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納達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格林納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委派名譽領事達成的協議》
《格林納達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格林納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委派名譽領事達成的協議》, 自2005年4月26日起生效。
2005/04/26
格林納達
第1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格林納達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格林納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委派名譽領事達成的協議。
格林納達政府的照會, 2005年4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照會, 2005年4月26日。
格林納達政府的照會, 2005年4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照會,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