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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內容 :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於海牙
分類 :
簽署日期 :
1970/03/18
簽署地點 :
海牙
正本 :
英文 -
法文 - 《公報》編號: 50, 第一組, 1999/12/13, 第 8076-(413)-8076-(423)
譯文 :
中文 - 《公報》編號: 20, 第二組, 2002/05/15, 第 2001-2006
葡文 - 《公報》編號: 50, 第一組, 1999/12/13, 第 8076-(413)-8076-(423)
通知書 :
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第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接受保加利亞、立陶宛、斯里蘭卡、斯洛文尼亞、烏克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科威特加入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以及作為該公約保管實體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的通知書
第3/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納哥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摩納哥之間生效。
第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
第29/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9/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克羅地亞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克羅地亞之間生效。
第12/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土耳其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25/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韓民國之間生效。
第3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馬爾他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匈牙利、冰島、印度共和國、列支敦士登親王國、黑山和塞舌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6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13/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薩爾瓦多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7/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8/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生效。
參閱 :
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20/4/2024 0:48:13 B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