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2/M號法律, 訂定具政治職位者必須提交一財產利益聲明書。 |
1992/08/17 |
第4/93/M號法令, 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1993/01/18 |
第47/93/M號訓令, 委任澳門高等法院院長及法官。 |
1993/03/01 |
第23/GM/93號批示, 聲明由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設立司法高等法院、審計法院、行政法院事宜。 |
1993/04/26 |
第67/GM/95號批示, 終止高等法院一名法官之定期委任。 |
1995/11/03 |
第10/96/M號訓令, 委任高等法院一名法官。 |
1996/01/15 |
第33/96/M號訓令, 委任數名高等法院之司法官。 |
1996/02/12 |
第25/GM/97號批示, 將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主任職務之高等法院法官之定期委任續期。 |
1997/05/21 |
第282/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第二審法院及終審法院新設施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1997/12/30 |
第3/98/M號法律, 規定政治職位及公共職位之據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提交一份收益及財產利益之聲明書。 |
1998/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