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8
II
SÉRIE

Quinta-feira, 4 de Maio de 2017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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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蒲公英保護動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9/2017。

澳門蒲公英保護動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蒲公英保護動物協會”。英文名稱為“Dandelion Animals Protect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DAPA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以救護流浪之貓犬等動物,使其弱勢生命有生存的權利、尊重生命、愛護生命、讓生命得以有尊嚴的延續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李寶樁街新城市花園第二座萬福閣6樓F,本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動物有愛心,認同、支持本會的發展方針,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及監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但不包括於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議決或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七條——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物聯網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物聯網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物聯網推廣協會”,英文為”Internet of Thing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宗旨為研究並推廣物聯網在本澳各領域、範疇的使用。

第三條——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53號惠緻苑2樓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本澳居民,經本會會員介紹,獲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策劃關於物聯網方面的研究、培訓以及會展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2)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以下權力:

a)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d)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主席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4)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5)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主持,並由理事長召集。

6)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四分一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7)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8)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9)首次召集之大會,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1)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本會之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之權限為:

a)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c)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2)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明楓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明楓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明楓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明楓”,英文名稱為“Ming Maple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及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4號富華閣12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抗衰老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抗衰老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抗衰老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nti-Ag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8樓J座。如有需要,可遷往澳門他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推廣及研究抗衰老和健康保健等專業知識和產業;促進行業間交流;提升生活素質和健康保健意識。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對抗衰老和健康保健等專業知識和產業有興趣或需要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核准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二)選舉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處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若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八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本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制定和執行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本會每年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第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察本會賬目;

(三)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提出意見。

第十條

(經費收入)

本會的經費收入來源: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的收入;

(三)外來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廣西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廣西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Juventude de Guangxi de Macau”,英文名稱“Guangxi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十七號友賢大廈一樓。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廣泛團結在澳的廣西社團、鄉親、青人友好人士等;

3. 促進澳門、廣西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民生事務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民生事務關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民生事務關注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5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致力關注民生、社會事務、團結愛國愛澳人士,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係澳門居民,不分國籍,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凡申請入會者,均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及經本會理事會議決批准方成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决議,積極推進本會會務和各項活動。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九條——會員之繳費:

(一)由理事會決議訂定會費及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凡欠交年費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停止其享受會員權利,經過一年期觀察,仍不繳交年費者,則開除會籍。

(三)凡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觸犯法例,對本會榮譽有損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通告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按實際情况,由應屆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任期與當屆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年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有需要,得由會長或理、監事會聯合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通過監事會報告。

(四)制定明年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負責執行年度工作計劃,會務發展,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分別以單數組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由社會熱心人士及會員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建議。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汕尾市海陸豐婦女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汕尾市海陸豐婦女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汕尾市海陸豐婦女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Mulher Hoi Lok Fong da Cidade San Mei (Macau)。

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4樓B座。

3. 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愛鄉,促進本會婦女大團結,密切聯繫本會婦女和兒童,開展文化康體活動、提升婦女的素質和地位;推動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促進和諧家庭建設、繁榮穩定的特區。

第二章

會員

4.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而籍貫為汕尾的婦女鄉親,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活動,履行會員的權責,有權對會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a)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事宜。

b)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c)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

d)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6. 會員身份之喪失

a)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b)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8.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一人及財政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b)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秘書長出任。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贊成,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方能生效。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9.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長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c)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d)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10. 監事會

a)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11. 本會經費源於:

a)會員繳納的會費;

b)接受來自會員、團體會員和各方的資助和捐贈;

c)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d)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12. 本章程修改之權在會員大會。

13. 本章程解釋之權在理事會。

14. 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民法典》所規範。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伴童行成長家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伴童行成長家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伴童行成長家庭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厚望街寶勝閣地下7號E室。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私法人實體。宗旨為致力透過不同親子活動、講座、工作坊、培訓課程、聚會等形式,宣揚家長教育及兒童成長過程的身心需求,提供學術性的家庭教育及經驗分享,提升家長的認知、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以及夫妻關係。同時更會積極在各階層或社區推動親子及個人成長計劃及活動,引進新思維概念促進家長與子女一同身心全面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定本會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會務方針和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四)會員大會任期二年,可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會召開一次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完成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理事會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管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一人;

(四)監事會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大會之召集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四條——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音樂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音樂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音樂產業協會”;英文名為 «Macau Music Industry Association»;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e Música de Macau»,葡文簡稱 «AIM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廣發商業中心9樓F,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推動澳門音樂產業發展,建構業界共同成長的平台;

二、完善本地音樂業界的產業鏈,組織完善的體系;

三、承傳和推動本土音樂文化,為本澳文創新力量提供投身業界的台階;

四、培養本地音樂產業人才之前瞻性視野,使其植根澳門,同時放眼世界。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透過籌辦課程、工作坊、產業交流活動及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籍此發掘和推廣本士文化底蘊,以培養對本地音樂文化產業有貢獻之人材,凝聚音樂產業工作者之多元創作力量,並得以促進本地與外地之項目合作交流,提昇業界文化創造力,以加強音樂產業與其他產業之連結。

第四條

會員

一、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並從事音樂產業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通過審批者,方為會員。

二、若會員被發現在其行為及公開言語上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批後,單方面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而無須向其預先通知。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如需修章,須獲得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世界華文作家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華文作家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世界華文作家協會﹙澳門﹚。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ndial de Escritores Chineses﹙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絡世界華文作家,交換寫作經驗,促進文化交流,培養年輕作家,提升華文文學創作水準,增進國際地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480號桂苑8/L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或會員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漳州國際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漳州國際青年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漳州國際青年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Jovens Empresários de Zhangzho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Zhangzhou International Junior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立足澳門、情繫漳州、面向全球。匯聚不同領域的青年經貿專業人士,推動澳門與漳州經貿可持續發展,拓展全球經貿商業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二十座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嚴啟盛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嚴啟盛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嚴啟盛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Yanqisheng Cultur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Yanqisheng Culture Study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一)愛國愛澳,敬重澳門開埠始祖嚴啟盛先生;

(二)廣泛邀請本地和海內外專家學者深入探尋嚴啟盛先生開埠建澳等豐富的歷史事實;

(三)研究和弘揚嚴啟盛先生的“闖海敢拼”精神和興建媽閣廟的“保境安民”文化;

(四)推動建立澳門與嚴啟盛先生家鄉福建漳州的緊密聯繫,共同研究和推廣嚴啟盛文化;

(五)積極弘揚嚴啟盛文化,與全體海外華人分享,創造建設現代海外華人文化,推動新時期“海上絲綢之路”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二十座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建築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建築工程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築工程師學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ção Engenheiros de Macau”。

本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s of Macau”。

本會英文簡稱為:“ABEM”。

本會會徽為:

本會會址為:

澳門荷蘭園二馬路5號E豪聯大廈二樓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為本地區之建築發展提供技術性協助。

二. 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促進技術交流。

三. 加強與相關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四. 團結及聯繫本澳建築工程師,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應有的合法權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

二. 享有被選舉權(只限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三. 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 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 出席會員大會及進行決議。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並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決議,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言行,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或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 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直至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四. 非本會或已退會之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七條

其他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正、副會長通過,邀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或會員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或其它名譽職銜擔任顧問,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4. 審議及通過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及預算。

5. 對購入或移轉本會之不動產作出決議。

6. 解散本會。

二.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唯會長只可連選連任兩次。

三.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依次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記錄。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四.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會員大會之第一次召集,須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倘若人數不足,則於一小時後於相同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議決。

七. 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屬有效,遇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本會接受會員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及進行投票;有關委托須以書面為之。

八.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唯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次。

二. 理事會的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書。

4.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5.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 負責本會行政及直屬部門的工作,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7. 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 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門另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名。

第十條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職責

一. 理事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 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表簽署。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唯監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次。

二. 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察各項會務進展,並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3. 定期審查帳目。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報告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 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章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珠寶青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珠寶青創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珠寶青創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óias de Inovação dos Joven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Innovation of Jewel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愛國愛澳、加強團結各界友好。

二、促進澳門地區珠寶業內人士和珠寶愛好者與其他地區的珠寶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學習活動,藉著互相學習提高本澳珠寶業內人士及珠寶愛好者的專業水平。

四、以創新思維積極推動本地珠寶產業趨向多元化及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街34-G成德閣地下C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所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三)繳納行政會費及年費。

第六條

會費

一、本會會員在入會時需繳納行政會費澳門幣伍百元,往後每年一月份一次繳交該年年度會費澳門幣壹百元。

二、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先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發還。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被開除會籍者,所繳交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帳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特別職務

一、本會為推進會務,得敦聘同業先進,社會賢達擔任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聘用相關之工作人員。

三、本會歷屆主席卸任後為榮譽主席,經會員大會決議被罷免者除外。

第十二條

特別會議

一、主席認為必要時,得召開主席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理事長認為必要,或邀得主席出席,可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得進行,如人數不足,則待三十分鐘後才進行會議。

三、特別會議均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

附則

一、理/監事會成員每年活動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否則作自動離職論,並自願退出理/監事會,由理/監事會重選出人員補缺。

二、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五章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舉重健力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em 21 de Abril de 2017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ASS/2017 sob o documento n.º 2 d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ssinalada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seguem: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和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舉重健力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evantamento de Peso e Levantamento de For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eightlifting and Powerlift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WPA。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號永堅工業大廈1樓E,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三、本會宗旨:促進、推廣及推動重訓及健身運動,與會員及相關社團互相交流和關注及維護會員的利益。

四、本會設立無期限。

第二條

架構

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其成員為單數及最少三人,任期三年,可續任。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有主席一人、副主席最少一人及秘書最少一人。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本會的行政和財務,在法庭內外本會由理事長代表或由理事長委派理事會任何成員或本會其餘架構成員代表。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及秘書最少一人。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及監事最少一人。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任何對重訓及健身運動有興趣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之申請後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a)會員的入報名費和會費;

b)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

c)贈予或資助;及

d)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架構其餘權限

本會架構的運作及本章程未載明的事項,悉依照本會內部規則、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其他現行法例辦理。

第六條

未列明事項

本會內部規則之訂立和修改由會員大會通過。

私人公證員 高願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17. — A Notária, Elisa Cost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街15-43號台山平民大廈B座2樓108室。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十一人至三十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社會事務、青年、聯絡、宣傳、婦女等七個部,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九人至二十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監督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的情況,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laneadores de Event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Event Planne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EPA”。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7樓A座(協會可在有需要時,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基督教聯會

União das Igrejas Cristãs Evangélicas de Macau

The Union of Christian Evangelical Churches in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de Alteraç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outorgado a 21 de Abril de 2017, sob o número 5, do Maço 01/2017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ram alterados integralment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澳門基督教聯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聯會》,英文名稱為“The Union of Christian Evangelical Churches in Macau”,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Igrejas Cristãs Evangélicas de Macau”,以下簡稱為「本聯會」。

第二條

會址

本聯會以澳門得勝街2A「志安大廈」地下C為會址。倘有必要和適當時,經本聯會會員大會通過,得另遷別址。

第三條

本聯會性質

本聯會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四條

本聯會宗旨

1. 本聯會宗旨為聯絡本澳基督教教會及基督教機構間之密切團契發展,共同相互計劃,以加強宣教活動;

2. 推動及辦理本澳基督教教會之共同福音事工:如宣教活動、文字、醫療、教育、老人服務、社區服務,及其他慈善福利事工等;

3. 維護基督教教會之名聲,及促進彼此之合一,並按需要作出適當回應;

4. 關注影響本澳之宗教、道德、經濟、民生及社會各方面的事務,及作出適當的回應;

5. 使本澳各基督教團體與地區性及世界性之基督教教會及團體保持聯繫;及

6. 進行其他有助於促進本聯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五條

信仰綱要

1. 我們相信獨一的上帝,就是三位一體的聖父、聖子和聖靈,乃永為同榮、同體、同權的上帝。聖父是創造,維持及治理整個宇宙一切有形無形萬物之主。

2. 我們相信聖子耶穌基督,聖子為要拯救世人,由聖靈感動之童貞女瑪利亞所生,成為人身,且死在十字架上,為世人贖罪,死後第三日復活,升天,坐在聖父之右,將來必有榮耀而降臨,審判生人、死人。

3. 我們相信聖靈,聖靈使人知罪悔改,重生,相信上帝和認識真理,並住在信徒心中,使信徒有能力過榮神益人的生活。

4. 我們相信人是照著上帝的形象所造,自始祖犯罪,成為罪人,不能自救,人藉相信耶穌基督十架上寶血的救贖,才能得救恩。

5. 我們相信舊、新約六十六卷聖經,是聖靈默示而成,為包括一切得救之要道,並為信徒道德生活言行之最高標準。

6.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所設立之聖潔大公的教會,由相信耶穌救主的人組成,基督是教會的元首,信徒藉敬拜、團契、傳道、聖餐、見證主裏合一。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基督教各教會及機構,並已在澳門政府註冊之合法社團,又願遵守本聯會會章及繳納會費者,均可申請加入本聯會,享有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會員加入

當申請為會員時,須由本聯會屬下三個會員推薦,並提交有效的社團登記證明書、組織章程、信仰章程及通過同意加入為本聯會會員之會議記錄,經本聯會理事會審核資料後,提交新會員名單予會員大會並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接納申請為會員,申請為會員之教會會員須委派代表人出席本聯會之會議,且其教會亦須有固定出席人數及堂址。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 全體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發言權及投票權;及

3. 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聯會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聯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聯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及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

由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可與該會員商討之。在該書面通知發出兩個月後,若無其他決定,退會申請即自動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免除

會員如違反本聯會章程,經理事會屢勸無效,得交由會員大會討論,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暫停或革除其會藉。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

本聯會機關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聯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由會員之當然代表及選派代表所組成。

3. 法人委員之委託:

a)教會——各教會會員委派兩名代表,其中各會員之堂之牧師或傳道任一人視為當然代表;

b)機構——各機構會員委派一名代表;

c)各會員所委派之代表任期為兩年,以該年一月起計;

d)各會員所委派之代表,只能代表一間教會或機構或社團。

4.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處理本聯會有關一切事務。

5. 如本聯會有需要買賣物業、簽署公證書及開設銀行帳戶,須按本章程規定或由會員大會通過,以委派合法代表人簽署。

6. 會員大會可根據本會宗旨,按需要組成附屬組織。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年會

1.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年會一次;

2. 會員大會之年會及下屆理事會成員之選舉於該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召開。

3. 各會員須於年會舉行前三十日遞交下一屆代表之名單。

4. 理事會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四日以掛號信通知各會員召開會議。

5. 會員大會須通過接納上一年度財政報告,及本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之財政報告。

第十五條

會議規則

1.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方為合法。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召集通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合法有效。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主持,如理事會主席未能出席,大會則由理事會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行政機關,其職權包括計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2. 理事會由七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當中分別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必須由牧師或傳道人擔任之)、副主席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四名。

3. 理事會之主席、副主席、司庫須分別由三個不同法人會員之代表擔任。

4. 各理事會成員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不可連續擔任理事超過三屆。

5. 在會員大會年會前三十日發選票(最新修訂之會員代表名單)給下一屆各代表,由各代表在選票上圈選不超過既定人數之理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聯會會務監察機關,其職權包括監察本聯會之活動、監察理事會之行政及財政工作,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三位會員代表組成,由會員大會於會員大會年會中選出,當中設監事會主席一名及監事兩名。

3. 各監事會成員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不可連續擔任監事超過三屆。

4. 各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本聯會責任之承擔

本聯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及合同之方式須由當屆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申請及/或交收則只需當屆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即可。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之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四章

儲備金

第十九條

儲備金

1. 本聯會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徵收每年會費並接受公共及私人之捐獻,以作經常性及非經常性開支。

2. 儲備金成立的目的:儲備用作支付在發展教會合一的事務經費、聘請全職總幹事及購置永久會址等項目。

3. 儲備金由在會員大會年會中選出之理事會主席、副主席或司庫任兩名架構成員共同地管理,負責一切運作。

4. 本聯會在經常收支帳戶下設儲蓄金獨立專戶,清楚記錄收支款。

5. 儲備方法:開始設儲蓄金專戶之首年在結算累積總款內撥10%存入,次年加多2%(即12%),以後按年遞增2%,直至達結算累積總款33.33%之限額。

6. 儲備金專戶帳之收支報告,須經每年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凡五個會員聯署修章建議並遞交理事會,理事會須盡快召開會員大會及於十四日前通知各會員,由會員大會討論及以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修章。

第六章

解散

第二十一條

解散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附則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2.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Abril de 2017.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7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Sub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Felix Chan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柯懿容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7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Betty Chan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閆柏林

陳潔儀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陳大華

羅美玉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MOP

Operações continuadas

Réditos

38,636,318

Outros rendimentos operacionais

6,999,422

Gastos com o pessoal

(16,251,928)

Gastos de depreciação e de amortização

(4,422,723)

Outros gastos operacionais

(4,879,853)

Lucro operacional

20,081,236

Gastos financeiros

(71,132)

Rendimento de investimento

2,684,976

Outros ganhos e perdas

(3,027,520)

Resultado antes de imposto

19,667,560

Imposto

(786,702)

Resultado do exercício

18,880,858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MOP

ACTIVOS

Activos não correntes

Activos fixos tangíveis

77,245,352

Investimentos em subsidiárias

12,813,197

Investimentos em associadas

315,040

Outros investimentos de longo prazo

1,807,500

Empréstimo a uma subsidiária

2,717,819

Assunção de dívida de uma subsidiária

868,764

Outros activos não correntes

554,794

96,322,466

Activos correntes

Dívidas de subsidiárias

11,600,591

Dívida de uma associada

13,595,000

Dívida de uma empresa relacionada

360,773

Outras dívidas a receber, depósitos e pré-pag.

2,435,520

Depósito a prazo

51,051,255

Caixa e equivalentes de caixa

33,659,253

112,702,392

Total dos activos

209,024,858

CAPITAL PRÓPRIO E PASSIVOS

Capital próprio

Capital

120,000,000

Reservas

13,801,554

Resultados acumulados

72,757,106

Total do capital próprio

206,558,660

Passivos

Passivos correntes

Empréstimo de uma empresa relacionada

868,764

Dívidas a associadas

10,315

Dívidas comerciais a pagar

334,498

Outras dívidas a pagar, depósitos e acréscimos

465,918

Provisões para imposto s/rendimentos

786,703

Total dos passivos

2,466,198

Total do capital próprio e dos passivos

209,024,858

SINTES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abreviadamente, MACAUPORT), manteve, no exercício findo, o controlo da gestão e administração das suas subsidiárias e associadas, bem como a operação do Terminal de Contentores do Porto de Ká-hó, em Coloane, Macau, R.A.E.

As operações no Terminal de Contentores do Porto de Ká-hó, em Coloane, continuaram a ser realizadas pela sua subsidiária Macauport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o Terminal de Contentores, Lda., bem como pela associada Companhia de Navegação Veng Lun Fat, Lda. e pela companhia Wui Tung (HK & Macau) Shipping Ltd.

As participações da MACAUPORT em subsidiárias, associadas e participadas, incluem designadamente a Macauport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o Terminal de Contentores, Lda.; Companhia de Navegação Veng Lun Fat, Lda.; e Sociedade de Gestão do Terminal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 Lda.

O bom desempenho nas actividades da MACAUPORT manteve-se durante o exercício findo, tendo apurado nesse exercício um resultado positivo de MOP18.880.858 (em 2015: MOP23.757.699), não obstante o aumento nos «Gastos com o pessoal», na ordem de 44,5%, devido à criação de um fundo privado de pensão e ao valor pago retroactivamente a esse fundo, cujo gasto total foi de MOP 3.705.101.

Macau, 17 de Março de 2017.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mbrose So, Presidente
Avraham Malamud, Vice-Presidente
Chao Chon, Vice-Presidente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os accionistas da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Constituída e matriculada em Macau, R.A.E.)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em conformidade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vigentes em Macau, R.A.E., e sobre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7 de Março de 2017.

Efectuámos uma comparação ent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que auditámo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st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Macau, 17 de Março de 2017.

Manuel Basílio
Basílio e Associados
Auditores Registado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Nos termo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da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MACAUPORT, S.A».),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ubmeteu a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Considerando qu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suficientemente elucidativo quanto às actividades desenvolvidas pela MACAUPORT, S.A. em 2016,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submetidas para análise traduzem adequadamente a situação patrimonial e financeira da MACAUPORT, S.A.

Nesta conformidade, este Conselho é de parecer qu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do exercício de 2016,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ão em condições de merecer aprovação em Assembleia Geral.

Macau, 17 de Março de 2017.

Pelo Conselho Fiscal,

Chui Sai Peng, Presid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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