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944年12月7日於芝加哥
1944/12/07
芝加哥
第3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承認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訂於芝加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通知書、有關《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相關的修改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兩份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