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7
II
SÉRIE

Quarta-feira, 1 de Julho de 202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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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20。

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青年會展文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para Joven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CEJM”);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CEC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旨在成為澳門具影響力的會展社團,創立一個引領、培育澳門會展專業人才的團結互助平台,從而促進澳門會展產業可持續性發展。具體如下:

(一)透過多元化高質素活動,培訓會展專業人才、有效宣傳及推動澳門會展產業文化;

(二)協助本澳就讀會展專業之大專院校學生、對會展業有興趣之人士的發展;

(三)建立會展業內資源共享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大馬路怡南大厦18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符合:

(一)就讀會展專業之大學生;

(二)對會展業有興趣,有意從事該行業之人士;

均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投票;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推薦新會員入會;

(五)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若當選為本會各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繳納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的協會,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破藝術工作室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20。

破藝術工作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破藝術工作室」,英文名為PO Art Studio ,葡文名為Estúdio de Arte de PO。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Be Crazy,Break the rules。」為核心精神,任性瘋狂玩耍不受束縛。探索視覺和表演藝術之間的界限,以視覺畫面,跨界合作,探索劇場美學。連結社會,反思生活,建立表演藝術與社會的互動關係。為青年人實驗創想,凝聚突破力量,相互撞擊交流、鼓動合作。激發青少年獨立思考能力,多元化發展,培育文化修養。

第三條——會址:澳門高樓街17-27號御景花園10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表演藝術與社會的互動感興趣,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領導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由理事會召開。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之情況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二、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獲出席者絕對多數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定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監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印聯青年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20。

澳門印聯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印聯青年會”,英文名稱為“The Ian Lun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一是要完善聯誼會的架構,為團隊注入新鮮血液;二是創建一個我們青年自己的平臺,有利於我們傳承和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優良傳統,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計和本澳發展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順景廣場98號灣景園第二座23樓P。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由選擇權及被選擇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或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或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案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認證瑜伽導師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20。

澳門國際認證瑜伽導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認證瑜伽導師協會;

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ertified Yoga Teachers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凝聚本澳具國際認證資格的瑜伽導師,加強本地及與外地瑜伽導師的相互交流,持續提升瑜伽導師教學質量,讓瑜伽導師積極地在社區發放正能量,為本澳居民身心靈健康作出正面的貢獻。本會同時促進社會對瑜伽的認識,加強瑜伽普及發展,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第二座36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具國際認證資格的瑜伽導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三、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灣區健康產業促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20。

澳門大灣區健康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健康產業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Indústrias em Saúde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Health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致力於促進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促進澳門健康產業業界的合作,共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市場。

2)本會將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法人(公司商號)及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 任何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三、公司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公司登記證明,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

四、商號會員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五、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人(商號)及自然人,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人及自然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社團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社團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及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最少於十天前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八、修改章程及處理本會財產,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解散本會,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不超過五人之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三條

(過渡規定)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由其中一名成員簽署作出。

第十四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11 + T 青年企業家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20。

11 + T 青年企業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11 + T青年企業家協會”,英文名稱為“11 + T Youth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發揮澳門「一中心、一平台」的作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與台灣之間青年企業家的交流,建立雙向投資通道,深化粵港澳台之間的合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8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根據內容規章的規定申請成為會員。來自粵、港、澳、台地區的企業家可以申請成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兩人推薦及會長批准可加入本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和權益

會員的義務需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會員的權益可分享本會及所有會員共同建立的平台資源。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得設立大會秘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如會員大會議決相同票之情況,主席得作出最終決定票。

第八條——理事會

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行及落實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處理日常會務;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學術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第九條——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財務報告提出意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第十條——決議方式

除透過親身出席或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議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d)解散法人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發起人

本會發起人為譚嘉敏。

第十五條——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立風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20。

立風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立風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立風”,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Lap Fong ”,葡文簡稱為“Lap Fong”,英文名稱為“ Lap Fong Sports Association ”, 英文簡稱為“Lap Fo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育運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二座4樓L。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六)訂定會費之金額。

(七)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八)對任何與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出決議。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理事會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三)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之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數碼媒體文化推廣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20。

澳門數碼媒體文化推廣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數碼媒體文化推廣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e Mídia Digital de Macau;

英文——Macao Digital Medi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MCPA。

第二條——會址:澳門馬交石巷13號建華工業大廈2樓6室。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擁護澳門基本法,弘揚愛國愛澳精神,通過參加或籌備活動推廣數碼媒體文化,積極推動本地網絡媒體發展,提供交流平台以團結業界精英,並服務大眾以貢獻社會。

第二章

組織及功能

第四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區及議程;

4)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

2)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十五人,單數會員組成,成員中至少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理事;任期三年,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屆;

3)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4)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三年。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屆。副理事長及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關;

2)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任期三年。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屆;

3)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4)監事會可隨時列席理事會及各委員會會議。副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入會資格:從事有關數碼媒體及相關文化行業或有興趣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九條——入會手續: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經本會理事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第十條——會員權利

1)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反映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權;

3)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服務;

4)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推動會務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第十二條——撤銷會籍:如會員有損害本會權益,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籍,其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結束之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清遠市清新區聯誼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20。

澳門清遠市清新區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遠巿清新區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Distrito de Qing Yuan Cidade Qing Xin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Qing Yuan City Qing Xin District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E號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原籍清遠清新區之人士及其配偶或對清新區已投資、捐資及有意投資、捐資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等。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機關。

甲)各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當大會會議在第一次召集中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如第一次召集中未達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須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所組成。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所組成。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戊)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清遠市佛崗聯誼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20。

澳門清遠市佛崗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遠巿佛崗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Qingyuan Cidade Foga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Qingyuan City Fog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E號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原籍清遠佛崗之人士及其配偶或對佛崗已投資、捐資及有意投資、捐資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等。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機關。

甲)各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當大會會議在第一次召集中有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如第一次召集中未達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須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所組成。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所組成。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戊)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慈興儒學文化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20。

慈興儒學文化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慈興儒學文化會”,中文簡稱為“慈興”。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積極組織及推動文化活動、淨化身心靈健康、以造福社會人群。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6樓A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丶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關聖帝君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

澳門關聖帝君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關聖帝君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主祀關帝,弘揚關帝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巴黎街曉豐閣14樓R。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一)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於召開時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匹克球體育協會

Macau Pickleball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1。

澳門匹克球體育協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Pickleball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英文名稱為“Macau Pickleball Sports Association”。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匹克球體育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Pickleball Associação Desportiva”;葡文簡稱為“MPAD”,英文名稱為“Macau Pickleball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SA”。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中國澳門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7樓K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中國澳門愛好匹克球及有意參與此項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關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主席由會長擔任,副主席由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擔任,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副主席亦得由主席認為適合的會員暫代出缺的副主席和秘書。

12.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三十分鐘,而主席仍未列席,則由理事長出任代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會員代表出任主席。另外,代主席可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中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1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五分之一會員提出,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4. 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經費

15.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年費、各項參賽報名費及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資助。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藝文薈穗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 e de Agreg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

澳門藝文薈穗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藝文薈穗協會”,中文簡稱“藝文薈穗"(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rt and Cul­tural Aggreg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C.A.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e de Agregação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C.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以「藝文薈萃」為宗旨,積極推廣各地之音樂和藝術交流,致力為本地創意文化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透過開展與不同社團及機構合作,舉辦各類型關於音樂和藝術之研討會、表演及活動,打造一個多元化的創意藝文平台,薈萃澳門及國際的藝文人才,提高澳門作為國際性休閒城市的競爭力。此外,本會亦會積極回饋社會,挺力支持慈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10A號信富花園地下B座鋪。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章程,對澳門藝術、音樂及其他相關範疇之工作感興趣之人士,藉由填交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同意,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提出意見;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參與本會活動籌備工作;

(五)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六)對本會工作作出建議;

(七)有退出本會自由;

(八)澳門法律、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補充規則及決議;

(二)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參與會務工作;

(四)與本會會員作專業上的交流,配合本會的發展;

(五)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六)繳交會費;

(七)法律、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會費

會員需每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定立。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會員於下列任一情況下會員將喪失其資格:

(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二)被本會開除會籍;

(三)未能於期限內繳納會費,視為自動放棄會籍。

二、所有喪失資格的會員可繼續成為本會的非會員會友,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將按非會員價格收取費用。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九條

紀律程序

一、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或人士提起紀律程序,由監事會負責執行:

(一)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

(二)佔本會百分之五的會員聯署要求。

二、視乎情節的嚴重性,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罷免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架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以及榮譽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

四、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有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章程修改草案及補充規則草案;

(二)選舉社團會長、副會長、榮譽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監事會的報告,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審議季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提出合符會務方針的建議;

(五)履行本會章程賦及補充規則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會務工作之機構。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各一名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及經四名理事同意,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才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支持才能通過。

五、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履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代表本會;

(三)製定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及補充規則草案,送交會員大會審議並向監事會報備;

(四)組織及籌辦活動;

(五)編製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提交監事會審議;

(六)提交季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定立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九)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十)履行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決議違規會員之處分;

(四)履行本會章程及補充規則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財政運作原則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總會及本會的財政計劃。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捐贈、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的收入。

第五章

存續期或解散

第十六條

社團解散

本會在以下任一情況可被解散:

(一)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議決通過;

(二)成立的首三年內不能維持會員人數在十名或以上或理事會全體成員出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理事會提出要求;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贊成通過;

(三)佔本會全體會員百份之十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理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再提交會員大會方可修改,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八條

補充規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製定補充規則施行,並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及補充規則未有列明之事宜,在未進行修改或補充前一概按照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心視野生命成長協會

Associação de Crescimento da Vida Sol Visã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6。

心視野生命成長協會

第一章

本會概況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心視野生命成長協會”;

英文名稱為“Sun Vision Life Growth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escimento da Vida Sol Visã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推廣及提升澳門市民關注個人生命成長,拓展現時代教育模式,發展個人天賦,職業生涯、和諧關係、成就幸福美滿人生,共創社會共融為目的。引領新時代人們走向“心”時代,活出智慧人生,創造生命無限可能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永富閣10樓D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生命成長抱有共同理念,熱心參加和支持本會相關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及內部規章之人士,按相關規定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分享研討會,相關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度;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4)維護本會聲譽;

(5)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規定

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任何損害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席之身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算,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得定期召開例會,可邀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

經費及財政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4.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繞藝生活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6。

澳門繞藝生活文化協會

Macau Tangle Art Life Cultur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繞藝生活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繞藝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angle Art Life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金龍巷5號2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團結本澳對心靈藝術有興趣的人士、發掘及培養本地相關人才、發揮其專長;

2. 積極推動兩岸四地及海外業界合作及交流,推廣透過藝術而達到心境上的正面改善;

3. 以心靈藝術創作為基礎,推動本地文創產品,配合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4. 定期舉辦會員及專題展覽,藉此推廣各項心靈藝術的持續發展;

5. 提倡人人都是藝術家,每個人都能享受藝術的樂趣。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勤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4. 解散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 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3. 就監察活動編寫報告。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須履行並依時繳交年度會費的義務,以維持協會日常的會務運作,會費標準由當屆會員大會協商釐定。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五條——凡有意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由理事會專責小組進行專業審核,通過評核後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六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4.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科藝教育資源研究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3。

澳門科藝教育資源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藝教育資源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Science and Art Resources Education Research Society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集中藝術與科技兩大範疇為創會核心。本會精神以“資源研發、學術討論、扶助教育、發掘人才、充實人生、提升自我”的精神,組織本澳與國內外舉辦多樣化的活動,為澳門構建與提供全面素質培養的良好條件,致力於創新科學、探索生命、啟發知識、提升技能的項目與活動,在科學與教育範疇,適時協助社會各界公私營機構在學術與技能上解決發展問題,共同積極參與有助社會正力量的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38B鴻昌大廈2樓,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後遷往澳門或鄰近城巿之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澳門居民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經辦妥入會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並經過會員介紹,獲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有權參與及提議年度活動計劃。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

(五)可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申請,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成員同意後,才安排合適時間查閱。)

(六)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講座等。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各機關成員;並由會員大會草擬會務方針;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查和批准社團工作和執行報告;會員大會有權對社團內部工作提出審議與否決權,無需經過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若沒人選則自動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工作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人為理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若沒人選則自動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人為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若沒人選則自動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樂兒社會服務協會

Associação de Serviços Sociais Lok 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8。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會址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樂兒社會服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rviços Sociais Lok I」。

二. 會址設於河邊新街豐順新邨3座GF樓G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三. 本會名稱“樂兒”是為深信每人都享有兒時的歡樂,只是受著外界負面環境及因素影響而未能獲得。因此本會希望透過多元服務為市民尋找心中的快樂和安寧。

第二條——一. 提倡家庭生活教育,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與關懷,從而建立更和諧關係;

二. 關懷兒童及青少年,尤其是因家庭、學習、個人心理及情緒等問題受影響的一群,向其提供適當輔導、協助,使其能建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更好地融入社會,成為建設社會的良好公民;

三. 推廣及促進心理及精神健康,並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適當輔導及協助;

四. 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為澳門社會安定及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 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事務者,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之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經兩位會員推薦,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理事會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批准與否。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各項法定權利,並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為會員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及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 本會會員應遵守法定及章程所規定之義務,特別是: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執行一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以及積極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定期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將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或書面讉責;

2. 暫停會籍;

3. 開除會籍。

三. 上款1)、2)項處分由理事會執行,而3)項處分則由會員大會決議執行。

第六條——本會組織

本會之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排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內部組織

一. 本會得按照發展需要,設立若干不同性質或形式之組織,其名稱不限,如委員會、部、小組等。

二. 該等組織之數目及類別不限,但必須符合本會之宗旨及有助本中心發展。

三. 該等組織之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直接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實施。

第十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收入及支出

一. 本會收入為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亦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中心宗旨不符的條件。

二. 本會之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二條——內部管理規章

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三條——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定之處、概依本澳現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之相關規定處理。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福隆區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Bairro de Fok L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0。

澳門福隆區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隆區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Bairro de Fok Long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福隆區商業繁榮,舉辦各項有利於福隆區發展建設的活動,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協助維護會員在福隆區的合法經營權益。另外,積極保留福隆區的歷史及文化遺產,舉辦各項有利於福隆區文化推廣的活動,促進本區的經濟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3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上限三名及理事最少一名,上限九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上限三名及監事最少一名,上限九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樂康音樂文創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5。

澳門樂康音樂文創協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樂康音樂文創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1)本會以組織本澳音樂人材及音樂愛好者,通過推出的平臺,加強各地音樂人士的共同交流與學習,推廣澳門音樂藝術文化,讓更多有音樂夢想的人登上舞臺,讓音樂帶給他們的不單單是歌聲,更帶給他們的是健康與快樂這一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

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10樓Aa。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的功能: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的性質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以及選舉本會領導機關等權力。

2)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大會日期,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包括議程、地點和日期時間。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或對章程的修改,須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同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方為有效。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其執行情況。

第五條——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職人數均為單數。

2)會長的職能主要是主持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在外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

第六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理事們互選,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有關事務。

2)理事會的職能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領導各部門的有關工作。

3)理事會每季度內最少開會一次;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作不定期的召集。監事會有權列席一切理事會會議。

第七條——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內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報告,鑑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是否詳實,並在會員大會上對理事會之任內工作作出評價。

第八條——榮譽職銜

1)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對本會曾作出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入會手續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經本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設立入會或退會機制。

第十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演出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會員有遵守繳交會費之義務;

3)支持、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任何組織的活動及發表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論;

5)支付特定參加之活動開支。

第十二條——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本會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濟收入

1)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2)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員之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C)會員支付特定參加之活動開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結束之後,本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本會章未有規定不足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澳門法律的規定,尤其是《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節拍打擊樂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4。

澳門節拍打擊樂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節拍打擊樂藝術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Rhythm Percussion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嘉華閣6樓C;

二、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合法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五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西洋打擊樂,提供各類培訓及演出機會。培養本地兒童及青少年之打擊樂藝術水平,普及至社會各階層,定期邀請國內外專業人士,促進並凝聚本澳及國內外的音樂及其他藝術領域的藝術家進行交流,提供藝術發展平台。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對推廣、演奏及研究打擊樂藝術感興趣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所有機關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湛江青年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湛江青年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湛江青年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Zhanjia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在澳湛江籍青年商人與青年企業家互相交流、分享及扶助,愛國愛澳愛鄉、自強不息,積極投身於社會服務與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5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年齡介乎於十八至四十五歲之間的在澳湛江籍人士,支持和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確認,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東方明珠扶輪社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東方明珠扶輪社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澳門東方明珠扶輪社』,葡文名稱為“Clube Rotário de Pérola do Orien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Oriental Pearl Macau”。(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社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社宗旨為遵照「國際扶輪」之精神及使命,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精神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1.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2.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職務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3.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精神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4.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精神之各種事業及專業職務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三條

(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6號海名居地下G單位,經理事會決議可將社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社員)

一、本社社員分為兩類:現職社員及名譽社員。

二、凡認同本社宗旨,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業信譽之成年人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規章者,由現職社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理事通過,繳納入社費用後,即成為本社現職社員。

三、所有現職社員需按時繳付常年社費。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社權,亦有權出席社員大會;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社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四、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以及長期支持扶輪活動,被公認為扶輪之友的人士,經現職社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理事通過,即成為本社名譽社員。

五、名譽社員免繳任何入社費用或常年社費,但並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決定。

六、本社社員有遵守『國際扶輪社』、本社章程、理事會訂立之內部規章、社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七、本社社員如有違反『國際扶輪社』、本社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社聲譽、利益者,由理事會按情節之輕重予以告誡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八、凡拖欠任何費用超過半年之本社現職社員,作自動退社論。

第五條

(組織)

本社組織機構包括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始於每年之七月一日至翌年之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同時負責:修改本社章程;選舉社員大會會議主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社務方針。

二、社員大會主席團設社長一人、社長當然兼任理事長;副社長若干名並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社長及副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一年。

三、社員大會每年舉行壹次平常會議,由社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聯名之請求,亦可召開社員特別大會。

五、社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社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社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社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社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社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本社可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社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可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須遵守「國際扶輪」之標準規章及制度。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社的行政管理,向社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和理事若干名,當中之理事長由社長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由副社長當然兼任,而財務、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在認為需要時,可決議設立不同之工作委員會,以執行理事會所交付之工作;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及「國際扶輪」之標準規章及制度的情況下制定及修訂內部規定。

四、理事會之決議,有必要時可提交社員大會作出議決,如得到三分之二出席會議之人士投票同意,則可修改或撤銷有關決議。

五、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社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六、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稽核本社之財務狀況及編製年度監察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本社責任之承擔)

本社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及遞交政府部門之文書,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社長聯同副社長、財務或秘書當中任何一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而其他文書則只須社長或副社長任何一位簽署。

第十條

(經費)

本社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社員所繳交的費用或贊助、本社舉辦活動的收入、本社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社宗旨或「國際扶輪」之內部規章及制度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社按照「國際扶輪」之規定,制定內部規章。

二、本章程經創立社員通過後生效;倘有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及「國際扶輪」之規定處理。

三、本章程之修改權屬社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社員大會審議,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本社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在本社解散或被國際扶輪除名時,在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交由當屆的國際扶輪管轄本社所在地的地區總監或其所委任的代表處置,或全部捐贈予扶輪基金。

六、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社員大會。

七、在本社各機構產生之前,本社的運作由創立社員確保。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李煥江Lei Wun Ko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愛康樂健美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20。

澳門愛康樂健美會

第三條

會址

一. 本會的會址:澳門羅神父街35-49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L,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 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Veng Che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20。

澳門永靖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由福建省龍岩巿永定區及漳州南靖縣合併取其簡稱,故本會定中文名為:“澳門永靖同鄉會”。

英文名為:Veng Che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Veng Cheng, de Macau;

拼音名為︰Ou Mun Veng Cheng Tong Heong Vu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團結本澳的龍岩巿永定區和漳州南靖縣的鄉親,搞好會員福利。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30號康泰樓1樓F13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有效證件居澳福建永定區和南靖縣的鄉親、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機關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同意生效。

(三)本會各領導機關之負責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法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向會員大會報告。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帳目。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入會費、年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及捐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到時,由會員大會決定募捐。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餐飲業員工協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20。

澳門餐飲業員工協進會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拱形馬路124號岐關新村第一座至六座地下AX座。

2. 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華聲曲藝社

Associação Ópera Chinesa «Wa S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華聲曲藝社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之中文名為“華聲曲藝社”。

2. 本會從事粵劇曲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領域的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利嘉閣23樓B。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粵劇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醫生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vens Médic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1. 團結澳門青年醫生並為其持續專業發展提供資訊及培訓,舉辦專業研討會加強與國內外醫學界的交流;2. 3. 4. 5. 6. 7. (保持不變);

第四章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之會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凡具有醫務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職業;

第四章第六條——本會會員形式為普通會員;

第四章第七條——申請入會者須有兩位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普通會員;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演藝人協會

Associação dos Artist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廣發商業中心17樓B座,為實現宗旨,理事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透過決議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而會員大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七條第二款: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第二款:理事會 (二)理事會成員最少三名且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第二款:監事會 (二)監事會成員最少三名且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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