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77/M號訓令, 核准銀行監察處一九七八經濟年度平常預算冊,並著令由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1977/12/31 |
第168/77/M號訓令, 核准銀行監察處一九七七經濟年度第三副預算冊。 |
1977/11/26 |
第42/77/M號法令, 准予發出面額五角硬幣三百萬枚。 |
1977/10/29 |
第96/77/M號訓令, 核准銀行業務監察處一九七七經濟年度第二副預算冊。 |
1977/08/06 |
第19/77/M號法令, 訂定有關本地區信用機構、旅行與旅遊社及其他行業將可動用外幣之一部份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之規則--取消七月十一日第二四∕七三號立法條例第九條條文。 |
1977/05/28 |
第61/77/M號訓令, 規定在本地區獲准經營銀行業務之信用機構須將八月二十六日第四一一/七○號法令第六節(保證、清算、及清償)所指之最低限度可動用款額百分之五十繳存發行銀行。 |
1977/05/28 |
第60/77/M號訓令, 規定在本地區設立之旅行及旅遊社應按每一旅客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1977/05/28 |
第59/77/M號訓令, 關於五月二十八日第一九/七七/M號法令第一條一款所指之百分率定為百分之五十(由在本地區獲准經營銀行業務之信用機構將取得全部外幣之一部份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 |
1977/05/28 |
第52/77號批示, 規定在發行銀行的外幣存款可取得按照國際市場情況而訂定之浮動利息。 |
1977/05/28 |
第39/77/M號訓令, 規定澳門幣與港幣及澳門幣與士姑度之兌換率。 |
1977/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