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2
II
SÉRIE

Quarta-feira, 21 de Março de 2018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體育互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18號。

澳門青年體育互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體育互助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útua de Esportes Juven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Youth Sports Mutu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會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二座4樓I。

第二條

宗旨

增進澳門青年團結愛國愛澳,密切聯繫各階層青年人,維護青年人合法權益;發展青年運動事業,開展青年運動文化康體活動,提升青年人素質和地位;推動青年關心社會、服務社群,促進和諧家庭建設,共建繁榮穩定的特區。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社團會員:

凡澳門註冊青年社團或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居民或具有合法證件在澳門居留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運動、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三、社團會員得推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退會手續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

二、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三、喪失合法居留澳門的證明文件。

四、普通會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本會有權中止其繼續享受本會的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五、喪失本會會員資格,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二、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六、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七、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若干成員組成,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三、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四、理事會得按需要,設定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之職權。

二、常務理事在理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會長及理事長的職權

一、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賬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動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四、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五、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年製造文化創意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18號。

青年製造文化創意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為澳門製造業總工會屬會。定名為“青年製造文化創意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青年製造”,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para a Promoção da Produção Cultural e Criativa”,葡文簡稱為“Juventude Fabricação”,英文名稱為“Young Manufacturing Culture Creativ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Young Manufacturi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促進青年人的團結。

二、培養青年義務工作者,帶動青年人積極參與社會。

三、舉辦文教、宣傳、康體活動,提供平台讓青年更了解文化創意、手工製造等。

四、共同探討青少年的問題,與青年人共同進步,一齊成長。

五、加強本地與外地製造行業及文化創意交流、學習與合作。

六、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2樓A—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同時是製造業總工會會員的子女或者對文化創意感興趣的青年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 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 對會務有建議和批評權;

• 享有本會及製造業總工會舉辦活動及服務優惠的權利。

二、會員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 推動會務開展;

• 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會費、資助、贊助、捐獻和籌募等。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健康呼吸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18號。

“中國澳門健康呼吸關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健康呼吸關注協會”,英文名稱為“Healthy Respiratory Concern Association, Macau Chin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aúde Respiratória de Preocupação, Macau Chin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橋墨山巷31號A祐康大廈四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

(一)宣傳推廣健康呼吸的重要性;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關注健康的素質;

(二)教育社會預防不健康呼吸所引起的情況及疾患;

(三)推動健康呼吸相關的專業技術交流。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並無存續的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有關費用、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樂於推動身心健康發展工作人士,歡迎申請加入本會。

二、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九條

領導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會長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會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最少由三名會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四章

章程的修訂

第十三條

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珠海澳門桂林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珠海澳門桂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海澳門桂林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搭建鄉友商業交流平台,服務社會、服務政府、服務會員。為促進珠海、澳門、桂林三地的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家鄉的投資與發展做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大馬路38D-38E地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萬創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萬創體育會

Million Creative Sports Club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萬創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萬創,英文名稱為:Million Creative Sport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籃球,足球以及其他各項運動,以運動會友;強身健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16樓O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旅遊及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旅遊及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及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urismo e Cultur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為訪澳旅客提供實用資訊及援助的服務平台;

2. 協助本地學生及青少年更加了解澳門的歷史及背景;

3. 澳門文化遺產之推廣;

4. 與不同社團及組織舉辦交流活動;

5. 與不同慈善組織合作及舉辦慈善活動;

6. 加強與其他商業社團或組織之聯繫;

7. 澳門休閒資訊交流;

8. 推廣對外的文化交流。

第三條——本協會通訊地址為: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72號富寶花園3樓D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所有對本澳旅遊及文化有興趣之人士及其家庭成員,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五條——團體或個人申請加入本協會,均須填寫「會員申請表格」,並由本會其中的會員作推薦,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批准方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與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對協會會務作出指導或建議;

3. 參與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遵守協會會章及決議;

5. 支持及推廣本協會會務;

6.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當會員獲批准成為本協會會員時,須繳交會費,其後於每年的十二月份內繳交。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者;經催促繳付仍未繳交,均視作自動放棄會籍論。

第八條——如有會員違反本協會會章或有損本協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其會員資格即被取消,有關所繳納之會費及其他費用,均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定或修改會章,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修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協會的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律顧問、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需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會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都可召開會員大會。此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皆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半數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且可正常進行議程。

第十四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修改本協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來源的資助。

第十七條——本協會所有支出均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協會會章如有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議修正後,呈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藝術科技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術科技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科技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 e Ciência Tecnológ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Art and Scientific Technology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MASTD”。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促進澳門與國際藝術上的交流、推廣、策劃及藝術文化與科技結合的發展,從而提升本地有志人士對藝術的水平,更為青年人提供更多接觸國際藝術的機會。

第三條

會址

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64-64A號廣福大廈2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會務事宜;

(四)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聲譽、利益和會規,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亞洲(澳門)髮型沙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澳門)髮型沙龍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澳門)髮型沙龍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 (Macau) Hair Sal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AMHSA》。

第二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R。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

(1)以澳門為基根,推動並發展澳門乃至亞洲髮型沙龍行業,團結和聯絡在中國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以達到提高整體行業水平與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

(2)架設與亞洲地區從事髮型沙龍行業的人士建立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瞭解、交流、友誼與合作;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分會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瞭解與互動,加強之間的商貿投資合作;推動和開展亞洲(澳門)髮型沙龍協會的宗旨範圍內的有關比賽、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考察活動,並使其固定化;

(3)出版推介本會宗旨、髮型交流、髮型趨勢的分析及產品發佈平台的書籍與刊物,傳遞世界各國髮型沙龍行業最新信息和動態;

(4)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尊嚴,鼓勵會員為國家、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會員大會領導架構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七人。

2)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

e)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f)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g)聘用和解僱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h)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i)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j)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交流處和綜合處等部門。

5)理事會主席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賬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從事髮型沙龍行業並具一定專業能力及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實體,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知名髮型沙龍人士及組織等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取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粵語教材與教學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語教材與教學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語教材與教學法協會”,中文簡稱為“粵教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teriais e Metodologias para o Ensino de Cantonês”,葡文簡稱“AMMEC”,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terials and Methodologies for the Teaching of Cantonese”,簡稱“AMMTC”,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文教團體,以“推廣粵語教學,編寫粵語教材,精進粵語教學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住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323號八達新邨泰康樓8樓BM,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任何澳門居民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三)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凡本會會員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凡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有義務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的除名

(一)經本會理事會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方可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除名。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會員。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的會員可被除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涉及違反從事本會宗旨的行為的會員可被除名;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可被除名。

(三)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會長或理事長可凍結該會員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員大會負責選舉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會員大會得決定會務方針;會員大會負責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要求理事會籌備、或應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或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聯署召集。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長

(一)會長的職權為統籌會務的推廣;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的工作。

(二)會長任期為三年,當選即上任,改選後卸任,連選得連任。

(三)在各項內部規章未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時,會長可按照會務需要訂立臨時內部規章。臨時內部規章經頒佈後有效期為半年,由此衍生的所有決定須經監事會追認方可繼續有效。

(四)會長在任期間,得任命一名會員作為副會長,在會長缺席會議時,代行會長之職權,副會長任期以會長當屆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提名,會長任命,以組成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之理事會。

(三)理事長任期為三年,當選即上任,改選後卸任,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成員隨理事長卸任,但亦可接受新一屆理事長提名參與新一屆理事會。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長在任期間,得任命一名理事會成員作為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會議時,代行理事長之職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監事長提名,會長任命,以組成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之監事會。

(三)監事長任期為三年,當選即上任,改選後卸任,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隨監事長卸任,但亦可接受新一屆監事長提名參與新一屆監事會。

(四)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監事長在任期間,得任命一名監事會成員作為副監事長,在監事長缺席會議時,代行監事長之職權。

第十四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聲聲藝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聲聲藝戲劇曲藝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聲聲藝戲劇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遵守澳門基本法,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積極參與慈善公益,服務社群,弘揚曲藝,戲劇藝街,舉辦曲藝、戲劇演出活動,達到推廣研究、交流、教授培育為造福社會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定街103號栢麗花園金華閣1座13樓F室;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分區辦及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ㄧ名、副會長ㄧ名或以上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ㄧ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址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設會計一名、出納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一帶一路的各項建設,傳播歷史文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柯維馬路78M南新花園第二期11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選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e Ian O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9 de Març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8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仁愛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仁愛互助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e Ian Oi」;

英文名為「Ian Oi Mutual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維護“一國兩制”,堅持愛國愛澳,倡導仁愛互助、無私奉獻、團結共進精神服務大眾,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促進社區關係和諧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0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及自願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另會員之數目不設任何限制。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有對本會作出建議、批評、表決之權利;

5)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及協助支持舉辦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維護本會之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5)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違反本會章程之後果

若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拒絕履行會員之義務,或使本會之利益和聲譽受損者,經理事會之決議,視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之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必須召開一次,其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在首次召集之大會中,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擁有對本會章程之最終解釋權;

(3)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負責討論及決議本會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務;

(5)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6)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其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財務管理及籌募所需之運作經費,另以本會開設、管理、註銷之銀行帳戶,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3)制訂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4)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領導本會;

(5)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主席)、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及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

(四)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其他

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三、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四、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18.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龍湖青年促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澳門龍湖青年促進會»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8 de Março de 2018,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澳門龍湖青年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龍湖青年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青年,關心社會,服務宗親,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及青年團體,促進本澳及外地青年的交流互助,推動愛國愛澳精神,共建繁榮澳門。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P,Q,R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成年青年,如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保鮮花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18。

澳門保鮮花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水坑街202號婦聯大廈6樓B座。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作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等職位。任期為三年,會長只可連任兩屆;其他職位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當中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一切法律文件,只需由會長或理事長一人簽署生效。一般文書交收,則由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簽署。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當中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監事會可依法行使職權。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Shunde Beijia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15 de Março de 2018,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Shunde Beijiao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順德北滘同鄉會 e, em inglês, Macau Shunde Beijiao Fellow Villager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Évora, n.º 84, Edifício Flower City, rés-do-chão, loja A, com o seguinte teor:

第九條

3. 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條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Artigo 9.º

3. O associado pode incumbir outro associado de o representar no exercício do direito de voto, através de documento escrito por ele assinado, donde conste a referência especificada à reunião ou ao tipo de assuntos sobre que a representação pode incidir.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Março de 2018. — O Notário, Rui Sousa.


    

Versão PDF optimizada paraAdobe Reader 7.0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