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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44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六零年度總預冊編造之基本原則。  《公報》第44期1959/10/31
第144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二千八百一十三元一角二分以為支付警察廳殉職三等警員一名之寡婦及未成年兒女撫恤金之用。  《公報》第40期1959/10/03
第144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十三萬六千元以為警察廳更換無線電設備及修理警車兩輛之用。  《公報》第40期1959/10/03
第144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拾萬零五千元以為大修海軍軍務廳A型快艇兩艘。  《公報》第37期1959/09/12
第144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萬八千六百七十元一宗以為追加現行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四章第一一四條第二款之用。  《公報》第33期1959/08/15
第144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十八萬元一宗以為修理及改善賽車跑道之用。  《公報》第29期1959/07/18
第144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八角五分以為補償由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五八年充任衛生廳長之醫官數名之薪俸差額。  《公報》第24期1959/06/13
第143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三拾五萬五千八百七十一元二角九分為補充一九五八年度預算冊支出部門款項數宗之用。  《公報》第12期1959/03/24
第143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十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元零九角二分償還西洋銀行于一九五三年根據第13633號部令及一九五二年第38607號國令第四條所指匯出七千一百七十四鎊六司令八便士。  《公報》第4期1959/01/24
第1437號立法性法規, 決定經濟統計廳就地職員團體組織。  《公報》第50期1958/12/18
第1436號立法性法規, 決定政府印刷局石印部臨時職員薪金。  《公報》第50期1958/12/18
第1435號立法性法規, 決定於本月31日撤銷澳門物品輸進統制委員會。  《公報》第50期1958/12/18
第1434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一九五二年第1239號立法條例第一至四條所指之期限(免納市區房屋業鈔)延長至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報》第50期1958/12/13
第1433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一九三七年第27495號國令所指之罰款除已有規定外現確定為五百士姑度(在海外省遠犯出版自由管理章程。)  《公報》第42期1958/10/18
第143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執行一九五九年度本省總預算冊應遵守要則。  《公報》第42期1958/10/18
第1431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經濟統計廳就地職員團體。  《公報》第42期1958/10/18
第1430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在澳門製造或銷售之商品倘出口或轉口時須領有來源証並徵收手續費為商品價值百分之一。  《公報》第40期1958/10/04
第1429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賈梅士博物院于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移交市政廳接管。  《公報》第40期1958/10/04
第142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萬五千一百六十元以為追加現行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四章第一一三條第二項之用。  《公報》第37期1958/09/13
第1427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五八年第1398號立法條例第四八條內文修正(有關鹽及油輸進手續)又從新訂定酒精及原煙葉消費稅。  《公報》第36期1958/09/06
第142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三千九百元以為支付殷皇子中學臨時教員兩缺薪俸之用。  《公報》第35期1958/08/30
第142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九百元作為警察廳使用囉園兵房向澳門陸軍支付之賠償費。  《公報》第33期1958/08/16
第142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五十四元五角四分作為法院助理書記缺考試委員會委員及書記之津貼。  《公報》第33期1958/08/16
第142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一千九百四十四元補發前充軍帝汶犯人兩名由一九四二年十月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之伙食費。  《公報》第28期1958/07/12
第1422號立法性法規, 撤銷澳門商務調整委員會並將其職務併入經濟統計廳辦理。  《公報》第27期1958/07/05
第1421號立法性法規, 准座落西墳馬路門牌第6號屬於公共救濟總會之屋豁免業鈔及地稅。  《公報》第26期1958/06/28
第1420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一九五二年第1264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取消(關於每星期收入款項知財廳。)  《公報》第26期1958/06/28
第141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六千四百二十五元調動追加現行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四章第一一三條第二款之用。  《公報》第21期1958/05/24
第1418號立法性法規, 有關批准開投工業之條例。  《公報》第20期1958/05/17
第1417號立法性法規, 禁止輸入使用販賣及種植任何印度大麻類植物與產品包括作為藥物或其他用途。  《公報》第16期1958/04/19
第141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一九五二年第1239號立法條例第一至第四條所指延效期如何解釋(有關免業鈔。)  《公報》第15期1958/04/12
第141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數宗以便追加現行預算冊特別支出門部之用。  《公報》第14期1958/04/05
第141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關於規定本省仁慈堂委員任期之法例。  《公報》第9期1958/03/01
第1413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本省公共教育委員會。  《公報》第8期1958/02/22
第141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四千九百元以為追加本年度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四章第一一三條第二項之用。  《公報》第7期1958/02/15
第141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八萬七千一百五十八元五角九分以為追加一九五七年度預算冊支出部門款項數宗之用。  《公報》第5期1958/02/01
第1410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入口証手續費數宗撥歸經濟統計廳征收。  《公報》第4期1958/01/25
第1409號立法性法規, 若將一九五三年第129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規定之期限(關於繳納業鈔)延展至本年三月十五日。  《公報》第4期1958/01/25
第140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百四十九元五角以為補發流放帝捫華犯一名由一九四二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五日之伙食。  《公報》第3期1958/01/18
第140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佈一九二二年第55號立法條例(補充本省副領港員方法。)  《公報》第1期1958/01/04
第140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海島市行政組織主席人選。  《公報》第52期1957/12/31
第1405號立法性法規, 將澳門港務局收益總表數條修正。  《公報》第52期1957/12/31
第140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布一九四六年第933號立法條例第三一條至第三七條(取締麻醉劑貿易及不合法使用)。  《公報》第52期1957/12/31
第1403號立法性法規, 決定由一九五八年起市政委員會海島鎮公所及仁慈堂撥給互助會之補助費改訂新辦法。  《公報》第52期1957/12/28
第140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五千七百九十九元一宗以為支付小學教員兩人補助費之用。  《公報》第52期1957/12/28
第140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五八年度本省預算冊須遵守之要點。  《公報》第45期1957/11/09
第1400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五二年第1239號立法條例第一至第四條所規定之期限延長至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房屋建築免納業鈔)。  《公報》第45期1957/11/09
第1399號立法性法規, 由一九五八年起減低海外省學生之家及海外部援助委員會之協款。  《公報》第43期1957/10/26
第1398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本省消費稅數種彙集組成一個立法條例。  《公報》第41期1957/10/12
第139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公用電話收費。  《公報》第40期1957/10/05
第1396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政府公費及匯款關於零碎數目之一收一支特規定辦法辦理。  《公報》第39期1957/09/28
第139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款三十萬元以為姬羅莉亞颶風過境毀損一切如救濟災民修葺政府物業基圍馬路暨當日馬場洩去積潦扶植樹木等等善後之用。  《公報》第39期1957/09/28
第139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千零六十元零一分以為追加一九五七年度預算冊第四章第五五條第一款款額之用。  《公報》第39期1957/09/28
第139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十五萬元以為支發因中國內戰影響留澳難民以及游民乞丐等伙食之用。  《公報》第38期1957/09/21
第139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九年第1094號立法條例核准澳門港務局手續費附表內增加條款一項。  《公報》第31期1957/08/03
第139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一角二分以為追加一九五七年度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四章第六三條第二款款額之用。  《公報》第30期1957/07/27
第1390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本省印花稅章程總附表之內增加條款一項(貨物行李上岸証明書稅)。  《公報》第30期1957/07/27
第138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外國製造生產原樽輸入本省發售之不含酒精汽水果汁及其他飲料一律應遵照消費條例完稅並應申報領証方得入口又著將一九五三年第1297號立法條例撤銷。  《公報》第28期1957/07/13
第138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市行政局所辦案卷為便一九五七年頒布第41078號國令核准認別証事務科章程第九條第六款規定起見如遇有特別情形時得豁免一切費用。  《公報》第27期1957/07/06
第1387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八年第4405號訓令核准民事登記費用附表第三五號予以修改(關於在市行政局各項登記費用)。  《公報》第27期1957/07/06
第138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千零一十元零七角四分以支欠發澳門小學校女性教員一員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修金之用。  《公報》第24期1957/06/15
第138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十五萬元以支本年度因中國內戰留澳乞丐收容所及難民營伙食之用。  《公報》第24期1957/06/15
第138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95號立法條例所附甲乙丙號等表及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93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附之表一律予以改換(關於該條例所附甲乙丙表內所指輸入各貨物限制事宜)。  《公報》第24期1957/06/15
第138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所有關於經營白糖生意調整法例綜合統一以便管理。  《公報》第24期1957/06/15
第138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第1350號立法條例第五條條文予以修正(關於規定食鹽所有稅項豁免又復運出口之鹽証亦予撤銷) 。  《公報》第20期1957/05/18
第1381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第128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規定關於本省工業所用原料及繁榮本省需用物料之消費稅予以撤銷。  《公報》第19期1957/05/11
第1380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郵電廳職員團體內職員數員裁撤而以臨時僱員制度用為替代。  《公報》第19期1957/05/11
第137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公共救濟總會章程第二二條款予以修正。  《公報》第16期1957/04/20
第137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委任方法以便委任澳門議事公局委員會主席並釐定其薪俸額又規定該員不得兼任公務以及私營業務。  《公報》第16期1957/04/20
第1377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千二百二十五元五角二分以便補發前由本澳政府將犯充往帝汶島之華人二名伙食之用。  《公報》第12期1957/03/23
第137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關於文件及紙張之應納稅者得由官印局用蓋戳方法行之又私人印行之銀單畢業証書護士畢業証書郵電學校畢業証書等規定稅額及貼印花方法。  《公報》第7期1957/02/16
第137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六角二分以為追加一九五六年度預算冊條款數項之用。  《公報》第6期1957/02/09
第137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第129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規定之期限延展至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繳納一九五七年度業鈔事宜) 。  《公報》第4期1957/01/29
第13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第1239號立法條例第一至第四條所定期限伸展至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獎勵建築條例) 。  《公報》第3期1957/01/19
第13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即發行一分及二分慈善印花以為輔助並將第983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慈善印花章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附款一及第三條所有條文予以修改。  《公報》第52期1956/12/31
第137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十六萬七千元以為追加現行預算冊第一零章內數條款之用。  《公報》第52期1956/12/31
第137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元以便支發民眾認証事務科所用文具以及印刷費之用。  《公報》第52期1956/12/29
第136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十七萬七千一百六十元零五角四分以為追加本年預算冊數條款之用。  《公報》第51期1956/12/22
第1368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本省體育協會其權力範圍包括全省區域。  《公報》第49期1956/12/08
第136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本省旅行社事業之取締辦法。  《公報》第49期1956/12/08
第1366號立法性法規, 指定一九五七年度本省總預算冊編造應守之條規。  《公報》第44期1956/11/03
第136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八萬元以支難民營及乞丐游民等一九五六年度上半年伙食之用。  《公報》第34期1956/08/25
第136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萬一千二百七十二元八角一分以為追加本年預算冊第七章第一五八條第一款款額之用。  《公報》第33期1956/08/18
第136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汽車比賽委員會只發行本年舉辦之第三屆賽車獎券並按照本條例所規定之條款辦理。  《公報》第32期1956/08/11
第136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衛生注射血液定名為輸血事務並定輸血者應享權益。  《公報》第32期1956/08/11
第136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辦法禁止帆船機帆東家或船主違反第1354號立法條例第六第七條之規定偷運白糖輸進事宜。  《公報》第32期1956/08/11
第136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政務委員會章程並將一九四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703號立法條例予以撤銷。  《公報》第14期1956/04/07
第135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本省軍事區域。  《公報》第14期1956/04/07
第135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千二百二十二元二角以為支發政務委員會會員出席會議津貼。  《公報》第5期1956/02/04
第1355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五二年八月二日第1239號立法條例第一至第四條所定之期限延展至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報》第4期1956/01/28
第135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所有關於白糖征稅各法令綜合為一俾便施行並將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1290號立法條例全部撤銷。  《公報》第4期1956/01/28
第135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以便將本會計年度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十章內一條款追加。  《公報》第53期1955/12/31
第1352號立法性法規, 更正位於路環島打纜前地的一幅土地的面積;該土地最初經第1287號立法性法規批給郵電及電話局。 《公報》第53期1955/12/31
第1351號立法性法規, 擬訂澳門賽馬專營事業辨法。  《公報》第53期1955/12/31
第1350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二日第444號立法條例所定本省鹽稅征收辦法修正為每噸鹽征稅一百元並將該立法條例撤銷。  《公報》第53期1955/12/31
第134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一十四萬六千元為追加本年度預算冊第十章第二二一條第四七款支付難民乞丐遊民伙食之用。  《公報》第48期1955/11/26
第1348號立法性法規, 說明一九五六年度總預算冊必須遵守之主要條件。  《公報》第44期1955/10/29
第1347號立法性法規, 將位於仔島近Marginal do Porto大馬路的一幅土地無償批給海島市執行委員會,用作興建一消防分站及其附屬設施。 《公報》第41期1955/10/08
第1346號立法性法規, 將位於學校巷的一幅土地無償批給葡國遠東傳教使團,以併入位於本市的、屬該使團的、名為“Chácara do Bom Parto” 的物業。 《公報》第41期1955/10/08
第1345號立法性法規, 著即開征輸入黃糖消費稅每公斤征稅一角計並規定入口及轉口辨法。  《公報》第31期1955/07/30
29/3/2024 0:22:52 WF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