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修訂、1977年5月13日於日內瓦修訂,並於1979年9月28日修改。
1957/06/15
尼斯
第2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訂於尼斯、經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議定書》修訂、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內瓦議定書》修訂、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改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尼斯協定》第五條修正案,以及商品和服務分類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