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0
II
SÉRIE

Quarta-feira, 10 de Dezembro de 2003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基督教宣道會澳門聯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俾利喇街113-115號恆秀苑B舖。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活力使命團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4/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活力使命團。

葡文名為“Em Acção Para Missão”。

英文名為“In Action For Mission”。

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福華巷18/B號地下。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

宗旨為:傳揚基督福音,本團通過教導聖經的話語、英文興趣班、故事班、研習班和功課輔導班藉大眾傳播工具來接觸所服務的對象。我們樂於關心和幫助本澳少年和年青人,培育他們建立一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目標,鼓勵他們有積極的生活態度和培養他們成為一個有責任感及使命感的良好市民。

第二章

會員:會員加入、權利、義務及退會

第三條——本組織契約人現為本會之創辦人。

第四條——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加入:凡接受耶穌為個人救主、接受洗禮、填寫本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為會員。

第六條——權利:有參與本會的活動、投票、選舉及被選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可以享用本團設施;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團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義務:要遵守基督教教義並跟隨聖經教導及道德規範。要遵守本團章程、內部規章及本團內部組織的決議;出任被選出或受任的職位,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本團有權限組織所核准之負擔。要關心會務。

第八條——退會:若自我退出者,應以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團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做出令本會利益和聲譽受損的事,經理事會會議議決後即可開除會籍。

第三章

內部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係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每一會員召集開會,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以暗票方式選舉內部組織的負責人;通過本會財政及行事大綱;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及賬目,並監事會的意見書;更改章程;解散本團。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成員是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由單數組成,成員不多於九名,不少於三名,任期為二年,可以一次或多次連任。投票票數以四分之三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政。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執行架構,負責日常管理及運作如:社會活動、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當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副理事長或財政經理事長授權後可代為執行理事長之職務。理事會可以任何方式購買、轉讓、承租或出租本團的動產及不動產,若顯示對本團宗旨有益處時,將本團財產加以投資。

通過對本團運作有所需要的內部規章。本團的責任係由兩名理事會成員的共同簽名來構成。信件需由兩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查核本團帳目及理事工作情況。監事會成員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副監事長、財政。

第十四條——本團的財務來源是由熱心人士捐助。並接受捐款、基金、捐獻或其他性質的捐助。

第十五條——本契約的立約人現受委任為理事會的成員,任期不可超過三年,接續由會員大會議決委任翌屆人選。

第四章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耀華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耀華體育會”。

葡文名稱:Clube Desportivo “Yiu W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34號儉德大廈四樓D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9人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7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人、監事3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視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二十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足毽康體運動協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a)中文:澳門足毽康體運動協會;

b)葡文:Associação Desportivo e Recreativo Shuttlecock de Macau;

c)英文:Macau Recreation & Sports Shuttlecock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B館1樓B102室。

第三條

宗旨

a)發展、協調與鼓勵本澳人士學習與進行一切足毽運動;

b)制定、推行與管轄本澳之足毽運動規則。每年進行本澳之足毽活動範疇內之比賽;

c)培訓與挑選最佳之運動員,以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賽事,如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和世界錦標賽,並委任或核准代表參加之;

d)開展及保持與會員、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並與各國及各地之有關體育機構聯系;

e)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團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管制。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a)對本會及本澳體育運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本會可接受成為名譽會員,但無投票權;

b)凡在本澳註冊社團的足毽隊,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c)成為會員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經由理事會決定接納與否。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培訓,比賽及選拔賽等有關之活動;

c)可向理事會要求協助舉辦有關足毽之活動;

d)有權提出特別召開會員大會;

e)若有超過四分之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建議更改組織章程及其他輔助章程。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a)承認本會為本澳足毽運動之機構,遵守本會之決定。對理事執行任務時,加以協助之;

b)每年繳交年費,並遵守與督促他人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之現行規章;

c)所有向本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計劃及結果,列表送交理事會。

第三章

架構

第七條

a)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三至五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

b)理事會:成員由九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委員;

c)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d)仲裁委員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e)各機關任期均為兩年,可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壹次,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均可進行會議;

c)會員大會之常務委員若缺席,出席之會員代表,可臨時委任所缺之人員數;

d)每次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必須送上一份有權投票之會員名單給大會主席;

e)在有人呈上建議書後,進行研究及投票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及規則;

f)通過及公佈各名譽會員,革除會員之會籍;

g)選出本會各部門之成員。

第九條

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告內,必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會議中所有決議案須經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

a)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

b)理事會成員同時兼任兩份或以上之職務,需經由會員大會決定;

c)若表決平票時,主持會議之主席,可作最終之決定權;

d)在需要時可經決議後,設立一或多個委員會,以主辦有關足毽之活動;

e)核准運動員名單,以籌備及選拔成績較佳者,參加國際性賽事;

f)草擬並負責執行發展一切足毽運動之每年計劃和預算案;

g)訂定會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h)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理事會副主席,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主席,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若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會議必須改期舉行。

第十三條

理事會財務之職權:

a)簽發一切開支之文件、收集本會資源、確保成為一完善之財政運作;

b)每季度呈交財政報告,供監事會審閱;

c)開銀行戶口及一切來往支票、帳單或文件合約,其財務責任由本會承擔時,必須有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與財務簽署。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

a)監事會,乃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

b)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

c)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

d)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提出意見。

第七章

仲裁委員會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本會任一理監事會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段: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仲裁委員會以下權限: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處分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協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八章

輔助小組

第十六條

附屬於理事會,以輔助理事會之工作。

每組設組長一名,組員兩名,其組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輔助小組按理事會實質工作需要而設立,經理事會議通過產生(如技術組、裁判組等)。

第九章

財政

第十七條

a)收入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3. 本會得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資助。

b)本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第十章

違犯紀律

第十八條

a)任何會員及職務人士,違犯紀律將由理事會按序執行,受下列b),c)項處分;

b)1. 口頭警告;2. 書面批評;3. 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

c)開除會籍,將經理事會提交其個案,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一章

過渡期之規條

第十九條

籌委會

a)組織籌委會,其目的,籌備組成第一屆各部門成員之選舉,直至產生各部門成員為止;

b)籌委會由下列會員組成:工人康樂體育會,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 “Lo Leong”;

c)籌委會自簽署設立合同後,立即進行工作。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華人殘疾人創業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華人殘疾人創業促進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馬大臣街三號三樓;郵政信箱為:澳門郵政3085信箱。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殘疾人創業,提高殘疾人生活福利,為殘疾人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殘疾人創業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的殘障人士和關注殘障人士事業、福利的華人,經本人提出申請,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設創會永久主席、榮譽主席、顧問等若干名。

理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由創會永久主席兼任或推薦人選擔任。理事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其職權為計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其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及會員有否違規之行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二條——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出席會員大會必須四分之三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用郵寄或簽收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Karate-do Clube de Macau — KCM»,

中文為 «Ou Mun Hong Sao Tou Si Wui»,

英文為 «Macau Karate-do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第十九條會徽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陳瑞祺永援中學家長教師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Chan Sui Ki”,

英文為“ Chan Sui Ki Perpetual Help College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陳瑞祺永援中學家長教師會章

1.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陳瑞祺永援中學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Chan Sui Ki Perpetual Help College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Chan Sui Ki”)。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8號,陳瑞祺永援中學行政大樓二樓。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陳瑞祺永援中學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按時繳交會費;

c)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3.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c)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的最高執行機構;

b)理事會由5-15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多名理事等;

c)理事會有權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a)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監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c)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資助。

第十三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或者教師擔任顧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três, o qual consta da redacção em anexo:

中資 (澳門)職業介紹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協會定名為中資(澳門)職業介紹所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ências de Emprego de Capital da China (Macau)。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的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13樓;

二、經本會會董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從設立本會之日起,本會為永久性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系;

二、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糾紛,維護會員和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三、監督會員依法經營,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督促會員履行相應義務;

五、組織會員協調、處理突發事件和有關重大事項;

六、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有關部門表明立場;

七、促進舉辦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勞務管理研討會、業務學習和培訓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會員由內地輸澳勞務經營公司在澳註冊的從事勞務管理的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職介所”)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職介所委派一人,作為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須按會董會制定的規則申請入會;

二、會董會審批入會申請,決定接納或不接納。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有關事宜提出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為會員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協助推動和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維護澳門勞務市場的穩定;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可辦理退會;

二、凡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會董會,並繳清所欠本會一切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會董會決議審定,即被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者;

(二)欠繳會費連續半年,並在收到會董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所欠本會的一切款項。

三、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會董會四分之三以上成員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機關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會董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董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活動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組成,在大會開始時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大會;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代為主持;秘書負責大會記錄和起草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董會召集。如會董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十名會員聯名向會董會提出書面申請時,可舉行特別會員大會。申請書中必須明確建議所需處理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議程

年度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一、討論和表決由會董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由監事會編制的意見書。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通知,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下達各會員,通知中須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二、會員大會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代表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題須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三、會員代表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托其代理人出席。有關委托可採用信函方式在召開會議前二十四小時送達本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會董會

一、會董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出五人組成。

二、會董任期三年,期滿後可連任。

三、會董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一名。

四、會董會下設秘書處。

第二十條

會董會的運作

一、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若總幹事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名會董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任何議案,須半數以上會董出席並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董會的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依照本會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三、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和開除會員會籍;

四、接受會員捐贈;

五、舉辦有益於本會宗旨的各類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總幹事權限

一、總幹事的權限:

(一)代表本會行使管理權;

(二)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主持秘書處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會董會會議。

二、副總幹事的權限:

協助總幹事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代為行使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本會有關文件、合同及財務票據、銀行借貸運作等,由總幹事或副總幹事簽字後即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出監事三人組成;

二、在監事中,選出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後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若監事長認為必要或多數成員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議案須獲半數以上監事贊成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督會董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審查本會財務,核對本會財產;

五、對會董會當年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提出書面意見並呈送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有關活動經費;

三、捐款或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額度按勞務經營規模確定,每月交納一次;

二、本會對已繳納的會費和捐款等,均不予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嚴格遵守:

一、必須聲明是為此目的而召開;

二、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三、決議獲出席會議四分之三以上代表通過,決議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章程的解釋

本章程任何條款解釋權屬會董會。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聯合體育舞蹈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我證明關鑑泉、蔣瀟玲及吳文龍通過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訂的《公證書》,共同組成一個以上述名字命名的社團,這社團的章程列載在附設的文件內。《公證書》記錄在本公證署第91冊第136及以後各頁內。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期限

1. 社團名稱為“澳門聯合體育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sportiva Macau Unido”,英文名稱為“Macao United Dance Sport Association”(以下稱協會)。

2. 協會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羅馬街7號建興龍廣場15樓A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3. 從成立之日起,本協會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條

宗旨

協會宗旨為推廣、贊助體育舞蹈及各類舞蹈,舉行國際性比賽及與各地區及國家的體育舞蹈總會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員

1. 任何人士如同意協會的精神和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規定和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協會會員。

2. 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會員大會可授與 “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會籍,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會員”、“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條

權利與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a)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會內各個部門職位的權利;

b)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對各項事項投票;

c)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d)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e)口頭或書面諮詢會務資料。

2. 會員的義務:

a) 隨時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b)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c)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五條

會員退會

1. 會員可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會籍。

2. 在遞交上述退會通知書時,會員應將會員證一併交回。

第六條

開除會籍

1. 會員不履行本身義務或違反本章程,作出損害協會名譽或妨礙落實協會宗旨的行為,理事會可開除其會籍。

2. 對有關決議,被開除的會員有權在下次會員大會召開前的30天期內,以書面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內,暫停執行決議。

3. 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七條

賠償

不論自願退會或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獲得屬於協會財產的資產或任何基金。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協會組織架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3.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若會長缺席時,則由副會長代為召集。

4. 召集會議通知書必須在開會日期之前不少于15天時間內以信函寄往各會員地址,召集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日程。

5.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集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的全體會員提議召集。

6. 會員大會會議要有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員大會押後半小時舉行。

7. 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a)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b)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 和內部規則;

c)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d)議決將“名譽會員”或“榮譽會員”名銜頒予對協會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e)對聘請“顧問”的提議作出決定;

f)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 “帳目報告”。

8. 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若涉及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或解散本協會的提議,則需要由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的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和理事三人組成。

2. 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3. 理事會最少每月在會址內舉行會議一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由選舉後產生的理事會成員設定。

4. 理事會的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5. 理事會職權為:

a)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b)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的代表;

c)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d)管理協會的財物;

e)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f)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6. 理事會可選出理事二人任常務理事主持日常工作,聯合簽署支票,以及行使其他有約束性的權限。

第十一條

監事會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組成。

2. 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3. 監事長或理事會任何一位可要求召集監事會特別會議。

4. 監事會的議決以多數票通過。

5. 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a)監督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定期檢查司庫部帳目和記帳簿冊;

c)對理事會的帳目和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任期

協會各機構的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決定票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投票,如出現票數相等情況時,各有關機構的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

1. 如有關主席在這方面取得協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可舉行聯席會議。

2. 由理事長主持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

協會之消滅

1.《民法典》第182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成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2. 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

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在澳門的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健康欠佳或身故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27,00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5樓。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受寄人為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13樓(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1)本基金公開讓下列類別的人士參加:

(a)個人——自行成立個人退休金計劃的個別人士,並由個人供款者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b)企業實體——代表僱員成立的退休金計劃,而僱員將成為本基金的成員(下稱「參與者」),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2)不論成員類別,其成員資格均在簽訂合約後生效,而該合約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第五條

(本基金資產及參與單位的價值)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幣100.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額外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第六條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滙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淨值相等於第五條(1)所述的資產值,並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開支(下稱「資產淨值」)。

第七條

(投資政策)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規例。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保本的同時,爭取穩定的投資回報。本基金投資於優質的金融工具,如國庫券、外滙基金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或銀行同業存款。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開支)

(1)作為根據本管理規章給予的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徵收下列費用: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6.5%,或在豐人壽預先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由豐人壽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但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滙豐人壽預先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由滙豐人壽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6.5%。

(3)受寄人將徵收最高每年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其支付條款與第八條(1)(b)段所述的條款相同,並加上有關買賣證券的任何費用和法定稅項,以及其他實付開支,包括傳真、郵遞、致電海外及印刷,以及特別服務的費用。受寄人在預先向關連人士及滙豐人壽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可修訂託管費。

(4)下列費用及開支將由本基金承擔,並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滙豐人壽決定:

(a)本基金或滙豐人壽須向澳門金管局繳交的任何費用及開支;

(b)任何核數師及/或精算師的費用及開支;

(c)滙豐人壽就本基金的成立而支付的費用及開支,以及其後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有關的費用;

(d)滙豐人壽就本基金及滙豐人壽為執行職責而引致的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顧問收費;

(e)為成立本基金而引致或代滙豐人壽支付的所有合理實付開支,以及有關初始發行本基金單位的費用;

(f)擬備本管理規章的補充文件所產生或附帶的費用及開支;

(g)根據本基金向關連人士、參與者及受益人發放通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通訊的開支;

(h)為根據有關法令而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授權或其他正式認可或批准的費用及開支;

(i)與本基金營運有關的開支,包括提交報稅表及向任何對本基金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監管當局提交其他法定資料;

(j)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擬備、翻譯成葡文、中文或任何其他語言、印刷及派發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推銷刊物或說明書(包括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連同認購章程或說明書派發及載有補充資料的任何其他文件)、有關提供本基金或其他有關本基金的所有結單、賬目、報告及通告的費用;及由於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當局修訂或引進任何法律、規例或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向有關當局擔保或達成協議,而滙豐人壽為符合該等修訂或法例或擔保或協議或以其他方式與之有關而引致的所有其他費用及開支;

(k)在滙豐人壽不時認為合適的澳門或其他地方的報章內刊登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之所有費用;及

(l)所有印花稅、其他稅項、稅款、政府收費、經紀費、佣金、匯兌費、銀行收費、轉移費和開支、註冊費和開支、牌照費和開支、有關滙豐人壽涉及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之交易費、受寄人及代表的費用和開支、保險和抵押費用,以及就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的購入、持有和出售套現或其他交易(包括申索或收取收益或其他有關權益)而須支付的其他費用、收費或開支。

(5)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八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以待按照第五條第(3)段計算每單位的資產淨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將毋須徵收費用。

(2)贖回單位時,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可酌情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某一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下一個轉換日期之前一個月預先遞交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第十條

(關連人士終止參與本基金)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的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批准,在成員資格終止後,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減除任何未付費用後,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會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對根據本條文生效的終止和轉移徵收罰款。

第十一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6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第十二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並在授權日期後於30之日內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第十三條

(本基金清盤的原因)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

(a)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b)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其他供款人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第十四條

(本基金的清盤程序)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第十五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除因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若滙豐人壽因按本規章擔任管理公司而蒙受任何損失,滙豐人壽有權索取賠償,但因其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而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6)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7)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現行管理規章而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文的詮釋、整體性及執行方面,包括條文的更改或修訂,一概交由澳門金管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附件一

據上文第九條,由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如下: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批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

國際平穩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在澳門的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健康欠佳或身故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27,00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5樓。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受寄人為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Hong Kong)Limited,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13樓(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1)本基金公開讓下列類別的人士參加:

(a)個人——自行成立個人退休金計劃的個別人士,並由個人供款者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b)企業實體——代表僱員成立的退休金計劃,而僱員將成為本基金的成員(下稱「參與者」),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2)不論成員類別,其成員資格均在簽訂合約後生效,而該合約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第五條

(本基金資產及參與單位的價值)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幣100.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額外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第六條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滙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淨值相等於第五條(1)所述的資產值,並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開支(下稱「資產淨值」)。

第七條

(投資政策)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規例。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以獲取穩定的資本增值,同時把波幅維持在低水平。投資包括環球債券及股票,並以債券佔較高的比重。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開支)

(1)作為根據本管理規章給予的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徵收下列費用: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6.5%,或在滙豐人壽預先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由滙豐人壽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但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滙豐人壽預先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由滙豐人壽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6.5%。

(3)受寄人將徵收最高每年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其支付條款與第八條(1)(b)段所述的條款相同,並加上有關買賣證券的任何費用和法定稅項,以及其他實付開支,包括傳真、郵遞、致電海外及印刷,以及特別服務的費用。受寄人在預先向關連人士及滙豐人壽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可修訂託管費。

(4)下列費用及開支將由本基金承擔,並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滙豐人壽決定:

(a)本基金或豐人壽須向澳門金管局繳交的任何費用及開支;

(b)任何核數師及∕或精算師的費用及開支;

(c)滙豐人壽就本基金的成立而支付的費用及開支,以及其後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有關的費用;

(d)滙豐人壽就本基金及滙豐人壽為執行職責而引致的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顧問收費;

(e)為成立本基金而引致或代滙豐人壽支付的所有合理實付開支,以及有關初始發行本基金單位的費用;

(f)擬備本管理規章的補充文件所產生或附帶的費用及開支;

(g)根據本基金向關連人士、參與者及受益人發放通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通訊的開支;

(h)為根據有關法令而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授權或其他正式認可或批准的費用及開支;

(i)與本基金營運有關的開支,包括提交報稅表及向任何對本基金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監管當局提交其他法定資料;

(j)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擬備、翻譯成葡文、中文或任何其他語言、印刷及派發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推銷刊物或說明書(包括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連同認購章程或說明書派發及載有補充資料的任何其他文件)、有關提供本基金或其他有關本基金的所有結單、賬目、報告及通告的費用;及由於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當局修訂或引進任何法律、規例或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向有關當局擔保或達成協議,而滙豐人壽為符合該等修訂或法例或擔保或協議或以其他方式與之有關而引致的所有其他費用及開支;

(k)在滙豐人壽不時認為合適的澳門或其他地方的報章內刊登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之所有費用;及

(l)所有印花稅、其他稅項、稅款、政府收費、經紀費、佣金、匯兌費、銀行收費、轉移費和開支、註冊費和開支、牌照費和開支、有關滙豐人壽涉及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之交易費、受寄人及代表的費用和開支、保險和抵押費用,以及就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的購入、持有和出售套現或其他交易(包括申索或收取收益或其他有關權益)而須支付的其他費用、收費或開支。

(5)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八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以待按照第五條第(3)段計算每單位的資產淨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將毋須徵收費用。

(2)贖回單位時,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可酌情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某一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下一個轉換日期之前一個月預先遞交滙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第十條

(關連人士終止參與本基金)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的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批准,在成員資格終止後,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減除任何未付費用後,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會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對根據本條文生效的終止和轉移徵收罰款。

第十一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6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第十二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並在授權日期後於30日之內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第十三條

(本基金清盤的原因)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

(a)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b)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其他供款人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第十四條

(本基金的清盤程序)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第十五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若滙豐人壽因按本規章擔任管理公司而蒙受任何損失,滙豐人壽有權索取賠償,但因其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而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6)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7)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現行管理規章而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文的詮釋、整體性及執行方面,包括條文的更改或修訂,一概交由澳門金管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附件一

據上文第九條,由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如下: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批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

現金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在澳門的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健康欠佳或身故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27,00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5樓。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受寄人為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Hong Kong)Limited,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13樓(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1)本基金公開讓下列類別的人士參加:

(a)個人——自行成立個人退休金計劃的個別人士,並由個人供款者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b)企業實體——代表僱員成立的退休金計劃,而僱員將成為本基金的成員(下稱「參與者」),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2)不論成員類別,其成員資格均在簽訂合約後生效,而該合約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第五條

(本基金資產及參與單位的價值)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幣1.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額外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後,立即按每單位澳門幣1.00元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按每單位澳門幣1.00元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第六條

(參與單位的價值)

(1)每單位的價值將固定為澳門幣1.00元。

第七條

(投資政策)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規例。

本基金將用作列於附件一甲部並由滙豐人壽管理的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的短暫現金流動管理用途。本基金將投資於不附息的銀行賬戶。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開支)

(1)滙豐人壽或受寄人將不會從本基金中扣除任何費用。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如附件一甲部所列)(下稱「退休基金」)。

(2)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退休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本基金持有,以待按照相關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計算每單位的資產淨值。

(3)贖回退休基金單位時,有關款項將轉移至本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第十條

(關連人士終止參與本基金)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的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會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

(3)如獲澳門金管局批准,在成員資格終止後,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減除任何未付費用後,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會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對根據本條文生效的終止和轉移徵收罰款。

第十一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6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第十二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並在授權日期後於30日之內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第十三條

(本基金清盤的原因)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

(a)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b)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其他供款人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第十四條

(本基金的清盤程序)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 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第十五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若滙豐人壽因按本規章擔任管理公司而蒙受任何損失,滙豐人壽有權索取賠償,但因其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而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6)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7)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現行管理規章而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文的詮釋、整體性及執行方面,包括條文的更改或修訂,一概交由澳門金管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附件一

據上文第九條,由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如下: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批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

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在澳門的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健康欠佳或身故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27,000,000元。 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5樓。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受寄人為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13樓(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1)本基金公開讓下列類別的人士參加:

(a)個人——自行成立個人退休金計劃的個別人士,並由個人供款者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b)企業實體 ——代表僱員成立的退休金計劃,而僱員將成為本基金的成員(下稱「參與者」),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初始認購參與單位。

(2)不論成員類別,其成員資格均在簽訂合約後生效,而該合約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第五條

(本基金資產及參與單位的價值)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幣100.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額外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第六條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淨值相等於第五條(1)所述的資產值,並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開支(下稱「資產淨值」)。

第七條

(投資政策)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規例。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以獲取中度的資本增值,同時把波幅維持在低至中度的水平。投資包括環球債券及股票,兩者比重相若。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和開支)

(1)作為根據本管理規章給予的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徵收下列費用: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6.5%,或在滙豐人壽預先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由滙豐人壽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但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豐人壽預先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由滙豐人壽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6.5%。

(3)受寄人將徵收最高每年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其支付條款與第八條(1)(b)段所述的條款相同,並加上有關買賣證券的任何費用和法定稅項,以及其他實付開支,包括傳真、郵遞、致電海外及印刷,以及特別服務的費用。受寄人在預先向關連人士及滙豐人壽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可修訂託管費。

(4)下列費用及開支將由本基金承擔,並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豐人壽決定:

(a) 本基金或滙豐人壽須向澳門金管局繳交的任何費用及開支;

(b)任何核數師及∕或精算師的費用及開支;

(c)滙豐人壽就本基金的成立而支付的費用及開支,以及其後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有關的費用;

(d)滙豐人壽就本基金及滙豐人壽為執行職責而引致的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顧問收費;

(e)為成立本基金而引致或代滙豐人壽支付的所有合理實付開支,以及有關初始發行本基金單位的費用;

(f)擬備本管理規章的補充文件所產生或附帶的費用及開支;

(g)根據本基金向關連人士、參與者及受益人發放通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通訊的開支;

(h)為根據有關法令而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授權或其他正式認可或批准的費用及開支;

(i)與本基金營運有關的開支,包括提交報稅表及向任何對本基金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監管當局提交其他法定資料;

(j)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擬備、翻譯成葡文、中文或任何其他語言、印刷及派發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推銷刊物或說明書(包括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連同認購章程或說明書派發及載有補充資料的任何其他文件)、有關提供本基金或其他有關本基金的所有結單、賬目、報告及通告的費用;及由於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當局修訂或引進任何法律、規例或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向有關當局擔保或達成協議,而豐人壽為符合該等修訂或法例或擔保或協議或以其他方式與之有關而引致的所有其他費用及開支;

(k)在滙豐人壽不時認為合適的澳門或其他地方的報章內刊登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之所有費用;及

(l)所有印花稅、其他稅項、稅款、政府收費、經紀費、佣金、匯兌費、銀行收費、轉移費和開支、註冊費和開支、牌照費和開支、有關滙豐人壽涉及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之交易費、受寄人及代表的費用和開支、保險和抵押費用,以及就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的購入、持有和出售套現或其他交易(包括申索或收取收益或其他有關權益)而須支付的其他費用、收費或開支。

(5)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八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以待按照第五條第(3)段計算每單位的資產淨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將毋須徵收費用。

(2)贖回單位時,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可酌情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某一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下一個轉換日期之前一個月預先遞交 滙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所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第十條

(關連人士終止參與本基金)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的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批准,在成員資格終止後,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減除任何未付費用後,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會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對根據本條文生效的終止和轉移徵收罰款。

第十一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 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6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第十二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並在授權日期後於30日之內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第十三條

(本基金清盤的原因)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

(a)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b)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其他供款人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第十四條

(本基金的清盤程序)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 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第十五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若滙豐人壽因按本規章擔任管理公司而蒙受任何損失,滙豐人壽有權索取賠償,但因其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而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6)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7)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現行管理規章而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文的詮釋、整體性及執行方面,包括條文的更改或修訂,一概交由澳門金管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附件一

據上文第九條,由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如下: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批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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