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第五號議定書)。
2003/11/28
第1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八零年十月十日在日內瓦通過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公約”)、公約第一條修正案,以及其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及第五號議定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及議定書》,
1980年10月10日於日內瓦通過、2001年12月21日修正。
《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 (議定書一)。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經1996年5月3日修正後的第二號議定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 (議定書三)。
《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 (第四號議定書)。
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 2001年12月21日通過。
《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 (議定書一)。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經1996年5月3日修正後的第二號議定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 (議定書三)。
《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 (第四號議定書)。
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 2001年12月21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