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第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
2009/04/08
澳門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於海牙