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確保協調經營固體廢料焚化中心和澳門城市廢料搬移的批給合約以及對澳門和氹仔的污水處理站的關注及監督,焚化中心辦公室的工作範圍擴大了。
因此透過七月二十五日第77/GM/92號批示更改其名稱為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簡稱為GCIE。
面對日益增加的責任和吸取的經驗,GCIE有需要具備更大的運作能力及協調彈性。
基此,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連同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本人著令如下:
一、五月二十六日第68/GM/89號批示修訂之九月十二日第78/GM/87號批示中第五點更改如下:
五、GCIE由一名協調員、一名相當於副司長的助理協 調員及至多五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所領導。
二、本批示由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