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01年8月15日簽署,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修改。
2020/01/14
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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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9, 第二組, 2020/02/26, 第 2463-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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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9, 第二組, 2020/02/26, 第 2463-2469
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重新公佈經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修改文本修改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