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5
II
SÉRIE

Quarta-feira, 19 de Junho de 2019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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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時尚產業協會

(簡稱:澳尚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19年六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

澳門時尚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時尚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ash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澳尚會”,英文簡稱為“MFIA”,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章程運作。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巷20號地下,經協會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

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旨在增進及加強時尚產業的深度交流合作;推動時尚創意、時尚教育產業在本澳長遠發展。充分發揮本會對於時尚創意產業的指導、聯絡、人才培養、服務、協調等職能,團結和組織所有熱愛和從事時尚事業的團體和個人,助力澳門時尚產業共同繁榮。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申請入會者須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五)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一)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二)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三)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四)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五)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三章

組成

第八條

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主席,其餘依次任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之職責:

1.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2. 協調會務的運作;

3. 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4. 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5.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特別會員大會可由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六)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四)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1.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2.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3.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檔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建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七)理事會每年度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九)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十)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每年度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一)會員須繳交之會費;

(二)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三條

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高等教育局文娛康樂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高等教育局文娛康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高等教育局文娛康樂會”,葡文名稱為“Clube Recreativo e Cultural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o Ensino Superior”。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加強會員對高等教育局及本會的歸屬感,增進彼此的認識、溝通及合作。

(二)提升會員愛國愛澳、互助互愛精神,團結會員積極參予愛國愛澳及社會公益活動。

(三)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四)創造和諧的工作空間,致力為會員及其家屬提供福利及服務。

(五)為會員及其家屬舉辦文娛、康樂體育及學術交流等活動,豐富會員及其家屬的工餘生活。

(六)積極配合高等教育局政策的落實和實施。

(七)維護會員尊嚴,爭取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5-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為高等教育局的現任、前任或退休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四)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議定每年會費。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會長召集,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建議;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並開除會員會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現代文化教育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現代文化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現代文化教育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de Cultura Modern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Modern Culture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CE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是立足澳門,發揮國際化優勢,堅持中華傳統文化前進方向,結合新時代、新時期的文化教育理念,積極搭建文化藝術界、教育界高端性、前瞻性、權威性國際化平臺。在國際間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文化、教育、藝術、科技、旅遊、體育等資訊和活動交流,以促進現代文化、教育事業發展。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9樓Q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本會按實際情况,可增聘榮譽會長或顧問多名。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六)為著本會的正常運作,由會長、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署之文件約束本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以助會務發展,各部門由主任及副主任負責。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體育文化產業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體育文化產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文化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s Desportivos e Cultur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Culture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推動澳門體育文化全面發展。確立澳門體育文化產業發展方向,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加強與本地及世界各國之間的友好聯繫及交流。從而推動社會體育文化交流,為創造和諧世界達到世界和平是本會最終目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4樓B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不分國家、民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種族習慣等,本著仁愛、感恩、包容、和諧、團結、尊重、平等及互助精神,凡願意促進社會體育文化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遵守會章及決議。

(五)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增聘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旅遊及酒店業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旅遊及酒店業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遊及酒店業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ourism and Hospital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本地學術交流,凝聚創新思想,提升學術研究質量,幫助澳門旅遊和酒店業的長遠發展。

(二)透過研究及學術活動,支持政府實現中長期的旅遊策略。

(三)舉辦各種區域性和國際性交流活動,加強業界和學術界之間的聯繫和溝通。

(四)提供一個開發研究項目的平台,積極參與和關心社會,推進旅遊及酒店業等相關領域的發展。

(五)提供教育和培訓機會,提升旅遊和酒店領域的專業水平,鼓勵有抱負的年輕人投身學術及旅遊和酒店業界。

(六)推廣慈善活動,宣傳負責任旅遊和綠色環保等信息。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635號雍景灣第3座25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 presente certidão é de teor integral.

Esta certidão, de 21 folhas, é cópia integral do original do documento da constituiçã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Filantropia (Macau)»,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a fls.1 a 17,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19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numerad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rubricadas.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Filantropia (Macau)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Natureza)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Filantropia (Macau)».

Dois.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tada de personalidade jurídica,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e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ua do Canal Novo, Edf. U Wa, Block 3, 12.º andar H, Macau.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Promover uma grande variedade de actividades filantrópicas, humanistas, no domínio da interajuda em geral;

b) Promover a filantropia e o bem-estar do ser humano a nível Internacional, servindo de plataforma entre a RAEM e o Mundo e mais particularmente com os países lusófonos;

c) Promover encontros para divulgação do humanitarismo, da Filantropia, a decorrer na RAEM e Internacionalmente, com relevo para a contemporaneidade das situações mais relevantes nos Países mais afectados por necessidades específicas no âmbito da filantropia;

d) Realizar Eventos, Seminários, Colóquios, Conferências, Concertos, Produções Artísticas variadas;

e) Promover a realização de actividades e programas que incluam a divulgação das correntes filantrópicas e humanitárias contemporâneas mais relevantes a nível Internacional;

f) Organizar e promover «workshops» básicos de Apoio na área da Filantropia e interligados, com fins Humanitários;

g) Criar uma rede de Associações de Filantropia dos Países Lusófonos para trocar experiências, contactos e debater, tudo no sentido do desenvolvimento da Filantropia;

h) Promover Macau como uma Plataforma Internacional para a Filantropia e debate das suas causas;

i) Promover a inserção de Macau nas redes Filantrópicas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Internacionalmente;

j) Promover e publicar publicações e livros de Filantropia;

k) Promover a consulta e os serviços, junto de particulares, sejam individuais ou corporativos, acerca da Filantropia;

l) Promover a divulgação dos benefícios do Humanitarismo e Intervenção Social junto da comunidade de Macau e Internacionalmente e em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e Entidades;

m) Usar domínios e sítio da internet sobre a égide @Artofgiving, como meio de comunicação, ligações em rede e outros fins que se revelem adequados à prossecução de todos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

(Dos Sócios)

Artigo quarto

(Sócios)

Um. 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sócios fundadores, sócios efectivos e sócios honorários.

Dois. São sócios fundadores todos aqueles que tenham participado no act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Três. Podem ser sócios efectivo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residentes, domiciliados na RAEM, ou estrangeiro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Quatro. Podem ser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mesmo que não tenham residência ou sede na RAEM.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um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que se designa por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ex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sétimo

(Mesa da assembleia)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leite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irigir os trabalhos da Assembleia Geral, abrir e encerrar as sessões.

Artigo oitav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tomar as deliberaçõe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nono

(Funcionamen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e extraordinariamente nos termos da lei.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carta registada ou protocolo a enviar a todos os Associ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convocatória.

Três. Quaisquer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verão ser aprovadas em Assembleia Geral a convocar para o efeito, requerendo o voto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Quaisquer deliberações relativas à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terão que ser tom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inscritos.

Secção III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Definição e competências)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e represent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assumindo um o cargo de Presidente e os demais de Vogais, todos design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s associações;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bem como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 Elaborar os programas de a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a débito e a crédito, contas bancárias;

f) Aceitar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dos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g) Constituir um fundo para fins filantrópicos;

h) Prestar serviços de consultoria na vertente da Filantropia;

i) Inscrever e manter a f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organizações regionais e internacionais e promover a sua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j)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Funcionamento)

Um.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em cada mês, ou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e convoqu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Vinculaçã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mediante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quar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a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podento ser reeleito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etência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Artigo décimo sexto

(Funcionamento)

Um.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e ficarão a constar de actas.

Três.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cabe voto de qualidade.

CAPÍTULO 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décimo sétimo

(Receitas e despesas)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quotas pagas pelos sócios;

b) Os donativos feitos pelos sócios e quaisquer outros donativos ou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terceiros;

c) As receitas de quaisquer actividades ou eventos organizados pela Associação.

Dois. Constituem receitas extraordinárias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quaisquer subsídios ou donativ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quaisquer pessoas ou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Trê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sob a forma de dividendos, prémios ou qualquer outro título, para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Comissão Instaladora)

Até à eleição da «Direcção», a gestão e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ficam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designados no título constitutiv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unho de 2019. — O Notário, Henrique Custód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防災減災研究會”

“Macao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0 de Junh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防災減災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防災減災研究會”,英文名稱“Macao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綜合研究各種災情、預測災害發生的時空變化及後果,普及防災減災科學知識、推廣防災減災技術和科技成果,提高社會各界和公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防災減災能力,維護社會穩定、造福人民。

本會是由從事災害預測、預防、救助、重建、宣傳、教育等單位、團體及科學技術和災害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研究提高社會各界和公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防災減災能力,維護社會穩定、造福人民,年滿18歲的人士,填寫本會入會表格,繳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退出: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會費均不會發還。

第八條——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十一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如需要可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人;或可設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理事若干人。

4.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來自會員年度收入,熱心人士捐贈和任何其他實體及社會賢達,社團機構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一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等重大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理事會。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unh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7/2019號。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之修改章程

Artigo segundo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se instalada em Macau, na Rua de Francisco Xavier Pereira, números 137-145, 8.º andar, Bloco A.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樂洋洋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19號。

澳門樂洋洋曲藝會之修改章程

(三)組織架構

1:保持不變;

2: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規劃會各項活動;

4: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特殊奧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19號。

澳門特殊奧運會之修改章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並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是負責處理會員大會的工作,其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和秘書二名組成。會員大會以討論和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及連同附有監事會發出的有利意見書的賬目,負責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會員大會應最少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偉士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荷花圍78A海蘭花園1區紫荊樓2-D。

第八條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和一名財務長。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發展方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召集,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理事委員共三名。

第十條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委員共三名。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Vila da Taip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19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9.

Novos Estatutos Parciais da 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Vila da Taipa

Artigo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o edifício sito na Rua dos Clérigos, n.º 16, Taipa, Macau 氹仔木鐸街16號.

Artigo dezassei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cinco membro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três vogais. Sempre que se justifique poder-se-á alargar o número de elementos, mas de forma que o mesmo permaneça ímpar.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Junho de 2019.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廣西婦女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11/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第26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廣西婦女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廣西婦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及第二條,以及增加第十四條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婦女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Guangxi de Macau”,英文名稱“Guangxi Women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13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的風險程度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一億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5%。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5%。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增長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增長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 增長基金為一管理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活動。

• 一般情況下,增長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

• 增長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的風險程度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均衡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5%。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5%。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均衡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均衡基金務求爭取長遠的資本增長。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 均衡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將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 一般情況下,均衡基金將均衡地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以及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

• 均衡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的風險程度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平穩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平穩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5%。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5%。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平穩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平穩基金將以穩當策略減低資本損失的風險,同時亦會爭取合理水平的資本收益。平穩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 平穩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將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 一般情況下,平穩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

• 平穩基金為中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的風險程度、基金成立日期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中國股票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中國股票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5%。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5%。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中國股票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中國股票基金為一股票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活動。

• 中國股票基金旨在通過主要投資於其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而向投資者提供長期的資本增長。

• 一般情況下,中國股票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香港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此基金可以接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券市場。此基金亦可投資於在中國內地及香港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的證券,該等證券可於紐約、倫敦或新加坡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例如美國預托證券及全球預托證券等證券,條件是該等證券是由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發行的。管理實體可按情況隨時調整投資項目的地理分佈。

• 在適當時可能考慮持有現金、定期存款、債務證券、貨幣市場或定息證券。

• 中國股票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成立日期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歐洲指數

追蹤70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歐洲指數追蹤70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歐洲指數

追蹤70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本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一個或多個相關指數基金從而尋求長期的資本增長。該等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本基金亦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

• 目前,於一般情況下,不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70%將投資於一個相關指數基金——中銀保誠歐洲指數基金,其為中銀保誠指數基金系列下的分支基金。該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該相關指數基金主要透過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力求提供緊貼富時強積金歐洲指數(非對沖)(FTSE MPF Europe Index (unhedged))表現的投資表現(扣除費用及支出之前)。由於該指數是一個非對沖的指數,本基金不會將指數內非“澳門幣–港元–美元”貨幣風險對沖為“澳門幣–港元–美元”貨幣。管理實體可不為本基金進行貨幣對沖。因此,本基金將可能受匯率波動風險的影響,並可能導致投資項目的澳門幣/港元/美元之價值減少。

• 為遵守退休基金法例下的投資要求,至少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將透過直接投資或間接透過持有幣值可能是澳門幣、港元及/或美元(而非歐元)的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基金(包括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而投資於該等項目。

• 本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成立日期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北美指數

追蹤70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北美指數追蹤70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北美指數

追蹤70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本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一個或多個相關指數基金從而尋求長期的資本增長。該等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北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本基金亦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

• 目前,於一般情況下,不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70%將投資於一個相關指數基金——中銀保誠北美指數基金,其為中銀保誠指數基金系列下的分支基金。該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北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該相關指數基金主要透過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力求提供緊貼富時強積金北美指數(非對沖)(FTSE MPF North America Index (unhedged))表現的投資表現(扣除費用及支出之前)。

• 至少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將直接投資或間接透過持有幣值可能是澳門幣、港元及/或美元的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基金(包括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而投資於該等項目。

• 本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成立日期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長城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長城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長城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本基金旨在通過投資於多元化投資組合:包括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的債務工具以及小部分以其他貨幣計值和結算的債務工具、現金、香港或澳門認可財務機構的定期存款或其他貨幣市場工具,尋求為投資者提供長期的資本增值。

• 本基金所投資的債務工具由不同發行人發行,例如政府、半政府機構、銀行、財務機構或其他企業實體。該等債務工具可包括政府債劵、商業票據、可換股債劵、銀行存款證、議定定期存款、短期匯票及票據。

• 人民幣計值債務證券包括由政府、半政府機構、財務機構或其他企業實體在中國大陸境外發行或分銷的證券,這些發行人可能是非香港或非中國機構。

•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將至少以其資產淨值的50%,但不多於70%,持有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的資產。不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0%可投資於以澳門幣、港元或美元(而並非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的債務工具。

• 本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其資產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包括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 本基金為低至中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的風險程度、基金成立日期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安定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安定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5%。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5%。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安定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安定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投資於存款及債務證券。

• 安定基金為低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經檢視後,管理實體已對基金的管理規章的內容及資料作出更新、加強披露及對某些條文稍作修訂,這包括但不限於:更新基金的風險程度、基金成立日期和受寄人的地址、修訂某些報酬及投資相關的費用之陳述以及加強管轄權的披露等。所有相應之修訂已反映於以下已更新的管理規章內。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守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5. 仲裁及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守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一億澳門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執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供款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供款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合同。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合同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合同之規定。參與合同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10.30澳門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第九條

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合同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以收取參與合同所列載的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有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3.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每宗交易之投資手續費、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

4.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

1. 管理實體於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後,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適用)的情況下決定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2. 基金的合併或分拆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並須在基金的合併或分拆計劃中對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作出妥善安排。

3. 倘基金的合併或分拆獲批准後,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就任何管理規章的修改生效前不少於三十天(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及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4.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合併或分拆。

第十三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

第十四條

管理實體的權利及責任

1. 管理實體作為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並有權進行對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動及/或簽署有關文件。

2. 除因管理實體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實體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提出起訴。

3. 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實體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管理實體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 若因任何原因引致管理實體於履行基金之管理、投資、安排托管等責任時變得不能或不切實可行,管理實體將不需因有關事項及其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 管理實體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提供的資料行事。管理實體不會因依賴任何其認為是準確並表明由適當之人士簽署或蓋印之通知、決議、指引、同意、證書、誓章、聲明、任何業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而作出之行為或不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如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實體、受寄人或管理實體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8. 管理實體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管理實體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及管轄權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解決,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管理規章適用澳門法律。

第十七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 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生效日期: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守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 基金主要尋求保障資本,將貫徹有系統地運用可投資的資金,爭取穩定之回報。基金將採用中長線投資策略。

• 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投資工具。

•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尋求保障資本為主要目標的相關基金。

• 基金為低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m Patacas)

# Em conformidade com o artigo 423, n.º 5, do Código Comercial de Macau, a partir da remição de acções preferenciais remíveis, um montante igual ao valor nominal das acções remidas deve ser levado dos lucros acumulados a uma reserva especial, que será tratada, para todos os efeitos, da mesma forma que a reserva legal, sem prejuízo da sua eliminação no caso de redução do capital social após a remição. Nos termos do Contrato para a Emissão de Acções Preferenciais Remíveis celebrado entre a Sociedade e o Governo da RAEM, foram remidas em 2013, 2014 , 2015 e 2016 acções preferenciais remíveis no valor nominal agregado de MOP 200 milhões. Após a remição referida anteriormente, foi constituída uma reserva especial no mesmo montante.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m Patacas)

Chen Hong
O Gerente Geral

Zeng Hualiang
Vice-Presidente, Finanças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2018

De acordo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de Macau e o Estatuto da Sociedade, submetemos, para discussão e votação por par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que terminaram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urante o período compreendido entre 1 de Janeiro 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s actividades realizaram-se em conformidade com o Estatuto da Sociedade e as respectivas cláusulas fixadas.

Os directores sentem-se honrados por apresentarem o presente Relatório Anual,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e as contas auditadas, relativos ao período acima mencionado.

A Sociedade, constituída no dia 13 de Setembro de 1994 sob a forma de sociedade comercial por quota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iniciou o seu funcionamento em 9 de Novembro de 1995, tendo-se dedicado principalmente à exploração e operação de linhas internacionais de tráfego aéreo em Macau, nos termos do contrato de concessão assinado com o Governo de Macau em 8 de Março de 1995.

Incluindo a nova linha inaugurada no dia 29 de Agosto de 2018, que liga Macau e a cidade de Qingdao da China, a Sociedade opera, no total, 26 linhas aéreas até ao final do ano em apreço. Durante o período de 2018, a Sociedade superou a pressão do aumento dos custos de combustível e perdas cambiais decorrentes da depreciação da moeda chinesa (Renminbi). Em 2018, a Sociedade anunciou um lucro de MOP$212,96 milhões (MOP$78,76 milhões em 2017). Foi o nosso nono ano consecutivo com rentabilidade.

Tendo como objectivo assumir as responsabilidades comerciais no sentido de servir a sociedade e fortalecer a equipa de tráfego aéreo, 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deu continuidade ao apoio destinado a “Programa de Recrutamento de Pilotos Locais de Macau”. O primeiro grupo de formandos seleccionados já concluiu o curso de treinamento em França e retornou à Air Macau para receber treino adicional. Depois disso, os formandos tornar-se-ão formalmente co-pilotos em 2019. O terceiro grupo de formandos qualificados seleccionados já se deslocou à Escola Nacional de Aviação Civil em Toulouse em França, para receberem treino, teórico e prático, a partir de Outubro de 2018, com a duração de dois anos.

Em harmonia com a cláusula 33.ª do Estatuto da Sociedad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ubmete, para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a seguinte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lucros no valor de MOP$212.955.232,00:

1) Dando cumprimento ao artigo 432.º do Código Comercial, o fundo de reserva legal ficará integralmente preenchido com a quantia correspondente a 25% do capital social registado da Sociedade.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reserva legal da Sociedade (MOP$110.510.500,00) já atingiu 25% do capital social autorizado (MOP$442.042.000,00), não havendo necessidade de declarar a alocação de qualquer verba para a reserva legal;

2)Transmitir para 2019 o montante de MOP$212.955.232,00.

Gostaríamos de agradecer, a todos os trabalhadores da Air Macau, a sua dedicação profissional que têm prestado para as suas funções serem cumpridas de forma pragmática e eficient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gostaria de manifestar o seu agradecimento sincero aos Senhores Accionistas, ao Conselho Fiscal e a representantes do Governo pela colaboração e confiança que lhe foram depositadas.

Macau, 28 de Março de 2019.

Zhao Xiaohang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da Air Macau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lativos ao ano de 2018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 acordo com as exigências legislativas previstas no Código Comercial de Macau e nas disposições do Estatuto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adia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o Conselho Fiscal redigiu o presente relatório com base no Relatório Anual e n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o exercício de 2018, tendo também em consideração o parecer sem reserva destinado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para o ano de 2018, elaborado pela Sociedade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auditora independente.

Em 2018, o Conselho Fiscal reuniu-se regularmente em conformidade com o Estatuto da Companhia, apesar de ter-se mantido em contacto adequado com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xecutivo e a direcção. O mesmo Conselho já analisou e avaliou completamente os relatórios financeiros da respectiva Companhia de 2018, tomando conhecimento da situação do funcionamento e do respectivo regime da Companhia durante o ano em causa. Revelou o Conselho que os relatórios financeiros reflectem adequadament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relevantes e o estado financeiro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a Companhia neste ano.

O ambiente operacional dos negócios de transporte aéreo em 2018 ainda enfrentou muitos desafios. Não obstante o crescimento contínuo do preço de combustíveis e dos custos operacionais, a direcção tomou activamente várias medidas, como optimização da eficiência do funcionamento, melhoramento da qualidade de serviços prestados e reforço das medidas de controlo de custos, permitindo à Companhia um desempenho em 2018 muito melhor que o do ano passado e um aumento drástico das rendas. No próximo ano, a Companhia vai continuar a enfrentar os desafios de factores económicos incertos, trazidos pela concorrência intensificada da indústria, do aumento do preço de combustíveis, da grande flutuação na taxa de câmbio e das questões do comércio global. A direcção deve continuamente buscar controlo de custos para manter as suas vantagens em termos de custos, esforçando-se também em explorar mercados novos e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e produtos e serviços oferecidos, o que contribuirá para competitividade da Companhia. Para além disso, deve esforçar-se por alcançar progresso contínuo em todos os aspectos dos negócios, de modo a assegurar que os negócios da Companhia possam ter um desempenho a longo prazo e o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e sustentável.

O Conselho Fiscal é da opinião de que os relatórios anuais seguintes, relativos ao ano de 2018, são adequados para serem submetidos à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 Relatórios Financeiros de 2018

- Relatório Anual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r fim, o Conselho Fiscal deseja expressar o seu agradecimento pela cooperação e assistência prestada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xecutivo e pela direcção da Companhia.

Macau, 28 de Março de 2019.

Ho Mei Va Ho Man Sao

Presidente Vogal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Sociedade anónima incorporado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8 de Março de 201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Kwok Sze Man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19.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staques de 2018

Em finais do ano de 2018, o Painel Intergovernamental sobre Mudanças Climáticas das Nações Unidas (IPCC, a partir da sigla inglesa d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publicou o “Relatório Especial sobre o Aquecimento Global de 1,5ºC”, apelando a uma transição rápida e de longo alcance para garantir que o aquecimento global será limitado a 1,5ºC, na esperança de reduzir, de forma eficaz, as mudanças climáticas e reduzir o impacto sobre a biodiversidade e os ecossistemas. No passado, já todos testemunhámos os efeitos de um aquecimento global de 1ºC, incluindo o aumento de temperaturas extremas, bem como da frequência de super-tufões, chuvas intensas e secas. Pela nossa parte, temos aderido à política global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a nossa empresa matriz, a Suez Environment, e temos também procurado avançar destemidamente no sentido de encontrar novas soluções para o funcionamento global da empresa, nomeadamente, a nível da conservação energética, do aumento da eficiência e da reutilização de águas residuais, com vista a reduzir o impacto das operações sobre o meio ambiente e a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do planeta.

Macau é uma cidade costeira e, como tal, tem sido também afectada pelo clima extremo, tendo-se estreado como alvo de vários super-tufões nos últimos dois anos. Todos os esforços da nossa equipa se unem no sentido de reforçar a capacidade de resposta a inundações, desastres e crises, de optimizar continuamente as infraestruturas relevantes, de cumprir a nossa missão como responsáveis pelo abastecimento de água e de garantir a segurança e a estabilidade do abastecimento de água em toda a cidade.

Por outro lado, em linha com a estratégia global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o reforço da segurança dos recursos hídricos e o estreitamento dos laços de cooperação e comunicação na área da tecnologia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 e dos recursos hídricos nas três regiões constituem um elemento fundamental das Linhas Gerais do Planeament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Neste sentido, organizámos o “Fórum do Sector da Água d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m colaboração com Hong Kong, Guangzhou, Shenzhen, Zhuhai e Zhongshan, envolvendo duas Regiões Especiais e nove cidades, a fim de explorar novos modelos de desenvolvimento da cooperação no sector do abastecimento de água e de potenciar a comunicação e a colaboração nesta região, contribuindo em conjunto para a segurança e desenvolvimento deste sector n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Em retrospectiva, a economia de Macau cresceu de forma estável durante o ano de 2018. Após a abertura da Ponte Hong Kong-Zhuhai-Macau e o estabelecimento de grandes hotéis e instalações recreativas, o número total anual de visitantes atingiu cerca de 36 milhões, resultando num volume anual recorde de água abastecida de 100 milhões de metros cúbicos, o que corresponde a um aumento de cerca de 3% em relação ao ano passado. Em nome da SAAM, gostaria de expressar a minha sincera gratidão ao Governo Popular Central, ao Governo da RAEM, aos vários sectores da sociedade, bem como a todos os clientes, sócios e partes interessadas por todo o seu apoio e atenção à nossa empresa, e gostaria ainda de agradecer a todos os nossos funcionários por terem dado sempre o seu melhor no seu trabalho.

2019 será um ano cheio de desafios e oportunidades. Neste ano em que se comemora o 70.º aniversário da implantação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o 20.º aniversário d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a SAAM, em linha com a estratégia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e com as Linhas de Acção Governativa do Governo da RAEM, irá investir na inovação a nível tecnológico e cultural para liderar a sua equipa no sentido de contribuir para uma Macau mais próspera e harmoniosa.

François Marie-Christophe FÉVRIER
Administrador Delegado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9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e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o Conselho Fiscal supervisionou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 ao longo do ano de 2018 até ao dia 31 de Dezembro, acompanhou a actividade da Companhia, e obtev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 esclarecimentos que considerou necessários. O Conselho Fiscal considera qu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estão correctos e completos, explicando de forma breve e clar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Companhia, o desenvolv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e 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2018. O Conselho Fiscal não verificou qualquer irregularidade nem acto ilícito.

O Conselho Fiscal propõ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 saldo 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9.

O Conselho Fiscal

Thierry Jacques MOURNET

Tan Sabrina

Wu Chun Sang

Presidente

Membro

Membro


CSI集團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廠房及設備 5,409,208
非流動資產總額 5,409,208
流動資產
應收帳款 9,901,558
其他應收款 2,470,000
應收股東款項 25,000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5,667
預付費用 119,825
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 20,210,908
流動資產總額 32,732,958
資產總額 38,142,166
權益和負債
資本 25,000
公積和累積損益滾存 448,828
權益總額 473,828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帳款 17,999,625
存入按金 8,446,484
預收帳款 163,387
應付股東款項 5,524,915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858,616
應付費用 4,584,629
其他應付款 90,682
流動負債總額 37,668,338
負債總額 37,668,338
權益和負債總額 38,142,166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CSI 集團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CSI 集團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張少東

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業務管理報告

自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在氹仔客運碼頭從事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服務,履行管理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2018年,公司根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引入各類品牌商店,務求將氹仔客運碼頭打造成為一個集多元化餐飲及零售於一體的多功能出入境口岸。同時,不斷提升碼頭商店的產品品質及服務質素,以滿足澳門市民及遊澳旅客的各種需要。

2018年,公司通過不斷的優化,提升,創新以配合澳門的經濟發展,並積極配合粵港澳大灣區的政策,榮幸地邀請到濟南市政協主席、濟南市統戰部部長及部分委員參觀氹仔客運碼頭及舉行會議,推動澳門濟南兩地的經濟發展。同時,公司致力服務市民、服務遊客。在維持良好的經營環境下,不忘關懷社會大眾,公司亦邀請澳門非牟利團體、慈善組織及辦學機構組織參觀氹仔客運碼頭,與社會大眾緊密接觸、造福社會。

然而,自2018年10月港珠澳大橋落成啟用後,氹仔客運碼頭人流下跌超過三成,已嚴重影響氹仔客運碼頭商戶的經營。為此公司積極與澳門特區政府、各營運公司及商戶商討,務求加大宣傳力度及提供優惠方案以吸引澳門市民及遊澳旅客使用氹仔客運碼頭。

二零一九年展望

面對港珠澳大橋所帶來的沖擊,公司將繼續加大宣傳力度、提供優惠方案以及引入更多元化的產業進駐碼頭,以吸引澳門市民及遊澳旅客。

同時,隨著澳門旅遊產業的急速發展,澳門出入境口岸的角色亦慢慢由純功能作用逐步轉化為集綜合服務及休閒活動一體化的多元口岸。公司將繼續為氹仔客運碼頭注入生命力,令氹仔客運碼頭成為推動澳門旅遊形象的重要一員。

2019年經營成本持續上行,公司需繼續做好降本增效和精益管理工作。

董事主席 鄭志錦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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