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RCA)的第四次延長協定》
《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RCA)的第四次延長協定》, 2006年6月22日在維也納簽署。
2006/06/22
維也納
英文 -
《公報》編號: 26, 第二組, 2009/07/01, 第 9143-9156
第1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訂於維也納的《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的第四次延長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以及《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及該第四次延長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譯本。
第1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訂於維也納的《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的第四次延長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以及《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及該第四次延長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