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53
II
SΙRIE

Quarta-feira, 31 de Dezembro de 2014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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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金滿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金滿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Kam Mun de Macau

Macao Kam Mun Charit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金滿慈善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Kam Mun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Kam Mun Charity Association。本會會址:澳門關閘馬路101-105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9樓C。

第二條——宗旨:本會以助學扶貧慈善為目標。屬不牟利之團體。

第三條——加入:凡對本會宗旨認同者,願遵守本會章程,若申請加入,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退出:會員退出須一個月前致函,通知本會理事會。

開除:凡會員日常言行蓄意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可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a)可享用本會所有的設施。

b)可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成為各組織機關之領導成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務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之規定;

c)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三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1)制定及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4)決定及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在每年十二月份首星期日召開週年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但須不少於十日前以雙掛號方式通知,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方式:

理事會由十五人組成。其中九人由會長委任,其餘六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七名組成。任期為三年。理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理事會之職能:

a)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法人(包括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等方面)。

b)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方式: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組成。任期為三年。監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監事會之職能: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

第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會員個人捐贈和資助。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芳香治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芳香治療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芳香治療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romaterap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Aromatherapy”,英文簡稱“MAOA”(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B地下,如有需要,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澳門芳香治療的發展,開展有關芳香治療的活動(衛生護理範疇除外),以提昇市民的生活質素。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且曾修讀不少於250小時的芳香治療課程者,依手續填寫表格及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選舉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處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兩年。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若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八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制定和執行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第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察本會的賬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第十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經天武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經天武道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經天武道會”,中文簡稱為“經武會”,英文名稱為“Macao Keng Tin Bud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TB”。會址設於澳門船澳街62號海擎天第二座7樓M座,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發展跆拳道運動及研究其他武術,並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

內部規章

除本章程外,本會另設內部規章,以規範本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本章程內“本會章程”的表述均包括有關內部規章。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及實際會員。

一、曾對本會或本澳跆拳道運動發展作出重要貢獻者,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二、凡對跆拳道運動有興趣且年滿五歲者,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實際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b)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決議;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d)定期繳交本會訂定的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名譽會員得獲豁免繳交會費。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會員的過半數票。

四、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

b)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

c)對本會章程作出解釋;

d)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e)根據理事會具說明理由的提名,通過及宣布名譽會員;

f)審議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務各一名,以及委員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成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三、理事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四、所有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不得在表決時放棄投票。

五、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選任經武館館長及教練;

c)聘任本會技術顧問及法律顧問;

d)提名名譽會員;

e)審批成為實際會員的申請;

f)修訂本會各項費用的金額;

g)決定處分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委員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三、上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監事會會議。

四、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影響上條第二款規定;

c)查核帳目及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條

代任

一、會長因故未能視事時,由段位較高的副會長代任,倘段位相同,則由年紀較長的副會長代任。

二、上款規定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理事長及監事長的代任。

第十一條

財政來源

本會的財政來源為會員所繳費用、法律許可的資助、捐獻及其他收益。

第十二條

會年

本會會年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三條

其他情況

本會章程未作規範的事宜,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路環石排灣居民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路環石排灣居民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路環石排灣居民互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Seac Pai Van de Coloane de Macau”,中文簡稱“石排灣居民會”(以下稱“ 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堅持愛國愛澳,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團結本澳熱心關注石排灣社區事務、積極為石排灣居民服務的人士;群策群力,滙集民智,共同參與,全心全意服務居民,推動石排灣社區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居民安居樂業。

第三條——地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31號(地址得因應需要由理事會通過進行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1. 凡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凡居住或工作於石排灣社區的居民有優先申請入會的權利;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及福利;

6.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會務工作;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本會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入會費及會費

1.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2. 理事會視乎需要,可設永久會員制度。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及大會主席團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會員,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4.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5. 如需要修改本會章程,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方為有效。

6. 如需要解散本會,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兩個月或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本會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處分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之職務;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等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常務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開展工作,部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委員由理事或非理事成員擔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七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

經費來源包括:

1. 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籌募之。

3. 理事會得收受社會熱心人士、機構及會員之自願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二十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文創匯藝點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文創匯藝點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文創匯藝點」,葡文名稱為“Ponto Artes e Criativo",英文名稱為“Creative and Arts Midpoin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凝聚不同範疇創作人才,提供互動交流平台;

(二)發掘創作潛能,鼓勵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三)推動多元文化藝術發展,促進不同地區人才交流;

(四)培養並拓展青年人創新思考和創作空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順成街18號威利大廈地下B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會員每年會費;

(二)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文創旅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創旅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創旅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urismo Criativo e Cultur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al Creative Tourism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0樓2009室。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致力發展本澳文創旅遊事業,打造本澳成為世界休閒娛樂城市,以及為本澳旅遊之長遠發展規劃作出努力,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與本澳旅遊業相互融合,以此成為本澳一項在世界旅遊平台上具競爭力的產業,既促進本澳文化創意產業,亦提升旅客來澳的整體旅遊質素。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文創旅遊的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及修訂本會章程,並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每年提交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榮譽會長與榮譽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具相關文創事業或旅遊事業之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其人數及任期均不限,由理事會提名,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政府、團體或企業等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七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圖所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體育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體育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國際體育產業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Indústria do Desportiva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Spor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7至225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4樓A01室;

2. 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宗旨是促進澳門發展國際體育產業。

第五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年費;

2. 熱心人士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1.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七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及須履行下列之權利與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

2. 參與本會之活動,使用本會之設施;

3. 享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利;

4. 會員必須繳交會費,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

2. 理事會得以合理理由行使解除權並撤銷會員之會籍及其職務。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九條

(法人之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凡章程未規定屬社團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之許可。

第十二條

(組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長作為會員大會之會議主持;

2. 會長及副會長均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之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4. 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絕對多數贊同票作出;

5. 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會議紀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四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權限為:

1. 貫徹本會宗旨,推動及執行會務工作;

2. 確保本會之管理及運作;

3. 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以促進本會發展;

4.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6.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7.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理事長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之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根據會議紀錄之決議,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之文件;

5. 開具支票及銀行戶口之具體運作交由理事會決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文件,以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5. 監事會之會議紀錄應載予簿冊內,以供查閱;

6.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第十七條

(權限)

監事會權限: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理事會之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賦予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候補規定

第十八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台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台商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澳台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e Taiwan。

英文:Macao-Taiwan Trade Association。

二、宗旨:

1. 加強澳門台灣兩地之間商業的配對及交流。

2. 協助會員在兩地的商務發展。

3. 為澳門及台灣創立一個商務發展平台。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福建內坑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福建內坑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內坑青年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os Juventude de Fu Jian de Nei Ke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u Jian Nei Keng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廣聯絡居澳內坑鄉鎮及閩籍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十四座F地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接受監事會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編制年度報告及研究相關促進會務之措施;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所有帳目。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及捐款,並設立會務基金;

(三)活動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山東區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山東區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東區同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ZhongShan Eastern District Natives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是以澳門中山東區鄉親為主體在澳門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團結鄉親,聯絡鄉情,增進友誼,造福桑梓為辦會宗旨,是中山市東區溝通聯絡澳門鄉親的橋樑和紐帶,是聯繫鄉誼、服務鄉親的平台和載體,是凝聚愛國愛澳力量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兩地繁榮穩定,促進中山澳門合作,以及推動澳門和家鄉發展的積極力量,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廣泛聯繫澳門中山東區鄉親,搭建溝通平台,積極支持和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保怡中心16樓A座(葡文地址:Avenida do Dr. Rodrigo Rodrigues, Edif. Royal Centre 16.º, andar A, Macau),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入會手續

一、凡祖籍為中山東區或在中山東區投資的澳門居民,又或在中山東區投資的企業的代表,如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愛國愛澳愛鄉,年滿18周歲,具良好品格,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有意加入本會者須辦理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批後並繳納入會費、年度會員費等費用後,獲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愛國愛澳愛鄉,支持“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貫徹實施;

(2)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作出行為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者,會員大會經理事會之建議有權開除有關會員出會。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十二條

附則

一、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Hong Va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鴻威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訓練中心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鴻威文娛體育會”,中文簡稱:“澳門鴻威”;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Hong Wai de Macau”,葡文簡稱:“HW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Macau Hong Wai Sports and Recreation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HW Macau”。

第二條——會址、訓練中心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14-22號福海花園福康閣6座GF樓F室;

二、訓練中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2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及訓練中心。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愛國愛澳、弘揚中華國術文化,參與綜合體育活動,致力推動龍獅武術體育運動,培養青年人對龍獅武術及體育運動的興趣。

二、本會之基本任務是培訓龍獅武術運動及各項體育運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各界人士,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關於本會會務改革事項之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宜;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提供之合法援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四、依章繳納會費;

五、忠誠為本會服務;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六個月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為止。

第十一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者,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由三人組成,設有一名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秘書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 會員大會閉幕後則授權會員大會主席為監督人,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理、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在接獲對理、監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七、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二、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以理事長為會議主席,如缺席時,以第一副理事長為主席。

三、召集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內容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

四、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以半數之半數會員出席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同時,亦設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如需要,理事會可下設公關部、財務部、福利部、總務部、婦女部、體育部、武術龍獅部,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四、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條——本會之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理事長可解決本會遇到之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贊助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損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五章

會徽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附設各級會長顧問,由本會大會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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