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第3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馬爾他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匈牙利、冰島、印度共和國、列支敦士登親王國、黑山和塞舌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2017/07/26
澳門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於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