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31
II
SΙRIE

Quarta-feira, 5 de Agosto de 2015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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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芳療與自然療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15。

澳門青年芳療與自然療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芳療與自然療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Aromatherapy and Naturopathy”,(英文簡稱“MYAA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團結和推動澳門青年對芳療及自然療法學習與應用,重拾對自我的關注;

(二)透過專題研討、定期刊物及聚會等活動,普及專業芳療、自然療法的知識及應用;

(三)參與芳療及自然療法的研究與發展,加強澳門青年與各地芳療及自然療法權威人士的聯繫與交流;

(四)在澳門推廣芳療與自然療法的普及工作,並推動相關行業的專業化;

(五)支持環保、慈善公益活動,宣揚愛護大自然理念。

第三條

(性質及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5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理事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二、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擇權。

三、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年創業家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15。

青年創業家聯盟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青年創業家聯盟”。

第二條——會址擬設於澳門水井斜巷1號1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青年創業家聯盟以「創意、創新、創造」為宗旨,致力為青年創業家提供具意義的營商資訊與資源,協助青年創業及提供合作機會,帶動不同區域的青年創業家互動聯繫交流,結合不同領域的青年創業家協助促進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8至40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付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優先享用本會的設施等資源 。

2.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成員;

3.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7位成員或以上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並設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至少為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至少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八條——一般決議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通過。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解釋權及有關所衍生之決策權交由理事會負責。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金華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金華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華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Jinhu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inhua Commercial Association”。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0樓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工商業界與中國內地工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中國地區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商號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僱主、董事、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股東;或高級職員,或經會長推薦的任何人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通過解散、撤銷本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金華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金華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金華同鄉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inhua de Macau”,英文為“Macao Jinhua Communal Society ”。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荷蘭園二馬路永康大廈8-B地下。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聯絡金華市居澳之鄉親,務求達到守望相助,真誠團結,對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3)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澳門與家鄉之訊息交流,增進彼此間了解和合作;

(4)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合法澳門居民身份證之鄉親,年滿十八週歲,不分性別,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退出論。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能: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基本法青年推廣大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基本法青年推廣大使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基本法青年推廣大使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mbaixadores Juvenis para a Divulgação da Lei Bás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asic Law Youth Ambassador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性團體法人,其宗旨是以推動年青人參與基本法推廣工作為目標,加深他們對基本法的認識,並鼓勵他們立志以推廣基本法為使命。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4-6號文德大廈地下前座。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16至45歲的澳門居民,並完成基本法青年推廣大使課程的學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十年或以上者,即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並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等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可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七條——無正當理由而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的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連續三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榮譽職務

第八條——本會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架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和特別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及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倘於通知的指定時間會員出席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可於通知所指定時間的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換屆選舉;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職能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正副部長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和財政運作。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英才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英才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中華英才會”;

簡稱為:“英才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OP CHINA”;

英文為:“TOP CHINA Association”,簡稱:“TC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熱愛中華民族的海內外同胞,加強聯繫,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一樓B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依本會章程的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身心障礙者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身心障礙者聯盟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會員資格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身心障礙者聯盟,簡稱:澳心聯。英文名稱:Macao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Federation,簡稱:MPDF。

2. 本會地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O號嘉華閣1座9樓A座。

3. 會員資格:澳門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家屬(限於身心障礙者的配偶、父或母、子或女、兄弟或姊妹)皆可申請成為會員。身心障礙者的定義:持有社工局殘疾證者或由本會理事會審核其殘障程度符合本會規定資格者。

第二章

宗旨

4. 團結各類別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與健全人士在相互尊重的社會環境下快樂地生活。

第三章

使命

5.(1)積極而有效地向身心障礙者灌輸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精神和要旨;

(2)積極而有效地向健全人士灌輸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精神和要旨;

(3)積極而有效地向政府提供不同類別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應享有的切身的社會支援的建議,以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4)積極而有效地向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灌輸正向思想,從而鼓勵他們投入社會或重新投入社會,以減少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和對昂貴藥物的依賴。

第四章

組識架構

6.(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決策組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通過財務年報,下年度財政預算,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選舉或修改會章等重要事項;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依法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並領導會務工作,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3)首次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召集舉行,並於首次會員大會即場選出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及秘書。

7.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若干人(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運作及上述兩會之決議的執行情況;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監事會成員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各監事職位連選得連任)。

8.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若干人(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若干名及其餘為理事。

(2)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3)各理事會成員之分工如下:

A. 理事長:一名,負責本會之整體運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B. 副理事長:若干名,協助理事長工作。

C. 秘書:若干名,負責文書、記錄等工作。

D. 財政:若干名,一切財務開支及帳目記錄。

E. 理事:若干名,負責聯絡會員、傳遞信息、推動會務工作。

(4)理事會成員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5)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任期3年理事長最多只可以連任1次,理事會成員中,身心障礙者必須超過半數。

第五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9.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A)參加會員大會;(B)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之權利;(C)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D)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E)按時繳交會費。(F)任何會員(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根據情節輕重,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可作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六章

財政

10. (1)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2)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現為每年澳門幣50元,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3)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讓會員接納通過,並向交會費者、捐助者發出收據。

(4)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5)本會經費由會員繳交會費、本會會員或熱心之社會團體或企業、個人捐助籌集所得。

第七章

解散

11. 本會若經會員大會通過而解散,屆時結存之財產將會捐贈予志願團體或慈善機關。

第八章

本會之存在期限

12. 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

第九章

附則

13.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必須先經理事會討論,然後呈交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14.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以現行澳門民法典之社團法為依據。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Macau Econscient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2 de Julho de 2015, no Maço n.º 2015/ASS/M4, sob o n.º 248,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Macau

Econsciente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âmbito e sede

Artigo primeiro

1. A «Associação Macau Econscie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MEC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fins não lucrativos e tem como finalidade incutir uma maior consciência ecológica para o público em ger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2. «MECO» é a abreviatura de «Macau Econscious Association» que é a designação da «Associação Macau Econsciente» na língua Inglesa.

3. Entende-se incutir uma maior consciência ecológica para o público em geral como exercer actividades e trabalhos relacionados com a protecção do meio ambiente, tais como promover:

a. a recolha de pilhas e outros objectos usados para reciclagem;

b. um tratamento mais adequado relativo aos desperdícios alimentares;

c. a utilização de sacos amigos do ambiente em detrimento dos sacos de plástico;

d. estudos e análises dos valores de poluição em Macau;

e. estudos e análises dos níveis de toxicidade dos alimentos consumidos pela população em Macau;

f. a adopção gradual de energias renováveis;

g. de um modo geral, a consciência ecológico-ambiental da sociedade de Macau de modo a aproximar-se dos níveis internacionais, nomeadamente da União Europeia.

4. As actividades e os trabalhos relacionados com a protecção do meio ambiente podem vir a ser feitos em colaboração com entidades oficiais privadas e/ou governamentai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da China Continental, de Portugal e/ou de qualquer outro País.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Sidónio Pais, n.º 30 AB, Edifício Leal Senado, 6.º andar, Apartamento 18, e exerce a sua actividad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 qual poderá ser alterad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CAPÍTULO II

Princípios fundamentais

Artigo terceiro

A Associação reger-se-á pelos princípios e normas da 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rtigo quarto

1. A Associação exerce a sua actividade com total independência em relação ao Governo, e a associações de qualquer natureza, designadamente de carácter político ou religioso.

2. As actividades que a Associação se propõe em desenvolver não podem ter qualquer carácter político ou religioso.

CAPÍTULO III

Associados, Direitos, Deveres e Disciplina

Artigo quinto

1. Poderão ser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todas as pessoas ou sociedades devidamente incorporadas na R. A. E. de Macau e que estejam interessados em contribuir, de alguma forma, para a concret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2.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fundadores, honorários e ordinários.

3.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são aqueles que subscreveram o títul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4. 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ão aqueles a quem a Associ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tribua essa qualidade em virtude de poderem de alguma forma especial, ajudar a Associação a concretizar os seus objectivos.

5. 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são aqueles que se identificam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e que após a inscrição, esta seja aceit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6. A admissão far-se-á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respectiv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firmado pelo requerente, dependendo a mesma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e nos trabalhos organizados pela Associação e agir de acordo com os interesses da mesma, e;

d.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aos associados.

Artigo sétim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rocurar contribuir para o progresso e o prestígio da Associacão e o bem-estar dos associados;

c. Pagar as quotas e/ou a contribuição anual a fixar pela Direcção;

d. Estar informado de todas as actividades e trabalh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oitavo

Os associad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ou praticarem actos desprestigiantes para a Associação ou que ponham a sua honra em causa, estarão sujeitos às seguintes sanções aplicadas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 Advertência;

b. Censura; e

c. Expulsão.

CAPÍTULO IV

Órgãos

Artigo nono

1. 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por mandatos de um ou dois anos em conformidade com o deliberado pela Assembleia Geral, que pode deliberar a respectiva reeleição por uma ou mais vezes.

3. Nenhum dos membros pertencentes a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desempenha as suas funções com direito a remuneração.

Artigo décim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por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É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r, alterar e interpretar os Estatutos;

b. Eleger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

d. Decidir como aplicar os ben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num total mínimo de cinco membros: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dois vogai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semestre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considerar necessário.

Artigo décimo quarto

É da competência da Direcção:

a. Assegurar o cumprimento dos Estatutos,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Efectuar a gestão administrativa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promovendo as actividades da mesma;

c. Elaborar o plano e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gerir os fundos e organizar as listas dos Associados assim como admitir novos sócios;

d.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e

e. Fixar jóias e quota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int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sexto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periodicamente, as contas e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e

c.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a gest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Enquanto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não forem eleitos, uma Comissão Provisória constituíd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usufruirá de todos os poderes legal e estatutários conferidos à Direcção.

CAPÍTULO V

Rendimentos e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décimo oitavo

Os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são oriundos de quotas e/ou contribuições dos associados, bem como de actividades e trabalhos organizados pela mesma e de outros donativos.

Qualquer indivíduo, sócio ou não e, qualquer entidade pública, privada, governamental ou não-governamental, pode fazer donativos para a Associação. Os donativos, tanto monetários como materiais, têm de estar devidamente registados.

Artigo décimo nono

A Associação adoptará um regulamento interno, cuja aprovação e alteração é d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a Assembleia Geral e terá que ter 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2 de Julho de 2015.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航海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航海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航海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Naveg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stitute of Navig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61-D號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與宗旨

(一)本會是由澳門地區航海科學、技術工作者及交通、海洋、魚業、遊艇、潛水及其它水上活動等相關人士自願組織。宗旨是進行航海文化推廣、航海科學及技術研究、海上交通研究、航海事務合作、展開對外合作及學術文化交流、凝聚海洋科學人士,對青少年推廣航海知識、遊艇、潛水、水上活動等教育和發展,提供資訊分享平台,以及為政府、企業提供航海技術諮詢、海上交通調查、海事活動培訓服務以及政策建議。

(二)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的合法組織 。

第三條

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持有相關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專業行業者;

2. 擁護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3.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4. 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二)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

(五)支持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者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領導機構;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所有領導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內成員可連選連任;

(四)本會得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若干名。理事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聯署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最少四分之三出席的正式會員的贊同票;

2.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5. 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6.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司庫二名、秘書若干名及顧名若干名所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二)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三)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所組成。

第十一條

會議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而有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第十二條

權限

如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會員大會副主席、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第十三條

榮譽職銜

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通過,可邀請具相關資歷的社會人士或學者成為本會顧問或會長,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導遊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導遊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導遊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Guia Turism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GTM”。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 Gui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TGPA”。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1)配合政府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出謀獻策、共創繁榮;

2)構建與政府及旅行社之間的和諧合作關係和聯絡機制,爭取共贏;

3)團結業界以提高隊伍素質和行業形象;

4)維護會員合理合法權益,爭取應有的福利和保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發出之有效導遊證者,且遵守本會章程,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入會者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

1)正會員:凡具第四條所指的資格,得為正會員;

2)附屬會員:凡正在修讀澳門旅遊學院導遊證書課程之人士,得為附屬會員。附屬會員經考試合格並由澳門旅遊局發出之有效導遊證,便可申請成為正會員。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1)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b)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2)義務

a)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c)出席會員大會;

d)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e)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三章

名譽會長

第八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第四章

組成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並設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

2)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佰元正;

3)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5)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本會之會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僑商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僑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僑商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立足澳門、放眼世界、促進全球華僑華人的聯繫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建設及多元化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美副將大馬路湖畔大廈第六座12樓E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大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職業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職業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職業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sino Profissional Internacion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PIM”。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VEA”。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5樓A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宗旨:為各會員提供一個彼此交流和促進的平臺;積極拓展與國際教育機構的合作,希望透過舉辦博覽會、研討會、講座及其他會議以推動澳門教育邁向國際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入會資格

凡支持本會宗旨的個人或法人,經理事會決議批准,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權利

可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各成員,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及投票,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及福利。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

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5.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第三章

本會之架構

第七條

機構及運作

本會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凡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2. 負責制定本會的會務,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就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以及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

3.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會員大會主席團不得少於三人,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2. 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或發表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解散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捐獻、合法途徑收入及社會各界的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Macau-Coreia

澳門韓國互動交流協會

Macau-Korea Interac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3 de Agosto de 2015,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 sob o n.º 2,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Macau-Coreia

澳門韓國互動交流協會

Macau-Korea Interaction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具體規劃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韓國互動交流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Macau-Coreia”。英文為“Macau-Korea Interaction Association”,簡稱“M.K.I.A”。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53號地鋪連閣樓並作為本會的總部,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其作為常設機構,負責日常事務、對外聯絡及活動安排。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愛國愛澳並促進澳門及韓國兩地間的國際交流,區域資源整合,拓展兩地的民間社團及工商等團體交流平台。如飲食,音樂,文化,綜藝,娛樂,商務,以及想來澳或到韓留學及旅遊的人;並提供有意相互拜訪本澳或在韓之團體的諮詢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具體規劃為:

1. 提供來澳或到韓旅行的相關資料;

2. 提供本澳或在韓社團的聯絡方法及基本資料,幫助及促進澳門與韓國社團的交流活動;

3. 利用不同平台提供飲食,音樂,文化,綜藝及娛樂等訊息;

4. 提供到韓國留學的資料;

5. 會內設有舞蹈室,教室,會議室,自願者可提供韓國流行文化教學或基本韓國口語教學;

6. 本澳的韓國餐館,韓語課程,韓國相關活動等等都可免費把傳單放在本會內作宣傳用;

7. 定時舉辦活動,如澳韓交友聯誼,觀賞韓國綜藝或電影等等。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凡對澳門文化推廣至韓國,或對韓國文化充滿熱誠者,以及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分為 (一)普通會員,(二)幹部級會員兩種,以上兩種會員均可直接申請為永遠會員。

普通會員申請年齡為16歲或以上人士,幹部級會員申請年齡為18歲或以上人士。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之聲譽,促進本會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章程;及

3)遵守領導機構之決議。

第八條——一、會員如違反其應遵守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況輕重可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告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

3)開除會籍。

二、除書面告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被處以本條第一款2)項及/或3)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九條——1. 會長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機關。

2. 各機關之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3. 各機關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長,理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參選名單必須是管理機關成員的整體名單,各屬會可提名不多於一份名單參選,所有候選名單必須清楚列明各參選人全名,並必須於收到會員大會召集書之日起計算,七天內呈交理事會。

5.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二節

會長會

第十條——1. 會長會由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組成。

2. 會長會成員無任期期限,而會長會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3. 會長會職權:

1)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出席一切會議時享有一切表決權。

5)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可由本條第五款所指的實體召集。

3. 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五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於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5. 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的要求召開。

6.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為總人數的絕對多數,會議方為合法,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以第二次召集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代表必須在會議開始前向大會提交其所代表的屬會之最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的委任書方為有效,且每名受託人只可代表一個屬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及

6)解散本會。

第四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1.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關,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財務長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本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務,並製作年度財務及工作報告;

6)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7)按本章程第七條的規定,執行處分;及

8)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1. 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六節

榮譽和名譽職位

第十八條——1. 本會為推進會務,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可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1. 本會創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和會費或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長會決定籌募之。

2. 永遠會員入會繳交會費為澳門幣500元正。普通會員則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100元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條——1.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並須由會員大會以高於四分之三的出席人數贊成通過。

2. 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過渡規定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必須由其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作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ulho de 2015.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華僑大學澳門教育基金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15。

華僑大學澳門教育基金會

章程全文

第一章

基金會的命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

中文:華僑大學澳門教育基金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Universidade Hua Qiao;

英文:Macau Education Fund Society of Hua Qiao University。

第二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0樓2001-2002室。

第三條——宗旨

本基金會為一非牟利的教育機構,宗旨為:

1. 支持華僑大學教學、科研、學術等方面的提高。

2. 資助華僑大學的教師、學生往海外深造、學術研究或交流。

3. 推動澳門及海外華人學生到華僑大學就讀,並對有需要的學生提供資助,培養更多社會急需之人才。

4. 聘請海外專家、學者於華僑大學任教,引進先進學科及教學設備。

第二章

基金會的財產和財政

第四條——基金會得接受任何人士、法人機構之捐贈,包括動產和非動產。

第五條——基金會得買賣、轉讓或租賃其物業財產。

第六條——基金會得擔任或執行任何信託或透過借貸、抵押或作擔保等事項來增加財產的價值。

第七條——基金會向會員徵收會員費,金額由理事會議決。

第八條——基金會之一切財產及收益,不論其來源如何,只限用於促進本基金會之宗旨,但日常開支及支付員工薪酬不在此限。

第三章

行政委員會

第九條——行政委員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七人或以上若干人組成,取單數。

第十一條——行政委員會委員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由會長或五名委員以上的連署可要求召開大會。

第十四條——決議是以多數票的投票方式決定,如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行政委員會職責為:

1. 確保本基金會宗旨的執行。

2. 管理及運用本會之財產。

3. 接受外界的捐贈。

4. 制定年度規劃及核准財政預算。

5. 聘任基金會之名譽顧問、顧問。

6. 聽取華僑大學校董會澳門校董之意見後,提名理、監事會名單交由全體會員大會協商選舉產生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華僑大學校董會澳門校董為當然行政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內設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最少十一人或以上若干人組成,取單數。

第十八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監事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會內設監事會,監事會最少五人或以上若干人組成,取單數。

第二十一條——監事委員會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長有投票決定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委員會之職責:

1. 監察基金會之宗旨執行情況。

2. 監察基金會之財務管理與運用。

3. 監察基金會之財政運作。

第二十四條——監事委員會每年召開例會,在有需要的時候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基金會之解散

第二十五條——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方得修改章程。

第二十六條——在本基金會結束解散時,除將所有資產償還債務外,剩餘之財產則由行政委員會作符合本會宗旨之處理。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廣告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告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Companhias e Serviços de Publi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ts of Macau”(簡稱AAAM)。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攀族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第三款——本會地址:氹仔南京街31號花城利茂大廈3樓AB座。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Saúde e Segurança Profissional de Macau

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3 de Julho de 2015:

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葡譯名為“Associação de Saúde e Segurança Profissional de Macau”,英譯名為“Macau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ociation”。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

二、本會為不牟利團體,且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本澳現行法律處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F座。會址可由大會決定批准遷移。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致力提高本澳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及技術水平。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可分為三類:

a)創會會員;

b)普通會員;及

c)附屬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具資歷而:

a)參與籌立本會者均為創會會員。

b)從事有關職業安全健康者可申請為普通會員。

c)有興趣於職業安全健康者可申請為附屬會員。

二、上述會員得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社團及公司)。

第六條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具有義務遵守會章,內部守則及有關本會權力機關的議決,依期繳交會費及作出有利本會的工作。

二、會員具有以下權利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任何事宜、參加由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及於被界定之條件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第七條

(顧問及名譽顧問之類別)

一、對本會會務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聘為本會顧問。

二、對社會或職業安全健康範疇及本會會務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聘為本會名譽顧問。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和召開。

二、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並由會長主持。

三、會員大會由三人組成,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會員大會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但會長不能連任兩屆以上。

第十條

(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c)決定資產運用;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資產運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十一或十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八人或十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法理上代表本會,而理事長不能理事時,在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人代理。理事會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但理事長不能連任兩屆以上。

第十三條

(權限)

理事會有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確保會務之管理以及提交工作報告及賬目;

c)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但監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

(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c)定期審核財務之賬目;及

d)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發表意見。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ulho de 2015.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que, por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da em 29 de Junho de 2015,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Edifício «The Macau Square», 19.º andar «H-L», 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e, em inglê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alterou 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e em inglê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Edifício «The Macau Square», 19.º andar «H-L», podendo estabelecer sucursais ou mudar o local da sede quando entender conveniente.

Artigo segundo

O seu objecto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revisores de contas, auditores fiscais e contabilísticos e consultores fiscais ou técnicos de economia e finanças.

Artigo terceiro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os efeitos legai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cem mil patacas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seguintes entradas de capital ou quotas: Lo, Kin Ching Joseph 勞建青,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noventa e nove mil patacas; Kwok Sze Man 郭詩敏, auditora registada — uma quota de mil patacas.

Artigo quinto

A cessão de quotas, quer entre os sócios, quer a terceiros auditores registados, depende do consentimento da sociedade.

Artigo sexto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pertence a todos os sócios, iniciando-se e terminando, automaticamente, o mandato de cada administrador com a aquisição e a perda da qualidade de sócio.

Parágrafo primeiro

A sociedade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administradores ou de um administrador e um mandatário designado por decisão da maioria dos administradores, para a prática de actos e contratos específicos ou identificados por categorias, e constituído por procuração a outorgar em nome da sociedade por qualquer administrador.

Parágrafo segundo

Os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poderão ser firmados por qualquer um dos administradores ou por mandatário designado e constituído segundo o disposto no corpo deste artigo.

Artigo sétimo

Os anos sociais serão os anos civis e os balanços serão fechados em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cada ano.

Artigo oitavo

Os lucros líquidos serão divididos pelos sócios na proporção das suas partes sociai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Julho de 2015.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林克威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Eddie Tam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5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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