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8
II
SΙRIE

Quarta-feira, 27 de Novembro de 2013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洲鼓動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47/2013。

青洲鼓動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青洲鼓動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Agitacao da Ilha Verde”;英文名稱為“Ilha Verde Agitation Sports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1號雅新大廈6樓K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推動本澳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體育活動交流。

第二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成員;

(2)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和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八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津貼,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和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資助。

第五章

適用法律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之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山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總商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二條——宗旨為團結在澳門註冊的工商團體、工商行業及從事工商業之中山人士,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工商聯繫,為社會安定、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9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凡在本澳註冊的中山籍工商團體、商號,以及本澳從事工商界之人士,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2. 會員須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具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須遞交由有關社團負責人簽署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個人會員須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理批准。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章繳納會費;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內容須具有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當屆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並主持會議;

5.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大會均被視作有效召開。

第八條——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正、副理事長與其他常務理事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執行機構,其成員不少於十九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

第十條——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不少於七人,人數須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休會後之辦事機構。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之。另設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成員由理事選任或聘請專職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不少於五人,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二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全體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第十五條——監事會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敦聘同鄉俊彥及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團體會員每年會費澳門幣伍百元正;

2. 個人會員每年會費澳門幣伍十元正;

3. 其他收入由會員、熱心人士及政府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門制定,經理事會審定後再行實施。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合德孔孟研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合德孔孟研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本會定名為『合德孔孟研學會』,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規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一街71號宏泰工業大廈二座4樓F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以弘揚中華文化,孔孟思想為精神指導,提倡固有倫理道德,首以孝、悌、敬、愛待人,以仁、義、禮、智、信自持,增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安定為宗旨,并藉舉辦經典研究班、兒童班、讀經班、道德培育班、孝道成長營、淨化人心講座、敬老活動,將中華文化、儒家思想向下紮根,延續傳承。

第二章

本會經費

第四條——1.本會經費來源均由會員的會費、會員及非會員樂意捐助,經費收支每月由財務部負責,并公開報告。

2.本會除經常開支外,如有不足時,完全由理事會負責。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凡有志者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查準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之福利;

4.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5. 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按時繳納會費;

3. 推動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社會道德,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屢經勸戒不改者,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之二表決通過革除會籍。

第四章

會務機構

第九條——會務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務機構:

1. 本會之會員大會分為年會,月會及特別大會。

2. 年會係指本會每年在所選定之適當日期召開之全體會員大會,以便通過理事會之年報及會計報表,明年預算以及監事會意見,并選舉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月會係指本會每三個月固定日期舉行一次的會員大會,以便討論及決議重大之會務問題。

4. 特別大會係指本會如遇特別會務急需決定進行而召開之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理事聯合署名決定召集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若理事長出缺或臨時不能視事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1. 本會會員大會(年會、月會、特別大會)均以選定日期為法定開會日期,并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位會員,并知會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2. 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成方可有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五章

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秘書一名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會務的日常工作。

3.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其會議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三分之二贊同方可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1.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 招收會員;

3. 制定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 委任本會代表;

5. 訂定會員會費繳收標準;

6. 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 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并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五條——1.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代行職務,其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決議取決三分之二與會者的贊同方可有效。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職權:

a.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務;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所有對理事會,監事會的運作,組織,職務履行,會員罷免,權利轉移,行事與議決力等方面及其他有所需要之事項,將由內部守則制定,而內部守則不可抵觸本會章程及其原則。

第六章

修改及解散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亞洲撲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撲克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位址及宗旨

中文名稱為“亞洲撲克協會”;英文名稱為“Poker Association of Asia”。(以下稱協會)

第一條——協會總址

澳門皇朝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7樓U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可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協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在亞洲範圍內推廣、組織和發展撲克和撲克活動;並且在社群內將撲克定位於一種鍛煉大腦機能的智力運動;協助其他對撲克持有相同觀念的實體一起推廣撲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一)協會會員可分為三類,即:

a)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符合資格,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從事撲克產業三年,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三)年齡在十四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個人會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一)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選舉或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三)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五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和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三)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定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一)普通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派一位全權代表,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協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一)申請各類會員表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九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害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若干人,並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一條——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的職銜。

二)以上職銜是由二位組織架構成員提名,並須理事會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四章

協會之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二條——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七條——一)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會長在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二)召集書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一)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二)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三)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例;

四)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五)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協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六)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一)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名。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咨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協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若干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五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五節

財政

第二十六條——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輔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資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物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人士。

第二十七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協會有需要可聘用專家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六節

任期

第三十條——協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七節

附則

第三十一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二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一)解散本會的決議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四條——一)《民法典》第181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公職人員足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公職人員足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公職人員足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tebol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和發展澳門足球活動,組織各類足球比賽及技術人員培訓課程和研討會,加強澳門公職人員,及與各地公職人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廣大公職人員,配合並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0樓G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特區政府現職或離休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不分國籍,不分職級,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及監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 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B. 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C.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D.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活動;

E. 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F. 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A. 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B. 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C. 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第七條——處分

A. 違反本會章程及守則之會員或作出有辱本會聲譽之行為,可受以下處分:

甲、警告;

乙、暫停會籍一年;

丙、開除會籍。

B. 上款第一及第二項處分由理事會負責,第三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

C. 遲交會費,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

D. 因不繳交會費而被除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八條——機關

A. 本會之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B. 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產生是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年的第四季度內,在為選舉領導層的目的而舉行的會員大會會議中選出;

C. 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D. 本會創會成員為本會領導機構之當然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條——職能

A. 會員大會職能:

甲、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乙、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丙、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丁、批准及授與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入會;

戊、審議會員之處分;

己、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修正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 大會會長之職能:

甲、召開會員大會;

乙、開始及結束會議;

丙、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丁、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領導機關成員。

第十一條——運作,召集及決議

A. 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B.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C.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

D. 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有最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

E. 倘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最少過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在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下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F. 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十二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由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所組成,成員組成須為單數;

B. 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第十三條——職能

A. 理事會之職能:

甲、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乙、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丙、批准或拒絕新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建議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人士授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稱銜;

丁、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戊、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己、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庚、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辛、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壬、以曆年結算帳目。

B. 財務之職能:

甲、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貴重物品;

乙、編寫會計帳冊;

丙、經常更新會計紀錄。

第十四條——運作

A.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B. 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C.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

D. 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

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一名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及一名 秘書組成,成員須為單數,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任。

第十六條——職能

監事會之職能:

A. 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和審核帳目;

B.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C.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收入

本會之收入:

A. 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B. 捐款,遺贈或津貼;

C. 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八條——解散

A. 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全體本會最少四分之三的會員同意。

B. 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或指定費用後的結餘,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慈善機構。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公職人員籃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公職人員籃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公職人員籃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asquetebol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和發展澳門籃球活動,組織各類籃球比賽及技術人員培訓課程和研討會,加強澳門公職人員,及與各地公職人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廣大公職人員,配合並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0樓G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特區政府現職或離休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不分國籍,不分職級,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及監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 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B. 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C.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D.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活動;

E. 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F. 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A. 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B. 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C. 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第七條——處分

A. 違反本會章程及守則之會員或作出有辱本會聲譽之行為,可受以下處分:

甲、 警告;

乙、 暫停會籍一年;

丙、 開除會籍。

B. 上款第一及第二項處分由理事會負責,第三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

C. 遲交會費,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

D. 因不繳交會費而被除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八條——機關

A. 本會之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B. 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產生是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年的第四季度內,在為選舉領導層的目的而舉行的會員大會會議中選出;

C. 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D. 本會創會成員為本會領導機構之當然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條——職能

A. 會員大會職能:

甲、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乙、 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丙、 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丁、 批准及授與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入會;

戊、 審議會員之處分;

己、 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 大會會長之職能:

甲、 召開會員大會;

乙、 開始及結束會議;

丙、 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丁、 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領導機關成員。

第十一條——運作,召集及決議

A. 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B.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C.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

D. 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有最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

E. 倘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最少過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在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下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F. 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十二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由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所組成,成員組成須為單數;

B. 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第十三條——職能

A. 理事會之職能:

甲、 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乙、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丙、 批准或拒絕新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建議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人士授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稱銜;

丁、 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戊、 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己、 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庚、 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辛、 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壬、 以曆年結算帳目。

B. 財務之職能:

甲、 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貴重物品;

乙、 編寫會計帳冊;

丙、 經常更新會計紀錄。

第十四條——運作

A.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B. 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C.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

D. 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

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一名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及一名 秘書組成,成員須為單數,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任。

第十六條——職能

監事會之職能:

A. 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和審核帳目;

B.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C.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收入

本會之收入:

A. 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B. 捐款,遺贈或津貼;

C. 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八條——解散

A. 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全體本會最少四分之三的會員同意。

B. 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或指定費用後的結餘,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慈善機構。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極舞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極舞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極舞館”;英文名稱為“Max Dance Hall”。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炮兵馬路17號金聯大廈一樓D座。若獲取理事會的同意,會址位置可遷移到澳門的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屬性為一非牟利團體,下列為本會的宗旨:

——以青年為本,推廣舞蹈文化及舞蹈教育;

——培育本地的舞蹈人才,促進本地的舞蹈發展;

——舉辦各種舞蹈推廣活動,豐富本地的舞蹈交流;

——走出與引入周邊地區的舞蹈文化,加強本地的舞蹈藝術。

第四條——任務目標

通過規劃性的教育與活動,推動舞蹈藝術與社區及青少年之間的交流,擴大與海外地區舞蹈藝術表演的交流。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六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任期為兩年。會長負責領導本會的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執行其職務,其職權為:

1. 計劃及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 審批及修訂本會的章程;

3. 審核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七條——會議召集

全體會員每年進行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同時大會之召集最少需要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要過會員數量之一半,該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會務,並由一名理事長和兩名副理事長組成,任期為兩年。

倘若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執行其職務,其職權為:

1. 執行本會所有決議內容;

2. 規劃本會工作之各類活動;

3.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管理,並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副監事長組成,任期為兩年。

倘若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暫代執行其職務,其職權為: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的運作;

2. 審核財務狀況及相關帳目紀錄;

3. 通過監察活動並撰寫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制度

第十條——會員資格

1. 凡本澳舞蹈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享有本會各項福利和設施。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有關決議;

2. 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 按規定繳交會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捐獻和其他資助等。倘有不敷或於特別情況下需用款時,須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法人存續期

第十四條——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於會員大會會議上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法人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於會員大會會議上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章

法津參考

第十六條——法律規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概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之有關法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韓語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韓語交流協會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韓語交流協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0-03(B)室,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宗旨:為會員提供用韓語交流的機會。認識韓國文化,潮流。

第二章

會員

三、凡對韓國文化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權利: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五、會員義務:遵守會章,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處分:會員如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可給予警告,甚至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八、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四章

會議

十、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十一、經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開展各項活動的收入及社會各方面不帶條件的捐贈及贊助。

第六章

附則

十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園林花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園林花藝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園林花藝協會;

英文:Macau Greenery and Floral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a Verdura e Flora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248號恒基花園地下H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將園林花藝融入市場,從設計、種植到保養等方面推廣應用;

2. 促進園林花藝行業的進步和技術人才成長。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章程,從事或熱愛園林及花藝等相關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

(四)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五)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1. 會員會費收入;

2. 政府、機構、商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支持、贊助及捐贈;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山坦洲工商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坦洲工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條——定名:澳門中山坦洲工商聯合會。

第二條——宗旨:促進澳門與中山坦州的經濟貿易,聯絡,團結和促進澳門和中山坦州在經濟、科技、文化、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三條——會址:澳門媽閣街45號A金利樓地下鋪(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遷)。

第四條——性質:民間自願組織團體。

第五條——會員:

1.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同意接納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權利:所有會員有權參與本會一切公開活動及指定可享之權利,亦可擁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3. 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及繳交會費;

4. 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交由會員大會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活動,審議財務報告及制定一切會內外工作;

2. 領導架構:

i. 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在會員大會期間,主持大會工作;

ii. 理事會:設正、副理事長,秘書處及各專責部門負責人。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秘書處為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

iii. 監事會:設正、副監事長、秘書、稽核、監事等。負責監核會內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而召開,在任何情況都必須於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章程之修改,須獲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

2. 各領導部門之成員選擇及職務之革除,須獲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4. 討論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修訂會費;

6. 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名,並按照法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本會日常行政工作;

2.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其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閱賬目及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一條——財政收支

1. 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2.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發起募捐;

3. 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鋼琴調音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鋼琴調音師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iano Tun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促進鋼琴業發展,增進市民對鋼琴認知,建設鋼琴調音維護橋樑,團結互助調音師之間的溝通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5樓全層A室為組織會址。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根據澳門實際狀況,建立下列鋼琴有關資料:

1.鋼琴歷史、維護、調音、知識分享、聯絡等資料。

2.鋼琴調音師資料及相關琴行資源資料。

3.有關鋼琴各項投訴問題之個案資料。

4.與香港地區調音師發展空間之有關資料。

二、針對澳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訂定發展年度計劃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依照澳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

三、設立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澳居民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的調音師及對鋼琴調音的愛好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澳對鋼琴調音愛好的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於澳門外之對鋼琴調音的愛好者或對鋼琴調音愛好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1個月前預告。

第九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介劇場藝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介劇場藝術會

In Between Theatre Arts Association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介劇場藝術會;

中文簡稱:介劇場;

英文名稱:In Between Theatre A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In Between Theatre。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15號金輝大廈十樓C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 其宗旨為發表優質而具開創性的表演藝術作品,開拓更多藝術創作的空間,推廣文化藝術,改善本地文化環境,促進本地與海外之文化交流。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課程、工作坊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推動發展澳門表演文化藝術。本會更透過聯合本地和外地各方藝術工作者,共同進行創作及藝術探索,促進交流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表演藝術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透過定期甄選,再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有投票之義務;

3. 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積極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 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八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八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鬥牛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lube Desportivo Tourad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Tourada”;

本會中文名稱為「鬥牛體育會」;簡稱為「鬥牛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Cow Battle Sport Club”;簡稱為“Cow Battle”。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以鬥牛精神發展及推廣本澳足籃球運動、藉以提高本澳運動及精神水平;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華景園143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鬥牛精神及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二)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且無合理解釋,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46/2013。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為非營利性社團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mobiliário — Delegaçã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FIABCI-Macau”。

英文名稱為“FIABCI — The International Real Estate Federation — China Macau Chapter”。

本會為世界不動產聯盟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區性分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O-P座。可依據本會理事會的決議,遷至澳門轄區內的其他地方。

(第三至第十一條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創會主席二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會員大會的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可以兼任本會的理事長和第一副理事長。會員大會設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主席、第一副主席權力:在各種民事活動中代表本會。代表本會出庭訴訟,有權代表理事會處理各項會務重要事宜和活動。

主席和第一副主席代表本會負責在銀行開立本會賬戶。

主席在職責之內可以將部分權力委派給其他人,但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空缺或者不能勝任,由第一副主席接替,直到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對涉及本會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包括但不限於:

制定、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

協商推薦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

協商推薦理事會成員;

就理事會報告、會計賬目、會費和理事會的財政預算提案進行審核和裁決。

(第十六條維持不變)

第十七條——(a).會員大會由所有繳清會費的主要會員和常規會員參加,每個會員都有一個投票或推薦權。

(b).會員大會可敦聘對本會成立發展有傑出貢獻之人士1-2名擔任本會創會主席,也可誠聘對本會有貢獻的工商界人士和業界翹楚擔任本會名譽主席。

其它類別的會員可以出席會議但是沒有投票或推薦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執行機關。

理事會成員總數應為單數,組成如下:

——理事長一名;

——第一副理事長一名;

——常務副理事長一名;

——副理事長若干名;

——理事若干名;

——秘書長一名;

——執行秘書長若干名;

——副秘書長若干名;

——司庫一名。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主要會員和常規會員協商推薦產生,三年一屆。理事長、第一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理事會內部協商推薦產生。

司庫由理事長和第一副理事長提名,報請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同意後任命。

(第二十條維持不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有權力對以下事項報請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同意後做出決議:

——本會正常運行必要的行政和管理;

——決定所有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項;

——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

——決定接受和使用捐贈;

——對會員進行批准和除名;

——可以授權對現行章程暫時部份廢除;

——有權在任何時候根據需要成立工作組;

——遞交每年的財政預算供會員大會審批;

——有權為了本會宗旨借入資金,為達到此目的,可以對本會的財產實施抵押。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各位副主席以及秘書長均為理事會當然成員,並有投票權。司庫負責本會帳戶運作,執行所有款項的支付,為年度會員大會準備財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報請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同意後,理事會議可以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者占多數的理事會成員請求下召開。理事會決議只有在多數成員出席 時才有效。理事會議依據出席或代理出席會員簡單多數原則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的投票為決定票。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成員人 數若干人以內,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八條維持不變)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吸煙與健康生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五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章,第十條,第二款c項: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亦可由五位會員向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二款a項:

(二) 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數須為單數及不少於23人。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理事長除外)。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瓜菜行益壽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八條——以上組織章程由二零零五年會員大會修定通過,倘有未盡善者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九條——刪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núncio

«Fornecimento de Equipamento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Postes de Iluminação e Acessórios»

Concurso Público

(Concurso Ref.ª: PLD-459/3/5)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poste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e acessórios para utilização na rede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consultar processo do concurso.

5. Prazos de entrega: inferior a 45 dias.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o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o concorrente pode orçamentar o preço de um ou mais artigos na tabela de preç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150 000,00.

9. Caução definitiva: no valor de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não há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26 de Dezembro de 2013.

Horário: 9,00 – 13,00 e 15,00 – 17,3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o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o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a internet no portal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26 de Dezembro de 2013 (quint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27 de Dezembro de 2013 (sexta-feira), às 9,30.

Local: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a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e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Peso

– Preço

90%

– Prazos de entrega

10%

Total

100%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respectiva avaliaçã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mencionada no processo do concurso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27 de Novembro de 2013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13.

Jorge Manuel Sιcio Vieira
Membro da Comissγo Executiva
Leong Wa Ku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Versγo PDF optimizada paraAdobe Reader 7.0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