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8
II
SÉRIE

Quarta-feira, 20 de Setembro de 200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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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Aprendizagem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uzentos e quarenta e um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恒學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恒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rendizag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Learning Association of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莉德海濱花園5樓K座。

第三條——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推廣終身學習的風氣和促進個人素質的提高去加速社會的進步。

第五條——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繳交會費。

第六條——本會架構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以便通過理事會上年度的會務報告、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應監事會之要求,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有投票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每次會議從出席會員中選出的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和常務理事至多九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理事會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但可以連任。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負責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及審查本會帳目。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Hospital Kiang W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ois mil, sob o número nove,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seis a folhas cinquenta e seis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鏡湖醫院慈善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Hospital Kiang Wu”;

英文:Kiang Wu Hospital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係澳門沈旺、曹有、德豐、王六等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於1871年發起創辦鏡湖醫院而演進成立之慈善團體。1942年在澳門註冊。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興辦慈善事業,提供醫療服務,開展教育事業,造福居民。

第四條:鏡湖醫院慈善會及屬下所有機構的財產均屬於鏡湖醫院慈善會所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連勝街,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分區設立附屬機構。

第二章 慈善、醫療、教育、福利事業

第六條:(一)本會致力興辦慈善事業。

(二) 設鏡湖醫院服務市民,包括對貧困者減免診療費用。

(三) 設鏡平學校,為適齡學童(尤其家境貧困兒童)提供就學機會。

(四) 設鏡湖護理學院,培育醫療護理人才。

(五) 設殯儀館服務市民,貧困者可申請免費使用。

(六) 設思親園供市民供奉先人骨灰骨殖。

(七) 管理各善士家族產業如崇善堂、崇義堂、德鄰社、永行堂、樂善社、三街會館、關帝廟、蓮溪廟;以及其他個人或團體委託之嘗產。

(八) 參與其他有利本澳社會安定、造福本澳市民之慈善公益項目。

第七條:本會得盡力維護、完善、擴充因應本會慈善項目而設立、購置、建造之各類服務設施。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制訂或修改會章。

(二) 通過本會正、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最高會務委員會為本會決策機關。最高會務委員會成員包括本會正、副主席,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倘因需要而填補理事、監事時,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決定填補之。

第十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每屆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正、副主席依章召開代表大會,有權召開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經代表大會通過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常務理事五至八人,理事十二至十七人。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常務理事、理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設財政公積金委員會,醫院管理委員會,嘗產管理委員會,鏡平學校校董會,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各職能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理事會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命。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領導本會附屬各機構;對各專責委員會及校董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四)籌募經費;

(五)每年向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建議,每三年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機構簽署文件,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人代表;或經由會議決議推派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產生辦法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四至八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對內審計,定期審查帳目;

(三)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每年呈交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每三年呈交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正、副主席卸職後,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可聘為榮譽主席,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卸職後,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可分別聘為榮譽理、監事,可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董事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視工作需要可聘請法律顧問、專業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包括:現屆正、副主席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為當然代表;由最高會務委員會另邀請前任主席、副主席和理監事(或董事)及本澳工商、工人、街坊、婦女、醫療、教育、文化等界別社團代表;以及早期捐產或委託本會管業善士家族,或曾勷助本會之慈善家等方面委派之代表及特邀人士不超過60人參加代表大會。如代表大會未能按議程完成工作,則主席有權休會。

第十八條:最高會務委員會每年開會兩次,如工作需要則由主席另行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理事會每月一次;專責委員會視實際情況經常舉行。以上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應積極出席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社團及熱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嘗產收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向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正、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完全為義務職,不受薪津。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執行正副主席委託之任務及理監事會決議,處理日常事務,統籌、監督本會屬下各機構。秘書長職權相當於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可出席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其工作向正副主席及理監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其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及屬下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免,各機構應就本身職能範圍、組織架構、運作管理制訂與會章不相抵觸之工作細則,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屬下機構應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本會如遇環境變遷等不可抗因素致不能維持原狀而須解散時,應商定穩妥之本會所有及托管財產之清理,移交辦法;該等辦法應經理事會報請最高會務委員會議決,並呈交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最高會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及議決未盡事宜,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其修改權屬於代表大會。如有特別事情,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修訂,交代表大會追認。

私人公證員 Philip Xavier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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