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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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2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22/01/12
第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北京2022年冬奧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2022/01/10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准照及臨時經營許可的式樣、酒店業場所識別牌的式樣、及訂定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檢查費用。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於二零二二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若干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公共街市攤位的每月租金金額計算方式。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第6/2021號法律第二條(一)項所指的公共街市。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的年度醫療保險津貼金額上限。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第1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內地地區為珠海市、中山市及江門市。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藥物監督管理局工作證式樣。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藥物監督管理局執行監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的天然氣的售氣價格、共同分擔費、擔保金及費用。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1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2/31
第2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2/31
第1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為批給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2021/12/22
第19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私立高等院校運作執照式樣。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2021/12/22
第1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22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2021/12/22
第19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的批給。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2/17
第19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及秘書長。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2021/12/15
第19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2021/12/09
第19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表為公共車輛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委員。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2021/12/09
第19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正選成員及其代任人,以及委任財政局的代表為該委員會正選成員及續任其代任人。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2021/12/09
第19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如屬在橫琴製造的中成藥,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無須附同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收費表》。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8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中藥製造准照、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中藥房准照、中藥進出口批發臨時准照及中藥房臨時准照以及中成藥註冊證明書及天然藥物註冊證明書的式樣。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發出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書的費用。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書的式樣。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8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發出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的費用。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8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給予住院醫生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及給予專科培訓護士的專科資格認可證書的式樣。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2021/12/06
第1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2021/11/29
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2021/11/29
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2021/11/29
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2021/11/29
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2021/11/29
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公報》第47期,
第一組,
2021/11/22
第17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多名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公報》第46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1/19
第17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 《公報》第46期,
第二組,
2021/11/17
第17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虎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46期,
第一組,
2021/11/15
第17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延長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 《公報》第46期,
第一組,
2021/11/15
第17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式樣。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1/12
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規定之費用及相關豁免和減少制度。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1/12
第1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21/11/10
第1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多名委員。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21/11/10
第17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行政管理人。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21/11/10
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經第13/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7/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全文。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2021/11/08
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2021/11/08
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2021/11/08
第16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公報》第45期,
第一組,
2021/11/08
第16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1/05
第16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1/05
第16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21/10/27
第16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21/10/27
第16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及續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21/10/27
第16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第四十屆澳門國際馬拉松”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第15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實施。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第15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為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為期一年。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第15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博物館和收藏品 六 — 澳門大賽車博物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第15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副刊,
2021/10/20
第1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解除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0/18
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2021/10/18
第1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警察總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2021/10/18
第15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零時起,解除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特刊,
2021/10/16
第15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起,終止經第14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10/15
第1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及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副刊,
2021/10/13
第1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2021/10/13
第14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2021/10/13
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0/12
第14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附於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續期。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2021/10/11
第1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附於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續期。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2021/10/11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公報》第40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0/05
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公報》第40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0/05
第14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第2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二條及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第1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望德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第1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昆蟲”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收費表及醫療人員執照收費表。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第13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醫療人員完全執照、實習執照及有限度執照的式樣。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第14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四十八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09/25
第14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澳門面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社區傳播及爆發的風險極高,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09/25
第13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海關成立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第13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警察總局成立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第13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鏡湖醫院慈善會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第13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第12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2021/09/15
第12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2021/09/15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公報》第3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9/14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公報》第3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9/14
第1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非全職制度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2021/09/08
第12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設立三個流動投票站。 《公報》第36期,
第一組,
2021/09/06
第1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36期,
第一組,
2021/09/06
第12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免除一名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2021/09/01
第1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一名代任人,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2021/09/01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報》第35期,
第一組,
2021/08/30
第12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成員以及委任另一名正選委員。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2021/08/25
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公報》第34期,
第一組,
2021/08/23
第11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及續任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其候補人。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2021/08/18
第11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零時起,解除第1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公報》第33期,
第一組,
2021/08/16
第11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晚上十時起,終止經第1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公報》第3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08/11
第11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多名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32期,
第二組,
2021/08/11
29/3/2024 20:00:12 WF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