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34
II
SΙRIE

Quarta-feira, 22 de Agosto de 2012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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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創藝術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4/20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文創藝術志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Voluntária pela Criatividade e Arte Cultur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Volunteers 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Creativity and Art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如下:

(一)團結愛國愛澳的文化藝術工作者,開展公益活動,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二)團結青年人,推動參與各項有益身心的活動,培育及發展有助青年健康成長的志願服務工作;

(三)善用工餘時間推廣及舉辦各類型活動,推動及宣揚創意文化產業,促進不同地區的文藝交流,提高本澳各階層人士的修養;為本澳的文化藝術發展作出貢獻,建言獻策。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澳門日報大廈12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文化藝術具有熱誠、有志參與志願服務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信件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代表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至三人,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及副會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督導推展會務。

三、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四、會長缺席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依次序代任或代理之。倘二者均缺席或出缺,由理事長代任或代理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理事會由五至三十五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監事會由三至十一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交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的意見書給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外界贊助、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子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建築文化保護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2/2012。

中華建築文化保護發展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建築文化保護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rchitectural Culture Conservation &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ACA”。

第二條——本會宗旨:以澳門為平臺,聯絡國內相關組織,促進國際交流,為保護、弘揚、發展中華建築文化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决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决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决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况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决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于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决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决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决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决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文明團結進步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3/2012。

澳門中華文明團結進步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文明團結進步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Civilization Unity Progressiv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傳承中華文明 建設和諧社會。立足澳門,本著團結進步、友好交流原則,團結世界各地愛國華僑華人及團體,舉辦或參與國際間藝術品鑒賞、文化論壇、文化展覽、文化交流會等活動,積極推進源遠流長的中華文明的進步,博大精深中華文化的發展。積極推動為世界華人社會交流與合作,加強中華民族的民族凝聚力,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性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7/2012。

澳門性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性教育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Educação de Sexualidade de Macau”,簡稱為“SESM”;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Sexuality Education”,簡稱為“MSSE”。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澳門關注性教育之人士、提升有關人士之專業水平、推進澳門的性教育發展、促進巿民建立健康的性觀念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塘海邊大馬路PS1地段海擎天第二座45樓M室。經理事會同意,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士,經最少兩名會員推薦,履行申請入會手續,待本會理事會審批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一) 具備大專或以上之相關學歷;

(二) 曾接受性教育相關培訓;

(三) 從事性教育相關業務。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對會務事宜享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三)選舉或被選舉成為本會領導機關成員;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學術會議、活動、服務等事業之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分別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及通知;

(六)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三) 積極參與本會之事務,致力發展並維護本會之聲譽;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紀律程序

(一)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其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決議之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由會長和副會長主持會員大會運作。設立會長和副會長各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的召集,應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召集書,內容附有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倘召集會議時間已逾而不足上指人數,則半小時後視為會員大會的第二次召集會議時間,並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四)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票,每員一票,如正反票數相同,則大會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五)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產生領導機關成員,唯首任領導機關成員由發起人會議產生;

(三)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宜。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組成及任期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司庫一名,組成人數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並任命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司庫由理事長任命;

(二) 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四) 理事會可因應工作需要而設立各種不同部門,以利工作之開展;

(五) 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四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集。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二) 召集會員大會及制定相關議程;

(三)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

(四) 組織各部門,委任及撤換各部門負責人;

(五)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六) 審批入會申請;

(七)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理事會之決議經由理事長簽署發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第十七條——組成及任期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為單數;

(二)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並任命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決定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票。

第十九條——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審核本會財務;

(二)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三)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

(四)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

(五)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五節

顧問

第二十條——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邀請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名譽職務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及利息;

(二) 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三) 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和資助,以及其他收入。該等款項及收入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務由理事會管理、司庫具體負責。

第五章

解散

第二十三條——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同意票方可解散;解散後之財產由會員大會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未盡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建議;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作出解釋。

第七章

會徽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12。

《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porte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Alumni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UMA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社會團體,宗旨為致力通過向澳門大學校友推廣良好運動風氣,促進澳門大學以及各校友間的聯繫及交流,並以發展多元化體育運動、提升體育技術水平及個人整體素質為目標,以及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坡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8座8樓G,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基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澳門大學校友,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特邀會員:凡對體育事務發展有所貢獻及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傑出貢獻之人士,理事會可提議向其授予名譽職銜,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亦得因應會務需要聘請顧問。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權;

2.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3. 特邀會員及榮譽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遵守本會規章;

5. 按時繳納會費;

6. 不得濫用本會名稱;

7.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書面譴責、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架構及職權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任期兩年,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訂立及修改會章;

2. 制訂會務發展方針;

3. 審核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大會之召集應在會議日期最少八日前以書信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為合法,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順延半小時舉行,屆時出席會員可自行召開會議。

第十條

決議

1. 一般決議須獲過半數出席會員贊同通過;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通過;

3.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架構及職權

1.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至少五人,且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至四名,其餘為理事;任期兩年,可連任。

2. 理事會負責草擬年度計劃及預算、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等,理事會可因應會務需要成立臨時工作小組。

3. 理事會會議每季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或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作不定期召集,亦可應三分一之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架構及職權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由會員大會選舉所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在會員大會上對理事會之任內工作作出評核、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審閱年度財務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等;

3. 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或應三分之一成員要求要召開。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濟收入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為:

1. 會員所繳納之會費;

2. 社會人士、團體之捐助;

3. 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九章

會徽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金融電子貿易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8/2012。

澳門金融電子貿易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金融電子貿易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E-comércio Financeir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Financial E-commerce Commercial Chamber”(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606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 團結各電貿商戶和從業員,共同支持澳門經濟持續發展;

2. 開展有利於國家及澳門金融電子貿易的發展,建立電子商貿守則,與世界接軌;

3. 代表和維護各電貿商戶和從業員的合法權益,鼓勵尊重法律和定期培訓增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 本會的會員須為在澳門從事金融電子貿易相關的人士,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

2.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金融電子貿易相關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

團體會員(公司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公司會員)需具備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公司),需由兩個團體會員(公司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六條

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公司會員)之代表人均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5. 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及團體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2.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懲處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2.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3.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3. 召集須以傳真、電郵及掛號信方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第一次會議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5. 第一次會議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

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

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5.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3. 其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其他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紅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12。

紅星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紅星體育會”,葡文名稱為“Estrela Vermelha Clube Desportivo”,英文名稱為“Red Star Sport Club”。

第二條——本會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關心社群,發展大眾體育,培養愛國愛澳互助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184號六樓C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願意遵守會章,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得本會有關資料、推薦新會員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承擔本會會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領導架構

(一)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二)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三)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四)基於理事會或逾四分之一會員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六)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會員作棄權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確認擔任本會法律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位。

(五)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必要時罷免相關領導架構成員。

(六)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包括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不定期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標準。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不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一)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

(二)個人及法人贊助。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末盡之處,得按澳門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六條——解散

本會解散的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會員全體四分之三贊成票。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業餘無線電技術聯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o Amador Rádio Tecn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Amateur Radio Technology”

英文簡稱為“F.M.A.R.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業餘無線電技術聯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業餘無線電技術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o Amador Rádio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Amateur Radio Technology ”,英文簡稱為“F.M.A.R.T.”,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80號利達新邨(第一期)12樓L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推廣業餘無線電通訊技術。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功能會員和普通會員;

2. 創會會員:在本會創建時進入本會之會員;

3. 功能會員:澳門居民,持有澳門無線操作員執照,贊同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4. 普通會員:凡對無線電通訊有興趣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普通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就會務、運作提出諮詢、異議的權利;

3. 創會會員、功能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4. 自願退會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宗旨,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

組織

本會之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其中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及一名秘書長;

2. 理事會獲授權推行各項活動、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召集會員大會;

3. 理事會可對作出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成員利益者刪除該會籍或譴責。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共三人組成;

審核賬目並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賬目給予意見。

第十條

經費

經費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會章修訂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於會員大會議決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公職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公職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澳門公職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職青年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新馬路190號瑞祥新村第一期三樓Q室,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公職青年之交流,透過各種活動使青年人發揮所長及更融入於公職這個大家庭,此外還代表會員向政府發表意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在職青年公務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費

本會會員的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本澳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暫時中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第十一條

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

3. 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上款數目,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4.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八日前提交議程通知會員召集,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

a. 由理事會召集;

b. 由監事會召集;

c. 由至少六分之一會員聯名召集。

5. 特別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會議代之。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權力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 制定本會的決策;

b. 選出或罷免當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d. 闡釋、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e. 開除會員會籍。

2.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b. 罷免當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本章程的修改,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財政及秘書。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3.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正、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4. 財政負責:

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5. 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第十四條

職責

1. 理事會是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季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

4.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執行本會的決策;

b.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 招收會員;

d. 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e.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先交監事會審核,再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十六條

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審核財政收支;

3.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包括:

1. 會員會費;

2. 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或資助。

第十八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三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八章

解散

第十九條

解散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全體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全體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第一款所指之會議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負責處理本會之資產及負債。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職工服務協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Workers Service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IWS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第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職工服務協會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及性質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職工服務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Workers Service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IWSAM。

2. 會址:Patio do Penede N.º 2 Rc-Arc Edif. Tai Wo Macau,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3. 宗旨:愛國愛澳,遵守澳門基本法,為在澳工作之人士提供社會服務,推動互助互愛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共融。

4.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5. 凡承認本會宗旨及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即可申請成為會員。

6.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7. 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8.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法律規定,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所表決之事項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有權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9. 理事會由3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以及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理事長需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一次。

10. 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1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來源

12.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亦得接受政府資助,以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第五章

附則

13.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京澳專上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京澳專上青年協會

Beijing-Macau Post-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京澳專上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京澳專青」;英文名稱為“Beijing-Macau Post-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MPSY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3號添發大廈一樓E。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京澳合作交流,凝聚京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獲中國教育部承認之北京高等院校或專科學院;

2.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京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凡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凡會員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任期兩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會並可按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5.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二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正、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中國人民大學澳門青年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人民大學澳門青年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全稱 “中國人民大學澳門青年聯盟”,英文名稱為 “Macao Youth League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本章程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人民大學在校學生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學生社團,屬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中國人民大學澳門學生,宣揚澳門文化,促進京澳交流,推動會員報效社會。”

第四條──本會無存續期限,會址為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3號添發大廈1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之中國人民大學學生,均具有資格申請入會,並視為正式會員(以下指稱的會員皆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表揚、批評和建議;

3. 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他福利;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團結友愛;

3.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視乎情節輕重,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到半數以上的會員同意,會員大會主席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一年。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及財政收支,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運用須列出詳細預算案,經理事會主席或內部成員審核並同意後方可釋出,且須提供用途收據以茲憑證。遇有特殊情況,可依照原定程式提出追加預算案。

第十四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阿僧嶺佛舍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阿僧嶺佛舍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社團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阿僧嶺佛舍”英文名稱為“A Seng Ling Buddhis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佛教團體,宗旨為:

1. 弘揚佛教教義,聯絡信員感情;

2. 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導人向善;

3. 開展及參與造福社群之慈善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B2-B3地段金灣豪庭11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信奉佛教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 會員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4. 會員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徑;

4. 隨喜供養理事會所提議的功德費用。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5. 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章程的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2.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定工作計劃,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3. 監事會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第十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之功德費用;

2.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3. 如有需要可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法規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筷子基坊眾互助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Fai Chi Ke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Fai Chi Kei de Macau”,於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街109H-109I宏建大廈第七座地下C座。是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愛國愛澳,團結街坊,關注民生,拓展社區,維護居民權益,發揚團結互助精神,開展好社區服務及福利工作,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澳工作或居住之街坊,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者,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組成:

一、名譽會員,由理事會特邀參加者;

二、永遠會員,一次繳交三百元以上之會員,或連續會齡達十五年或以上之會員;

三、普通會員,按每年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提交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權;

三、按會章享受本會之福利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與社區各項活動;

三、繳交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普通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若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本會章程之修訂,制定會務方針與任務,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審議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聘請正、副會長、顧問、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執行及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會選出之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青松頤老中心,花炮會,青年部,社會事務部,財務部,大廈聯絡部,婦女部,醫療部,旅遊部,康樂部等。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互選擔任各部主任。各部成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全職人員或成立特種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在任職期內,如有辭職或身故者,以及有不經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之理事,作自動離職,由候補理事遞補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各部(包括花炮會)成員得互選成立幹事會,並報理事會批准,方可選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所有理、監事和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及執行本會制定之財務制度。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部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如有需要之職員均需出席。

第二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為籌集會務經費進行公開募捐,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仁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二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修訂權則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筷子基坊眾永和堂花炮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筷子基坊眾永和堂花炮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筷子基坊眾永和堂花炮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街109H-109I宏建大廈第7座地下C座。本會是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之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團結坊眾,恭賀土地神誕,祈福居民安居樂業,家宅平安,傳承民間優良習俗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發展。

第三條——凡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會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及當年會費並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須每年交會費澳門幣貳佰叁拾元。入會手續由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五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繳交會費。

3.支持或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4.執行本會有關決議,支持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工作。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受權利:

1.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康樂、體育、福利和服務等活動的權利,包括每年農曆二月初二土地誕分享之福利。

第七條——本會活動主要內容:參神、醒獅賀誕、聯歡聚餐、祈杯、曲藝演出。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農曆二月初由理事會召集舉行。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訂和修改會章。

2.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及計劃。

4.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會務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的理事會成員若干人組成,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負責理事會之領導工作。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得設若干專職工作部門(包括秘書處),由各理事分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的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理事會帳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如有特別需要或半數會員提出要求,澳門筷子基坊眾互助會理事會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仁捐贈,以及會員會費,香油金等。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基督教澳門禮拜堂

葡文名稱為“Igreja Cristã Capel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ristian Chapel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第1款:本禮拜堂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185-191號澳門工業中心8樓C。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綠色未來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如下:1. 以貢獻及無私精神服務澳門。2. 聯合澳門各界宣傳及推動環境保育。3. 應用知識及科技推動環保產業。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媽閣街6號A利興樓地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 (BERMUDA) LT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MOP

MOP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1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1

MOP

Contabilista, Gerente,
(Assinatura ilegível) (Assinatura ilegível)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a AXA para o ano de 2011

O grupo AXA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 (Bermuda) Lda. Macau Branch) é o líder mundial no sector dos seguros, disponibilizando serviços de protecção financeira e de gestão de riqueza a mais de 101 milhões de clientes1 em 57 países. O grupo AXA obteve uma classificação elevada das agências de classificação de crédito internacionais, incluindo do Standard & Poor’s (AA-), da Moody’s (Aa3)3 e da Fitch (AA-)4, reflectindo a sua forte capacidade financeira.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1, tinha 107,375 mil milhões de dólares de HK em activos sob a sua gestão5.

A AXA tem vindo a expandir as actividades em Macau desde 1990. Com a sua vasta experiência de mais de cem anos na área dos seguros, a AXA tem crescido muito rapidamente e acompanhado o rumo de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A AXA tem, ao longo destes anos, desenvolvido as suas actividades de forma sincera, tendo conseguido assumir um papel importantíssimo n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e de gestão de riqueza em Macau.

Em Julho de 2011, a AXA lançou uma nova marca chinesa em Hong Kong e Macau que teve um êxito enorme. Para além de ter obtido o reconhecimento dos clientes, conseguiu também reforçar a competitividade dos seus negócios nestas duas RAEs. A AXA conseguiu registar em 2011 resultados muito fortes e tudo isto deveu-se ao excelente desempenho das equipas de marketing, de pesquisas e de desenvolvimento de novos produtos, incluindo o premiado Healthpro Early Stage Major Illness Benefit Supplement (Suplemento de Benefícios para as Fases Iniciais de Doenças Graves Healthpro), o maior produto deste género no mercado.

O grupo AXA continua a ser a mais conceituada marca de seguros a nível mundial, sendo Hong Kong e Macau os principais centros de desenvolvimento na Ásia. Como uma parte do grupo AXA, vamos introduzir novos critérios de qualidade para podermos continuar a cumprir os compromissos assumidos na nossa carta de qualidade, promover activamente o desenvolvimento dos negócios, assim como empenhar todos os esforços para alcançar o nosso objectivo de nos transformar numa das empresas preferidas dos clientes de Hong Kong e Macau.

1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1
2 Até 25 de Maio de 2012
3 Até 16 de Fevereiro de 2012
4 Até 3 de Novembro de 2011
5 10.0822 dólares de HK – 1 euro. A 31 de Dezembro de 2011
6 Fonte: Página electrónica oficial da interbrand: www.interbrand.com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0 de Abril de 2012.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com a casa-mãe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28 de Junho de 2012.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一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一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容景文 王建國

業務發展簡報

2011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在上級公司的領導和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地完成了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全年實現保費收入3.8億元,實現稅前利潤6,163萬元。

我們在澳門已有23年的經營歷史,公司自成立以來,本着“穩健、誠信、高效、創新”的企業精神,謹慎的理財投資策略、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立足澳門,與時並進、勤奮創業、銳意進取,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度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Alvinos Micromatis 趙汝華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澳門

二零一一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二零一一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一千零五十四萬六仟四佰六十元二角二分;

在各保險業務中,火險和醫療險是分行的主要業務來源。

本分行在本年度錄得稅後盈利為澳門幣二百七十一萬二仟零六十二元四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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