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於泰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領事機構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於泰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領事機構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1999/12/20
北京
泰國
第83/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於泰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領事機構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