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的居留
摘要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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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5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2015/10/26 |
第7/2007號行政法規, 訂定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 2007/04/03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 核准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 | 2005/04/04 |
被廢止/不生效
第22/97/M號法令, - 對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核准之投資者、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定居制度引入若干修改。 | 1997/06/11 |
第22/96/M號法令, - 修改投資者及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之定居制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五條)。 | 1996/04/22 |
第14/95/M號法令, - 設立鼓勵措施,以吸納投資及使管理人員和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留在本地區--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號訓令。 | 199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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