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76號訓令, 著將工務運輸廳、郵電廳、氣象台、輔導發展處及繪圖研究委員會之執行權授給工務交通司。 |
1976/03/17 |
第162/76/M號訓令, 授權工務交通司除八月二十四日第一四八/七六/M號訓令所指職務外,並兼任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九六/七二號國令所指工務交通省級委員會主席之職。 |
1976/09/25 |
第180/76/M號訓令, 授權工務交通司除八月廿四日第一四八/七六/M號訓令所指職務外,並擔任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九/七二號國令所指工務交通委員會主席之職。 |
1976/11/13 |
第19/77號批示, 按照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市區風景及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將解決事務之權限授予工務交通司。 |
1977/03/05 |
第97/77/M號訓令, 授權工務司執行工務交通技術委員會主席之職務。 |
1977/08/06 |
第212/78/M號訓令, 授予工務交通司關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四/七四號省令所載有關都市美化審查委員會之執行性職務。 |
1978/12/23 |
第38/79/M號訓令, 維持分別於三月十七日第60/76號訓令、八月六日第97/77/M號訓令和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12/78/M號訓令給予工務交通司之授權。 |
1979/03/05 |
第42/79/M號訓令, 將工務暨運輸廳、郵電廳、氣象台、輔助暨發展辦公室和澳門地圖繪制研究委員會的執行職能授予工務交通司。 |
1979/03/05 |
第48/79/M號訓令, 授權予工務交通司擔任工務交通技術委員會主席職務。 |
1979/03/24 |
第75/79/M號訓令, 授予工務交通司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六七九號立法條例第五四條e項及第五六條二款賦予總督之權。 |
1979/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