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3
II
SÉRIE

Quarta-feira, 25 de Outubro de 2017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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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甘肅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9/2017。

澳門甘肅青年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甘肅青年聯誼會”,簡稱:“澳甘青聯”,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Juventude de Gans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ansu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澳門社會各界青年及世界各地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促進澳門、甘肅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醫療、教育及科技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通過理事互選產生。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甘肅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及帳目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全明星啦啦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17。

中國澳門全明星啦啦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全明星啦啦操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

1、在澳門地區推廣全明星啦啦操文化,瞭解其積極、健康的運動理念,感受其追求團隊榮譽感的項目文化,提高本澳居民對啦啦操項目的認知和興趣。

2、將全明星啦啦操項目中技巧和舞蹈特色融入本澳體育和藝術文化,支持本澳體育運動、藝術舞蹈相關活動,對不同年齡段及社會群體進行針對性的普及推廣。

3、積極配合和參與本澳體育及教育部門的相關活動,舉辦全明星啦啦操相關活動、賽事及展演;組織專業培訓課程,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及綜合業務水平。

4、積極參與該項目賽事交流,與鄰近城市及地區開展對外交流平臺,開拓視野,為本澳有意從事該項目發展之人士提供學習和交流的機會。

5、服務社會,積極參與公益活動,為本澳體育藝術發展盡綿薄之力。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15樓B。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本澳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享有本會各項福利和設施。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5、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已絕對多數票通過即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及不超過31人。

2、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及不超過11人。

2、監事會職權為: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財政賬目;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及贊助;

2、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3、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八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文化傳城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0/2017。

章程

第一章

學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文化傳城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ansmissão Cultural”,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ultural Transmission”,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寧街22-24號寶光文創中心5樓507。

第二條——協會無存續期之限制。

第三條——協會為非牟利及非政治團體,宗旨是培育年青人各類知識水平的提升、推廣不同類型的文化交流體驗,讓青年人了解全球不同行業的知識及資訊,擴闊本澳青年人視野,並將創新及新興產業引進本澳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推薦新人入會;

三、參與協會推廣的各項活動,並享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賦予的任何其他福利。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其他守則;

二、服從協會架構的決議;

三、對協會的聲譽和發展作出貢獻;

四、交納應付的費用。

第六條——一、倘會員違反協會在本規章及守則內訂立的義務,將會按照違章的輕重受到以下處分:

a)警告;

b)暫時中止會籍;

c)開除會籍。

二、上款a)項規定的處分是由理事會執行,而b)和c)項的處分則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執行。

三、除警告外,在沒有預先聽取假定的違規者意見前,不得執行任何其他一種處分。

第七條:其他——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等。

第三章

學會架構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具完全享受會員權利之會員組成,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二、選舉協會架構成員是在常年大會中舉行。

三、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視為有效。

五、 修改本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一、理事會成員人數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必須包含一名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互選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選舉方式依據上款進行。

第四章

學會經費收入

第十條——協會經費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個人捐贈及社會捐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職安健審核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17號。

澳門職安健審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命名為「澳門職安健審核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Auditoria de Segurança Ocupacional e Saú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S.O.S.M)、英文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u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udit」英文簡稱為(A.M.O S.H.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一私人非牟利團體,且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在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82-312號廣福安花園六座AY地舖。會址可由大會決定遷移。

第四條

(宗旨)

1. 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履行社會責任。

2. 團結本澳的職安健審核員,致力為本澳巿民建立良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概念、推廣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出有效降低意外發生風險的建議,為達至「零意外」而努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類別及新會員之加入)

會員資格:凡年滿18歲,從事職安健工作,持有澳門職安健審核證書或其他等同資格,並擁護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成員。

會員類別分為三類:

1. 創會會員;

2. 專業會員;

3. 技術會員。

(第一款)

參與本會成立者,均為創會會員。

(第二款)

為本會職安健審核專業技能作出貢獻者,並已考取職安健審核證書資格,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封稱為專業會員。

(第三款)

為本會職安健審核以外的各個行業有關職安健專業技能或知識作出貢獻者,並取得職安健方面的相關證書資格,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封稱為技術會員。

會員入會須填寫有關申請表格及聲明書,並由申請人簽署。

第六條

(顧問之類別及加入)

1. 顧問;及

2. 名譽顧問。

(第一款)

為本會會務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聘任為顧問。

(第二款)

為本會會務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聘任為名譽顧問。

第七條

(名譽會長)

對本會會務及社會地位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委任為名譽會長。

第八條

(會員退出及開除)

會員可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包括創會會員、專業會員及技術會員)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作出退出聲明;及

2. 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開除者。

第九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 根據章程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其他會員擔任會務及被選擔任會務;

3. 以書面形式或電郵形式向理事會提出有利於本會之意見;及

4. 新會員在加入本會滿九十天後,依本會內部規章享用所有本會給予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其他福利、服務及資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2. 依期繳付入會費用、定期會費及其他本會所定負擔或費用;及

3. 以各種方法作出有利於本會發展及聲譽的貢獻。

第十一條

(罰則)

(第一款)

倘會員違反章程或內部守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則根據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將受下列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責備;及

3. 終止其所執行之會務。

(第二款)

如會員屢次嚴重違反義務及內部守則,會員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為大會主席。

第十四條

(年度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年度會議,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容蓋括會議議程、日期、時間、地點等),所有具完整權利之會員可以參與,會議由會長主持。

第十五條

(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內容蓋括會議議程、日期、時間、地點等),並由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

(決議)

年度會議:由會員大會提出決議,任何決議都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七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1. 通過及修改章程,須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3. 訂定本會活動方針;

4. 決定資產運用;及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

6. 延長法人或解散法人的決議都須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

(會長及副會長)

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每隔二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第一款)

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理事時,由第一副會長代理。

(第二款)

會長可透過全體社員投票選舉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選出而連任。

(第三款)

權限:

1. 代表本會在公開場會發言;

2. 與政府部門或外界機構簽署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等等活動的合作協議書;及

3. 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組織)

理事會由五名主要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位及內部選舉)

1. 理事會主要成員數目為五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

2. 上述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理事長可透過全體社員投票選舉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選出而連任。

第二十一條

(例會及特別會議)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倘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

(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

2. 確保會務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組織)

監事會由三名主要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位及內部選舉)

1. 監事會主要成員數目為三人,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兩人。

2. 上述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監事長可透過全體社員投票選舉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選出而連任。

第二十五條

(例會及特別會議)

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倘監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六條

(權限)

1. 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2. 定期核實財務帳目;及

3. 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經費

1. 會員須繳納會費。

2. 友好社團或熱心人士贊助。

3. 政府支助等。

第二十八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高智爾球運動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高智爾球運動總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會址和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中文名稱定為“中國澳門高智爾球運動總會”,中文簡稱為“高智爾球總”。英文名稱“Wiser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英文簡稱為“WSGAMC”。

二、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2樓D座,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三、總會的宗旨:

a)推動、規範、推廣、促進及領導澳門高智爾球運動之發展、培訓運動專才;

b)在對總會有利和適合的前提下,積極加入同類性質的各種國際總會成為會員,與同類總會建立及保持緊密的連繫,以發展投球運動;

c)關注和維護其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會員、其權利和義務

一、各社團和組織均可成為會員。

二、申請為會員以書面申請,附組織章程及架構名單,經由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批准接納,並繳交入會費及年費方成為會員。

三、會員的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表決;

b)選舉及被選舉擔任各項職務;

c)參加總會組織的活動。

四、會員的義務:

a)遵守總會制訂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b)為總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c)執行總會理監事會的決定;

d)繳交入會費及每年會費。

五、在以下情況下喪失會員的資格:

a)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b)不履行第二條第四款會員的義務;

c)損害總會的名聲。

六、設有名譽性質會長、顧問及會員。

第三條

總會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四條

總會架構職能

第一款: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及由三名至五位人員組成,包括副會長、秘書等領導,主席團成員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其運作由有關主席團主持。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十日前透過信函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同時表決監事會的報告及意見。

五、當會員大會會長提出,或理事會建議,或由至少三分二的會員申請,可以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會之解散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賦予會員大會職能:

a)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b)審議及表決通過報告和賬目;

c)確定理事會建議的報名費和會費;

d)在紀律程序中作出最終裁決;

e)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款: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由三名至十五位人員組成,包括副理事長、秘書、財政、理事等領導,成員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的權限由理事會決定;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四、賦予理事會職能: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設計、計劃、推展本活動;

c)保證總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呈交工作報告;

d)召集會員大會。

第三款: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由三至五位人員組成,包括副監事長、秘書等領導,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賦予監事會職能:

a)對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提出意見;

b)監察理事會的所有運作;

c)審查總會的詳細賬目。

第四款: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由三名或以上人員組成,包括秘書、委員等領導,負責會內有關投訴、上訴等事宜。人員總數為單數。以兩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總會的收入

一、會員繳交的報名費和會費;

二、公共和私人機構的津助、贈予或其他捐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家庭福祉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家庭福祉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家庭福祉協會」(以下稱本會),中文簡稱「家福會」,英文名稱為「Families’ Well Being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FWBAM」。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11號荷蘭園大廈4樓A。

二、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法人實體。致力透過不同性質之活動、講座、工作坊、培訓課程、讀書會、小組聚會等,致力宣傳身/心理健康、家庭教育、家庭管理及情緒管理對於自身家庭及整個社會的影響及重要性,以增進家庭和諧、改善夫妻之間、家長與子女間、婆媳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之溝通關係;藉著輔導型心理學家顧問以及各個專業範疇之客席顧問講師之經驗及教導,提昇會員對身心健康、情緒管理及家庭管理之教育模式的認知及思維。同時更會積極在各階層或社區推動家庭以及個人學習及成長計劃及活動,引進新思維概念促進個人、家長與子女一同身心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二、推動本澳走向國際化城市。

三、與其它協會或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及合作,從而達到互利共贏的局面。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凡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會員。

三、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聘任顧問若干人、名譽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及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並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二、成人會員可行使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主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會員之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開除會籍

會員若要退會,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凡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者,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不論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退還已繳交之會費或獲得屬於本協會財產的資產和基金。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設立以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執行和推動會務等,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分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特別會議由任一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特別會議由任一成員要求召開。

三、為推進會務,經理、監事會提名表決,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

第十二條

經費及其他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團體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其他合法收益。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三、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人工智能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人工智能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人工智能學會”;

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巴黎街239號星海豪庭銀星閣9F;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促進澳門及大灣區,包括香港、澳門、廣州、深圳、珠海等地的科技教育交流和創新科技項目推廣;

(二)培養本地科技教育人才及普及推廣青少年科技教育;

(三)在人工智能發展及教學領域引進國際頂尖教育軟件和模式,與一流STEM權威教育機構合作,促進本地科技教育水平的提升和填補本地青少年STEM學習的不足;

(四)積極參與本地青少年編程語言及智能機器人項目以及3D打印項目的培訓及推廣,並對接國際賽事,為世界級STEM大賽培育梯隊式人才;

(五)促進並引進國際性人工智能相關賽事;

(六)打造科技競賽和人工智能教育研究領域的合作交流平臺。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教育界、科技界、學術界人士或教育類、科技類機構及團體,以及對人工智能和科技教育推廣有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繳納入會費;任何時候不得損害本會的名譽和利益。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綜合性公開活動;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科技類活動和青少年培訓課程;

(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四)每年參與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組織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並可連續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將以掛號信或親自簽收方式提前至少8日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需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解散本會及選舉之决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理事會之組成人數為單數,有需要時可增加理事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三)管理本會的財政。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組成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外界贊助、捐贈、眾籌、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3號文件之“澳門東莞東城同鄉聯誼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東莞東城同鄉聯誼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澳門東莞東城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東城同鄉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各社團及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70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東城籍同鄉(包括親屬及相關友人),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東城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七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Outub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謙遜足球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17。

澳門謙遜足球俱樂部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發展協會”,本會中文簡稱:澳門體發協。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do Desenvolvimento Macau”,本會葡文簡稱:ADDM。

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por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本會英文簡稱:MOS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體育事業的發展,弘揚愛國愛澳的體育精神。以培養本澳體育人才為核心方向,推動與周邊地區深化交流各方面體育資訊,優化本澳體育人才各方面能力。提高專業水平,從而提升本澳體育人才於國際上的競爭能力。

第三條

會址

*(保留不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長及會長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保留不變)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四)*(保留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理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且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且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保留不變)

第五章

會章

第十一條

會章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河源市青年委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17。

修改社團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年齡在18至45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有意加深對河源認識,促進本澳及河源文化交流之各界青年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1)全體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主持召開,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或主席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別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決議必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組成;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務工作,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守則;秘書長在會長的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運作。

第六章

本會所採用的印章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風帆船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17。

澳門風帆船總會章程(修訂本)

第一條

(名稱)

葡文稱為“Associação de Vela de Macau”(葡文簡稱:A.V.M.),中文名稱為“澳門風帆船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ailing Association”的團體是由各法人組成,會址所在地位於澳門路環新黑沙馬路黑沙水上活動中心地下。該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和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概念)

除另有不同解釋外,本章程所指風帆船體育活動可理解為按照國際帆船聯合會(International Sailing Federation — ISAF)設定的規章以一張帆或多張帆接收風力和令物件航行的任何形式的體育活動。

第三條

(宗旨)

“澳門風帆船總會”(A.V.M.)的宗旨:

一、在澳門地區開展、協調、促進和教授帆船及風帆體育活動;

二、推動、規範和領導全澳地區的風帆體育活動比賽。每年,A.V.M.應組織帆船及滑浪風帆錦標賽;

三、訓練和選拔成績優良的運動員代表澳門參加國際比賽,如亞洲錦標賽和國際錦標賽、奧運會、亞運會和世界賽;指派代表和提出制裁處分;

四、為達到總會和屬會活動目的的需要,向官方實體或私立實體尋求津貼和幫助;

五、代表屬會面對官方實體,如體育局和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六、與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外國同類組織,特別是鄰近地區的同類組織建立和維持關係。

第四條

(會員)

“澳門風帆船總會”(A.V.M.)的會員種類有以下兩種:

一、名譽會員——凡對A.V.M.、對本地或對國家體育運動作出傑出貢獻的個人或實體可獲此光榮稱號。由會員大會主動提出或由理事會提議,通過大會選舉產生名譽會員。

二、屬會會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和有正式領導機關且是從事風帆活動的社團,如其加入成為屬會的申請得到A.V.M.的同意,可成為“澳門風帆船總會”的屬會會員。

第五條

(會費)

一、由會員大會訂定屬會會員每年應繳會費金額;

二、截至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會員應繳付本年的年費;

三、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四、屬會會員欠交年費,其各項會員權利被即時中止。

第六條

(名譽會員的權利)

名譽會員有權:

a)列席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

b)收取會務報告和年度帳目、通告、通知和其他刊物。

第七條

(屬會會員的權利)

一、屬會會員有權通過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屬會會員代表須攜備正式委任書,每個屬會代表有一票投票權。

二、收取會務報告和年度帳目、通告、通知和其他刊物。

三、提出修改章程和其他各類規章建議,但提議會員數目不能少於會員總數三分之二。

四、向A.V.M.要求支持舉辦以發展帆船或風帆運動為目的的各類活動。

第八條

(名譽會員的義務)

名譽會員的義務:

a)承認A.V.M.是澳門地區帆船及風帆運動的領導實體,遵守和監督遵守A.V.M.的決定,協助和方便A.V.M.履行職務;

b)遵守和監督遵守章程和現行規章內的各項規定。

第九條

(屬會會員的義務)

屬會會員的義務:

a)承認A.V.M.是澳門地區帆船及風帆運動的領導實體,遵守和監督遵守A.V.M.的決定,協助和方便A.V.M.履行職務;

b)遵守和監督遵守章程和現行規章內的各項規定;

c)如屬會的領導機關結構有任何更 改或遷移會址,應在十五天限期內通知A.V.M.;

d)將賽事時間表送交A.V.M.及按既定計劃舉行比賽;

e)將各項比賽的成績表送交A.V.M.。

第十條

(機關)

A.V.M.通過下列機關來實現會的既定宗旨: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d)審判委員會;

e)技術部門;

f)裁判部門;

g)紀律部門。

第十一條

(選舉)

一、由屬會提名各機關的參選人,提名表應在會員大會選舉之前的七天時間內遞交理事會,以便分派給會員選出新的領導機關。

二、提名表應列明參選人的身份、擬參與那一個機關選舉和參選職位。

三、參選人須是各屬會會員。

第十二條

(任期)

一、在第十條內列出的各機關,其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二、在一年內,如領導機關成員連續缺席會議三次或交替缺席六次,又不提交書面解釋缺席理由,將喪失領導機關成員的任期。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為A.V.M.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之組織機構。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二、若主席團中有任何成員缺席,由在場代表任命合適會員填補缺額,維持主席團運作。

三、理事會於每次會員大會向主席提供享有投票權的屬會會員名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是A.V.M.的最高機關,具有下列權限:

a)選舉A.V.M.領導機關成員;

b)依法對提交大會的章程改革和規章改革議案進行審議、討論和表決;

c)對會務年度報告和帳目進行審議、討論和表決;

d)選舉名譽會員;

e)褒揚自然人或法人;

f)開除會員會籍;

g)訂定年費金額;

h)依法解散A.V.M.;

i)按法律、章程或規章賦予的權限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主席有權:

a)領導和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b)任命新領導機關成員;

c)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大會)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開會員大會。在舉行會員大會之前不少於十五天時間,會員大會主席將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以掛號函件或親身遞交形式送達給每一名會員,通知書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議程和工作程序。

二、若在指定的會議開始時間,出席的會員數目不足全部正式會員數目半數,會議在原定開始時間半小時之後,得在不論出席會員數目情況下,如期舉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決議)

除涉及修改會章或解散A.V.M.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在場會員絕對多數投票表決通過,在必要時,主席團主席的投票為決定性的投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種類)

會員大會可分為:

一、平常會員大會:平常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規定在每年的一月至六月期間舉行,進行審議和表決上一年的營運帳目報告、資產負債表、工作報告、各項行為,選舉領導機構和處理在其職權範疇內的事項。

二、特別會員大會:因下列原故,不照周期常規舉行的會員大會列為特別會員大會:

a)當證實有需要填補機關成員的任何空缺時;

b)應A.V.M.任何一個機關的要求;

c)應一群為數不少於會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屬會會員的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在提出此項要求時,要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目的。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一個負責執行A.V.M.活動和工作的工作機關。

二、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及四名委員組成。

第二十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代表A.V.M.;

b)遵守和監督遵守A.V.M.章程和其他規章;

c)在收集各屬會的每年《工作計劃》後,進行製訂A.V.M.的《年度工作計劃》並負責執行;

d)製訂年度的帆船及風帆運動發展計劃和負責計劃的執行;

e)製訂每年預算和A.V.M.的活動報告;

f)管理A.V.M.的資產和基金,使用這些資產和基金來履行會的宗旨或其他被認為有利於發展本地帆船及風帆運動的事業;

g)通過有關機關,製訂或監督製訂規範澳門地區帆船及風帆比賽和運動教學計劃必備的各類規章、行政、技術和紀律指引;

h)核准通過由技術委員會製訂的訓練和甄選計劃獲錄取的受訓運動員名單,以及入選參加國際比賽的運動員名單;

i)建立各屬會運動員帆船及風帆運動記錄表檔案和保持更新檔案資料。各屬會應將一切有關資料送交A.V.M.作填寫記錄表用途;

j)任命各類委員會和盡一切應盡努力開展帆船及風帆運動初階工作或風帆競賽工作;

k)製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帳目,並且在舉行平常會員大會之前不少於十五天時間,將工作報告和帳目文件分派給各屬會會員;

l)向會員大會提議嘉獎和獎勵自然人和法人;

m)處理涉及紀律的各類問題和判處第三十條列出的處分;

n)在進行解釋章程、其他規章和未列明事項時,如遇疑難,徵求技術委員會和裁判委員會意見;

o)接受由屬會提出修改章程和其他規章的建議,屬會在提議時應陳述修改理由;

p)製訂修改章程建議書。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A.V.M.的一個行政監察和檢查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起草委員組成。如監事會主席認為有此需要,可隨時舉行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有權:

a)當認為有此需要時,可檢查A.V.M.的帳目和監察預算的執行情況;

b)審議理事會的年度會務報告和帳目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

一、審判委員會是一個接受對理事會就關於運動問題方面的決定上訴的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組成。審判委員會得因應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第二十四條

(審判委員會權限)

審判委員會有權:

a)對理事會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

b)因應要求,發表意見;

c)對現行章程和規章之規定的解釋加以說明;

d)對有未列明之處,進行補充解釋。

第二十五條

(技術部門)

技術部門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當然委員。

第二十六條

(技術部門權限)

技術部門有權:

a)就比賽引起對帆船及風帆運動技術規章的解釋和施行的抗議作出判斷;

b)擬訂比賽規章草案或修定稿;

c)向理事會提請任命和免除選手和教練員資格又或A.V.M.代表隊資格;

d)提出舉辦教練員培訓課程建議;

e)每年向理事會提供製訂A.V.M.總預算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裁判部門)

裁判部門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成員。

第二十八條

(裁判部門權限)

裁判部門有權:

a)管理由A.V.M.編排的正式賽事時間表內負責各項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活動;

b)每年向理事會提供製訂A.V.M.總預算需要的資料;

c)在技術上,有權指導和統一裁判員的活動;

d)提名裁判員擔任由A.V.M.編排正式賽事時間表內的各項比賽裁判工作及擔任由理事會向裁判部提出的其他各項比賽裁判工作;

e)規範裁判員的招募和晉升制度,以及行為表現;

f)向審判委員會提供該委員會認為對送交裁判的抗議要作全面審議的一切資料;

g)審查引起各種爭論的技術問題。

第二十九條

(紀律部門)

紀律部門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委員。

第三十條

(紀律部門權限)

紀律部門權限:

a)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b)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c)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d)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紀律)

會員違反本章程、會的內部指引和規章規定或作出損害A.V.M.聲譽或有損會的基本利益的行為視作違反紀律行為。

第三十二條

(紀律處分)

一、對觸犯上一條列為違紀行為的屬會會員,施以下的處分:

a)書面申誡;

b)罰款澳門幣$500.00至澳門幣$5,000.00;

c)中止活動一年以下;

d)中止活動為期一年至三年,在中止活動期間,違紀會員仍須繳付有關會費;

e)開除會籍。

第三十三條

(選舉卷宗)

一、本會各機關從選舉產生。

二、在選舉完畢後的十五天限期內,應將選舉卷宗送交有權限之實體認可。

第三十四條

(收入)

收入來自:

a)屬會會費;

b)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c)主辦各類活動之收入;

d)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e)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f)其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之資助。

第三十五條

(開支)

開支有:

a)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b)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c)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d)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e)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三十六條

(消滅)

一、因下列理由,可解散A.V.M.:

a)合法原因;

b)出現使會無法履行其宗旨的嚴重及不可抗力的原因。

二、解散A.V.M.的提案須要得到特為此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數目中最少四分之三會員贊成通過。

三、一旦投票通過解散提案,會員大會任命一清算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特為召開的平常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修改議案必須結合A.V.M.章程,並且最少要得到在場屬會會員中四分之三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徽)

第三十九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審判委員會之意見,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女子高爾夫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女子高爾夫球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a)中文:澳門女子高爾夫球協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協會);

b)葡文:Associação de Golfe para Senhoras de Macau;

c)英文:Ladies Golf Association of Macau。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22 de Setembro de 2017, sob o n.º 2, a fls. 3,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7,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 em chinês, 正覺禪林, mais conhecida por Ma Kok Mio ou Pagode da Barra, em chinês, 媽閣廟, ou Ma Chou Kok, em chinês 媽祖閣, com sede em Macau, no Largo do Pagode da Barra, Templo da Barra, com o seguinte teor:

第一條

(名稱及存續期)

正覺禪林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又名媽閣廟(Ma Kok Mio ou Pagode da Barra)或媽祖閣(Ma Chou Kok),為一存續期不確定之私法人,於中國明朝萬曆年間由來自漳州、泉州及潮州之商人成立,且被刊登於7月17日之澳門政府公報第29號內之1926年7月7日第112-A號訓令宣告為合法,並受本章程所規範。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e Duração)

A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 Cheng Kok Sim Lam, em chinês, 正覺禪林, mais conhecida por Ma Kok Mio ou Pagode da Barra, em chinês, 媽閣廟, ou Ma Chou Kok, em chinês 媽祖閣,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e com duração indeterminada, fundada no tempo do imperador da China Man Lek da dinastia Ming pelos negociantes naturais de Chiong Chao, Chin Chao e Chio Chao, legalizada pela Portaria n.º 122-A, de 7 de Julho de 1926,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29, de 17 de Julho, e que doravant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Outubro de 2017. — O Notário, Rui Sousa.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iang Kuok Chun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王見非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主管 分行業務部副總裁
歐陽彩珍 江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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