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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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4/76號省令, 關於青少年及成年華人葡文夜班及葡文進修班教員按其每周授課時數而給予每月新津貼五十元。 《公報》第9期,
1976/02/28
第3/76號省令, 修訂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5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澳門社會福利處章程第六十一條條文。  《公報》第9期,
1976/02/28
第2/76號省令, 規定華務處繙譯員在立法會及諮詢會執行專門職務時有權領取出席費。 《公報》第5期,
1976/01/31
第1/76號省令, 修正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六日第1745號立法條例第四及第五條條文(澳門治安警察廳福利會)。 《公報》第5期,
1976/01/31
第56/75號省令, 組織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及綜合訓練中心人員團體。 《公報》第52期, 副4刊,
1975/12/31
第55/75號省令, 核准本地區一九七六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該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2期, 副3刊,
1975/12/31
第54/75號省令, 增設及取消各機關有關職缺。 《公報》第52期, 副2刊,
1975/12/31
第53/75號省令, 准許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征收本地區之直接稅、稅與其他收入以及為著財政之管理,按以有關法例之規定取得不可免之財源,以應付公共開支或將之撥入同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冊內。 《公報》第52期,
1975/12/27
第52/75號省令, 規定在未設置澳門農林處或同等機構之前,有關路兩島及澳門市林木之保護由海外農林研究委員會澳門分會負責。 《公報》第52期,
1975/12/27
第51/75號省令, 核准衛生救濟廳所作服務之收費表並著由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2期,
1975/12/27
第50/75號省令, 更改十二月卅一日第37/74號省令第一條所指之電話費。 《公報》第51期,
1975/12/20
第49/75號省令, 規定對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互相博彩、彩票及其他有關型式之一切活動執行監察及稽查任務之有關當局為博彩合約監察處。 《公報》第51期,
1975/12/20
第48/75號省令, 修改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九、五十、五十六及五十七條。 《公報》第50期, 副刊,
1975/12/13
第47/75號省令, 修訂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第109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港務局手續費總表--水警稽查隊--第二七節第八○條內文。 《公報》第50期,
1975/12/13
第46/75號省令, 准許澳門政府向葡國海外銀行澳門分行出具保證,作為澳門社會福利處借款至五百萬元連同有關責任之擔保。 《公報》第50期,
1975/12/13
第45/75號省令, 著將經九月四日第424/70號國令第一條修正之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核准之路政章程第三一及三八條條文伸展至澳門。 《公報》第49期,
1975/12/06
第44/75號省令, 修正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第一一條一八及一九款內文。 《公報》第49期,
1975/12/06
第43/75號省令, 修訂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槍械及彈葯章程數條文。 《公報》第46期,
1975/11/15
第42/75號省令, 規定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第九條二款所指之收入,其中百分之九十撥入預算冊既定科目,而百分之十則撥歸海島市政廳。 《公報》第46期,
1975/11/15
第41/75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給予現職、退休、離職等候退休公務員及領受恤金人士而由本地區總預算冊所負責者以一筆聖誕津貼又給予已確實服務之公務員以一筆假期津貼。 《公報》第45期,
1975/11/08
第40/75號省令, 調整政府公報定閱及零售及應在政府公報刊登公佈、廣告、佈告及其他文件之價格表--取消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186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4期,
1975/11/01
第39/75號省令, 核准採石礦場章程。 《公報》第44期,
1975/11/01
第38/75號省令, 設立治安警察廳女警專屬團體。 《公報》第44期,
1975/11/01
第37/75號省令, 修正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條例(槍械及彈葯章程)第二、五三、五六、六四及七○條條文。 《公報》第42期,
1975/10/18
第36/75號省令, 組織政府監獄團體及社會復原所團體。 《公報》第41期,
1975/10/11
第35/75號省令, 著在治安警察廳法定人員團體內增設廳本部主任一缺。 《公報》第39期,
1975/09/27
第34/75號省令, 規定除領有第五條一款所指之准照外,禁止以任何方式折斷或損毀種植在公共地方、公路、公共街道或國有林場之樹木。 《公報》第39期,
1975/09/27
第33/75號省令, 規定澳門地圖繪製研究委員會人員為著負責進行重建及觀察三角測量網工作以及郊區物業方位登記工作,在其執行任務及只限進行所指派的職務時,有權進行任何郊區及市區的物業內。 《公報》第39期,
1975/09/27
第32/75號省令, 規定持有助理護士畢業證書且曾在合格醫院執業至少三年而有良好紀錄者可獲護士職業資格。 《公報》第38期,
1975/09/20
第31/75號省令, 著在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第三條三款增加一獨附款。 《公報》第38期,
1975/09/20
第30/75號省令, 增訂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第1810號立法條例第五條附款數條。 《公報》第37期,
1975/09/13
第29/75號省令, 設立澳門土地測量及登記學校並核准該校章程。 《公報》第37期,
1975/09/13
第28/75號省令, 規定所有郊區之測量及登記屬於地圖繪製研究委員會之職權。 《公報》第34期,
1975/08/23
第27/75號省令, 修正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號立法條例第五一條一款內文。 《公報》第33期,
1975/08/16
第26/75號省令, 著所有政府行政機關及行政與財政自治機構之一切收支數當非為十個仙之倍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處理之。 《公報》第33期,
1975/08/16
第25/75號省令, 暫停執行澳門仁慈堂承諾書第一條二款所指事宜。 《公報》第32期,
1975/08/09
第24/75號省令, 修訂工務運輸廳合約人員團體。 《公報》第30期,
1975/07/26
第23/75號省令, 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給予教育廳職員獲委任為輔導體育及其他類似活動者每月津貼費二百五十元。 《公報》第25期,
1975/06/21
第22/75號省令, 撤銷一九七○年十一月七日第1833號立法條例又著凡用許可方式佔用之地段,為著實施指導計劃而在將來逐步需用者,歸還政府。 《公報》第24期,
1975/06/14
第21/75號省令, 著在衛生救濟廳法定人員團體增設心臟科男或女護士一缺。 《公報》第21期,
1975/05/24
第20/75號省令, 調整幸運博彩監察處人員之薪酬。 《公報》第20期,
1975/05/17
第19/75號省令, 修正一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1834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條文(水警稽查隊巡邏快艇人員出航每日津貼額)。 《公報》第20期,
1975/05/17
第18/75號省令, 著在司法事務--法區及地方法區--政府監獄散工人員團體增設數缺。 《公報》第18期,
1975/05/03
第17/75號省令, 規定政府購置財物及使用服務之支付須視政府之適宜而預先作公開開投或有限度之開投。 《公報》第17期,
1975/04/26
第16/75號省令, 修正經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八日第1731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四日第1703號立法條例第一一條條文。 《公報》第16期,
1975/04/19
第15/75號省令, 准由省貯備基金透過在財政廳訂立之合約給予澳門仁慈堂慈善會以一筆貨款五十六萬元,分七年期攤還,年息為百分之二。 《公報》第15期,
1975/04/12
第14/75號省令, 核准「昌利成記」找換店改為銀號名為「昌利成記銀號有限公司」。 《公報》第15期,
1975/04/12
第13/75號省令, 准「美芳」找換店改為銀號定名「美芳銀號有限公司」。 《公報》第14期,
1975/04/05
第12/75號省令, 准「同利」找換店改為銀號定名「同利銀號有限公司」。 《公報》第14期,
1975/04/05
第11/75號省令, 准「明利昌」找換店改為銀號定名「明利昌銀號有限公司」。 《公報》第14期,
1975/04/05
第10/75號省令, 准「瑞昌」找換店改為銀號定名「瑞昌銀號有限公司」。 《公報》第14期,
1975/04/05
第9/75號省令, 規定銀行業務監察處監督得隨時稽查澳門現有信用機構及信用輔助機構之簿冊、賬目及交易。 《公報》第14期,
1975/04/05
第8/75號省令, 核准「同昌」(譯音)找換店改為銀號名為「同昌銀號有限公司」。 《公報》第11期,
1975/03/15
第2/75號省令, 修正七月十一日第24/7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條文。 《公報》第11期,
1975/03/15
第7/75號省令, 由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給與教育廳職員而被委派辦理與學校範圍有關活動之文件者以每月津貼費佰元。 《公報》第9期,
1975/03/01
第6/75號省令, 對於幸運博彩、賽狗及回力球各專營公司按照有關批給章程而執行之罰款訂定其分配辦法。 《公報》第8期,
1975/02/22
第5/75號省令, 在當地市場的貨物、食、用品及其他物品包括旅行票,訂價必須採用葡國海外銀行發行的貨幣。 《公報》第6期,
1975/02/08
第4/75號省令, 調整銀行業務監察處長期散工團體。 《公報》第6期,
1975/02/08
第3/75號省令, 修正經四月廿八日第16/73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六日第1745號立法條例第七條條文(澳門治安警察廳福利會行政委員會)。 《公報》第6期,
1975/02/08
第1/75號省令, 未經銀行業務監察處之預先許可,任何設於澳門之信用機構不得開設辦事處。 《公報》第5期,
1975/02/01
第37/74號省令, 著將九月二十五日第28/74號省令第二條所指之收費,在澳門郵電廳電話服務章程附表所載者予以更改。 《公報》第52期, 副4刊,
1974/12/31
第36/74號省令, 調整五月十二日第19/7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指之澳門治安警察廳復原所合約人員團體。 《公報》第52期, 副3刊,
1974/12/31
第35/74號省令, 核准一九七五年度總預算冊之收入並訂定其應遵原則--核准本省一九七五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4/12/31
第34/74號省令, 著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若干職缺。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4/12/31
第33/74號省令, 重新訂定第275號款項之名稱--第二三級之五七點三--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係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632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一一及一五條條文。 《公報》第52期,
1974/12/28
第32/74號省令, 訂定津貼額給與已撤銷之互助會與陸軍士官互助會居住在澳門之會員受益人--撤銷一九三四年三月三日第372號立法條例第九至十七條條文。 《公報》第52期,
1974/12/28
第31/74號省令, 按照十月十日第1/74號部長立法條例第一條二款之規定,訂定給予公務員每月補助金額(澳門幣)。 《公報》第47期, 副刊,
1974/11/26
第30/74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份給與十月十日第1/74號部長立法條例第四條所指之公務員以聖誕補助金,並應遵守該條例之規定。 《公報》第47期,
1974/11/23
第29/74號省令, 核准「奇珍」銀號改組為「奇珍」銀行。 《公報》第39期,
1974/09/28
第28/74號省令, 核准澳門郵電廳電話用戶服務章程。 《公報》第38期, 副刊,
1974/09/25
第27/74號省令, 著在衛生救濟廳長期散工團體增設縫紉女工一缺又規定一九三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2662號訓令所指之仁伯爵醫院駐院修女人數為十六人。 《公報》第38期,
1974/09/21
第26/74號省令, 訂定澳門跨海大橋之收費制度。 《公報》第37期, 副刊,
1974/09/18
第25/74號省令, 訂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第六條所指之呈文紙稅為二元並修訂六月十八日第3/7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表內若干稅收。 《公報》第37期,
1974/09/14
第24/74號省令, 修訂核准澳門省體育運動章程之一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第1470號立法條例內文。 《公報》第37期,
1974/09/14
第23/74號省令, 核准以省貯備金四十萬元貸給澳門社會福利處作為資助該項貸款將在財政廳簽訂合約,分十年期攤還,不計利息。 《公報》第35期,
1974/08/31
第22/74號省令, 修訂政府屋宇承租規則。 《公報》第34期,
1974/08/24
第21/74號省令, 撤銷五月二十五日第14/74號省令第二及第三條條文又規定澳門回力球有限公司入場券應征收之稅並依照該省令第一條規定之制度辦理。 《公報》第30期,
1974/07/27
第20/74號省令, 保留海島港務分所直屬澳門港務局--撤銷一九三四年六月九日第38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0期,
1974/07/27
第19/74號省令, 訂定黃金入口及復出口發給准照之新規定。 《公報》第26期,
1974/06/29
第18/74號省令, 撤銷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第1721號立法條例第二至四條內文。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17/74號省令, 著在本省數機關增設數職缺。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16/74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七及第四十條各增設數附款。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15/74號省令, 調整有關電話搬遷之規定及稅收--撤銷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85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4期,
1974/06/15
第14/74號省令, 規定澳門回力球有限公司之入場券須受有關章程所指之收銀與慈善印花稅以及旅遊宣傳基金稅所管制,係按照十二月卅一日第31/73號立法條例與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所訂定之條件及條文辦理。 《公報》第21期,
1974/05/25
第13/74號省令, 關於新聞旅遊處設備及活動之一切開支及其他負擔著由澳門旅遊基金撥還給國庫。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12/74號省令, 規定路環火力發電廠承建合約所引起澳門電力有限公司與日本三菱集團間之協議支付由大西洋海外匯理銀行及國家發發銀行或其中任何一間按照一月十六日第11/74號省令規定所開立之銀行保證、透支戶及其他財政活動免繳印花稅。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11/74號省令, 規定由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為建築路環發電廠而輸入之所有物料及器材,除印花稅外,免繳消費稅及其他有關之稅。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10/74號省令, 修正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政府公地之佔用及批給章程第一○○條條文。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9/74號省令, 規定治安警察廳等女警員之訓練期為十五個星期在訓練期內,其薪酬及權利與等警員同。 《公報》第17期,
1974/04/27
第8/74號省令, 准省貯備基金貸給澳門市政廳一百萬元分十二年攤還周息百分之二。 《公報》第15期,
1974/04/13
第7/74號省令, 核准「南通銀行」(譯音)銀號改為「南通銀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公報》第13期,
1974/03/30
第6/74號省令, 規定醫生及護士連同舁工人倘陪同病人往香港時得享受經十一月三日第212/73號訓令修正之一九六九年七月十日第9080號訓令第一五條一款三項所指之權利及領取出差津貼所定應得之百分率。 《公報》第11期,
1974/03/16
第5/74號省令, 更換十一月十日第7/73號省令附表(每月基薪及補助金)。 《公報》第9期,
1974/03/02
第4/74號省令, 規定都市美化委員會之組織--著將一九四○年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條例、三月三十一日第11/73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第7468號訓令予以撤銷。 《公報》第8期,
1974/02/23
第3/74號省令, 修正十二月廿九日第10/73號省令第三條二款內文。 《公報》第7期,
1974/02/16
第2/74號省令, 組織澳門廣播電台行政委員會--著將原隸屬於郵電廳之廣播電台就地人員團體轉入新聞旅遊處。 《公報》第3期,
1974/01/19
第1/74號省令, 核准新聞旅遊處諮請財政廳供給本省硬幣以編造套庄硬幣售給遊客及硬幣蒐集者。 《公報》第3期,
1974/01/19
第11/73號省令, 核准本省一九七四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3/12/31
第10/73號省令, 著在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缺。 《公報》第52期,
1973/12/29
第9/73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份發給現職或退休公務員連同由省預算冊負擔恤金之領受者及退役軍人以相等於同月一日所收月薪或恤金之臨時性津貼。 《公報》第50期,
1973/12/15
19/3/2024 16:56:28 WF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