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9
II
SÉRIE

Quarta-feira, 11 de Maio de 2016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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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友添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5/2016。

友添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a)中文本名:“友添體育會”。

b)中文簡稱:“友添”。

c)英文:“Iao Tim Sports Associa­tion”。

d)英文簡稱:“Iao Tim”。

第二條

會址

澳門筷子基美居廣場第一期第二座三樓G。

第三條

性質

“友添體育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四條

宗旨

a)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b)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c)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五條

會員

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a)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c)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d)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e)享受本會設施。

f)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七條

組織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均為單數。

第八條

會員大會

a)制定及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c)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d)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e)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f)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g)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h)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改為第二天相同時間和地點繼續進行,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i)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j)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活動,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九條

經費

a)會費收入。

b)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須過四分三數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

解散決議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附則

a)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b)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冷凍食品聯會

Associação de Comida Congelad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7/2016。

澳門冷凍食品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冷凍食品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ida Congela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rozen Food Association”。

2. 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會員、維護同業之應有權益;加強本地與週邊地區之商務聯繫,促進社會維穩與繁榮。

3. 本會地址:澳門鏡湖馬路41-A雅儀樓地下。

第二章

會員

4. 凡在澳門經營批發或零售冷凍食品、急凍肉食及海產,冰鮮食品等之同業,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3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

(4)決定會務方向;

(5)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應會長的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綠色健康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綠色健康研究協會

《 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綠色健康研究協會”

英文名稱為“Green Health Research World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HW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人類綠色健康生活為目的,以心理、環境、運動、,飲食、自然用藥,旅遊,言語,服飾健康為八大研究課題,促進整體健康產業發展,為人類健康生活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厦12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個人、學者或企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成為會員二年後具被選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並委任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提前十五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為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决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協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協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協慈善會”,中文簡稱為“中協”;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ong Hip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hong Hip”;

英文名為“Macao Chong Hip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hong Hip”。

第二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關愛以及扶助本地弱勢社群,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促進及發展祖國與本地的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15A。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十四條——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創作人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創作人交流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青年創作人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Youth Creators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202號威苑花園C座25樓AH。

第三條——甲)本會宗旨在聚集本地年青藝術工作者,在澳門青年創作人交流協會建立多元的藝術創作空間,鼓勵及培養個人創意和實驗精神。

乙)以攝影,音樂,話劇,微電影等方向,策劃不同的展覽、演出,開辦具學術性,啟發性和創意的藝術工作坊。

丙)全力進行藝術推廣活動,促進本地與內地,外地文化訊息的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愛好文化藝術人士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甲)在必需的情況下,由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秘書/財政壹名及常務理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晨曦兒童音樂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晨曦兒童音樂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晨曦兒童音樂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e Arte Infantil de Nova Aurora”,英文名稱為:“Macao New Dawn Child Music and A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設於澳門畢士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4樓A。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培養和發掘本地兒童少年音樂人才,特別是為兒童少年提供歌唱訓練和表演機會;為此目的,設立「澳門晨曦兒童音樂藝術協會」。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有意推動兒童少年學習歌唱的社會熱心人士、音樂的愛好者或十六歲以下有意學習歌唱和參予音樂藝術類演出的兒童少年,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權益:

1.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享有本會給予的一切優惠,但需符合為該等優惠而定的條件;

4. 凡年滿18年歲以上的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的規定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熱心擔任被選舉或委任出任的職務;

3.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4. 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三章

榮譽、名譽職位及贊助機構

第六條——本會設立下列榮譽、名譽職位及贊助機構,其組成如下:

1. 榮譽會長一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

2. 贊助委員會:凡對本會在資源、專業或作出支持等方面的有貢獻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可成為贊助委員會委員。贊助委員會設委員會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3. 名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4. 名譽音樂總監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5. 音樂總監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及聘任。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贊助委員會主席及贊助委員的建議;

c)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榮譽會長的建議;

d)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e)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f)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g)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 會員大會的運作:

a)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由理事會召集。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大會會議的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c)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兩名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之職權:

a)確保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b)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c)制定內部規章;

d)管理「澳門晨曦兒童音樂藝術協會」;

e)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f)向贊助委員會提交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g)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聘請榮譽會長、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h)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i)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2. 監事會之職權:

a)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澳門晨曦兒童音樂藝術協會」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訂。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私贊助及捐贈;

3. 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4.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四條——本會的解散只能由為解散而召集的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算委員會,訂定其權限及指定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拉丁結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拉丁結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側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拉丁結它協會”,中文簡稱為“拉丁結它”,英文名稱為“Macau Latin Guitar Association”, 英文名稱為MLG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拉丁吉他藝術,促進交流學習。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威龍閣10-12號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謹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旅遊經貿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旅遊經貿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澳門旅遊經貿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Turismo, Comércio e Económica Cultura de Macau。

英文名:Macau Tourism, Trade and Economic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E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透過本會舉辦各項旅遊及經貿講座和活動,收集澳門及世界各地最新的旅遊及經貿產品信息,加深人民大眾對旅遊文化及經貿產品的認識和資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願意參加本會,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旅遊及經貿的宣傳和推廣活動,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享有向會員大會提出促進本會會務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之權利;

3. 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可享有自由申請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須擁護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不可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和言論;(如有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言論者,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有權終止其會籍)

2. 有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之義務;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任何會員不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及向外發出任何聲明及意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會長代任。

5、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b)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會員大會之職權: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c)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d)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e)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下設策劃部、財務部、外聯部,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4)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d)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e)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f)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入會基金、年度會費、贊助、捐贈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則會捐給慈善機構。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高校研究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高校研究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校研究生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ostgraduate”,英文簡稱為:“MAUP”,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以平台搭建、學術交流為主要活動內容的學生社團。為非牟利性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在團結所有澳門高校研究生,整合高校教育優勢資源,為其提供交流學習平台及廣闊的發展空間。

第四條

會址

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8樓A座。

第二章

本會活動

第五條

活動週期及原則

一、本會不定期組織若干會員活動,具體活動週期可靈活調整。

二、本會以不佔用多數同學之學習時間為原則。

第六條

活動方式及內容

一、本會日常活動內容為幫助在澳門高校研究生解決及解答疑問。

二、本會將不定期聯絡澳門高校合辦或聯辦各活動。

三、本會將積極參與各地各類正規性活動,擴大本會影響力。

四、本會將舉辦對外交流活動,與各地高校相互聯誼、學習。

五、本會將不定期承辦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本會會員制度

第七條

會員資格

一、在澳就讀碩士或博士的研究生均可加入本會。

二、在澳門的高校研究生學生組織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三、符合資格者,可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凡因畢業或終止學業而離開澳門者被視作自動退會。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b)提出舉辦活動的建議。

(c)對本會活動的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d)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和制度。

(b)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c)不得無故拖延和終止被委派之工作。

(d)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e)參加本會各類活動。

(f)發揮團隊精神及熱衷學生活動。

第十條

會員獎勵

凡對本會的聯誼、交流或學術等方面有突出貢獻之會員,可獲得表揚或獎勵。

第四章

本會的組織管理及構建形式

第十一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及秘書2名,其組成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一屆。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各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或辭職之日起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名、秘書長1名、執行秘書2名、財務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一屆。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秘書1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屆。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其他名銜

一、指導或輔助本會改善會務工作者為顧問。

二、可邀請社會資深人士或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者為名譽主席。

第五章

本會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財務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需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七條

資產用途

一、本會之經費及其他行政文具屬於本會財產,其他單位不得侵佔。

二、本會之全部經費及日常行政用品必須用於本會集體活動,不得為私人侵佔和挪用。

三、本會財務管理須嚴謹真實,財務管理人員交接時須逐條明晰,確保內容完整。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

一、本會的財政預算應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二、本會年度財政實行每屆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生效

本章程自正式公佈之日起對全體會員生效。

第二十條

釋義及修訂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所有。本會保留對章程作出修訂的權利;修訂後的章程將第一時間公佈予全體會員。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豐田諾亞及禾斯汽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豐田諾亞及禾斯汽車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豐田諾亞及禾斯汽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utomóveis Toyota de Modelo Noah & Voxy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布魯塞爾街240-242恆基花園第一座10樓F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

(一)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在凝聚澳門駕駛豐田Noah及Voxy型號汽車的志同道合人士發揚團結互助精神。

(二)分享對有關型號汽車的零件、配件及保養的知識。

(三)分享駕駛心德及樂趣。

(四)推動依法及安全駕駛精神。

(五)促進本會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汽車會的友好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在填妥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參與會員大會及表決。

第五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四)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機關及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織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訂立工作方針、會務工作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通過理事會等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 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1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才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織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 。

(三)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向會員大會推薦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名單,待審議通過後聘請。

(四)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條

(同步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身份及大部分成員均在本澳以保持直接和清楚對話。

(二)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與會者補簽確認才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團體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Acompanhamento de Dádiva de Órgãos de Macau

澳門關注器官捐贈協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26 de Abril de 2016,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16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關注器官捐贈協進會

Associação de Acompanhamento de Dádiva de Órgãos de Macau

Association of Concern for Organ Donation of Macau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關注器官捐贈協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companhamento de Dádiva de Órgãos de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Concern for Organ Don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法例所規範。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0樓D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在澳門推廣及宣揚器官捐贈之訊息及器官移植的知識,積極推動器官捐贈活動,喚起公眾對器官捐贈的關注,向公眾傳播器官捐贈的意義,提倡尊重生命、發揮大愛與關懷精神。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被接納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a)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b)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個機關的成員;

c)推薦新會員;

d)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的章程規定及規章;

b)積極參與本會的運作並作出貢獻以實現其宗旨;

c)擔任被選或獲委任的本會職務;

d)繳付入會費和會費。

第七條

(名譽會員)

本會可設有名譽會員,無須繳付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喪失會員資格的情況如下:

a)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退會者;

b)不履行第六條所指義務或損害本會的良好名聲及聲譽者。

第九條

(組織架構及成員任期)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任期皆為三年。

三、本會各機關的候選人資格由內部規章訂定的條件所規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的主席團領導。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

三、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及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常會及特別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議以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並對監事會的意見作表決。

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得由會長主動召開,或應本會任一機關最少三分一成員的請求下由會長召開。

三、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的請求中應明確載明須處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b)選出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議並表決報告及帳目;

d)根據理事會的建議,訂定會員的入會費及會費;

e)在紀律程序中有最終的決定權;

f)通過章程的修改;

g)審議由本會其他機關建議的任何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五、本會章程的修改僅可在為此目的而明確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上進行,且至少須有全體會員的半數出席方可運作。

六、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的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職權如下:

a)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會務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b)接納及開除會員;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及帳目。

三、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並於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委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就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b)審查本會的帳目記錄及財產。

三、監事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由監事長召開。

第十七條

(財產及收入)

本會收入如下:

a)會員的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b)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c)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d)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e)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f)其他合法收益。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Maio de 2016.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融資租賃行業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dústria de Locação Financeira de Macau

Macao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4 de Mai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2016,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融資租賃行業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dústria de Locação Financeira de Macau

Macao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融資租賃行業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dústria de Locação Financeira de Macau”,葡文縮寫“APILFM”,英文為“Macao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6樓E、F、G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是促進澳門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促使澳門經濟穩定、繁榮及多元化發展;加強會員間的友誼,增進彼此的瞭解和合作;促進及加強澳門、香港、內地及國外融資租賃行業之交流;協助融資租賃業成員與相關管理部門溝通和交流,促進行業發展;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的法規、政策及行業標準;反映和研究融資租賃業經營管理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增強融資租賃行業的自律管理,促進澳門融資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廣認為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二、本會不會從事涉及受監管之金融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一、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

二、凡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意從事融資租賃的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之團體、商號、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本會規定的義務,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政策理論資訊、內部刊物、租賃業相關資料、法律諮詢、業務培訓、學術講座和其他服務的權利;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訴求,求得幫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本協會的議決;

2. 竭盡所能為本協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3. 接受及遏誠履行被選或被委之本協會一切職務;

4. 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內策劃會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草擬制定及通過。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2. 選舉產生理事,調整和罷免理事;

3. 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制定和調整會費繳納的標準;

5.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6. 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7. 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會議

一、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理事會主動提出或百分之十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如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或第二次召開會議的時間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之會員數目多寡,會員大會皆視為有效組成。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可於召集書內對在第一次會議上沒有必要之法定人數的情況訂出第二次召集新會議的另一日期,但兩個日期之間最少相隔八日。

五、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所指定的會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作為非牟利團體,協會經費主要以會員繳納會費籌措,協會以節約開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體監督為原則。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資產

所有本會的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第十五條

本會的解散及清算

一、本會的解散及清算必須獲得會員大會上通過,並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議決解散本協會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應委派一名清算人,主持清算程式,管理盈餘及於清算完成後將盈餘分配。

三、清算一經完成及將盈餘分配後,本協會即將視為已解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Maio de 2016.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Ou Mun Cheng Sio Lin Tok Mok Chao Vui

Clube de Canoagem Juventu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6/2016。

澳門青少年獨木舟會

修改會章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獨木舟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Canoagem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anoe Club”。

第二條——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 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6樓。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推動本澳獨木舟及相關項目,包括獨木舟、獨木舟水球、龍舟、划艇及有關 大眾康體活動之發展,培訓及比賽;

3)提高本澳居民體育互動與交流,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活動相互學習。

第二章

會員,權利,義務,退出及除名

第四條——會員:

1)正式會員——凡對獨木舟運動及水上及陸上運動愛好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2)名譽會員——為獨本舟運動及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

3)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

4)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建議,在會員大會內公佈。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規章,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退出:需於三十天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超越一年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及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任期及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 需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由單數成員組成; 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

1)監督行政機關的運作;

2)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一致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納之會費。會員、社會賢達捐贈及其他機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依法修改。

第六章

會徽

第十六條——澳門青少年獨木舟會會徽之圖案如下: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創藝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會名、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悠然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 Lazer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LM”,英文名稱為“Macau Leisure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DA”。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14F號李維士大廈第一座6樓A座(本會有權更改會址)。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佛山社團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八條第9款: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Baptista Independente do Extremo-Oriente

Un Tong Cham Son Wui

Independent Baptist Association of the Far East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pelo signatário em 4 de Maio de 2016 e arquiv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6,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foi o artigo 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lterado, passando a ter a redacção seguinte: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Baptista Independente do Extremo-Oriente tem a sua sed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a Rua de S. José, n.º 12-A, Edifício Hang Wan, rés-do-chão «A» podendo, por deliberação da sua Direcção, deslocar a sede para outro local, e cria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em qualquer outro local, território ou país.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Maio de 2016.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Manager Finance, Macau,
Lau Pak Hung Tam Pui Si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陳大華 羅美玉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Lucia Cheang José Morgad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Wai Meng, Chan Nim Chi, Van Mei Lin,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Lam Wai San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6

O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ngus Che Alice Leung

DBS BANK (HONG KONG) LT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anu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15

Conta de exploração

澳門幣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澳門幣

Representante do Banco,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6.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Esta sucursal registou, no exercício de 2015, um lucro de trinta e um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igurando uma redução de 50% relativamente ao ano anterior, e que resulta principalmente da redução dos proveitos em juros e em serviços bem como, em segundo lugar, da reversão da provisão feita no ano passado para cobrir créditos irrecuperáveis no montante de catorze milhões de patacas. Os proveitos em juros foram de cinquenta e nove milhões de patacas, o que significa uma redução de 13%, e os outros proveitos do exercício foram de vinte e oito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igurando uma redução de 21%. As despesas globais foram de cinquenta e um milhões de patacas, o que significa um aumento de 6%. O montante global de empréstimos concedidos foi de dois mil trezentos e dez milhões de patacas, que corresponde a um ligeiro crescimento de 2%; o montante de depósitos de clientes foi de dois mil e duzentos e quar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ou seja um pequeno aumento de 2%; o activo líquido foi de três mil e quinhentos e nov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mantendo o valor semelhante dos anos anteriores.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 de Fevereiro de 2016.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s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Grace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 de Abril d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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