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4
II
SÉRIE

Quarta-feira, 1 de Novembro de 2006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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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社會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40/2006。

“澳門社會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澳門社會學學會”,葡文“Associação da Sociolog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MSA”,英文“Macao Sociolog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A”。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在澳門正式登記註冊的非牟利學術團體,從事澳門的社會學研究。

第三條——會址:澳門鏡湖馬路50號德輝大廈7樓A。將來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址。

第四條——活動內容:包括社會學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和專題報告;海內外學術交流;出版會刊及書籍、刊物;承接澳門公私機構的研究課題;其他推動社會學發展的活動。

第五條——基本原則:維護會員正當權益,為會員的活動創造條件;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不以本會名義從事與本會宗旨相違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會員:分為基本會員、特邀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第七條——基本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從事社會學教學、研究,或其職業與社會學有密切關係者;受過社會學高等教育者;熟悉本澳社會、實踐經驗豐富,並有興趣研究社會問題者。

第八條——入會手續:基本會員入會須由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發給會員證,取得正式資格,唯創會會員例外。

第九條——權利: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討論和發表研究成果;選舉與被選舉權;對會務進行監督與批評;退會。

第十條——義務: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會章;繳納會費;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違章: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和利益,理事會可通過決議,勸其退會;如有異議,可向監事會申訴,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特邀會員:本會可邀請本澳及外地知名社會學專家為特邀會員。特邀會員加入本會須經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信,授予證書。特邀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任期兩年,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任期內無須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成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履行基本會員之義務,唯無須繳納會費,無任期限制。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機構:本會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為:通過與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機構成員;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第十六條——會長和副會長: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名譽會長和顧問:本會可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並由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出任。其任期不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活動,名譽會長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中一人為秘書,一人為司庫,合共至少五人,最多九人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長為本會的法人代表。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司庫三人中的二人聯署,可簽發支票。重大開支和財物處置,須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組成,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二十條——選舉:會長之選舉,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缺席會員可授權其他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非常大會: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會長須召開非常會員大會。如會長認為需要召開非常大會,須獲得三分之一會員同意。非常大會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決議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每次開會須記錄,並將記錄決議通知會員。會員反饋由下次會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每次開會須記錄,並將記錄及決議通知會員。會員反饋由下次會議處理。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愛心曲藝會

英文名稱為“Oi Sam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七條——(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魅態攝影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Galan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Glamour Photo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魅態攝影協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 澳門魅態攝影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Glamour Photo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Galante de Macau。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東北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2樓A。

第三條——澳門魅態攝影協會,宗旨是推動澳門攝影文化,促進澳門與國內外喜愛攝影者交流。

本會取名魅態是希望會員們以各種方式展示他們作品的魅力,創新的形態,發揮其吸引力,也使其本身成為一位有魅力的攝影者。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任期為貳年。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勤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七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及候補監事,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暫不設會費。但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它: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六章

修訂及細節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元老壁球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元老壁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teranos de Squash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Macao Squash Veterans Association,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元老壁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元老壁球協會”,簡稱為“澳門元老壁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teranos de Squash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為“Macao Squash Veterans Association, Chin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馬路28號新昌工業大廈十四樓,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澳門元老壁球活動,加強澳門元老壁球員與各地元老壁球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有以下會員:

一、普通會員;

二、客席會員;

三、名譽會員。

第五條

普通會員

一、普通會員為所有有意加入本會並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壁球愛好者;

二、欲加入本會的人士須將申請表格交予理事會,在其上填寫姓名、家庭狀況、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地點、婚姻狀況、住址及附上近照兩張;

三、如申請被拒絕,理事會應在八天內將拒絕的原因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六條

客席會員

一、客席會員為有意加入本會但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外地壁球愛好者;

二、欲加入本會的人士應按照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之;

三、如申請被拒絕,理事會在八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理事會的决議為終局性決定。

第七條

名譽會員

一、名譽會員為現在或從前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或法人;

二、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經會員大會提名產生;

三、名譽會員會獲發由會員大會會長及秘書聯名簽署之證書一份。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普通會員的權利:

一)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二)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活動;

五)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六)推薦新會員入會;

七)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客席會員及名譽會員只享有上款第四、五及六項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

二)遵守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四)為本會之發展作出貢獻;

五)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第十條

會費

一)普通會員每年繳付會員大會所訂出之會費;

二)客席會員繳付雙倍普通會員的會費;

三)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十一條

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守則之會員或作出有辱本會聲譽之行為,可受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暫停會籍一年;

三)開除會籍。

二、 上款第一及第二項處分由理事會負責,第三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

三、被暫停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但其仍需履行會員義務;

四、根據本條而受處分之會員,可對針對其之指責在會員大會上作出自辯。然而,倘在其暫停會籍的處分未被中止執行或開除會籍的處分未被解除之情況下,該被暫停或開除會籍的會員不得參與討論或表決任何其他有關會員大會之事宜;

五、以下行為同樣導致處分:

一)因犯法並在司法上被定罪者;

二)遲交會費,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

六、因不繳交會費而被除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一節

本會之機關

第十二條

機關

一、本會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產生是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年的第四季度內,在為選舉領導層的目的而舉行的會員大會會議中選出;

三、任何會員不可被選舉在領導機關中擔任多於一個職位;

四、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定義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是根據本規章第十六條的召集方式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委員會及結構

一、會員大會之委員會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二、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第十五條

職能

一、會員大會職能:

一)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二)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三)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四)批准名譽會員入會;

五)審議會員之處分;

六)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

二、大會會長之職能: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開始及結束會議;

三)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四)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領導機關成員。

三、秘書之職能:

一)制作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在簿冊上並簽署之;

二)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三)制作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四)當會長或副會長均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第十六條

運作,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集書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於本會會址內張貼;

四、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有最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

五、倘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最少過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在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下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六、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定義及結構

一、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三名理事所組成;

三、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第十八條

職能

一、理事會之職能:

一)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三)批准或拒絕新普通會員及新客席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提名名譽會員;

四)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五)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六)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七)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八)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九)以曆年結算帳目。

二、理事長之職能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及領導所有活動,當其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三、財務之職能:

一)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貴重物品;

二)編寫會計帳冊;

三)經常更新會計紀錄。

四、秘書之職能:

一)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

二)制作理事會之會議紀錄。

五、理事之職能:

一)協助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出席所有召開的會議。

第十九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過半數票;

四、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第二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所有行為及合同均須由理事會內其中兩位成員簽署方能生效,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一般信件可由理事會內任一名成員簽署。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定義及結構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秘書組成;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任。

第二十二條

職能

監事會之職能:

一)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二)審核帳目;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四)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

一)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二)捐款,遺贈或津貼;

三)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基金

本會之基金以理事會之名義存於澳門任一銀行。

第二十五條

收入之用途

所有本會之收入只可用於本章程所規定之指定用途,不可以任何方式退回會員。

第二十六條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與曆年一致。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解散

一、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全體本會最少四分之三的會員同意。

二、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或指定費用後的結餘,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禁止

除事前獲得理事會明示批准,會員是絕對禁止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籌募活動以捐贈本會。

第二十九條

疑問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理事會進行解釋和議決,並須交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大會決議為終局性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休閒活動協會

Macau Leisure Activity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休閒活動協會章程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休閒活動協會”,英文為“Macau Leisure Activity Association”,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入便街四十四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

推廣具地方文化特色的休閒活動;

從事與休閒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

培養休閒活動管理人才;

提升市民休閒生活品質,以期發展一個健康、愉快、有朝氣活力的祥和社會;

舉辦聚會、戶外表演、體驗營和社區服務等活動,讓參與者體驗團隊生活,發揮個人所長,增強自信,促進個人成長;

與有意推廣休閒活動的機構合作,發展休閒活動文化;

與世界各地同類組織合作,推廣休閒活動,進行交流;

透過休閒活動,提倡環保,宣傳愛護綠化環境,珍惜大自然。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紀律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二十一人,包括理事長及各理事,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由各方面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實體贊助。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金輝閣業主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金輝閣業主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定名為“ 金輝閣業主會 ”。

二、本會會址設於友誼大馬路255號金輝閣。

三、本會宗旨是在澳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守望相助,促進睦鄰關係,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四、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會員

一、金輝閣各單位之業主、住戶均可申請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本章程所定該單位業主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全體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業主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會員權益。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於會上行使表決權。

二、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三、按月繳納管理費。

四、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簿通知召集,並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半小時舉行,屆時人數不論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二、如有需要,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三、會員大會的職能:

A. 審議理事會的年報告。

B.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C. 決定業主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業主會章程。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九名委員組成。

二、理事會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四、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六、召開會員大會。

七、定期每半年召開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

八、理事會下設總務部、文康部、聯絡部、財務部、秘書部。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三人。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兼稽核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列席理事會議。

四、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簽署方式

業主會的所有銀行存款,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正、副理事長共三人,其中兩人簽署,並必須加蓋金輝閣業主會的印章,方為有效。(會章由秘書長保存)

第九條

附則

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已不是金輝閣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開會決議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林志鴻 羅美玉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Setembro de 2006

Administrador,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anco Sze Wilson Yan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 LTD. MACAU BRANCH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5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5

Patacas

Contabilista, Director-Geral/Gerente,
Yung King Man Moses Wang Jiangu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1. Operacional

Em 2005, a 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 Vid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manifestou uma nova fase da sua actividade. O total dos proveitos em prémios atingiram 178 milhões de patacas, que inclui 144 milhões de patacas como prémios de seguro de vida e 34.16 milhões de contribuições de fundo de pensões. O lucro antes dos impostos atingiu 12.76 milhões de patacas.

2. Gestão

No sentido de se adaptar à procura d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e com vista ao alargament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a Sucursal reforçou a gestão da sua actividade, principalmente nas seguintes áreas:

i.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actividade, posicionar-se no alto do sector do mercado e manter o desenvolvimento e introdução de novos produtos de seguro que coaduna com a procura do mercado.

ii. Intensificar serviços de agência bancários e servir melhor os serviços de agência pessoais.

iii. Inspirar o desenvolvimento da actividade no sector do seguro de grupo e seguro de pensões, e manter um incremento anual estável.

iv. Impulsionar a imagem da Sucursal pelo lançamento oficial da página electrónica.

v. Manter as oportunidades de investimento, manter os activos e aumentar os proveitos da Sucursal por diferentes fontes.

Continuaremos no futuro, a acreditar na persistência da estabilidade, inovação, credibilidade e profissionalismo como objectivo e alvo da nossa actividade, sob a política da Companhia «Operating with Diligence; Promising Services». Continuaremos a fornecer diferentes tipos de produtos de seguros de vida para o público de Macau e obter a sua confiança e apoio.

Parecer dos auditores

À Gerência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t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as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d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e a nossa opinião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0 de Maio de 2006.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as conta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Macau, aos 10 de Maio d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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