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2
II
SÉRIE

Quarta-feira, 14 de Outubro de 202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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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旭昇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9/2020。

旭昇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旭昇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Iok Seng,英文名稱為Iok Seng Sport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一)宗旨: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二)會員: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劏狗環巷19號蓮德大廈3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負責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電影導演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0/2020。

澳門電影導演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電影導演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realizadores de cinem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家神圍11號地舖,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保障澳門電影導演權益,促進業內交流及提高導演專業水平為目標,具體宗旨如下:

一、團結其會員,以電影為媒介,創作為動力,為社會及歷史作為文化見證。

二、宣揚、捍衛和擁護創作自由的權利,以這種權利為社會帶來啟思。

三、促進澳門導演與其他電影行業同業的交流互動,提供指引及相關培訓,使電影產業能夠團結成長。

四、促進澳門導演與外地導演的交流互動,放眼世界。

五、向政府社會文化相關部門反映電影行業的發展狀況,促進文化資助制度和拍攝相關的政策。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需年滿18歲並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實際從事電影導演創作相關之工作,而該導演需有不少於三部電影作品(短片或電影長片均可)作公開實體放映,當中其一部作品曾作外地放映。

二、入會者需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遞交入會申請表及會費後,經理事會書面確認和查閱通過後,即成為會員。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有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四、若會員被發現其行為及公開言語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具違背性質,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核後,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五、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為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決議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三、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資助等設立的會務基金、籌辦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進行籌募經費。

二、倘本會因任何原因不幸解散,將會向會員退還該年度的會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仲裁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2/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國際仲裁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仲裁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Arbitragem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為“Macao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發展綱要》,促進澳門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國際性公共法律服務網絡研究與建設,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從事國際仲裁研究與實踐的業界人士、知名學者,舉辦國際仲裁研究、交流和推廣之會議、展覽及活動,出版和發佈有關國際仲裁研究的專業書刊、學術成果及評價體系,開展與上述領域相關的專業培訓,致力建設法治營商環境,促進國際仲裁領域的交流合作,積極推廣和實踐澳門仲裁法律,講好澳門仲裁故事,為國家對外開放、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23樓,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對國際仲裁研究與實踐有興趣的學者、企業家、專業人士及相關機構,由本人/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等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負責主持。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4)理事會在認為需要時,可決議設立秘書處及工作委員會,以執行理事會所交付之工作。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理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稽核本會之財務狀況及編製年度監察報告或意見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冀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及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之“2020年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內,編號為1,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冀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冀澳青年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Jovens de Hebei - Macau”,英文名稱為“Hebei - Macao Youth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冀澳兩地青年聯繫和團結,促進兩地合作,凝聚冀澳青年才俊,為祖國及澳門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120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 按時繳付會費。

第三章

會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以及授權理事會就本會會務的相關事宜自行訂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5.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經會員大會透過決議之授權,就本會會務之相關事宜,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3.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4. 籌募經費,包括透過決議訂定會員每年須繳交之會費金額,以及在附有合理理由時,因應實際情況調整有關的會費金額;

5.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6.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倘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任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澳門,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私人公證員 鄧永恆Tang Weng 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四川總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二零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20號第3號文件第9至13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四川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四川總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Geral de Comércio de Sichu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ichu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續期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四川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0至803號中華廣場8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至七人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可以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審查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與正本相符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創客與機器人教育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大灣區創客與機器人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目標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之正式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創客與機器人教育促進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Maker and Robot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協會之會址為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8樓I及J座。倘得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甲)本協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乙)本協會將甄選、聯合有志於發展教育創新及機器人教育、競賽事業之人士、團體及機構,在亞洲各國家和地區,以機器人產業與教育相結合之方式弘揚科學精神與創新精神。

(丙)本協會將以機器人產業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之成果作為基礎,以教育、競賽方式培養青少年之創新、創造和創業能力。

(丁)本協會將著力支持、幫助青少年構建面向未來之人機互動關係,鼓勵青少年以科學方法造福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甲)核心會員

1、核心會員由參與本協會創設的自然人暨團體、機構擔任,以及按照本章程規定之程序確認為符合核心會員資格的自然人、團體及機構。

2、本協會也可邀請按本協會業務發展方向及成果有一定資歷或貢獻者成為本協會核心會員。

(乙)普通會員

對教育創新、對機器人產業及競賽等相關領域有興趣之人士、團體及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丙)特別會員

向本協會捐贈及為發展本協會業務,受本協會邀請而加入本協會之人士、團體及機構。核心會員及普通會員如符合上述條件也可成為特別會員。

(丁)核心會員、普通會員及特別會員統稱為本協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甲)核心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於會員大會提議及表決各項決議案(包括提議及表決有關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委員的決議案),享有於會員大會行使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委員之權利及被選舉為主席團委員之權利,及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普通會員:參加本協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丙)特別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於會員大會提議及表決各項決議案(包括提議及表決有關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委員的決議案),並享有於會員大會行使本協會主席團委員規定之特別投票權,選舉及罷免主席團委員之權利及被選舉為主席團委員之權利,及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章程及服從會員大會(包括年度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乙)準時繳納本章程規定之費用。

(丙)核心會員、特別會員須協助本協會活動。

第七條

紀律

會員如有觸犯以下各列項之一,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後得以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

(甲)違反本章程者。

(乙)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法律及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丙)擅自冒用本協會之名義,導致本協會名譽受損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本協會設會員大會主席團、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依據本章程處理本協會一切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及其最高機構負責人

1、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為大會主席團。

2、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本協會的決策事務。

(乙)會員大會之職權範圍

1、通過及修改本章程。

2、通過資產負債表。

3、選舉及罷免本協會之大會主席團委員及監事。

4、審議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所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5、議決本協會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本協會之財產處分。

7、議決本協會之解散。

8、討論及決定其他有關事項,該部分事項由大會主席團會議決定。

(丙)會員大會之會議

1、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2、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長負責報請大會主席團主席同意後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提前最少8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核心會員及特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以擁有1/2以上投票權之上述會員出席為符合法定人數。

3、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4、會員大會所討論之議案,需經出席大會之核心會員及特別會員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大會主席團

(甲)大會主席團之架構

1、本協會大會主席團委員九名、候補主席團委員三名,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主席對外代表本協會,對內負責指導執行委員會下設各部門之工作,督促召開及主持各項會議及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各項會務,在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代理其職務。

(乙)大會主席團之職權範圍

1、根據本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提出決議案,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之決議。

2、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指導執行委員會處理本協會所有日常會務。

3、籌劃本協會之會務發展。

4、指導本協會之一切活動。

5、大會主席團委員除獲大會主席團批准,否則不可利用本協會之任何名義進行私人活動、商業活動以及發表言論。凡違反此規定者,本協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丙)大會主席團之會議

1、大會主席團每年以不定期方式舉行會議,為確保本協會之運作及素質,全年度需召開不少於兩次大會主席團會議。每次會議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成員,並以全數成員過半數出席為符合法定人數。各議案均需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決議。

2、大會主席團每次會議均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負責本協會日常事務的副主席擔任。主席、負責日常事務的副主席因故缺席會議,該次會議則需主席指定的一名大會主席團委員臨時代理主持。

第十條

執行委員會

(甲)大會主席團下設執行委員會,由三至九名執行委員組成,其中設執行長壹名,其委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大會主席團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為本協會之執行機構。

(乙)執行委員會負責本協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協會之日常事務,包括負責處理及保管本協會之文檔,負責管理會員大會、學術會議之會議記錄,並統籌總務、宣傳、聯絡、諮詢和財政工作。執行長下設副執行長兩名,協助執行長辦理會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甲)本協會之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壹名及監事兩名。其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乙)監事會之職權範圍

1、監督會員大會主席團、執行委員會之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協會財政狀況和賬目,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二條

會款來源

本協會之會款來源於會費及獲得捐贈(包括獲得現金和物資等)。

第十三條

會款管理

本協會之一切收入均由財政負責管理,並存入本協會名下之銀行戶口。一切取款之支票,均由主席、執行長、財政三人中,兩人連署方為生效。除正常經費外,每月額外開支總數如數額在5000元或以下者,由執行長及財政授權使用。如超過5000元須由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解散

(甲)若本協會因故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並獲。

(乙)解散後,本協會資產全部捐贈澳門非牟利機構或慈善團體。

第十五條

附則

(甲)本協會由創立人張志民及王佩珅於澳門成立並依據《民法典》及澳門法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註冊。本協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均不能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例。

(乙)本協會法定語言為中文,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如與任何其他語言的翻譯本有衝突,概以中文為準。

(丙)本章程經本協會之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並獲得通過。

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社區營建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nstrução Comunitár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7/2020。

澳門社區營建促進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社區營建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nstrução Comunitári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Community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關注澳門特色社區營建工作,推動不同社區的各自定位發展,優化社區生活和營商環境,發展社區經濟,與社會各界共同營建澳門美好社區。

第三條——會址:澳門沙梨頭掙匠巷10-10A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理事一名或以上,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監事一名或以上,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兒童文化藝術促進會蒲公英(澳門)兒童文化中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1檔案組內,編號為06/2020。

中華兒童文化藝術促進會蒲公英(澳門)兒童文化中心

章程修改

中華兒童文化藝術促進會蒲公英(澳門)兒童文化中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五章如下:

第五章

組織

一、會員大會:

1.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大會秘書一名,委員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及委員、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本會發展方針,路向。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普通會議,超過五分之一會員的建議或正當目的的前提下,也得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召集方式:以書面、書信及簽收方式提前八天通知會員,召集書內將列明會議的日期、地點、以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理事會:

設理事會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委員六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

三、監事會:

設監事會監事長一名,委員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查核本會賬目。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少兒藝術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巳存檔於本署ASO1檔案組內,編號為05/2020 。

澳門少兒藝術團

章程修改

澳門少兒藝術團,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五章如下:

第五章

組織

一、會員大會:

1. 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秘書長一名,委員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大會秘書及委員、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本會發展方針,路向。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普通會議,超過五分之一會員的建議或正當目的的前提下,也得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召集方式:以書面、書信及簽收方式提前八天通知會員,召集書內將列明會議的日期、地點、以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理事會:

設理事會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委員六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

三、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名,委員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查核本會賬目。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Associação «Gabinete Coordenador dos Serviços Sociais Sheng Kung Hui Macau», em chinês“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e em inglês «Sheng Kung Hui Macau Social Services Coordination Offic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7 de Outubro de 2020,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1/2020,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integrais são os seguintes:

Gabinete Coordenador dos Serviços Sociais Sheng Kung Hui Macau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social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Gabinete Coordenador dos Serviços Sociais Sheng Kung Hui Macau», em chinês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e em inglês «Sheng Kung Hui Macau Social Services Coordination Office»,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dro Nolasco da Silva, n.º 53, r/c, podendo,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deslocar a sua sede.

Artigo segundo

(Fins)

Um.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Apoiar, promover, desenvolver e implementar políticas e trabalho de serviço social;

b) Providenciar serviços sociais a adultos, jovens e crianças;

c) Cooperar com o Governo e outras instituições envolvidas na promoção de serviços de apoio social à comunidade; e

d) Iniciar e apoiar acções sociais apropriadas de acordo com princípios cristãos.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Artigo terceiro

(Associados, classificação e admissão)

Um. Poderão ser associados todas as pessoas que tenham interesse n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Dois. Haverá duas classes de associados:

a) 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e

b) 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que serão nomeados pela Direcção.

Três. A admissão d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far-se-á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impresso de admissão e será sujeita 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quarto

(Direitos e deveres)

Os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constarão de regulamento interno que não poderá contrariar a lei ou os presentes estatutos.

Artigo quinto

(Disciplina)

Um. Aos associados que prejudiquem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ou infrinjam os seus deveres, poderão ser aplicadas as seguintes sanções:

a) Advertência;

b) Suspensão; e

c) Expulsão.

Dois. As sanções serão deliberadas pela Direcção, podendo o associado, no prazo de um mês a contar da notificação da deliberação, recorrer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sociais

SECÇÃO I

Artigo sexto

(D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étimo

(Composição e sessões)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em sessão ordinária, pelo menos uma vez por ano, para discutir e vot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eleger os órgãos sociais.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sempre que necessário,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Artigo oitavo

(Convocação e funcionamen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será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presidente, vice-presidente e secretário, eleitos no princípio da sessão ordinária anual.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será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xpedida para cada um dos associ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a convocatória conterá a data, hora,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funciona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co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e,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uma hora depois, com qualquer número.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Seis. As demai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nono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a) Definir as orientações gerais d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b)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Aprovar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d) Elaborar e aprovar o regulamento interno e suas alterações; e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Composição)

Um.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por uma Direcção, constituída por cinco membros,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os restantes vogais.

Doi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eleitos anu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 da Direcção)

À Direcção compete:

a) Programar e dirigir superiorment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c) Decidir a admissão de novos associados;

d) Aplicar sanções;

e)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e quaisquer dos seus membros, conforme sua deliberação; e

f) Praticar tudo quanto, não sendo da competência dos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possa compreender-se nos fins e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osiçã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presidente, vice-presidente e secretário, eleitos anu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ência do Conselho Fiscal)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e fiscalizar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e

b) Dar parecer sobre as contas e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CAPÍTULO IV

Dos rendimentos

Artigo décimo quarto

(Dos rendimentos)

São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a) Quaisquer donativos, subsídios ou legad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e

b) Os rendimentos de bens próprios ou serviços prestad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de Outubro de 2020. — A Notária, Mok I L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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