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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捷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內容 :
捷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捷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簽署日期 :
1999/12/20
關於 :
捷克共和國
正本 :
英文 - 《公報》編號: 41, 第二組, 2011/10/12, 第 10926-10927
中文 - 《公報》編號: 41, 第二組, 2011/10/12, 第 10926-10927
參閱 :
第61/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捷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捷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24/4/2024 13:40:23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