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38
II
SΙRIE

Quarta-feira, 16 de Setembro de 2020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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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夢倫模型同好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9/2020。

夢倫模型同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夢倫模型同好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九樓D座B室。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模型藝術文化、拓寬本澳對國內外的模型文化、模型藝術家及相關團體交流,加深本澳對模型藝術的認知。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其職權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 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

4.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最少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會議需提早八日前以掛號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方可決議,如出席會議人數不夠,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第七條——會員大會職權為討論年度活動議程,對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對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每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二人,任期為二年。可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模型同好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成為會員。

第十五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得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一概不發還。

第五章

附則及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及其他:

1. 會員會費;

2. 社會捐贈及贊助和政府機構資助:

3. 比賽或活動的收入。

第十八條——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魔術聯盟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0/2020。

粵港澳大灣區魔術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魔術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a Mágic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服務並促進於灣區內具認可資格的魔術組織之聯絡交流及相關活動之協作籌辦、推進魔術與雜技等表演藝術的創新發展及文化傳承、助力建設跨地區之中外和平友好的魔術交流平台、團結並關注魔術表演者的合法權益、致力讓民眾享受由魔術魅力所創造的喜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5號新利大廈5樓M座。經會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區的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三種。

第五條

個人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者,均可以個人身份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確認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

團體會員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獲所在地區政府合法登記成立的魔術組織,經由該組織的法定代表提出申請,由本會理事會提呈會員大會同意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若團體會員之代表人有所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向理事會申請更改轉換代表人。

第七條

名譽會員

對於能積極助力本會會務發展之社會賢達或團體組織,經邀請並徵得其同意,由本會主席提呈會員大會確認後,可成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參與會員大會、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二)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但具有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責任維護本會聲譽,支持促進本會進步和發展,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

機關之領導成員

各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討論及議決會員提案。

(二)領導成員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和大會秘書(秘書)一名;主席之職責為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拓展會務,對內得可督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運作,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主席因事缺席時得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四)一般決議須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平日之會務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理事會成員出席達過半數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助及其他,倘有不敷支出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及安排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夢晨曦曲藝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1/2020。

澳門夢晨曦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夢晨曦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爹美刁斯拿地大馬路1-3L號典雅灣2樓C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弘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粵劇文化。

第二章

會員資格,福利與義務

第四條——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推舉會長一人。並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以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由理事長召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絕對多數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及一切開支由各會員會費及社會機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毛氏宗親聯誼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3/2020。

澳門毛氏宗親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毛氏宗親聯誼會”;英文名為“The Mao Clansmen’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宣揚毛氏宗親的歷史功績、宏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國內外及大灣區具共同理念的人士和團體共同參與聯誼會所組織的研討、交流、論壇、展覽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相關書籍與刊物,並設立專門網頁推廣。推動澳門經濟發展,發揚中華民族文化精神。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巴黎街167號星海豪庭紫星閣第4座9樓V室。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資產負債表。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題。在特殊情況下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人數不設上限。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e)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榮譽會員人選;

f)聘用和解僱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g)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h)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公共聯絡處;秘書處下設財務、人員管理科。

5)理事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及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6)理事會秘書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領導和指導理事會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c)甄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d)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

2)任何贊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及社團,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有關規定繳交入會基金、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關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本會章程的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排球發展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2/2020。

澳門排球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排球發展協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廣排球運動;

(二)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三)加強與各地有關排球機構之聯繫;

(四)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體育,擁護「一國兩制」。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姑娘街8號善德花園16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關,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關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四)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梅州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

澳門梅州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梅州青年會”。英文名稱為“The Meizhou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祖國、愛澳愛鄉,並以交流鄉情、聯絡鄉誼、服務桑梓及辦好福利。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46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以下三類人士,經申請入會得吸收為本會會員:

(一)凡屬原籍梅州市轄下各縣、市、區及其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且行為良好者;

(二)認同本會會章及熱愛本會之其他地區年青人;

(三)熱心支持梅州市地區文化、教育、經濟建設事業之外地年青人士。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因不遵守本會章程而嚴重影響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應交本會之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當作自動退會及喪失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為推進和擴展會務,經理事會會議審議及通過,得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凡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或德高望重及熱心本會會務之會員,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澳門基金會資助、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並在每年度會員大會上由監事會提出報告。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OM數說智慧(澳門)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OM數說智慧(澳門)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OM數說智慧(澳門)研究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廣大群眾及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友愛互助,遵守澳門法律,推動本澳群眾及青年提升內在生命成長。

(二)透過OM數說智慧的學習,醒覺自我內在,找到正知、正念、正覺,踐行“知己達人,圓滿人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科英布拉街金苑大廈第二座9樓K。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有失道德操守、破壞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將由理事會按照事態嚴重而予以勸告或警告。嚴重者可由會員大會決議暫停其會員的資格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概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超卓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超卓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超卓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Proeminente”,英文名稱為“Outstanding Sport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推動澳門各項運動發展,尤其包括:單車、鐵人三運、游泳、足球、籃球、長跑、拳擊、泰拳、踢拳、合氣道、健美、健身等項目,並積極參與祖國的運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36F合德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參與體育運動及工作的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繳交會費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議,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享有會員的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

會員義務及紀律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組織機關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協助促進本會會務。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如非本會委託,任何會員不能代表本會發言。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喪失及終止會員資格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會員若嚴重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或觸犯澳門或內地刑事法例,理事會有權暫時終止其會籍,再由會員大會決定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或政府機關贊助。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藝‧燃空間藝術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藝‧燃空間藝術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燃空間藝術團”,中文簡稱為“藝‧燃空間”,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gnition Space Art Troupe”,英文簡稱為“MAISA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堅持澳門本地藝術創作,積極推動本地藝術發展,弘揚澳門本地新生藝術文化。

(二)培養優秀藝術人才,活躍社區文化生活,豐富民間藝術活動,增進與各類藝術合作共融。

(三)透過各類型系統性的藝術教育及規劃性的藝術活動,促進中西文化藝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逸庭園第一座聽濤軒9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顧問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四川成都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20號第1號文件第1至4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四川成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四川成都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續期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四川成都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0至803號中華廣場8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至七人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可以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審查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與正本相符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Paulino Comandante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四川廣安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20號第2號文件第5至8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四川廣安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四川廣安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續期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四川廣安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0至803號中華廣場8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至七人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可以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審查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與正本相符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Paulino Comandante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海南港澳青年企業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Empresários de Hainan Província — Hong Kong —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3/2020。

海南港澳青年企業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海南港澳青年企業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Empresários de Hainan Província — Hong Kong — Macau”,英文名稱為“Hainan Province — Hong Kong — Macau Youth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推動本澳青年企業家、香港青年企業家、海南省青年企業家互相交流學習,以及發揮青年企業家愛國及愛澳的精神,服務國家、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華大新村第二街36號華安樓1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私人公證員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高等教育局文娛康樂會

Clube Recreativo e Cultural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o Ensino Superior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職高等教育文康會”;葡文名稱為“Clube Recreativo e Cultural do Ensino Superior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61-163號連勝大廈一樓D座。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營養學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營養學交流協會;英文名稱:Macao Nutri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NEA。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9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9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9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Soi Ngo

Director-Geral

Paulo Barbosa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9 de Abril de 202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9,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9 de Abril de 2020.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INFORMAÇÕES A 31/12/2019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O ano de 2019 foi marcado por um crescimento negativo da economia de Macau (China), associado a um acréscimo da taxa de inflação que se fixou em 2,75%, nível inferior à taxa de 3,01% registada em 2018.

Não obstante a contração económica, em 2019 o mercado segurador cresceu 37%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de 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25,6 mil milhões. Por seu turno,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784,9 milhões, representando um crescimento de 116% face ao ano de 2018.

Em 2019,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lucro líquido de MOP 1,2 milhões.

Por fim, expressamos os noss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6 de Agosto de 2020.
O Mandatário G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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