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1999/12/20
老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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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41, 第二組, 2011/10/12, 第 10930-10932
第6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