。

三、其他熱心人士,亦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a)選舉和被選舉權;

b)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c)享受本會各種福利之權。

二、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及決議;

b)愛護本會,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暫停享受會員福利,直至補交所欠會費為止。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經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永久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第八條——本會創會會長亦為永久名譽會長。其他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第四章

組織及職責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以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兩年,但不得推選在職之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擔任。

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

四、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五、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六、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三十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合法。

a)議決以出席會員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

b)有關修改章程之議決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成員除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位成員組成領導層。領導層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長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d)財務部長:負責本會之一切收支,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四、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等,須經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理事長及監事會主席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理事會設若干部,分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

六、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主席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八、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領導層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九、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秘書當然兼任會員大會秘書。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監事會成員可連選得連任,但監事會主席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

一、凡一次交費澳門幣二千元正($2,000)者為永久會員;

二、交入會基金澳門幣三百元正($300),年費交澳門幣一百元正($100)者為普通會員;

三、名譽會長免交年費及會費。

第十四條——必要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進行募捐,所有捐款以收妥作實。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五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費用開支。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

一、法庭判決。

二、必須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演戲空間

葡文名稱為“Espaço para Agir”

英文名稱為“Space for Acti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演戲空間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演戲空間”, 葡文為“Espaço para Agir”,英文為“Space for Acting”。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演戲空間”成立的目的,就是要讓一群熱愛戲劇的中學生和大學生有一個好平台來發揮自己的興趣或專長,豐富學生精神文化生活;更希望能透過本會的各項活動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團體合作的精神、在社會上的溝通及表達能力,從而學到一些在書本上學不到的人生道理。

B. 本會的創辦人都是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編導班的畢業生,有多部屬於自己的原創劇本,同時也有多年的演出和執導經驗,本會將致力創作更多屬於本澳的劇本和戲劇作品,培育戲劇文化市場,促進澳門戲劇文化的發展。

C. 本會的創辦人亦曾策劃並參與四年一度PQ2011布拉格劇場藝術節,前往布拉格進行國際性的戲劇藝術的交流,大大宏揚澳門戲劇文化,今後本會從校園巡演、社區巡演,乃至國際戲劇交流的方式,從不同層面促進不同領域在戲劇文化的了解和對話。

第三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營地大街118號寶成大廈3樓D。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戲劇者,贊成本會宗旨、熱心參加及支持本會活動、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便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會議,討論會務事宜;

B. 依章規定,會員均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C.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D. 建議及批評;

E. 享有本會賦與之其他優惠。

(二)會員義務:

A.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B.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會議或理事會之決議;

C. 繳納會費;

D.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會務的發展。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本會有權力取消其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下列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A. 制定和修改會章;

B. 選舉、委任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A.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B.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通知召開大會。

C. 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人數超過10%全體會員人數方為有效。若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經會長同意後,需召開第二次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必需要通過大部分的會員同意及會長的同意定下第二次的召集內容。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處理日常會務,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推動會務發展,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C. 製定會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狀況、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三)每月至少舉行例會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A.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B.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C.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三)每半年至少舉行例會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一)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捐獻、資助和其他額外收入。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捐獻和資助,而捐獻和資助必需附帶與本會的宗旨相符的條件。

(三)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一)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本章程倘有不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三)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綠色未來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綠色未來”。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如下:

1. 傳承澳門人為地球貢獻、付出、無私的精神。

2. 創造一個豐富環保文化意識的澳門。

3. 聯合澳門各界環保的力量,共同創造環保的生活。

4. 積極開拓環保思維的改革,激發澳門環保的力量。

5. 承諾創造優質無污染的生活環境,為下一代的未來負責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七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管理法人;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上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squisa de Psicologi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SPPM”

英文名稱為“Macau Psychology Research Society”

英文簡稱為“MPR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squisa de Psicolog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SPPM”。

英文名稱為“Macau Psychology Research Society”,英文簡稱為“MPRS”。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27號永明大廈地下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以中西心理學理論為基礎,結合澳門本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常見、多發、危害極大的心理障礙健康問題開展學術調查研究活動,提供可能的有效預防措施,向政府有關部門、學校、社區、企業團體提供有效的預防或治療方法與措施及建議,為建設和諧社會貢獻為己任。

(二)緊密與國內國家級心理科研機構合作,加強與港台及國外相關單位聯繫與學術交流。開展對“心理健康誘因”、“自殺預防與危機干預”、“情感困惑與調適”、“問題賭博”、“吸毒”等進行專項調查研究,擬定預防及治療措施,向有關部門提供合理化的建議,並開展專題講座,大力宣傳預防勝於治療的重要性,為不斷提高社群心理素質,保障生產力創造實質性的社會效益。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提高會員的理論基礎及治療技術水平,協助會員提供專業技術進修,深造培訓等提升技能項目,協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創業中的困難。携手共進,共創健康、和諧的明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1)凡具有心理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程度之人士;

2)準會員符合一般會員資格後,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一般會員。

(二)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1)凡完成心理學大專或相等水平專業課程之人士;

2)學生會員符合準會員資格後,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準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凡曾參加心理學相關培訓課程並已投入社會工作的社會工作者、心理輔導員、社區調解員、義務工作者、對心理學有研究,有興趣的志願者,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學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

(五)榮譽會員: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但須得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六)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一般會員、準會員與學生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為本會的會務與發展作出努力與貢獻、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所邀請的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但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並可籌募會費或接受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水利電力和環保工程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水利電力和環保工程學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美珊枝街9號美緻苑二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水利電力和環保科技工作者及熱愛水利電力和環保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致力於水利電力和環保科技研發,推動構建環保型節水型社會;

2、增進海峽兩岸四地水利電力和環保科技領域的往來與交流,從而推動兩岸四地水利電力和環保科技領域的建設與發展;

3、團結全球各地友人,致力於振興中華,為構建環保型節水型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章

活動計劃

第四條——活動計劃

1、建立資訊和技術交流平臺,以自願為原則,促成會員間資訊和技術共享。

2、組織拜訪水利和環保專家,開展對口社團互訪、交流和合作活動。

3、與政府部門聯繫,組織參觀水利和環保項目及參加該行業的會展活動。

4、以自願為原則,促成會員組建專題技術公關小組和產品商品化公關小組。

5、在會員要求下,協助會員向科技發展基金、環保局申請專項科技項目資助。

6、在會員要求下,協助會員邀請專家論證,向政府和商業機構推介科研成果。

7、通過政府、媒體與盜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抗爭,協助會員保護知識產權。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水利電力和環保科技工作者及熱愛水利電力和環保科技的社會各界本澳居民,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須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方能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按時繳交入會費和會費;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表決;

2、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關成員;

3、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4、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5、有退出本會的權利和自由。

第九條——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譴責、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員會議;

2、會員大會領導層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可主動、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於八天前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

4、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

5、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7、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3、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4、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5、編製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6、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開展工作;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十四條——為了推進會務,在每屆領導層任期內均可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入會費,以及開辦活動和課程的收入,還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理事會得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規章。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皇朝區互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皇朝區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皇朝區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城市日大馬路200號金苑大廈地下V舖。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a)促進本澳社區之愛國愛澳精神;

b)推動本澳各方面的和諧及持續發展;

c)推動本澳社區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的助人精神,倡導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

d)本會為市民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情、民意、民生等。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一、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機構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最少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全體會員開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召集書上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五、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三、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訂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四、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五、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六、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受權人以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七條——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三、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一、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二、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員。

三、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一、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二、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三、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的終止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China Chuan Ya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2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China Chuan Ya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簡稱「傳雅藝術」,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China Chuan Y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Chuan Ya (Macau) Arts Association”,簡稱“CCYM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11樓I座。

第三條——本會以繪畫藝術的研究和交流為主要創立任務,兼及其他各類型的藝術,創辦宗旨為:

a)以 「發展藝術,服務澳門」 為理念,以 「立足澳門,面向大陸,走向國際」 為交流方針,挖掘傳統藝術的瑰寶,探討當代藝術,尤其是繪畫藝術的發展趨勢,研究澳門藝術的現狀和未來發展;

b)定期舉辦各種畫展及藝術展覽,舉辦藝術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協助澳門藝術及藝術家走向大陸、融入世界;及

c)促進大陸及世界各地藝術家對澳門藝術的關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設法提高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 a)項、第 b)項和第 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即中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以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或委員會,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的資深同業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學術顧問、榮譽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h)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i)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j)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l)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m)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定向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12。

中國澳門定向總會組織章程

章程

第二條

宗旨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每年必須舉辦本地聯賽,及在項目季度內按其意願舉辦認為對澳門定向運動發展有利的其他賽事。

4.(維持不變)

第七條

組織

本會行政機關組織架構如下:(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4)裁判委員會(5)技術委員會(6)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均為二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雷州文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12。

(章程修改內容)

澳門雷州文娛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樂建斜巷嘉昌樓4至4號B,菜園圍2至4號地鋪。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而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夏威夷小結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12。

澳門夏威夷小結他協會

Ukulele Macau Association

第三章

第三節

4. 應屆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一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嘎檔巴佛學會(簡稱:嘎檔巴)

英文名稱為:Kadhampa Buddhist Society Macau (Abbreviation: Kadham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第(二)款——召集——第3項: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之財務管理——第(一)款:本會的銀行專戶簽署方式,以當屆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共同簽署開戶,日後以其中兩人共同簽名方可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OBRA DAS MÃ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oze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quatro.

ESTATUTOS

DA

«OBRA DAS MÃES»

CAPÍTUL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logotipo e sede

1.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chinês “母親會” e em português «OBRA DAS MÃES».

2. O logotipo da Associação é:

3.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República, n.º 4.

Artigo segundo

Fins

A «Obra das Mães» é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por objectivo as caridades e acções sociais, tais como incentivar a acção educativa, elevar a qualidade de vida da família, apoiar as mães e defender os direitos e os interesses das mulheres, bem como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harmonioso da sociedade.

CAPÍTULO II

Associadas

Artigo terceiro

Qualidade de associada

Todas as mulheres, maiores de idade,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e estejam dispostas a cumprir as obrigações estatutárias, podem tornar-se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roposta de duas associadas, inscritas há pelo menos um ano, 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quarto

Deveres das associadas

São deveres das associadas:

1) Cumprir as disposições estatutárias 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2)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3) Participar, apoiar e coadjuvar todas as actividades associativas; e

4) Pagar pontualmente as quotas.

Artigo quinto

Direitos das associadas

São direitos das associadas:

1) Particip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votando sobre as suas propostas;

2) Elegerem e serem eleitas para o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em qualquer órgão associativo, na condição de serem associadas há pelo menos três meses;

3) Discutir e apresentar propostas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4)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a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designadamente as de âmbito assistencial, cultural, educativo e recreativo; e

5) Propor a admissão de novas associadas, desde que as proponentes sejam associadas há pelo menos um ano.

Artigo sexto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a ou

exclusão

1. As associadas podem comunicar, por escrito, à Direcção, a sua intenção de desistirem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a.

2. A falta de pagamento das quotas, pelo período de um ano, ou prazo superior, determina a exclusão automática da associada.

3. A Direcção pode excluir as associadas que infrinjam a lei penal ou que, reiteradamente, prejudiquem a imagem e o bom nome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1) A Assembleia Geral;

2) A Direcção; e

3)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terá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a presidente, várias vice-presidentes e uma secretária, eleit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mandato de três anos, sendo a presidente ad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por uma vez só.

2.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iniciativa d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ou a solicitação da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de mais de um terço das associadas.

3. A convocação é feita por escrito,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devendo o aviso convocatório indicar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4.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anualmente, em sessão ordinária, pelo menos uma vez por ano.

5.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a Assembleia Geral pode iniciar-se, desde que estejam presentes mais de metade das associadas.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a reunião só poderá realizar-se depois de decorridos 30 minutos sobre a hora previamente marcada, com o número de associadas presentes, salvo o disposto na alínea 6 do artigo 9.º

Artigo nono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1) Definir as directrizes da associação, o Plano Anual e o Orçamento;

2) Discutir e aprovar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3) Elege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e Actividades, o Balanç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5) Fixar o montante das quotas;

6) Aprovar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 o destino a dar aos seus bens; e

7) Outras competências legais.

Artigo décimo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executiv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mposta por sete a quinze vogais, sendo uma presidente, também designada por directora, e várias vice-presidentes também designada por vice-directoras, eleit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mandato de três anos, sendo a presidente ad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por uma vez só.

2. A Direcção pode constituir grupos de trabalho, em áreas específicas, com vista à execução de acções inerentes à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irigidos por uma vogal, que responderá perante a Direcção.

3. A Direcção deliberará previamente sobre a ordem de trabalhos da reunião mensal obrigatória, a qual é convocada pela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or escrito,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sete dia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Para assegurar o funcionamento regular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1)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em como assegurar o regular funcionamento das actividades quotidianas da Associação;

2) Elaborar o plano Anual, o Orçamento,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 o Balanço;

3) Assegurar a gestão da Associação no âmbito administrativo, financeiro e orçamental;

4) Elaborar e aprov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5) Aprovar a admissão de novas associadas, bem como a desistência ou exclusão de associadas;

6) Deliberar sobre a aceitação de heranças, doações e legados;

7) Convidar as Associadas séniores para serem Consultora Benemérito ou Consultora honorária; e

8) Outras competências legai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Representante legal

A Associação é representada em juízo ou fora dele, pela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por outro membro da Direcção mandatado para o efeit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a presidente também designada por directora do Conselho Fiscal e uma vice-presidente também designada por vice-directora do Conselho Fiscal, eleit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mandato de três anos, sendo a presidente ad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por uma vez só.

2. 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á previamente sobre a ordem de trabalhos das reuniões, as quais são convocadas pela presidente deste órgão, podendo ainda ser convocadas a pedido da Direcção ou de dois membros do referido Conselho Fiscal.

3.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1) Fiscalizar o cumprimento, por parte da Direcção, d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2) Fiscalizar periodicamente as contas;

3) Emiti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de Actividades e o Relatório de Contas;

4) Outras competências legais.

CAPÍTULO IV

FUNCIONAMENTO

Artigo décimo quarto

A fim de melhorar o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e reforçar a comunicação, os órgãos sociais devem reunir periodicamente.

Artigo décimo quinto

Regulamentos internos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elaborará e aprovará regulamentos internos, destinados a regulamentar o funcionamento, bem como a gestão administrativa e financeira das suas instalações de assistência social e de outras unidades dependentes.

Artigo décimo sexto

Quórum

1.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podem realizar-se com a presença de mais de metade dos membros dos respectivos órgãos, salvo o disposto na alínea 5 do artigo 8.º e na alínea 6 do artigo 9.º

2.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aprovadas por, pelo menos, metade dos votos das associadas ou membros presentes, devendo as deliberações relativas às alterações estatutárias serem aprovadas por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as associadas presentes 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serem aprovada por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 total de associadas.

3.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presididas pelas respectivas presidentes ou, no caso da sua falta ou impedimento, pelas respectivas vice-presidentes.

4. No caso de empate nas votações, as presidentes da Assembleia Geral,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têm direito ao voto de qualidade.

5. No caso de destituição ou vacatura do cargo por outro motivo, as eleições extraordinárias serão realizadas no prazo de trinta dias a contar do facto que as determine, de modo a permitir o cumprimento desse mandato até ao seu term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Fontes de receitas

São fontes de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1) As quotas das associadas;

2) O financiamento ou donativ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3) Os rendimentos provenientes das aplicações financeiras em bens móveis, imóveis ou outras formas de aplicações;

4) Os rendimentos provenientes de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5) Os rendimentos provenientes da angariação de fund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os casos omisso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aplicam-se as normas legais vigente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文化推廣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更改章程

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七日舉行之中國及葡語系國家文化藝術經濟推廣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該會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稱及章程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一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文化推廣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Comercial e Cultural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Lusófonos”;

英文名為:“China and Lusofonia Countries Economic Interexchange, Trade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簡稱:“APCL”。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AIXA ECONÓMICA POSTA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Chiu Chan Cheong, Van Mei Lin,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i Ka Kei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趙龍文
財務管理
副總經理
何美玲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
高潤發
會計主管
黃偉岸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Leong Kam Ku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ong Meng Hon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財務總監
盧保康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林勁勇
財務主管
盧偉浩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譚志清
會計主管
朱瑩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陳達港
會計主管
廖國強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葉啟明
計劃財務部主管
雷立雄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林蕙娟
會計主管
廖清芳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黃振鈞
會計主管
江子威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Kwong, Tat Tak Teddy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Bento Granja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Luís Silva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 Xiaoli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Shen Xiaoq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 Xiaoli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hen Xiaoq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 Xiaoling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n Lee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O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Cheng Kwong Moon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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